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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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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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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俾利撥款。

(二) 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 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 票。

(四)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 公開周知本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

(六) 成果報告書。

(七) 原核准函影本。

(八) 其他相關文件(如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出國報告書、活動照 片、廠商受益表、光碟片等)。

(九) 因特殊情形,須留存上述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 意後,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二、 公司或商號海外參展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 核銷申請書。

(二) 成果報告書,含參展照片(實體展)或展位截圖(線上展)。

1. 實體展照片:

(1) 請檢附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參展照片。

(2) 攤位招牌廠商英文名稱應為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英文名稱或其 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例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註冊之商標 呈現)。

(3) 若因疫情以展品或型錄參展,請另檢附參展實況影片。

2. 線上展截圖:

(1) 請檢附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展位截圖,以及 與買主即時互動洽談之實況畫面。

(2) 參展廠商英文名稱應為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英文名稱或其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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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展廠商未重複領取輸出入公會及其他工商團體籌組同一展覽之 推廣貿易基金補助款切結書。

(五) 場地租金單據包括匯款水單(如屬國內原始憑證者,則免附),以及 發票(Invoice)或統一發票或收據;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 用者,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蓋公司、商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以下 簡稱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三、 公司或商號辦理具創新或整合性之國際行銷推廣業務核銷時應備 下列文件:

(一) 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

(二) 各項活動照片、文宣品樣本及製作物照片。

(三)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 向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發票。

(六) 其他相關文件。

(七) 因特殊情形須留存上述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 意後,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四、 第 1 點至第 3 點備審應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填報:

(一) 經費收支明細表:每一計畫均應列示全額經費收支,收項應包括受 補助單位接受其他各機關(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 廠商分攤款收支處理:廠商分攤款收入以計算式載明實際收入;受 補助單位對廠商分攤款收入之動支,限用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

(三) 支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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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3. 外幣應加註幣別並折算新臺幣,且附上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4. 原始憑證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

5. 粘貼憑證用紙之支出用途欄應予說明,並依用途別(科目)依序編 號。

6. 支付個人所得應列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機關(單位)名稱、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籍,並由受領人 簽名及依稅法規定扣繳稅賦。

7. 所有核銷單據及成果報告書之計畫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執 行期間為準,如計畫有異動,應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向本局辦理變更。

8. 國外發票(Invoice)如為電子發票,應註明為電子發票並蓋受補 助單位大小章。

9. 各受補助單位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僅能取得足資證明 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列印該電子憑證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 章後,做為報支之憑證。

10. 原始憑證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 件,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 原因並簽名。

11. 報支出國外差旅費者,應於返國後 1 個月內,依據「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之格式繳交出國報告書,

其中機票款項報支部分,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第 3 點及第 21 點規定,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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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非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得銷毀或滅失。

五、 每一計畫之補助數額以核准項目實際總支出之 90%為上限,並以一 次核結為原則。

六、 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七、 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如有涉及政策宣導,所報相關費用如印刷費、

文宣廣告費等須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編列預算辦理政策 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 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或製作於海外使用之廣宣品,如僅為宣傳活動相 關訊息或推廣臺灣產業形象及優質產品,未涉及政策宣導,則得免 予適用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八、 依「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 繳還本局。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本局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 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本 局。

九、 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或經考核有績效不佳、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 重酌減 60%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 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十、 受補助單位申請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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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舉辦國際展覽 (一) 實體展 國際展覽:

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 達 10%以上或來自 6 個 以 上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商 展。

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 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

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 計入舉辦國;同時舉辦 實體及線上展覽時,並 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 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

一、場地租金。 核實報銷。 1. 在國外舉辦國際展 覽需檢附具有「我 國國際展覽識別體 系標誌」及廠商名 稱之整體攤位照片 (攤位招牌上如為參 展廠商英文名稱應 為經本局核准登記 之出進口廠商英文 名稱或其他足資識 別之相類資訊,例 如以該公司依我國 法律註冊之商標、

或事前經本局審核 認可之其他證明);

但在國內舉辦國際 展覽者,不需檢附

「我國國際展覽識 別體系標誌」相片。

2.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匯 款水單(如屬國內原 始憑證者,則免附),

及報價單或場租 合約(影本需附廠商 印章並加蓋受補助 單位大小章)】。

3. 如補助金額占該項 目之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並達政府採 購法所定之公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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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100 萬元】以上 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即場地租賃如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屬限制性招標 者,公協會應在承 租前,敘明理由經 該公協會之登記代 表人(負責人)書面 核可,並在核銷時 提 出 影 本 作 為 附 件。

4. 所有核銷單據及成 果報告書之計畫執 行期間應以本局核 定之實際展覽期間 為準。

5. 其他相關文件。

二、場地佈置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 (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如補助金額占該項

目之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並達政府採 購法所定之公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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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100 萬元)以上 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實品照片樣本(不可 為設計檔)。

三、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實品照片樣本(不可 為設計檔)。

3.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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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四、印刷費。 核實報銷,不含會 員名錄及會訊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 單 ( 影 本 需 附 報 價廠商印章並加蓋 受 補 助 單 位 大 小 章)】。

2. 發 票 (Invoice) 或 統 一發票或收據應記 明印製品名、數量 及總價。

3.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實品或照片樣本(不 可為設計檔)。

4.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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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五、國外差旅費。 (一) 攤 位 面 積 未 達 90 平方公 尺者,不予補 助;90 平方 公尺以上者,

補 助 隨 團 工 作人員 1 人,

並 限 報 乘 經 濟座艙。

(二) 依 行 政 院 訂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行政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作 業 規定」等相關 規定辦理。

