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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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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問答 Q & A

教育部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問答 Q & A

問題集目次

壹、制度篇...5

一、綜合 ...5

Q1. 教育部為什麼要推動私立學校教職員儲金制?...5

Q2. 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之所以出現 400 多億潛藏負債,原因出在什麼 地方?...6

Q3. 「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不同處為何?...6

Q4. 儲金制中的個人帳戶是指什麼?...7

Q5. 誰是儲金制的適用對象?...7

Q6. 私立學校儲金制實施日期為何時?...7

Q7. 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教人員參加退撫新制之可行性?...8

Q8. 教育部推動私校儲金制過程中,已完成那些溝通工作?...8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 ...10

Q9.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後,須滿足何種條件後才可以領取退休金?...10

Q10. 何謂年金保險?由誰來承辦?... 11

Q11. 「定期給付」以年金保險機制發給,有何優點?...12

Q12. 儲金制開辦後,教職員的舊制年資退休金如何領取?...13

Q13. 儲金制對老師有何影響?...14

Q14. 何謂可攜式退休金?有什麼優點?...14

Q15.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是否可以領取定期給付?...15

Q16. 私立學校儲金制中規劃之「定期給付」,與公立學校人員之「月退休 金」有何差異?...15

Q17. 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與勞工所適用之勞退新制有何不同?...16

Q18. 教職員自提部分,可否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免稅?...17

Q19. 儲金制為何排除技工、工友之適用?...17

Q20. 有關儲金管理會之組成代表,應於條文內明訂教職員及其所推薦之專 家學者比例?...17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18

Q21. 儲金制對學校有何影響?...18

Q22. 學校是否可以再加碼提撥?...18

Q23. 學校是否可以自訂其它退休金制度,以取代儲金制?...19

Q24. 改採儲金制後,為什麼學校仍需提撥學費 1%至原退撫基金? ...19

Q25. 未來儲金制管理會應如何組成與運作,以提升管理績效?...19

(3)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0

Q26. 儲金制對政府有何影響?...20

Q27.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儲金制退撫支出增加財政負擔?...21

Q28. 是否可將學校教師退休準備金排除在教育經費之外,以減輕地方政府 教育經費負擔?...21

Q29. 政府是否提供儲金保證收益?...22

五、一般民眾 ...22

Q30. 儲金制經費會不會轉嫁學費,由學生家長負擔?...22

Q31. 政府參與提撥,是否對其他勞工團體或文教財團法人有不公平現象? 23 貳、法令篇...24

一、總則 ...24

Q1. 開辦私立學校教職員儲金制的法源依據?...24

Q2. 儲金制的主管機關是誰?...24

Q3. 誰可以參加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24

Q4. 教職員是否需要提撥?...24

Q5. 退休準備金由誰來管理?...24

Q6. 新的儲金管理會如何組成?...24

Q7. 過去學校提繳的退撫基金如何處理?...25

Q8. 學校可以不參加儲金制嗎?...25

Q9. 教職員申請退撫給與之程序為何?多久可以審定?...25

Q10. 教職員的退撫權利可否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25

Q11. 儲金制施行前年資之退撫給與請求權時效為多久?...25

二、退撫儲金之提繳 ...25

Q12. 儲金制的提撥率是多少?...25

Q13. 儲金制開辦後,學校還要提繳學費百分之三嗎?...26

Q14. 學校未依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學費百分之三時,如何處理?..26

Q15. 儲金制經費來源為何?...26

Q16.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後,每個月要扣繳多少錢?...26

Q17.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的性質為何?經費來源為何?...27

Q18. 為什麼學校儲金準備專戶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26%? ...27

Q19.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26%,若不足時如何處理? .27 Q20.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26%,若有結餘時如何處理? 27 Q21. 學校已提繳學費百分之三,為什麼還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6.5%? ....27

Q22. 政府負擔儲金費用的 32.5%,一年大約要支出多少金額? ...28

(4)

Q23. 教師或校長服務逾 35 年者,其儲金費用應由誰來撥繳?...28

Q24. 教職員如認為學校提撥金額有誤,可在多久期間內提出異議?...28

Q25. 教職員按月撥繳部分,可否比照勞工享有免稅優惠?...28

Q26. 教職員在儲金制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撫金,由誰支給?...29

Q27. 如果公、私立學校全體教職員均無私立學校舊制年資時,學校還要提 撥學費百分之三嗎?...29

Q28. 學校是否可以增加提撥,以提高退休福利,吸引優秀人才?...29

Q29. 如果教職員有配合學校而增加提撥時,是否也享有免稅優惠?...29

Q30. 教職員是否可以自主選擇投資標的?...29

Q31. 政府是否提供儲金制最低保證收益?...30

Q32. 政府或學校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時,是否有救濟措施? 30 三、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30

Q33. 儲金制施行前後年資可否併計?有沒有限制?...30

Q34.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後,前後年資的退撫金如何計算?...30

Q35.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若有曾任私立學校年資,是否可以請領私立學校 退撫金?...31

Q36.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若有曾任公立學校年資,是否可以請領公立學校 退撫金?...31

Q37. 已領私立學校退休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學校時,是否須繳回已領給 與?其重行離退時,應如何計算?...31

四、退休 ...31

Q38. 教職員退休種類有那些?...31

Q40. 教職員屆齡退休條件為何?可否延長?...32

Q41. 年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其儲金費用由誰撥繳?...32

Q42. 學校辦理命令退休的條件為何?...32

Q43. 教職員退休年齡如何認定?...32

Q44. 校長、教師退休之生效日為何?...33

Q45. 退休金給付方式有那些?...33

Q46. 教職員的退休金數額如何計算?...33

Q47. 退休金數額多寡受那些因素影響?...33

Q48. 儲金制是否提供教職員選擇按月領取退休金?...34

Q49. 選擇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年資要求?...34

Q50. 私立學校儲金制的「定期給付」與公立學校退撫儲金制的「月退休金」 有何差異?...34

Q51. 私立學校教職員的「定期給付」是由誰來發給?...35

Q52. 因公傷病退休是否放寬給付條件?...35

Q53. 因公傷病的定義為何?...35

(5)

