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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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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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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儲(二)字第 1080181724 號函核定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 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及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

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因應金融市場變化,減緩教職員退休或資遣時,遭遇金融市場不佳 之衝擊,並為退休、資遣教職員提供具專業性及低成本之線上專屬平 臺進行理財規劃,用以保障退休、資遣教職員退職生活。

三、實施範圍:

(一)教職員得領取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其身分別有以下類別:

1.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申請定期給付 之人員(以下簡稱退休延後請領人員)。

2.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申請分期請領之人員(以下簡稱退休或資 遣回存人員)。

(二)前款所稱退休金、資遣給與,指本條例施行前得領取之舊制給與部分 (以下簡稱舊制給與)、本條例施行後個人退撫儲金(以下簡稱新制儲金) 及增額提撥之本金及孳息總和。

四、實施方式:

(一)退休延後請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個人金融帳戶影本,併同退休案件向本會申請。

2.應依個人規劃決定個人分期請領專戶準備金之部位及比率,轉入分 期請領專戶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轉入之分期請領準備金,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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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選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準備金之新制儲金及增額提撥金部分,非 全部比率,本會將依案件審定當下,就其個人新制儲金及增額提撥金 之庫存單位數及淨值,依其選擇比率核算當事人所得領取之金額,剩 餘部位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

4.未選擇為分期請領準備金之部位及比率,將匯款至分期請領人員所 指定之金融帳戶。

(二)退休或資遣回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個人金融帳戶影本,向本會申辦。

2.應於申請書填寫繳回之金額,依本會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作 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未依本會指示匯款者,視為未曾申辦。

(三)退休案年資未滿十五年或辦理資遣案,且均尚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給 與者,得授權本會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方式代為將退休金或資遣 給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未授權本會辦理者,應 依前款規定,於領受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後,依本會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 定帳戶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未依本會指示匯款者,視為未曾申辦。

五、管理事項:

(一)投資管理運用:

1.分期請領專戶之自主投資管理運用相關事項(包括投資組合運用、信 託銀行及投資顧問應配合事項等),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推動私立學校教職員個 人專戶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辦理。

2.自主投資資產配置得透過專業理財工具或顧問,提供投資組合建議 供分期請領人員參考。

3.分期請領專戶內資金投資運用結果,由分期請領人員自負盈虧。

(二)分期請領準備金,未經分期請領人員選擇投資標的前,本會將依下列方 式管理:

1.分期請領準備金,屬於新制儲金移轉者,依退休、資遣當下教職員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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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專戶原投資組合狀態續存於分期請領專戶。

2.分期請領準備金,屬於增額提撥部分,由本會結清後,先行轉入其個 人分期請領專戶之存款型組合,做為資金暫時停泊,分期請領人員嗣 後可於線上專屬平臺進行相關投資選擇。

3.分期請領準備金,若屬分期請領人員自行回存及舊制給與,比照前目 規定,將先行存放於分期請領專戶之存款型組合。

(三)分期請領方式:

1.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分期請領,以定期方式按半年發放,

其核發日期為每年一月底前及七月底前。

2.分期請領期間,分期請領人員應自行至線上專屬平臺設定每期請領 金額及選擇投資標的。逾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始完成每期給 付金額之設定、變更者,將於次一期給付作業,依分期請領人員之設 定、變更進行給付。

3.分期請領專戶之餘額,若不足支付時,由本會逕行結清其專戶。

4.自主投資及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分期請領人員得 結清個人分期請領專戶;分期請領期間,其可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至 線上專屬平臺全數結清專戶餘額,並以申請當月十七日之淨值作結 算,至遲於申請次月之月底前核發。

5.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者,不得再行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辦理 分期請領。

6.因支付所生之匯費由分期請領人員自行負擔,信託銀行將於每次給 付金額內扣收。

7.選擇分期請領人員,於期間身故者,其專戶剩餘本息由法定繼承人向 本會申請發還。

(四)相關機構配合事項:

1.信託銀行配合事項:

(1)信託銀行應配合本會開立退休或資遣教職員個人分期請領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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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辦理分期請領準備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相關事宜。

(2)信託銀行應於線上專屬平臺設置分期請領功能,供分期請領人員 設定每期請領金額、投資標的選擇及結清專戶之申請。

(3)信託銀行應提供教職員個人分期請領專戶及投資績效報告,供其 參考。

2.投資顧問配合事項:投資顧問應對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定期與不定期 績效分析報告,供本會追蹤考核;如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或個別 投資標的組合產生重大變化,致影響其績效,應主動或配合本會要求,

提出專案分析報告及相關建議。

六、教育訓練:

(一)本會每年至少分區辦理三場「私立學校教職員自主投資退休理財說明 會」,供各學校教職員及分期請領人員自由參與,協助其瞭解個別需求,

並說明線上專屬平臺操作流程,相關書面資料及影音媒體檔應於會前 置於本會網站及線上專屬平臺,供其參考(本會網址:

http://www1.t‐

service.org.tw/

)。

(二)系統操作說明及理財諮詢:由信託銀行、投資顧問或其他單位提供專業 諮詢及協助。

(三)教職員如仍有相關疑問,得向本會洽詢(本會電話:02-23962880)。

七、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分期請領人員應視個人經濟狀況、需求程度及可承受 風險等因素,依線上專屬平臺作業程序進行個人風險屬性評估;風險屬性有 變動時,亦同。

八、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

管理運用與標的選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標的組合規劃依自主投資及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提供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及存款型等四種不同風險等級之投資標的 組合;本會亦得挑選年金保險商品作為投資標的。

(二)分期請領人員進行自主投資標的轉換時,應於線上專屬平臺完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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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評估作業。

(三)分期請領人員投資標的組合如欲變動,依信託銀行規定時間於每月一 日至十五日至分期請領專戶進行組合轉換申請,線上專屬平臺將於當 月下旬執行變更。

(四)本會辦理分期請領人員第一次配置之投資標的組合免收作業處理費,

如有轉換其投資標的組合,每年另提供二次免費轉換,第三次以後之轉 換,則由信託銀行收取作業處理費。

九、線上專屬平臺建立:

(一)信託銀行應配合本會建置線上專屬平臺,並提供分期請領人員帳號、

密碼設定、操作說明及相關教育訓練。

(二)線上專屬平臺應提供網路及電話聯繫方式,協助分期請領人員完成自 主投資線上專屬平臺之操作。

(三)線上專屬平臺應配合本會整合本實施計畫中所訂之各項登入作業、風 險屬性評估、理財觀念說明、操作程序、理財諮詢、投資標的組合上架、

帳務處理、投資標的淨值回報等流程。

十、制度之銜接:本計畫實施後,於分期請領信託制度、系統功能未完備前,依 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之教職員得向本會申請,將領取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先行轉入本會提供之暫不請領專戶。

十一、本計畫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欲參與分期請領之教職員即得依本 計畫及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辦;辦理退休或資遣案者,如欲申辦分期請領,

應於申辦退休或資遣案時併同檢附分期請領相關文件,始得辦理。

十二、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參照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本會相關內部控制等規 範辦理。

十三、本計畫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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