1. 檢 附 參 團 廠 商 名 單。

2. 返國 1 個月內需填 寫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 表 及 出 國 報 告 書。

3. 機票部分應檢附: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或 其 他 足 資 證明行程之文件;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3) 登機證存根(含電 子登機證)或足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證明。

以上單據除護照影本 須加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外,其餘單據均 需正本,且旅行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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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轉付收據應詳列代 收項目明細。

4. 保 險 金 額 每 人 最 高 400 萬元,且補助之 保費不逾「因公赴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之標準。

5.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要點」規定之每日 雜費 600 元不予補 助。

六、展覽企劃設計 費。

核實報銷。 附合約書(影本需附廠 商印章並加蓋受補助 單位大小章)。

(二) 線上展 國際展覽:

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 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 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 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 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 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同時 舉 辦 實 體 及 線 上 展 覽 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 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 區數。

1. 線 上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有 與 買 主 一 對 一 即

一、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 單 ( 影 本 需 附 報 價廠商印章並加蓋 受 補 助 單 位 大 小 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網站截圖樣本(不可 為設計檔),網站須 提供網址。

3. 如有涉及政策宣導,

所報費用須符合「預 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 定,應明確標示「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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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互 動 洽 談 之 實 況 畫面截圖,未有一對 一 即 時 互 動 洽 談 之 實況畫面截圖,則不 計 入 線 上 參 展 廠 商 家數。

2. 一 般 電 商 平 台 不 予 補助。

3. 線上平臺建置費、網 路連線費、網域租用 費及線上平臺租金,

須檢據核實報銷,效 益 期 間 僅 限 計 畫 當 年度;網站代管、維 護、服務及顧問等費 用不可核銷。

告」字樣,並不得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海 外 媒 體 刊 登 廣 告 或 製 作 於 海 外 使 用 之 廣宣品,如僅為宣傳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或 推 廣 臺 灣 產 業 形 象 及 優質產品,未涉及政 策宣導,則得免予適 用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二、虛擬實境影音 拍攝或拍照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有「我國國 際展覽識別體系標 誌」之展位截圖及 廠商名稱照片(參展 廠商英文名稱應為 經本局核准登記之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 稱或其他足資識別 之相類資訊,例如 以該公司依我國法 律註冊之商標、或 事前經本局審核認 可之其他證明);但 在國內之線上國際 展覽者,不需檢附

「我國國際展覽識 別體系標誌」之展 位截圖。

2.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三、產品影片 核實報銷。

四、產品網頁製作 翻譯

核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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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③ 報價單(影本需附報 價廠商印章並加蓋 受 補 助 單 位 大 小 章)】。

3.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網站截圖樣本(不可 為設計檔),網站須 提供網址,影片檔 案須提供光碟。

4. 影片或網頁翻譯人 員限非受補助單位 工作人員,並出具 切結。

5.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五、線上平臺建置 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③ 報價單(影本需附報 價廠商印章並加蓋 受 補 助 單 位 大 小 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網站截圖樣本(不可 為設計檔),網站須 提供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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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佐證資料。

六、網路連線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其他佐證資料。

七、網域租用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其他佐證資料。

八、線上平臺租 金。

核實報銷。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抬 頭之支出原始憑證【

發 票 (Invoice) 或 統 一 發票或收據等,匯款 水單(如屬國內原始憑 證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廠 商印章並加蓋受補助 單位大小章)】。

九、展覽企劃設計 費。

核實報銷。 附合約書(影本需附廠 商印章並加蓋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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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頁,共 55 頁

單位大小章)。

二、參加國際展覽 (一) 輸出入公會及其他

工商團體參加國際 展覽(實體展) 國際展覽:

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 達 10%以上或來自 6 個 以 上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商 展。

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 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

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 計入舉辦國;同時舉辦 實體及線上展覽時,並 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 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

1. 會員家數須達一定參 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 (每一攤位為 9M2)之 申請門檻。

2. 展出攤位僅限受補助 單位及我國廠商,且 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 我國公司名稱,否則 不得計入參展廠商家 數及攤位數;另參 展 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 達補助門檻者,不予 核銷。

3.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之產品,須與受補 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 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

一、場地租金。 核實報銷。 1. 在 國 外 參 加 國 際 展 覽需檢附具有「我國 國 際 展 覽 識 別 體 系 標誌」及廠商名稱之 整體攤位照片(攤位 招 牌 上 如 為 參 展 廠 商 英 文 名 稱 應 為 經 本 局 核 准 登 記 之 出 進 口 廠 商 英 文 名 稱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之 相類資訊,例如以該 公 司 依 我 國 法 律 註 冊之商標、或事前經 本 局 審 核 認 可 之 其 他證明);但在國內參 加國際展覽者,不需 檢附「我國國際展覽 識 別 體 系 標 誌 」 相 片。

2. 檢 附 具 受 補 助 單 位 抬 頭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匯款水單(如屬國 內原始憑證者,則免 附),參展廠商受益 表,及參展廠商領 款收據或統一發票,

及切結書】。

3. 若 由 國 內 展 覽 公 司 出具場地租金發票,

應 檢 附 該 廠 商 取 得 國 外 展 覽 公 司 授 權 代 理 徵 集 廠 商 參 展 之證明文件。

4. 檢 附 參 展 廠 商 未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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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否則除扣減考評 分數外,將核減補助 款;另參展廠商家數 及攤位數未達補助門 檻者,不予核銷。

4.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之產品須為臺灣製 產品;否則其家數 或 攤位數按比例扣除或 不計 入;另參展廠商 家數及攤位數未達補 助門檻者,不予核銷。

5. 應將 5 成以上補助款 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 易 服 務 費 之 參 展 廠 商。