Q54.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是否提供遺族繼續領取?...35

Q55.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遺族的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如何 決定?...35

Q56.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應如 何處理?...36

五、資遣及離職 ...36

Q57. 當教職員有那些情形時,學校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36

Q58. 資遣給與如何計算?...37

Q59. 教職員自願離職時,是否可領取個人專戶本息?...37

Q60. 教職員可否選擇延後領取領取離職、資遣給與?...37

Q61. 離職、資遣教職員若於未滿 60 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 本息應如何處理?...37

六、撫卹 ...37

Q62. 教職員撫卹情形有那些?...37

Q63. 因公死亡之定義為何?...37

Q64. 撫卹金給付方式有那些?...38

Q65. 教職員的撫卹金數額如何計算?...38

Q66. 儲金制是否提供教職員遺族選擇定期領取撫卹金?...38

Q67. 因公死亡增給撫卹金如何計算?...38

Q68. 教職員遺族撫卹金領受順序與比例?...39

Q69. 教職員無遺族或不合辦理撫卹規定者,其撫卹金應如何處理?...39

七、管理及監督 ...39

Q70. 退撫儲金的用途有那些?...39

Q71. 退撫儲金的運用範圍為何?...39

Q72. 本條例對教職員名冊及相關資料的保密有無規定?...40

Q73. 本條例對退撫儲金的財務收支、會計管理等事項有無規定?...40

Q74. 退撫儲金的帳務審查規定為何?...40

Q75. 儲金管理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來源?...40

Q76. 學校違反本條例撥繳規定之處理方式?...40

Q77. 教職員對退撫金之審定結果有無救濟措施?...40

八、附則 ...41

Q78. 儲金管理會辦理業務之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是否須課稅?...41

Q79. 私立學校內有那些人員可以準用本條例規定?...41

Q80.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有無規定?...41

(6)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問答 Q & A

壹、制度篇

一、綜合

Q1. 教育部為什麼要推動私立學校教職員儲金制?

一、 現行制度與教師法第 24 條規定不符

84 年制定之教師法第 24 條「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 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 撫卹基金支付之,……」

現行私立學校退撫給與仍停留在 85 年 1 月前,由雇主籌措 經費之恩給制,教師未配合撥繳退休準備金,而公立學校教 師已自 85 年 2 月起撥繳。

二、 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基金面臨財務危機

目前基金餘額約 100 億元,卻有潛藏負債 416 億元。主要原 因係基金於 81 年成立,惟給付支出則涵蓋 81 年前、後所有 私立學校年資,及以最後薪級核算教師所有年資退休金。

預估私立學校退撫基金將自民國 97 年起減少,民國 104 年 發生短絀,如不及早因應,恐發生破產危機,各級教育主管 機關依教師法第 24 條及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需 負最後支付責任。

三、 退休所得偏低,且沒有定期退休、撫卹給與設計(月退撫制),

不足保障退休生活

現行公、私立學校一次退休金約差距 100 萬以上,且無月退 撫設計。一次退休金容易受消費規劃不當、平均壽命延長及 通貨膨脹影響。

四、 國民年金、勞保年金的衝擊

軍公教(公立學校)人員退休制度自 32 年起已有月退休金設 計。勞工自 94.7.1 實施勞工退休儲金制,已有月退休金設計,

另外自 98.1.1 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可按月領取勞保年金。

無職業國民尚自 97.10.1 起可參加國民年金。

私立學校教師退撫並無月退設計,又依法加入公保。惟公保 養老給付,只有一次性給與,並沒有年金設計。

(7)

五、 大校小校承擔退撫責任不衡平

目前各校提撥退撫經費係按相當學費 3%計算,數額多寡與 學校聘用教職員工人數、薪額無關,但相同年資、薪級人員 退休領取標準卻一致,致產生各校提撥責任與教職員工領取 權益不衡平現象。

Q2. 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之所以出現 400 多億潛藏負債,原因出在 什麼地方?

目前基金餘額約 100 億元,卻有潛藏負債 416 億元。主要原 因係基金於 81 年成立,惟給付支出則涵蓋 81 年前、後所有私立 學校年資,及以最後薪級核算教師所有年資退休金。

預估私立學校退撫基金將自民國 97 年起減少,民國 104 年 發生短絀,如不及早因應,恐發生破產危機,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依教師法第 24 條及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第 4 項規定,需負最後支 付責任。

Q3. 「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不同處為何?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 制)係指雇主 與參加者依退休辦法每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建立 個人帳戶,於參加者退休時將提撥本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退休之 參加者,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決定於提撥之多寡及孳息之大小。如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勞工退休金儲金制,即是採用確定提 撥制,為勞工設立個人帳戶。

至於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制度採行之「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DB 制),係由學校每學期提撥學費百分之三經費成 立基金支應,俟教職員退休時,按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金。退 休金數額之決定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提撥之基金與退休 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此種辦法當提撥不足時,將存在龐 大潛藏負債。

自世界銀行 1994 年提出三柱退休體系建議以來,世界各國 多有朝向將財務架構由兼具儲蓄與投資的「確定提撥制」取代隨 收隨付的「確定給付制」的趨勢,如我國勞退新制、香港強積金、

新加坡公積金等即是。本次規劃之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所採確定 提撥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8)

一、 由教職員、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共同按月提撥一定數額至教 職員個人帳戶,交付基金管理機構保管運用,於其退休、離 職、撫卹時,領取其帳戶中本金及孳息。

二、 退休金來源是全額儲備,有十足的財務準備,成本負擔具有 確定性。不會有潛藏負債,也不會債留子孫。

三、 退休金具可攜性(Portable),教師轉任其他學校或民間機構 時,其累積的退休金權益或金額,可以繼續保留孳息。有助 於公、私部門之人才交流。

四、 退休金採個人帳戶,個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五、 在專業的基金投資管理之下,可創造最佳的投資績效,提高 退休金所得。

Q4. 儲金制中的個人帳戶是指什麼?

