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6.08 公告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臨時學人宿舍管理辦法
民國88年11月17日聘任委員會訂定 民國88年12月3日聘任委員會修訂 民國88年12月7日系務會議訂定 民國89年5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90年11月15日人事委員會修訂 民國90年12月31日人事委員會通過 民國91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6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3月19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7月22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0月7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17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23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9月8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5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13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16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第一條 本辦法之宿舍係指長興街85巷6號5樓、12號4樓及5樓三間宿舍。
第二條 凡在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支全薪且未 獲配住或配售學校宿舍,或未曾獲得公教購屋貸款之專任教師、
專案計畫教師以及本系所之訪問學者均有權利提出申請,住此 宿舍。
借住此宿舍之教師,不得同時領取新進專任教師額外加給補助。
得配人於配住期間,仍應符合申借資格;如有不符者,取消配住 資格。
第三條 專任教師之住宿權,第一次為三年,之後以一年為原則;專案計畫 教師與訪問學者,逐年審查,於每年5月底前公告。交屋日訂為7月 31日。
上述三間宿舍若為閒置或遇特殊狀況,有借用宿舍之需要者,授權 人事委員會決定辦理。
第四條 每戶應付維修費作為維修基金,初住者每月3000元;續住者每月 4500元。專案計畫教師與訪問學者維修費比照專任教師。維修基
金與系上公積金互為流用,流用金額由人事委員 會決定,但不得逾當年度維修基金的收入50%。
宿舍之水電費及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第五條 上開宿舍配住優先順序與應維修之項目及金額,由本系所人事委 員會決定,必要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決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人事委員會通過並報系所務聯合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