6. 於參展期間同時辦理 拓 銷 團 或參 加 實體 / 線上國際會議計畫,

則拓銷團或參加實體 / 線 上 國 際 會 議 計 畫 不予補助。

7. 如同時獲核定國際展 覽及設置國家形象館 補助之計畫時,獲核 定之國際展覽計畫不 得核銷場地佈置費。

8. 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 知本部或外貿協會駐 外 單 位 派 員 實 地 考 核,核銷時應檢附致 外館之公函或電子郵 件等相關通知文件,

否 則 將 扣 減 考 評 分 數。

9. 如實際參展攤位數較 核定補助攤位數減少 達 40%(含)以上,除不

複 領 取 其 他 公 協 會 籌 組 同 一 展 覽 或 自 行 向 本 局 申 請 同 一 展 覽 之 推 廣 貿 易 基 金補助款切結書。

5. 如 補 助 金 額 占 該 項 目 之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上,並達政府採購 法 所 定 之 公 告 金 額

【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100 萬元】以上 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即 場 地 租 賃 如 符 合 政 府採購法第 22 條屬 限制性招標者,公協 會應在承租前,敘明 理 由 經 該 公 協 會 之 登記代表人(負責人) 書面核可,並在核銷 時 提 出 影 本 作 為 附 件。

6. 所 有 核 銷 單 據 及 成 果 報 告 書 之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應 以 本 局 核 定 之 實 際 展 覽 期 間 為準。

7. 其他相關文件。

二、場地佈置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匯款水單 ( 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者,則免附)】。

2. 如補助金額占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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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於申請補助單 位之因素外,將扣減 考評分數。

10. 同 一 家 廠 商 同 時 參 加實體展及線上展,

僅計算 1 家廠商。

11. 公 協 會 及 參 展 廠 商 展出產品經查獲係在 我 國 禁 止 販 售 之 商 品,依其家數及攤位 數按比例扣除或不計 入;另參展廠商家數 及攤位數未達補助門 檻者,不予核銷;如事 後發現查明屬實則追 回補助款。

12. 若 因 疫 情 因 素 無 法 出國,以展品或型錄 參展者,須同時符合 下列 2 項要件,且核 銷時需另檢附參展實 況影片:

(1)參展攤位上,須有 海報及展品或海報 及型錄。

(2)指定專人 (如當地 分公司/代理商/聘 請 翻 譯 人 員 / 工 讀 生 / 臨 時 人 員 或 公 協 會 隨 團 人 員 ) 於 現場攤位服務。

目之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並達政府採 購法所定之公告金 額(100 萬元)以上 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 附 具 受 補 助 單 位 抬 頭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發票(Invoice) 或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等,及 匯款水單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附樣。

3. 如有涉及政策宣導,

所報費用須符合「預 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 定,應明確標示「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廣 告」字樣,並不得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將不予核銷;惟 於 海 外 媒 體 刊 登 廣 告 或 製 作 於 海 外 使 用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 傳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或 推 廣 臺 灣 產 業 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涉 及政策宣導,則得免 予適用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四、印刷費。 補助額最高 5 萬 元,不含會員名錄 及會訊。

1. 檢 附 具 受 補 助 單 位 抬 頭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發票(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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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等,及匯款水單(如 屬國內原始憑證者,

則免附)】。

2. 發票(Invoice)或統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應 記 明 印製品名、數量及總 價。

3. 附樣。

4. 如有涉及政策宣導,

所報費用須符合「預 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 定,應明確標示「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廣 告」字樣,並不得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將不予核銷;惟 於 海 外 媒 體 刊 登 廣 告 或 製 作 於 海 外 使 用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 傳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或 推 廣 臺 灣 產 業 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涉 及政策宣導,則得免 予適用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五、國外差旅費。 (一) 攤 位 面 積 未 達 90 平方公 尺者,不予補 助;90 平方 公尺以上者,

補 助 隨 團 工 作人員 1 人,

並 限 報 乘 經 濟座艙。

(二) 依 行 政 院 訂

「 國 外 出 差

1. 附參團廠商名單。

2. 返國 1 個月內需填 寫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表及出國報告書。

3. 機票部分應檢附:

(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或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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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費 報 支 要 點」、「行政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作 業 規定」等相關 規定辦理。

代收轉付收據或其 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 含 電 子 登 機 證 ) 或 足 資 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以上單據除護照影本 須加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外,其餘單據均 需正本,且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應詳列代 收項目明細。

4. 保 險 金 額 每 人 最 高 400 萬元,且補助之 保費不逾「因公赴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之標準。

5.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要點」規定之每日 雜費 600 元不予補 助。

六、展品運費。 核實報銷。 1. 限運至國外之展品 來回運費(不含國內 運費)。

2. 檢附託運單、統一 發票。

七、口譯費。 (一)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1 萬 4,000 元(7 小時),

每小時 2, 000 元。

1. 限非會務工作人員 及非參展廠商並出 具切結。

2. 檢附口譯人員出席 展覽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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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 上 時 間 不 包 含 午 休 時 間。

3. 如 支 付 公 司 或 商 號,檢附發票。

4. 如支付個人,應列 受領事由、實收數 額、機關(單位)名 稱、身分證明文件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及國籍,並由受領 人簽名及依稅法規 定扣繳稅賦。

(二) 輸出入公會及其他 工商團體參加國際 展覽(線上展) 國際展覽:

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 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 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 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 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 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同時 舉 辦 實 體 及 線 上 展 覽 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 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 區數。

1. 會員家數須達一定參 展廠商家數之申請門 檻。

2. 參展廠商僅限受補助 單位及我國廠商,且招

一、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 匯款水單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依報價單提供網站 截圖樣本(不可為設 計檔),網站須提供 網址。