儲金制最大特色就是建立個人帳戶,類似勞工退休金儲金 制,由教職員、學校及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按月提撥儲金,並依 學校別、教職員別設立學校、個人帳戶,俟教職員符合現行退休、

撫卹、資遣條件或中途離職時,領取其個人帳戶內儲金之本金及 孳息總額的一種強制儲蓄制度。

個人帳戶的優點是具可攜式,教師轉任其它學校或民間機構 時,其累積的退休金,可以繼續保留孳息,不損失原服務年資所 取得的給付權益。同時教職員可以隨時了解個人退休金帳戶內儲 存及運用情形,有利於老年規劃。惟其常存在通膨與長壽風險,

須搭配年金保險以消弭風險。

Q5. 誰是儲金制的適用對象?

凡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教職員退休撫卹資 遣辦法,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私立學校均須參加。

所稱教職員,係指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經 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Q6. 私立學校儲金制實施日期為何時?

教育部所擬「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職資遣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 98 年 3 月 12 日第 3135 次會議

(9)

決議通過,於同年 3 月 18 日以院臺教字第 0980081826 號函送立 法院審議。依草案第 41 條,為相關建制準備及宣導需時,授權 行政院訂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查勞退新制於 93 年 6 月 30 日總統令公布,由於勞保局需有 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以及勞工也須評估 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施行日期設有緩衝期一年,訂自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爰本條例如順利於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通過,衡 量儲金管理會籌備及學校、政府籌編預算所需時間,擬暫訂自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Q7. 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教人員參加退撫新制之可行性?

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教人員參加退撫新制擬議,早自 84 年教師法施行後,教育部即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公、私立學校 教師一體適用之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於 88 年 8 月 5 日將該草 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惟各機關對該草案所提將私立學校校長、教 師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部分,有所顧慮。基於公私 立學校屬性不同、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及退撫基金整體提撥率 提高,將引起現職公校教育人員反彈等理由,爰確定公私立學校 教師允宜仍維持分別適用不同退撫基金之制度辦理。

又,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第三次精算報告,教育人員月退休 金成本約為一次退休金之 2.7 倍,精算最適提撥率應達 33.1%,

遠高於現行 12%,是以銓敘部正持續檢討月退制度,研議多項改 革措施。以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僅提供一次退休金情況下,潛藏負 債即達 416 億餘元,若適用公教人員月退制度,推估潛藏負債將 暴增為 1,123 億餘元,使教育人員潛藏負債由原 4,899 億元增為 6,022 億元(增加 23%),並加速基金破產時程(原預估 117 年)。

屆時多數私立學校教職員所繳準備金,將被退休人員提領殆盡,

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目前教育部所擬私立學校退撫條例係採個人帳戶制,由教職 員、學校、政府共同提撥,所撥繳的每一塊錢均進入個人帳戶,

歸屬個人權益,不會挪為他用,獲得較佳保障。故私立學校教職 員仍以適用獨立退撫制度為宜。

Q8. 教育部推動私校儲金制過程中,已完成那些溝通工作?

(10)

一、 本處為恪盡立法之責,解決現有私校退撫基金之財務危機,

並回應私校教職員希衡平公、私校退休所得差距及爭取定期 給付之訴求,應儘速建立儲金制。歷經多次與私校團體協 商,終於 96 年 1 月 10 日研商會議中獲致具體結論為:『以 各校依教職員本(年功)薪 2 倍及規定提撥率提撥退撫儲金,

其中由教職員提繳 35%,學校除撥繳學費 2%挹注支付外,

其有不足之數再由學校董事會及政府各負擔一半。同時輔以 按個別學校分戶立帳、集中管理為原則,規劃配套措施。』

二、 為徵詢專業意見,本部於 96 年間舉辦三場座談會,針對本 處所擬私校儲金制草案,邀集多位學界、業界等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分別就制度、法令、財務、執行等各方面提供建 言,作為精進之參考。與會學者多肯定本處規劃方案,並提 出多項建言獲致採納。

三、 為增進與私立學校經營者及教職員工之溝通,爰於 96 年 5、

6 月間逐一拜訪各私校團體及教師團體,總計拜會私校團體 五場次、對私校人事主管發表專題演講二場次及參加研討會 一場次等,獲得初步的認同。8 月份並舉辦全國分區六場說 明會,廣邀各校經營者與教職員工代表參加,參加人數逾 600 人次,經實施問卷統計結果,瞭解並支持本制度者達六 成以上,多數學校及教師代表均表示支持,並希望儘快實 施,以嘉惠私校教職員工。

四、 為尋求財主機關及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經費支持,本處爰於 96 年 10 月 25 日召集各有關機關代表,就儲金制經費來源 及負擔情形,交換意見。與會代表原則上贊成本處改制的措 施,有利於舊制財務的改革。

五、 為評估本案對政府稅收的影響,本處亦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進 行稅式支出評估研究。依報告指出,撥繳退撫儲金準備金租 稅優惠總稅收損失金額推估介於 1.23 億元至 1.99 億元,稅 收損失金額占總稅收約 0.0353%至 0.0572%。儲金制實施 後,私校教師無論是一次退休金或選擇領取定期退撫給付都 比現行制度有利,保障教師退休生活的經濟來源,對私立學 校人事的新陳代謝,有適度的助益。

六、 為參酌世界各國之私立學校退休制度現況,遂於 96 年底透 過各駐外文化機構,蒐集 14 個國家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

(11)

