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 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重要意义
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是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政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一项重 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 效的作用。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 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把检测 委托审批权下放与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结合起来,提高检 测委托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检测委托 审批权下放的承接准备工作。
二、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相关衔接工作
本次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试行期三年。试行期内,自 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13〕35 号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环保 厅不再受理检测委托申请业务。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有关 检测委托业务由各地市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 地市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分工,要尽快成立专职机构、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认真组织实施检测委托审批衔接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开辖 区内申请检测委托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 检测委托审批权顺利交接。省环保厅已审批核发的委托资 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而办理委托资格证书变更或 续证手续等业务则由各地市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
三、开展检测委托审批工作的管理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 例》及国家、省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参 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定 期 检 测 委 托 的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 粤 环
〔2011〕36 号)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检测委托管理 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检测委托审批工作。为指导和规 范各地对申请检测委托单位的审查和审批工作,省环保厅 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 资格审查和审批指南》(见附件),请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监管工作,监管要求 如下:
要加强排气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管理。要求辖区内所 有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要 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联网上传检测数据,
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将检测数据传输到省环保 厅的机动车数据管理中心。
要加强排气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各地市以上市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气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审批后,应定期以 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半年时间将已委托的检测机构 的名称、检测线数量、委托期限等信息汇总后报省环境保 护厅备案。
要加大对排气检测机构的日常巡查、督查力度。将检 测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稳定性、人员操作规范性等情况作 为日常监管重点,并加强对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监控。省环境监察局将不定期巡查、督查各地检测机构,
切实加强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 的查处力度。
四、统筹规划,严格把好检测线委托审批关
各地机动车检测线数量设置必须依照《广东省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 号)文的要 求,结合当地上年度机动车保有有量,按照每条检测线每 年检测 1 万-1.2 万辆车数量规则设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 置可自行规定)。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统 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 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增加趋势及排气检测工 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检测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
规划(2013-2015 年),于 2013 年 6 月底前报当地市政府备 案,并报省环保厅批准后执行。
五、加大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
各地要积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 正确认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性,科学理性对待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对检测机构、从 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人员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监 督。同时,加大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业 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