3.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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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 司名稱,否則不得計入 參展家數;另未達補助 門檻者,不予核銷。

3.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之產品,須與受補助 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 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

否則除扣減考評分數 外,將核減補助款;另 參展廠商家數未達補 助門檻者,不予核銷。

4.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之產品須為臺灣製 產品;否則其家數不得 計入;另參展廠商家數 未達補助門檻者,不予 核銷。

5.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產品經查獲係在我 國禁止販售之商品,依 其家數按比例扣除或 不計入;另參展廠商家 數及攤位數未達補助 門檻者,不予核銷;如 事後發現查明屬實則 追回補助款。

6. 應將 5 成以上補助款 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 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

7. 於參展期間同時辦理 拓銷團或參加實體/線 上國際會議計畫,則拓 銷團或參加實體/線上 國際會議計畫不予補 助。

8. 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 知專案辦公司派員考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二、線上展覽報名 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有「我國國 際展覽識別體系標 誌」之展位截圖及 廠商名稱照片(參展 廠商英文名稱應為 經本局核准登記之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 稱或其他足資識別 之相類資訊,例如 以該公司依我國法 律註冊之商標、或 事前經本局審核認 可之其他證明)。

2.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參展 廠商受益表,及

參展廠商領款收據 或統一發票,及切 結書】。

3. 若由國內展覽公司 出具報名費發票,

應檢附該廠商取得 國外展覽公司授權 代理徵集廠商參展 之證明文件。

4. 檢附參展廠商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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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核銷時應檢附通知 專案辦公室文件,否則 將扣減考評分數。

9. 同一家廠商同時參加 實體展及線上展,僅計 算 1 家廠商。

10. 一 般 電 商 平 台 不 予 補助。

11. 每 家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有 與 買 主 一 對 一 即 時 互 動 洽 談 之 實 況 畫面截圖,未有一對 一 即 時 互 動 洽 談 之 實況畫面截圖,則不 計入申請門檻家數,

且未達補助門檻,不 予核銷。

複領取其他公協會 籌組同一展覽或自 行向本局申請同一 展覽之推廣貿易基 金補助款切結書。

5. 如補助金額占該項 目之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並達政府採 購法所定之公告金 額 【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100 萬元】以上 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即報名費如符 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 屬 限 制 性 招 標 者,公協會應在承 租前,敘明理由經 該公協會之登記代 表人(負責人)書面 核可,並在核銷時 提 出 影 本 作 為 附 件。

6. 所有核銷單據及成 果報告書之計畫執 行期間應以本局核 定之實際展覽期間 為準。

7. 其他相關文件。

三、虛擬實境影音 拍攝或拍照。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四、產品影片或產

品網頁製作及

核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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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頁,共 55 頁

翻譯。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須加蓋報 價廠商印章並加蓋 受 補 助 單 位 大 小 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網站截圖樣本(不可 為設計檔),網頁須 提供網址,影片檔 案須提供光碟。

3. 影片或網頁翻譯人 員限非受補助單位 工作人員,並出具 切結。

4. 其他佐證資料。

(三) 輸出入公會及其他 工商團體參加海外 展覽設置國家形象 館(區):

1. 申請門檻:參加海外 國際展覽參展攤位須 達 25 個攤位以上;但 中國大陸地區需達 50 個攤位以上。

2. 徵集之會員廠商家數 及攤位數,二者須同 時達總徵集廠商家數 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 (含)以上(採四捨五入 計算),如未達申請門 檻,則不同意核銷。

3. 補助上限:每展最高 補助上限 200 萬元,

並按不同地區訂定每 一攤位補 助上限。

4. 展出攤位僅限受補助

場地佈置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匯款水單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檢附會員廠商之家 數及攤位數,二者 須同時達總徵集廠 商家數及總申請攤 位數 7 成(含)以上 之結切書。

3. 檢附實際參展攤位 數及主視覺裝潢等 照片、建置形象館 參展廠商清冊(含統 一編號、展出產品)、

我國及其他主要競 爭國家建置形象館 3 至 5 分鐘之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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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包括合併單位) 及我國廠商,且攤位 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 公司名稱;否則不得 計入參展廠商家數及 攤位數;另參展廠商 家數及攤位數未達補 助門檻者,不予核銷。

5.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之產品,須與受補 助公 協 會 (包括合併 單 位)產業屬性及參 加之展覽屬性相關,

且為臺灣製產品;否 則其家數及攤位數按 比 例 扣 除 或 不 得 計 入;另參展廠商家數 及攤位數未達補助門 檻者,不予核銷。

6. 排除適用 5 成回饋款 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 務 費 參 展 廠 商 之 規 定。

7.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 出產品經查獲係在我 國禁止販售之商品,

依其家數及攤位數按 比例扣除或不計入;

另參展廠商家數及攤 位 數 未 達 補 助 門 檻 者,不予核銷;如事後 發現查明屬實則追回 補助款。

8. 如實際參展攤位面積 較 核 定 攤 位 面 積 少 者,將依每攤位補助 標準按比例重新核算 補助款,如未達申請

檔(我國部分含每排 攤位整體主視覺之 各個角度)等相關文 件。

4. 參展時應蒐集國外 參訪者及買者對 A 款或 B 款或 C 款設 計圖之意見並填列 於成果報告書。

5. 如發生實際參展設 計圖與本局核准之 設計圖不同者,按 未施作部分,就個 案情節不同採個別 審查,扣減 60%以 下補助款。

6. 如未按評審委員意 見修正設計圖,或 修正後設計圖未經 評審委員同意施作 者,將按情節輕重,

予以扣減補助款或 不予核銷。

7. 如補助金額占該項 目之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並達政府採 購法所定之公告金 額(100 萬元)以上 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所有核銷單據及成 果報告書之計畫執 行期間應以本局核 定之實際展覽期間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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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門檻,則不予核 銷。