休給與內容進行比較。綜合而言,本處研擬之私校退撫儲金 制,在法制上,類似韓國模式,訂定特別法律,統一辦理,

並由政府監督;在基金管理上,接近美國及澳大利亞模式,

採個人帳戶制,並委託金融機構運用,重視投資績效;在給 與方式上,則與絕大多數國家相同,提供定期給付之選擇,

符合世界主流趨勢。

七、 至此,本部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草案」,召集各相關機關、團體逐條完成 研商,經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後,於 97 年 11 月 11 日以台人(三) 字第 0970209826 號函報行政院會審議。行政院分別於 97 年 12 月 12 日與 98 年 2 月 9 日召開第 1、2 次審查會議,完成 條文審議工作。經行政院 98 年 3 月 12 日第 3135 次會議通 過,並於同年 3 月 19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列入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優先審查法案。

八、 為配合行政院重大興利政策宣導,自 98 年 4 月 15 日起舉辦 六場全國分區說明會,邀請各私立學校教職員及經營者代表 參加,說明本案之內容及進展,希冀增加各方支持力量,促 成法案早日審查通過。

九、 為配合立法院審查過程需要,本部除準備各項說帖資料外,

並主動拜會立法院各黨團、各相關立法委員說明,尋求支持。

十、 為協調一致意見,本部特於本(98)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時邀 集全國教師會、相關私校團體代表,假人事處會議室進行協 調,交換意見,席間經各方充分討論:私校退撫條例可以支 持行政院版本,惟其配套措施--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給付標 準仍請維持 1.55%,並應積極進行部會或院際協商,協商層 次儘量提高,以表達本部推動決心;提撥率仍有調整至 12%

的空間;另奬補助款部分建議可彈性運用。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

Q9.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後,須滿足何種條件後才可以領取退休金?

教職員得於成就下列退離條件,申請領取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

(12)

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給付。

(二)定期給付。

(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

儲金制以一次給付為原則,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 息及施行前任職年資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定期給付,以一次 給付總額,提供年金保險供教師選擇,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至撫卹同退休方式,給與遺族撫卹金;資遣按退休一次給付 標準計算;至不合退休、資遣而中途離職,得申請一次發還儲金 專戶本息;或於年滿 60 歲時發還儲金專戶本息。

Q10. 何謂年金保險?由誰來承辦?

年金保險(Annuity Contract 或簡稱 Annuity)是以年金方式 給付的生存保險,係指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終身生存期間或一 定期間內,定期性提供特定給付金額的生存保險契約。

年金保險的設計就是為了確保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被保險人 可自特定年齡 (通常為退休年齡) 後,定期從保險人領回一筆年 金收入 (Annuity Income) 直到被保險人身故為止,以此做為退休 後生活需求的資金來源,確保基本的生活需求不虞匱乏,這對不 善理財的人而言,實不失為確保老年經濟收入的最佳策略。

退休後基金的管理,特別注重利率風險及延壽風險的掌握。

尤其終身領取的定期給付,期間長達二、三十年以上,若沒有良 好的資產負債配適及風險移轉機制,潛藏支付責任十分龐大。再 者,定期發放的行政作業、生存查驗等均需龐大人力,在組織精 簡、專業委外的要求下,結合金融保險業者於年金保險經營的專 業屬性,交由其辦理有利於執行定期給付之發放。此外,配合年 金商品特性,可附加遺族年金、指數年金等,兼及退休人員遺族 照顧及克服通貨膨脹風險。

至於承保之保險公司會不會有財務問題?可從二方面說明:

(1)就政府的立場而言:理論上誰也不能完全排除一家公司有發生 財務危機的可能,但基本上,由於保險業屬提供社會大眾保 障的公共事業,其經營成敗對社會的影響既深且廣,因此,

政府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規定不論產壽險業都必須依法

(13)

從每一筆保費收入中提撥一定比例,繳存到財產保險安定基 金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的專戶,主要功能是萬一保險公 司發生清償危機時,出面為保險業墊付無法兌現的保單價 值。此外,保險公司所簽發之保單皆有提列準備金且在財政 部繳交保證金(按資本額百分之十五),若保險公司倒閉,保 戶權益仍獲保障。

(2)就法律的觀點而言:保險法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對失去清償 能力的保險公司,有補償保戶的相關機制。消費者如果買的 是「投資型保險」或「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第 5 項規定,採「專設帳簿」機制,與該公司的「一般 帳戶」分開單獨管理,當保險公司破產時,「專設帳簿」的資 產為「保單受益人」所有,不會被其他債權人追償;如果客 戶買的是「傳統型」保單,受益人可根據保險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訂約當時的保險費率比例計算 出債權金額,向保險公司求償,確保本身的權益。

Q11. 「定期給付」以年金保險機制發給,有何優點?

年金保險的設計就是為了確保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被保險人 可自特定年齡 (通常為退休年齡) 後,定期從保險人領回一筆年 金收入 (Annuity Income) 直到被保險人身故為止,以此做為退休 後生活需求的資金來源,確保基本的生活需求不虞匱乏,這對不 善理財的人而言,實不失為確保老年經濟收入的最佳策略。

參加保險業辦理之商業年金保險有以下的優點:

一、 有商業契約之法律保障

在商業保險契約之法律保障下,商業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可 以中途解約,而且可以領回解約金,若發生理賠糾紛,例如 賠償金額或給付程序不符合投保時之契約規定時,被保險人 也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得到理賠保障。

二、 可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選擇適合的保險人

在商業保險市場中,年金保險的商品設計及服務品質都會因 市場的自由競爭而提昇。另外,被保險人也可以從諸多的保 險公司中選擇財務狀況較佳、服務品質較好的保險公司。

三、 投保金額可依個人之實際需求決定

在商業保險市場中,被保險人可以依個人的家庭結構與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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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量身定做來決定最適的年金購買額度以達到最佳保障。

