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基本信息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及配套规定>>
13位ISBN编号:9787511840325 10位ISBN编号:7511840329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时间: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页数:296
字数: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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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2009年的调研报告为基础,拓宽研究范围,紧密结合广西农村集体林地纠纷的实际,放眼 全国,以丰富的案例市政分析和司法实践经验为支撑,以纠纷类型化的处理与理论提炼为重点,全面 深入地考察了农村集体林地纠纷及解决这些纠纷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纠纷的基本 情况、主要类型、成因特点、处理机制及解决纠纷的法律政策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中凸显的问 题,特别是证据的审查认定与纠纷事实的判定,以及在不同类型纠纷处理机制探索中所遇到的法律适 用问题和解决路径,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分析与论证,颇具理论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特点,
是目前研究农村集体林地纠纷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难得读本。
作者简介
罗殿龙[1],男,壮族,1952年5月生,广西贵港人,197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学士,经济师,二级大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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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配套规定 一、综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5日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6月10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l2月28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 7.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
……
二、管辖
三、起诉与审理 四、证据
五、诉讼费用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审判程序
八、审判监督程序 九、督促程序 十、执行程序
十一、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十二、诉讼时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 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 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 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 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
、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 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 继续调解。
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 规定的。
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 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 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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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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