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七)A1
朝陽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第 2 屆董事會第 1 次會議修正(84.11.04) 第 2 屆董事會第 6 次會議修正(86.05.16) 第 2 屆董事會第 7 次會議修正(86.07.14) 第 2 屆董事會第 9 次會議修正(87.01.13) 第 2 屆董事會第 10 次會議修正(87.06.09) 第 4 屆董事會第 3 次會議修正(91.10.31) 第 4 屆董事會第 5 次會議修正(92.06.27)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 0920109294 號函備查(92.07.23) 第 6 屆董事會第 5 次會議修正(98.06.2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8)基字第 0064 號函備查(98.07.22) 第 6 屆董事會第 9 次會議修正(99.11.2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99)儲基字第 0451 號函備查(99.12.06) 第 7 屆董事會第 5 次會議修正(102.11.22) 第 7 屆董事會第 9 次會議修正(103.11.1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儲金業字第 1030007103 號函備查(103.12.10) 第 8 屆董事會第 9 次會議修正(107.06.2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儲金業字第 1070002559 號函備查(107.08.15) 第 8 屆董事會第 13 次會議修正(108.06.14)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108.06.2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儲金業字第 1080002383 號函備查(108.07.26)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其敘薪標準,分別依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如附表 1)、
校長及教師薪級表(如附表 2)及職員薪級表(如附表 3)辦理;技工、工友之敘薪 則依技工、工友工餉標準表(如附表 4)辦理。
第三條 本校新任教師敘薪原則:
一、教師之敘薪自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教師曾任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專任 合格教師,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 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二、教師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其與現職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新進職員之敘薪,以初到校時學歷起敘為原則,其於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與 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之 限制。惟在本校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第五條 技工、工友之敘薪,依學歷之最低餉級起敘為原則。
第六條 年資採計之起算年月係依照可採計年資資歷之前工作離職證明書所載年月為準,以每 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年之起迄年月日,中途聘任者(即未滿一年)
均不予採計。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起薪、改支,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起薪:專任教師自實際到職日起薪。職員及工友均自實際到職日起薪。
二、改支:本校教職員因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改支。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得相互轉任,教師轉任職員其任教年資得酌予採計外,職員轉任教師,其 職員年資一律不予採計。
依前項規定轉任,若原敘薪級高於現敘薪級者,得仍支原薪,以考核或年資加薪(加 俸)晉級至相同薪級時,再予薪級並晉。
第九條 本校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十天內,檢齊所需證件送達人事單位辦理敘薪事宜;經 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
新進教職員工如係由其他機關學校離職轉任者,應繳交原任機關之離職證明書。
柒(七)A2
兒園服務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但受本 職最高薪之限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人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儲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柒(七)A3
朝陽科技大學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薪級 薪額 起敘標準
770 740 710 1 680 2 650 3 625 4 600 5 575 6 550 7 525 8 500 9 475 10 450 11 430 12 410 13 390 14 370 15 350
16 330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17 310 18 290 19 275 20 260 21 245 22 230 23 220 24 210
25 200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26 190 27 180
28 170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29 160 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30 150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或初中畢業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 業者。
31 140
32 130 高級護產職業學校四年制護產合訓畢業者。
33 120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34 110 35 100
36 90 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附表 1
柒(七)A4
朝陽科技大學校長及教師薪級表
薪級 薪額 職 務 名 稱 備註
770 770 一、
本 表 最 高薪 上 面 之虛 線 係 屬年 功 薪 級。 二
、公 立 學 校教 師 暨 助教 職 務 等級 表 修 正施 行 前
,原 敘 副 教授 薪 級 未達 三 九
○ 者
,仍 依 原 職務 等 級 晉支 薪級
; 俟 晉 至三 九
○ 元時 改 依 本表 晉 敘
。 三
、公 立 學 校教 師 暨 助教 職 務 等級 表 修 正施 行 後
,依 教 育 人員 任 用 條例 第 三 十條 之 一 規定 以 原 升等 辦 法 升等 為 副 教授
, 其 原支 薪 級 未達 三 九
○ 者, 仍 依 原 副 教授 職 務 等級 晉 支 薪級
; 俟 晉至 三 九
○ 元時 改 依 本表 晉 級
。 四
、幼 兒 園 合格 教 師
,如 具 有 碩士 學 位
,最 高 薪 得晉 至 五 二五 元
, 年功 薪 五 級至 六 五
○ 元
,如 具 有 博士 學位
, 最 高 薪得 晉 至 五五
○ 元
,年 功 薪 五級 至六 八
○ 元
。
740
710 710
1 680 校 長
、 教
2 650 授 650
3 625 625 625
4 600 副 教 5 575 授
6 550 7 525
8 500 助
理 教 授 9 475
10 450 680
︱ 475
講
師 幼
兒 園 教 師 11 430
12 410 13 390
14 370 600
︱ 390 15 350
16 330 17 310
18 290 500
︱ 310 19 275
20 260 21 245
22 230 450
︱ 245 23 220
24 210 25 200 26 190 27 180 28 170 29 160 30 150 31 140 32 130 33 120
34 110 450
︱ 120 35 100
36 90
柒(七)A5
朝陽科技大學職員薪級表
薪級 薪額 職 務 別 備 註
770 770 本
表 最 高 薪 上 面 之 虛 線 係 屬 年 功 薪 級
740 740
710 710
1 680
2 650 其
他 一級 單位 主管 中心 主任
、處
、館 主任 以外 之 大 學組 織規 程所 訂除 室主 任、
3 625 625 625
4 600 館
主 任 主任
、中 心主 任、 處、 大學 組織 規程 所訂 室
5 575 董
6 550 事
7 525 會 525
8 500 秘
9 475 書 475 475
10 450 650 600 規程
所 訂二 級單 位主 管 技 正、
(處
)院
秘書
、大 學組 織
11 430 ︱ ︱ 編 430
12 410 475 475 纂 410
13 390
編 審
、 輔 導 員 14 370
15 350 450 職業
安 全管 理師
、職 業衛 生管 理師 護理 師
組
16 330 ︱ 員
17 310 370 、 職
業 安全 衛生 管理 員
310
18 290 575 450 技
19 275 ︱ ︱ 士 275
20 260 310 310 390
︱ 275 21 245
22 230 技
23 220 佐
24 210 、
25 200 護 辦、
26 190 士 事事
27 180 350 員務 書
28 170 ︱ 、員 記
29 160 190 管
30 150 350 310 理
31 140 ︱ ︱ 員
32 130 160 160 230 200
33 120 ︱ ︱ 180
34 110 140 140 ︱
35 100 90
36 90
附表 3
柒(七)A6
朝陽科技大學技工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附註 技術工友 普通工友 薪點 普通工友 技術工友
技 術 工 友 除 須 具 備 規 定 之 學 歷 外
, 並 須 具 備 工 作 所 需 之 技 術 專 長 經 考 驗 合 格
。
高 級 中 學(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國 民 中 學
( 初 中
、 初 職
)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國
民 小 學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170 二 年
功 165 一 餉
160 九 本
餉
155 八
高 級 中 學(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國 民 中 學
( 初 中
、 初 職
)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國 民 小 學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150 二 年 功 俸
七 145 一 六 140 十一 本
餉
五 135 十 四 130 九 三 125 八 二 120 七 一 115 六
110 五 105 四 100 三 95 二 90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