四、 保險公司所提供之投資報酬率通常高於政府退休基金之經 營投資報酬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投資報酬率通常都高於政府退 休基金或企業退休金制度下之經營投資,如此可使資金做更 有效之運用。

教職員工選擇支領或兼領定期給付時,儲金管理會係以一次 退休金交由保險業辦理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年金 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一)保障利率風險:透過固定利率、保證利率、分紅等設計 (二)保障長壽風險:提供終身給付、附保證期間給付等方式 (三)保障遺族生活:透過附加遺族年金

(四)克服通貨膨脹:透過附加指數年金

(五)節省行政及查驗成本:由保險公司負擔作業成本 由於商業年金保險的市場競爭,許多新商品不斷地推陳出 新,儲金管理會可評選優良保險業者及年金商品,或委請保險業 另行開發專屬年金商品,提供較優渥之給付條件與費率,以利於 達成照護退休人員的目的。

Q12. 儲金制開辦後,教職員的舊制年資退休金如何領取?

有關儲金制實行前、後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採分段給與原 則辦理。

儲金制建立後,新進教職員依規定撥繳儲金,始得於退離時 採計年資,領取其個人帳戶中儲金之本息。至於現職教職員亦配 合改按儲金制規定撥繳儲金,於退離時領取其個人儲金本息,惟 其儲金制建立前年資,仍依改制前規定核算退撫給與,由原私立 學校退撫基金支付,如有不足,由學校主管機關支應。

如某現職教師已具私立學校年資 20 年,參加儲金制 10 年後 辦理退休,則其一次退休金以合計下列金額給與:

一、 舊制年資:依現行退撫辦法,以退休時薪級,按 20 年之基 數標準支付。

二、 儲金制年資:依儲金制規定,領取 10 年個人帳戶內本息。

又,上開教師如另具有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年 資,該段年資退休金由學校主管機關或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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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私立學校法第 66 條規定)。

Q13. 儲金制對老師有何影響?

一、 退休金具可攜性,教師轉業時,年資、退休金不浪費

儲金制實施後,因退休金具可攜性,教師轉任其他學校或民 間機構時,其累積的退休金權益或金額,可以繼續保留孳 息,不損失原服務年資所取得的給付權益。

二、 儲金制儲金經長期複利效果,退休金可大幅提高

經由長期管理運用之複利效果,私立學校教師一次退休所得 將可與公立學校教師趨於衡平或更多,如撥繳 30 年之後,

儲金年收益率為 4%,60 歲退休,最高薪級 625 元之私立退 休中小學教師,一次退休金將由現行 284 萬元提高至 494 萬 元;最高薪級為 770 元之私立大學教師,一次退休金將由 319 萬元提高至 574 萬元。平均而言,一次退休金可較現制提高 七成以上。

估算教職員每月需撥繳之金額,如以教師為例,最高薪級為 770 元者,每月撥繳 3604 元,最少薪級為 190 元者,每月撥 繳 1478 元。

三、 配合年金保險之規劃,提供擇領定期退休給付機制

儲金制退休金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另可自由選擇參加年金保 險,供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選擇採定期給付方式領取,俾顧 及退休人員與遺族照顧。

依條例規定,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擇一次給付、定期給 付或兼領等方式。

另外,私立學校教師依規定參加公保,僅有一次性給與,已 建請主管機關及早規劃公保年金,健全年金化保障。

Q14. 何謂可攜式退休金?有什麼優點?

可攜式退休金(Portable Pensions)的意涵,簡言之,係指受僱 員工在轉換雇主時,仍可繼續保有相同的退休金權利(pension right),不致於因轉換雇主而損失其原有服務年資所應取得的給付 權益。

本案教師轉任其它學校或民間機構時,其累積的退休金,可 以保留繼續孳息,不損失原服務年資所取得的給付權益,有助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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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之間及公私部門之人才交流。

Q15.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是否可以領取定期給付?

儲金制採與公立學校教師一次退休金衡平,撥繳退休準備金 後,經由 30、40 年職場工作期間複利效果,於退休時一次領取 所累積本金及利息。另教職員得以個人帳戶中本息總額範圍,選 擇參加年金保險,擇領定期退撫給付(月退撫制),妥善照顧老年 生活。如參加新制年資 30 年,依內政部統計平均餘命為 82 歲計 算,薪級 625 元之退休私立中小學教師,每月可領取約 3 萬 210 元;薪級為 770 元之私立大學教師,每月可領取 3 萬 5100 元。

此外,針對個人需求,年金保險可以設計多樣領取方式,包括附 加遺族年金同時照顧配偶、或指數年金可隨著物價指數調整等,

更有助於退休保障。

又,私立學校教職員依規定均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其退休得 申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部分,經查銓敘部為因應國民年金、勞保年 金之實施,已進行研議、精算公保養老給付是否改採年金化事 宜。又,如私立學校教職員改投勞保,則每月可再領取勞保年金 給付約 2 萬 414 元,可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更高的退休生活保障。

Q16. 私立學校儲金制中規劃之「定期給付」,與公立學校人員之「月 退休金」有何差異?

私校儲金制之「定期給付」並不等同於公校教師之「月退休 金」。

私立學校儲金制以支領一次給付為原則,教職員在學校服務 期間撥繳退休準備金後,所累積本金及利息於教職員退休時一次 領取。至「定期給付」則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由儲金管理會 籂選合適之年金保險商品,提供退休人員選擇,以定期給付方式

(按月、季、半年、年等),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其優點為 退休人員所領取之金額有十足的準備,無財務短絀問題,且透過 保險機制使退休人員得以終身領取。

如參加年金保險,依內政部統計平均餘命為 82 歲估算,中 小學教師撥繳 30 年一次給付約 494 萬,每月可領取約 2 萬 5166 元;大學教師撥繳 30 年一次給付約 574 萬,每月可領取約 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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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4 元。經由年金保險之終身給付,以顧及退休人員及遺族之照 顧。

而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係以退休時之本薪加一倍為基 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 2%給與,最高 35 年,計算其每月可領 取之退休給與,與在職期間提存的準備金多寡並無相關。因此若 提撥之準備金不足時,即面臨嚴重之基金破產危機。依公務人員 退撫基金第三次精算報告,教育人員應提存的退休準備金為 4899 億元,惟實際基金餘額僅 1108 億元,且預估至 117 年基金將用磬,

已面臨極大危機。

Q17. 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與勞工所適用之勞退新制有何不同?