9. 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 知本部或外貿協會駐 外 單 位 派 員 實 地 考 核,核銷時應檢附致 外館之公函或電子郵 件等相關通知文件。

10. 其他規定詳公告。

(四) 公司或商號參加海 外展覽(實體展) 國際展覽:

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 達 10%以上或來自 6 個 以 上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商 展。

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 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

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 計入舉辦國;同時舉辦 實體及線上展覽時,並 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 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

1. 每展補助上限:依市 場級別租用 1 個攤位 補助 2 萬元到 5 萬不 等,租用 1 個攤位以 上,每增加 1 個攤位,

增加補助 5,000 元。

2. 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 補助辦法第 8 條規 定,參加國際展覽之 補助額度,不得超過 場地租金之 90%。

3. 參展廠商展出產品經 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 售之商品,則不予核

場地租金。 核實報銷。 1. 核銷申請書。

2. 成 果 報 告 書 , 包 括

「 我 國 國 際 展 覽 識 別體系標誌」及廠商 名 稱 之 整 體 攤 位 照 片(攤位招牌之參展 廠 商 英 文 名 稱 應 為 經 本 局 核 准 登 記 之 出 進 口 廠 商 英 文 名 稱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之商標、或事前經本 局 審 核 認 可 之 其 他 證明)。

3. 場 地 租 金 單 據 正 本

【發票(Invoice)或 統一發票或收據,及

匯款水單(如屬國 內原始憑證者,則免 附)】。

4. 向 本 局 請 領 補 助 款 之領據。

5. 參 展 廠 商 未 重 複 領 取 輸 出 入 公 會 及 其 他 工 商 團 體 籌 組 同 一 展 覽 之 推 廣 貿 易 基金補助款切結書。

6. 為 維 持 臺 灣 企 業 之 商 譽 及 在 國 際 市 場 之良好形象,攤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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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頁,共 55 頁

銷;如事後發現查明 屬實則追回補助款。

4. 若因疫情因素無法出 國,以展品或型錄參 展者,須同時符合下 列 2 項要件,且核銷 時需另檢附參展實況 影片:

(1)參展攤位上,須有 海報及展品或海報 及型錄。

(2)指定專人(如當地 分公司/代理商/聘 請 翻 譯 人 員 / 工 讀 生/臨時人員)於現 場攤位服務。

得 出 現 非 我 國 公 司 名稱,且展出產品應 為臺灣產製,否則不 予核銷。

7. 其他相關文件。

(五) 公司或商號參加海 外展覽(線上展) 國際展覽:

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 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 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 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 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 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同時 舉 辦 實 體 及 線 上 展 覽 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 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 區數。

1. 每展補助上限:3 萬 元。

2. 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 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

參加國際展覽之補助

線上展覽報名費 核實報銷。 1. 核銷申請書。

2. 成 果 報 告 書 , 包 括

「 我 國 國 際 展 覽 識 別體系標誌」之展位 截 圖 及 廠 商 名 稱 照 片(參展廠商英文名 稱 應 為 經 本 局 核 准 登 記 之 出 進 口 廠 商 英 文 名 稱 或 其 他 足 資識別之相類資訊,

例 如 以 該 公 司 依 我 國法律註冊之商標、

或 事 前 經 本 局 審 核 認可之其他證明)。

3. 參 展 報 名 費 單 據 正 本【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及匯款水單(如屬 國內原始憑證者,則 免附)】。

4. 向 本 局 請 領 補 助 款 之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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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度,不得超過線上展 覽報名費之 90%。

3. 參展廠商展出產品經 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 售之商品,則不予核 銷;如事後發現查明屬 實則追回補助款。

4. 一般電商平台不予補 助。

5. 每家參展廠商必須有 與買主一對一即時互 動洽談之實況畫面截 圖,未有一對一即時互 動洽談之實況畫面截 圖,則不予核銷。

5. 參 展 廠 商 未 重 複 領 取 輸 出 入 公 會 及 其 他 工 商 團 體 籌 組 同 一 展 覽 之 推 廣 貿 易 基金補助款切結書。

6. 為 維 持 臺 灣 企 業 之 商 譽 及 在 國 際 市 場 之良好形象,參展廠 商 不 得 出 現 非 我 國 公司名稱,且展出產 品應為臺灣產製,否 則不予核銷。

7. 其他相關文件。

三、 舉辦國際會議 (一) 實體會議 國際會議:

除「補助辦法」另有規定 外,指與會人員來自 3 個 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 人數 50 人以上

其中外 國人士達 30 人以上之會 議。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計算 實 體 與 會 參 加 會 議 人 數,計入舉辦國人員;同 時舉辦實體及線上會議 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 與會及線上參加會議人 員。

一、場地租金。 核實報銷。 1. 以 公 設 場 地 為 原 則,非公設場地須 事先報經本局同意 始得辦理。(但行政 院觀光發展推動委 員會推動國際會議 及展覽在台辦理補 (捐 )助之計畫排除 適用)

2.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場 地租借方報價單或 合約書(影本需附廠 商印章並加蓋受補 助單位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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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頁,共 55 頁

3. 其他相關文件。

二、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實品或照片樣本(不 可為設計檔)。

3.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三、印刷費。 核實報銷,不含會 員名錄、會訊、名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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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頁,共 55 頁

片及門票等。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 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發票(Invoice)或統

一發票或收據應記 明印製品名、數量 及總價。

3.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實品或照片樣本(不 可為設計檔)。

4.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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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頁,共 55 頁

四、在臺演講鐘點 費。

依行政院訂「講座 鐘點費支給表」標 準核實報銷。

1. 附會議議程,並須標 示講師演講場次。

2. 需檢附講師履歷表。

3. 講 師 費 領 取 憑 證 應 列 領 受 人 姓 名 、 國 籍、地址、護照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 籍地址等,並依稅法 規定扣繳稅賦,須加 蓋 受 補 助 單 位 大 小 章。

五、講師機票費 與食宿費。

(一) 依 行 政 院 104 年 10 月 修 正 頒 布 之

「 各 機 關 聘 請國外顧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高標準表」

額 度 內 核 實 報銷。

(二) 限 國 外 專 家 學者。

1. 受補助單位聘請專 家學者之適用級別 及工作期間認定標 準,應依原核定計 畫或報經本局同意 後辦理。

2. 講師機票費需檢附 講師來回登機證、

電子機票、付款證 明 ( 信 用 卡 刷 卡 憑 證 、 代 收 轉 付 收 據…等)文件。

3. 核銷講師機票費需 附匯兌水單影本,

如無匯兌水單則以 講師入台前一天的 匯率為主。

4. 核銷講師日支費需 另附講師履歷簡介 及講師領據;如核 銷飯店住宿發票,

則需附講師履歷簡 介及飯店開立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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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頁,共 55 頁

房明細。

5. 核銷講師日支費及 住宿費等,核銷日 期自會議活動開始 日 至 活 動 結 束 當 日。

六、口譯費。 (一) 同 步 口 譯 費 補 助 額 最 高 5 萬元【每日 最 高 補 助 1 萬 4,000 元(7 小時),每小 時 2,000 元】。 (二) 以 上 時 間 不

包 括 午 休 時 間。

1. 限 非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並出具切結。

2. 附會議議程,並須標 示口譯場次。

3. 檢 附 口 譯 人 員 出 席 會議之證明文件。

4. 如支付公司或商號,

檢附發票。

5. 如支付個人,應列受 領事由、實收數額、

機關(單位)名稱、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護 照 號 碼 或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及國籍,並由 受 領 人 簽 名 及 依 稅 法規定扣繳稅賦。

七、交通費。 核實報銷。 1. 限外國來臺訪賓及 講師往返飯店、會 議場地及拜會之租 車費用。

2. 附邀訪名單、租車 事由。

八、場地佈置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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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頁,共 55 頁

報 價 單 ( 影 本 需 附 報價廠商印章並加 蓋受補助單位大小 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場 佈 後 照 片 樣 本 (不可為設計檔)。

九、同步翻譯設備 租金。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出 借方合約或報價單 (影本需附廠商印章 並加蓋受補助單位 大小章)】。

2. 其他佐證文件。

十、委託服務費。 核實報銷。

( 以 補 助 金 額 之 10%為上限)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檢附委託服務費收

據暨契約(契約應載 明辦理本計畫相關 工作)。

3. 獲補助單位為公司 或商號者,不得申 請該項核銷。

(二)線上會議 一、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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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頁,共 55 頁

國際會議指透過視訊參 加人員來自 3 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且參加人數 50 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 達 30 人以上之會議,且 須有明確之會議日期、

會議名稱及線上對談等 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計算 線上參加會議人數,計 入舉辦國人員;同時舉 辦實體及線上會議時,

並得合併計算實體與會 及線上參加會議人員。

1. 提供報名名冊 (含系 統登入時間),以稽核 核認列與會人數,及 提 供 與 會 者 線 上 對 談 或 留 言 等 即 時 互 動功能之證明(如截 圖)。

2. 網路連線費、網域租 用 費 及 線 上 平 臺 租 金檢據核實報銷,效 益 期 間 僅 限 計 畫 當 年度;網路代管、維 護、服務及顧問等費 用不可核銷。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網站截圖(不可為設 計檔),網站須提供 網址。

3.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二、口譯費。 (一) 同 步 口 譯 費 補 助 額 最 高 5 萬元【每日

1. 限非會務工作人員 並出具切結。

2. 檢附口譯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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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頁,共 55 頁

最 高 補 助 1 萬 4,000 元(7 小時),每小 時 2,000 元】。 (二) 以 上 時 間 不

包 括 午 休 時 間。

會議之證明文件。

3. 附會議議程,並須 標示口譯場次。

4. 如 支 付 公 司 或 商 號,檢附發票。

5. 如支付個人,應列 受領事由、實收數 額、機關(單位)名 稱、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護照號碼或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國 籍,並由受領人簽 名及依稅法規定扣 繳稅賦。

三、交通費。 核實報銷。 1. 訪賓及講師往返飯 店、會議場地及拜 會之租車費用。

2. 附邀訪名單、租車 事由。

四、在臺演講鐘點 費。

依行政院訂「講座 鐘點費支給表」標 準核實報銷。

1. 附會議議程,並須 標 示 講 師 演 講 場 次。

2. 需 檢 附 講 師 履 歷 表。

3. 講師費領取憑證應 列領受人姓名、國 籍、地址、護照號 碼、身分證統一編 號、戶籍地址等,並 依稅法規定扣繳稅 賦,須加蓋受補助 單位大小章。

五、同步翻譯設備 租金。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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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出 借方合約或報價單 (影本需附廠商印章 並加蓋受補助單位 大小章)】。

2. 其他佐證文件。

六、網頁設計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依報價單逐項提供

網站截圖(不可為設 計檔),網站須提供 網址。

3. 其他佐證文件。

七、視訊設備租 金。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其他佐證文件。

八、網路連線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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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頁,共 55 頁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其他佐證文件。