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與勞退新制均採「確定提撥制」,建立 個人帳戶,由雇主與參加者共同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準備金,經 由長期管理運用,參加者於退休時領取帳戶內本金和運用孳息,

且兩制均提供參加者稅賦優惠。

惟因本質不同,二者仍存有下列差異:

一、 對象不同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而私立學校 退撫儲金制適用對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 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二、 費率不同

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 6%,個人提繳則為自 願,提繳率不得高於 6%;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則規定提撥 費率為 10%,由教職員、學校及政府共同負擔,另學校與教 職員並得增加提撥。

三、 基準不同

勞退新制係以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申 報 ; 私立學校退撫 儲金制則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為準。

四、 投資選擇

勞退新制係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統一運用;私立學校退撫 儲金制則由儲金管理會審酌儲金規模,設計不同收益、風險 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以作好資產配置,追求 個人最大的退休福利

此外,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勞退新制與公教人員保險、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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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保險為不同的制度,前二者是一種強制學校或雇主應給付教職 員或勞工退休金的制度,依儲金制開辦前後,有新、舊制年資的 區別。而公保、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時,得依法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分別。

Q18. 教職員自提部分,可否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免稅?

本條例如經立法通過,教職員自提部分將比照勞工退休儲金 制,享免稅優惠,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另外,教職員如有配合學校增加提撥,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 資所得課稅,惟其扣除金額以不超過前項自提撥繳額度為限。

Q19. 儲金制為何排除技工、工友之適用?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12 月 31 日台 87 勞動一字第 0959605 號公告,除各級私立學校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惟依當時私立學校 法第 58 條,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之給付,

明定應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辦理,且已行 之多年。經函詢勞工委員會,教育部乃於 89 年 4 月 7 日以台人 三字第 89040938 號函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技工、工友、駐衛 警仍適用當時私立學校法第 58 條有關退休、資遣及撫卹之規定,

惟所核給之退撫資遣給與若低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給與時,其 差額由服務學校補足。

復因時空背景變化,現行政府各行政機關及各級公立學校工 友(含技工、駕駛)均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由 雇主按月負擔該等人員之勞工退休金提繳。若將私立學校工友倂 教職員一體適用儲金制度,造成同屬勞工階層卻各有一套退撫制 度,形成制度混淆。爰本次規劃私立學校儲金制,經參酌各機關 意見,是類人員仍回歸勞動基準法適用為宜,參加勞退新制,遂 排除工友(含技工、駕駛)之適用。

Q20. 有關儲金管理會之組成代表,應於條文內明訂教職員及其所 推薦之專家學者比例?

依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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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第 4 條第 6 項規定,有關儲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管理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於訂定相關子法時參照勞 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納入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 代。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Q21. 儲金制對學校有何影響?

一、 安定教學研究環境,提高學校競爭力

完善的退休金制度可穩定教學、研究環璄,藉此吸引及留任 優良教師,提升教學及研究品質,培育出優秀青年學子,有 益於展現學校的辦學績效。尤其一套具有競爭力的退休制 度,有利於延聘優秀人才,幫助私立學校與國內外一流學校 競爭。

二、 提供教師完整退離機制,活絡人才進用管道

提供教師退休、離職、資遣、撫卹等完整退離管道,保障教 師退離生活的經濟來源,對學校人事的新陳代謝,有適度的 助益。

三、 提升辦學績效,衡平退撫責任

各校提撥之儲金將完全反應在個人帳戶內,強化各校教職員 向心力。同時鼓勵各校增加提撥,提高教師退休所得。提撥 率每增加 2%,一次退休金將增加約一百萬元,如選擇每月 定期給付約增加五仟元。

Q22. 學校是否可以再加碼提撥?

為鼓勵學校建立更優渥的退休金制度,藉此吸引及留任優良 教師,提升教學及研究品質,展現學校的辦學績效。本案可允許 學校自行針對教學、研究、服務等貢獻優異之教師,由學校增加 提撥(教師也可配合共同撥繳),仍交由管理委員會運用,以提 升教師績效。按個人帳戶制,教師任職期間提撥的愈多,則退休 後領取金額也愈多:提撥率每增加 2%,一次退休金將增加約一 百萬元,選擇每月定期給付約增加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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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學校是否可以自訂其它退休金制度,以取代儲金制?

不可以。但各校可依自身發展需要,增加提撥,提高教師退 休金數額,以吸引或留任優秀人才。各校提撥之儲金將完全反應 在個人帳戶內,強化各校教職員向心力。

Q24. 改採儲金制後,為什麼學校仍需提撥學費 1%至原退撫基金?

理由有二:

一、 依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規定,採儲金制辦理時,學校原按學 費 3%提撥之退撫經費,其 1/3 應提繳至原私立學校退撫基 金,用以支付實施前年資之退撫給與。

二、 原私立學校退撫基金因提撥不足,已累積龐大的潛藏負 債,惟其仍需支付教職員儲金制實施前年資之退撫給與,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學校仍需提撥學費 1%至原退撫基 金

Q25. 未來儲金制管理會應如何組成與運作,以提升管理績效?

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係受教育部之監 督,依私立學校法第 65 條規定,依監管分立精神,教育部應會 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 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教育部 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立學校退撫基金監 理小組,專責負責基金之監督工作。

至未來儲金制建立後,有關管理組織的組成,因關係 6 萬餘 名私立學校教職員權益,自當廣納教師、學校、專家學者等各方 代表共同組成,以善盡各方權利義務。為妥善儲金運作,將以教 育部為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儲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 支、管理及運用。儲金管理委員會將本諸組織獨立、專業委外、

監管分立、建立風險控管機制、目標管理及資訊公開等原則建 置。原私立學校退撫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於儲金制建立後併入儲 金管理委員會,但有關儲金制建立前之退撫基金,則分別立帳,

不得相互流用。

基金組織之建置原則,說明如下:

一、 組織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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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許可,「儲金管理委員會」擬採財團法人型態,

在組織架構及基金操作等方面,將擁有相當之彈性,以避免 行政體系過多干預,以落實其獨立運作之精神

二、 專業委外

為使基金運用更具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對於需要專業技術 之財務投資操作、行政資訊系統等業務,「儲金管理委員會」

應考慮委外給專業機構或法人操作,以精簡組織人員的需求。

三、 監管分立

為確保法定公共任務之實施,未來「監理小組」將扮演監督 功能,採事後監督為主,並輔以績效評量,而「儲金管理委 員會」則主掌基金決策方向,並任命執行長負責管理事項,

亦即在功能上採執行與監督分立方式,監管獨立行使職權。

四、 建立風險控管機制

市場風險控管:為控管與預測投資及交易風險,「儲金管理 委員會」應設有投資監督人員(或委託財務顧問),就可能 之投資運用風險擬定投資運用策略與相關交易風險指標,以 為投資交易事前之預測與事後之追蹤。

內部風險控管:針對內部管理事項設立專責稽核人員,以掌 理相關基金管理法規、資訊、財務之執行稽核與稽查事項。

五、 目標管理及資訊公開

儲金管理委員會負有履行法定公共任務之義務,在賦予彈性 與自主權限時亦相對要求績效及效能,以確保任務之適切遂 行。因此,儲金管理委員會應定期提出發展目標及計畫並據 以擬具年度營運計畫,作為評量績效之重要依據。同時,應 將公開其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資訊,以落實資訊透明化 之精神。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Q26. 儲金制對政府有何影響?

一、 符合教師法第 24 條規定採儲金方式

經與私立學校團體、教師團體及專家學者多次研商,獲致改 採「確定提撥制」,輔以「分戶立帳」、「集中管理」、「監管分 立」、「可攜式」等原則,將提撥之金額交由健全的基金管理 機構負責,期使基金投資收益更具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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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解決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之財務危機

改採確定提撥制,類似勞工退休金儲金制,由教職員、學校 及政府,按月共同提撥儲金至個人帳戶,俟教職員退離時,

一次領取儲金之本金及孳息,不會有潛藏負債。同時儲金制 開辦後,可阻斷潛藏負債,不會債留子孫。

三、 減輕各級政府的潛藏負債壓力

估算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儲金制實施後,除北市、高市、

北縣等因所轄私立學校較多外,其餘 12 縣市負擔均極輕微,

另有 10 縣市無需負擔,每年負擔經費有近九成在教育部。

Q27.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儲金制退撫支出增加財政負擔?

依教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基金,政 府應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復查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第 4 項亦 規定基金如有不足之數,分別由學校主管機關予以支應,是以,

退撫儲金之建立即在阻斷原潛藏負債之增加,並解決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依法應支付之責任。

Q28. 是否可將學校教師退休準備金排除在教育經費之外,以減輕 地方政府教育經費負擔?

本案「私校教職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草案」,參考人事處 所提供之私立學校儲金制各主管機關每年平均撥付責任比較

表,改制後本部需負擔 16.02 億元,地方政府需負擔 2.55 億元。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略以:「…制定或修正法 律…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 對收入來源。」本草案立法說明指出,本條例退撫儲金制度之建 立目的,主要係在阻斷原恩給制退撫制度潛藏負債之增加,故各 級主管機關於退撫儲金新制實施後,依法應支付之責任,總體而 言並未增加,爰無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新制改採確定提撥制後,雖較舊制潛藏負債所需支付金額 低,惟因各級政府財政困難,新制之每年必須固定提撥,與舊制 尚未實際支出之情形相較,縣市政府仍有增加經費支出之感受,

惟本案既已形成政策,考量國民教育屬地方政府之權責,且本部 需負擔之金額已相當龐大,爰仍建議回歸原草案由各學校主管機 關分別負擔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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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 政府是否提供儲金保證收益?

以投資實務而言,退撫基金的投資管理限制愈少,投資效果 愈佳。當設定最低收益保證時(如二年定存利率),操作人員為 避免當年度發生虧損情形,勢必採取保守方式,使得最後收益雖 達成法定目標,但卻無法創造更高的報酬。而確定提撥制的主要 精神在透過投資運用使帳戶金額增加,保證收益會限制這個可能 性。

此外,當退休基金的投資未來採自主管理時,教職員須自負 盈虧,政府不應保證最低收益。當然,儲金管理委員會可規劃多 種投資標的供大家選擇,假使存放在固定收益如定存、債券為主 的基金,可以提供保證收益,但存放在股票為主的基金,則不提 供,以維持公平。

目前金融商品的設計已經可以做到保證機制,儲金管理委員 會籂選投資標的時,可提供類似「計息保本基金」之選項,以適 合保守型教職員之需要。大家要有一個觀念,累積退休金是自己 的責任,不僅要參與共同提撥,還要作好資產配置,隨時注意自 己的退休金,追求個人最大的退休福利。

五、一般民眾

Q30. 儲金制經費會不會轉嫁學費,由學生家長負擔?