九、網域租用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其他佐證文件。

十、線上平臺租 金。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匯款水單(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 者,則免附),及報 價單(影本需附報價 廠商印章並加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 2. 其他佐證文件。

十一、 委託服務 費。

核實報銷。

( 以 補 助 金 額 之 10%為上限)

1. 檢附 具 受補助單 位抬 頭 之支出 原 始 憑 證 【 發 票 (Invoice) 或 統 一 發票或收據等, 匯款水單(如屬國 內原始憑證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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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附)】。

2. 檢 附委託服 務 費 收據暨契約(契約 應載明辦理本計 畫相關工作)。

3. 獲 補助單位 為 公 司或商號者,不得 申請該項核銷。

四、辦理在臺灣舉辦國 際展覽與舉辦國際 會議之推廣、爭取 階段或順道觀光業

由 本 局 依 其 業 務 性 質 核 定 之 相 關 費用。

個案辦理。 本類補助計畫執行單 位請洽:經濟部推動會 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五、辦理具創新或整合 性之國際行銷推廣 之業務

由本局依其業務 性質核定之相關 費用。

核實報銷。

(補助額度不得超 過符合補助項目 合計金額之 50%) 六、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

(一) 輸出入公會:

1. 中 國 大陸 地 區拓 銷 團每團最高補助 20 萬元;績效良好者,

最多補助 3 團,且全 年最高補助總額 60 萬元。

2. 中 國 大陸 以 外單 一 國家之拓銷團,每團 最高補助 40 萬元;

逾 1 個國家,每 1 國 家 最 高 補 助 25 萬 元,每團最高補助 75 萬元。

3. 每 團 參團 廠 商至 少 10 家。

4. 未 辦 理貿 易 洽談 會

一、場地租金。 (一) 補 助 額 最 高 15 萬元。

(二) 最 高 補 助 3 場,每場最高 補助 5 萬元。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及匯款水單 ( 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者,則免附)】。

2. 其他相關文件。

二、場地佈置 費。

(一) 補 助 額 最 高 1 萬 5,000 元。

(二) 最 高 補 助 3 場,每場最高 補 助 5,000 元。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 匯款水單 ( 如 屬 國 內 原 始 憑 證者,則免附)】。

2. 其他相關文件。

三、印刷費。 補助額最高 5 萬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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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商談活動者,

則不予核銷。

5. 貿 易 洽談 會 之一 對 一商談活動,必須提 供錄影檔。

6. 拓 銷 團須 檢 附 參 團 廠商名單、舉辦活動 相片、與往訪地點之 我駐外單位或國外 團體之聯繫文件及 文宣廣告等資料。

7. 於 參 展期 間 同時 辦 理拓銷團或參加 實 體/線上國際會議計 畫,則拓銷團或參加 實體/線上國際會議 計畫不予補助。

(二) 其他工商團體:

1. 中國大陸地區拓銷 團每團最高補助 20 萬元;中國大陸以外 單一國家之拓銷團,

每團最高補助 40 萬 元。

2. 全年最高補助總額 40 萬元。

3. 每團參團廠商至少 10 家。

4. 未辦理貿易洽談會 之一對一商談活動 者,則不予核銷。

5. 貿易洽談會之一對 一商談活動,必須提 供錄影檔。

元,不含會員名錄 及會訊。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匯款水單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發 票 (Invoice) 或 統 一發票或收據應記 明印製品名、數量 及總價。

3. 附樣。

4.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四、團長與隨團 工作人員國 外差旅費。

(一) 參團廠商 12 家以上,且參 團 人 員 不 少 於 16 人者,

1. 返國 1 個月內需填 寫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表及出國報告書。

2. 機票部分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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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拓銷團須檢附參團 廠商名單、舉辦活動 相片、與往訪地點之 我駐外單位或國外 團體之聯繫文件及 文宣廣告等資料。

7. 於參展期間同時辦 理拓銷團或參加實 體/線上國際會議計 畫,則拓銷團或參加 實體/線上國際會議 計畫不予補助。

得 增 加 補 助 隨 團 工 作 人 員 1 人,最高 補助 2 人。

(二) 團 長 及 隨 團 工 作 人 員 之 機 票 一 律 以 經濟艙核列。

(三) 依 行 政 院 訂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行政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作 業 規定」等相關 規定辦理。

(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或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或其 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 含 電 子 登 機 證 ) 或 足 資 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以上單據除護照影本 須加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外,其餘單據均 需正本,且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應詳列代 收項目明細。

3. 保 險 金 額 每 人 最 高 400 萬元,且補助之 保費不逾「因公赴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之標準。

4.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要點」規定之每日 雜費 600 元不予補 助。

五、文宣廣告費。 (一)補 助 額 最 高 15 萬元。

(二)最 高 補 助 3 場、每場最高 補助 5 萬元。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匯款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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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 媒 體 、 報 章、雜誌、大 型看板等,不 包括 CD、DM 及書刊之印刷 費。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附樣。

3.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六、口譯費。 (一) 每日最高補助 1 萬 4,000 元(7 小時),每小時 2, 000 元。

(二) 以 上 時 間 不 包 含 午 休 時 間。

一、限非會務工作人 員及非參展廠商 並出具切結。

二、檢附口譯人員 出 席之證明文件。

三、如支付公司或商 號,檢附發票。

四、如支付個人,應列 受領事由、實收數 額、機關(單位)名 稱、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護照號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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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國籍,並由受領 人簽名及依稅法 規定扣繳稅賦。

(三) 輸出入公會及其他 工商團體參加貿協 籌組之拓銷團。

一、印刷費。 補助額最高 5 萬 元,不含會員名錄 及會訊。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匯款水單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發 票 (Invoice) 或 統 一發票或收據應記 明印製品名、數量 及總價。

3. 附樣。

4. 檢附足資證明確有 辦 理 拓 銷 團 之 相 片。

5.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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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二、國外差旅費。 (一) 最 高 補 助 1 人。

(二) 機 票 一 律 以 經濟艙核列。

(三) 依 行 政 院 訂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行政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作 業 規定」等相關 規定辦理。

1. 返國 1 個月內需填 寫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 表 及 出 國 報 告 書。

2. 機票部分應檢附:

(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或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或其 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 含 電 子 登 機 證 ) 或 足 資 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以上單據除護照影本 須加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外,其餘單據均 需正本,且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應詳列代 收項目明細。

3. 保險金額每人最高 400 萬元,且補助之 保費不逾「因公赴 國外出差人員綜合 保險」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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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外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之每 日雜費 600 元不予 補助。

七、參加國際經貿會議 (一) 實體會議

國際經貿會議:指與會 人員來自 4 個以上國家 或地區,或來自 3 個以 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 數 30 人以上之會議。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計算 實 體 與 會 參 加 會 議 人 數,計入舉辦國人員;同 時舉辦實體及線上會議 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 與會及線上參加會議人 員。

於參展期間同時辦理拓 銷團或參加實體/線上國 際會議計畫,則拓銷團 或參加實體/線上國際會 議計畫不予補助。

一、國外差旅費。 (一)依 行 政 院 訂

「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及所 屬機關軍公教 人員因公出國 搭乘本國籍航 空班機作業規 定」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除 專 案 核 准 外,以補助 2 人、報乘經濟 座艙為限。

1. 返國 1 個月內填寫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 表及出國報告書。

2. 機票部分應檢附:

(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或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或其 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 含 電 子 登 機 證 ) 或 足 資 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以上單據除護照影本 須加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外,其餘單據均 需正本,且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應詳列代 收項目明細。

3. 保險金額每人最高 400 萬元,且補助之 保費不逾「因公赴 國外出差人員綜合 保險」之標準。需填 寫國外出差旅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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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表 及 出 國 報 告 書。

4. 「國外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之每 日雜費 600 元不予 補助。

二、報名費。 核實報銷。 最多補助 2 名。

三、口譯費。 (一) 每日最高補助 1 萬 4,000 元(7 小時),每小時 2, 000 元。

(二) 以 上 時 間 不 包 含 午 休 時 間。

1. 限 非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及 非 參 加 會 議 之 會 員 廠 商 , 並 出 具 切 結。

2. 應 檢 附 口 譯 人 員 出 席會議之證明文件。

3. 如支付公司或商號,

檢附發票。

4. 如支付個人,應列受 領事由、實收數額、

機關(單位)名稱、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護 照 號 碼 或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及國籍,並由 受 領 人 簽 名 及 依 稅 法規定扣繳稅賦。

四、印刷費。 補助額最高 3 萬 元,不含會員名錄 及會訊。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發票(Invoice) 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等,及 匯款水單 (如屬國內原始憑證 者,則免附)】。

2. 發 票 (Invoice) 或 統 一發票或收據應記 明印製品名、數量 及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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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樣。

4.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二) 線上會議

國際經貿會議:指透過 視訊參加人員來自 4 個 以上國家或地區,或來 自 3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 且參加人數 30 人以上之 會議

且須有明確之會 議日期、會議名稱及線 上對談等即時互動功能 及事實。

前 項 計 算 國 家 或 地 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計算 線上參加會議人數,計 入舉辦國人員;同時舉 辦實體及線上會議時,

(一) 線上會議報名 費。

核實報銷。 1. 最多補助 2 名。

2. 檢附足資證明確有 參加視訊會議之畫 面。

(二) 口譯費。 (一) 每日最高補助 1 萬 4,000 元(7 小時),每小時 2, 000 元。

(二) 以上時間不包 含午休時間。

1. 限非會務工作人員 及非參加視訊會議 之會員廠商,並出 具切結。

2. 應 檢 附 口 譯 人 員 參 加會議之證明文件。

3. 如支付公司或商號,

檢附發票。

4. 如支付個人,應列受 領事由、實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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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得合併計算實體與會 及線上參加會議人員。

於參展期間同時辦理拓 銷團或參加實體/線上國 際會議計畫,則拓銷團 或參加實體/線上國際會 議計畫不予補助。

機關(單位)名稱、身 份證明文件字號(護 照 號 碼 或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及國籍,並由 受 領 人 簽 名 及 依 稅 法規定扣繳稅賦。

八、 邀請接待國外貿易 團體

一、場地租金。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2. 統一對外開放收費 之自有場地(檢附對 外收費標準)。

3. 租賃場地。

4. 其他相關文件。

二、文宣廣告費。 核實報銷。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2. 附樣。

3.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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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三、印刷費。 補助額最高 5 萬 元,不含會員名錄 及會訊。

1. 檢附具受補助單位 抬頭之支出原始憑 證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2. 統一發票或收據應 記明印製品名、數 量及總價。

3. 附樣。

4. 如 有 涉 及 政 策 宣 導,所報費用須符 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 確標示「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廣告」字 樣,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

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不予核銷;惟於 海外媒體刊登廣告 或製作於海外使用 之廣宣品,如僅為 宣傳活動相關訊息 或推廣臺灣產業形 象及優質產品,未 涉及政策宣導,則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

四、口譯費。 (一) 每日最高補助 1. 限非會務工作人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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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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