政府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草案,規劃實施「確定提撥制」,私立學校教職員未來將有個 人帳戶,學校依比例提撥。對此,部分學生家長擔心,私立學校 學費已經夠高了,會不會因此再漲學費?教育部強調,學雜費調 整有一套審議機制,學校不能隨意調高。

對於學生人數較多的學校,只要原已提撥之學費 2%,就足 以支付學校應付的退撫儲金,且還有剩,學校可額外多撥一點到 教職員的個人帳戶,教職員退休時就能領得比別校更多。但整體 而言,平均私校學費的 2%,僅夠支付應提撥額的 26%,另外的 19.5%,則有賴學校自籌。實施新制,具有安定教學研究環境,

提高學校競爭力效益,活絡人才晋升管道,有利於延聘優秀人 才,幫助私立學校與國內外一流學校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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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政府參與提撥,是否對其他勞工團體或文教財團法人有不公 平現象?

部分人士認為政府並非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雇主,由政府負擔 高達 19.5%之退撫儲金,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恐引起其他勞工 團體或文教財團法人之援引比照,將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加鉅。教 育部認為政府應在合理範圍適度補助部分退撫儲金經費理由為:

一、 憲法第 165 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審酌 私立學校對於我國人才培育之貢獻,並為兼顧公私立學校 退撫權益趨於衡平,爰政府與教職員及私立學校應共同擔 負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撥繳之責任。

二、 基於私立學校係承擔政府部分教育責任,且教育基本法第 7 條明定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 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之法源。

三、 教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 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 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四、 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第 4 項規定:「…如有不足之數,分別 由學校主管機關予以支應」

綜上,退撫儲金之建立即在阻斷原潛藏負債之增加,並解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支付之責任。鑑於儲金制實施後,政府 如不分擔新制退撫經費,其原應負擔之恩給制責任將大幅減少,

並將責任轉嫁到學校及教職員工負擔,顯有失平,尤以現在私立 學校招生不足,經營困難,財力顯無法負擔教職員工龐大退撫經 費,又退撫新制如不能獲得學校支持,恐有礙實施,是以,教育 部於 94 年 5 月 11 日奉行政院核定採用確定提撥制後,即密集與 各私校團體協商,最後達成政府適度補助,與學校共同分擔之共 識。

教育是國家的責任,私立學校在教育上分擔政府的支出責 任,政府對於私立學校的教職員有照護的義務,並須衡平於公校 教師。從教師法、私校法規範的儲金制看來,政府有其財務責任,

即使政府目前不提撥,其日後造成的潛藏負債更大,後端財務問 題更為嚴重。與其造成極大的負擔,不如以儲金方式,逐年提撥,

避免將財務缺口留給後代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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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篇

一、總則

Q1. 開辦私立學校教職員儲金制的法源依據?

依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 保險,另以法律定之」、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學校法 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

另以法律定之」等規定,爰制定本條例。

Q2. 儲金制的主管機關是誰?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Q3. 誰可以參加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 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 限。

Q4. 教職員是否需要提撥?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 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 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支付。故參加之教職員需共同 提撥。

Q5. 退休準備金由誰來管理?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輔導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教職員 代表組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委託其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

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Q6. 新的儲金管理會如何組成?

儲金管理會之組織、會議、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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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定之。

Q7. 過去學校提繳的退撫基金如何處理?

本條例施行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 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於儲金管理會成立時,併入儲金 管理會,合併後基金管理會之權利義務由儲金管理會概括承受,

且因政府對二基金之責任不同,須單獨立帳。

Q8. 學校可以不參加儲金制嗎?

不可以。且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不得自訂退休、撫卹、離 職及資遣規定,以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制 度。

Q9. 教職員申請退撫給與之程序為何?多久可以審定?

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 理會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 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Q10. 教職員的退撫權利可否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為落實保障教職員及其遺族生活之意旨,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 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 、讓與或供擔保之 標的。

Q11. 儲金制施行前年資之退撫給與請求權時效為多久?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 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至 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係指退休生效日、資遣生效日、死亡之 日等。

二、退撫儲金之提繳

Q12. 儲金制的提撥率是多少?

(27)

本條例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 十二之費率提撥。

Q13. 儲金制開辦後,學校還要提繳學費百分之三嗎?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款項來源之一係由學校依學費收入額度內 提撥,爰私立學校仍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學費百分之 三至儲金管理會。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 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 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Q14. 學校未依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學費百分之三時,如何處 理?

私立學校未依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 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 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Q15. 儲金制經費來源為何?

依本條例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 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 應。私立學校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 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 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 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Q16.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後,每個月要扣繳多少錢?

(28)

估算教職員每月需撥繳之金額,如以教師為例,最高薪級為 770 元者,每月撥繳 4,324 元,最少薪級為 190 元者,每月撥繳 1,774 元。

Q17.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的性質為何?經費來源為何?

有關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設立,除作為每一學期初,學校提撥相 當學費百分之二之暫留帳戶,以支應按月撥繳儲金來源之一外,

同時可作為反應學校經營績效的機制。當學校學費收入狀況良 好,致學期末該專戶有結餘時,可一次增撥進入教師個人帳戶,

增加教師退休金額,使教師得分享學校經營成果。倘取消該專戶 之設立,將產生大校補貼小校情形,不符私立學校經營應有的競 爭性,阻礙績優學校之進步,不利整體私立學校長遠發展。

Q18. 為什麼學校儲金準備專戶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26%?

依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 及資遣給付,依教師法規定採儲金方式辦理時,其中學費百分之 二經費,補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按月提繳之儲金制退休撫卹基 金。該部分折算全體學校相當於規定提撥款項之 26%,並於學期 初存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

Q19.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26%,若不足時如何處 理?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學費百分之二)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 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Q20. 學校儲金準備專戶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26%,若有結餘時如何 處理?

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學費百分之二)如有結餘,得 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 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Q21. 學校已提繳學費百分之三,為什麼還要負擔儲金費用的 6.5%?

(29)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撥繳,應同時考量私立學校雇主角色責 任、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等問題。關於負擔比例分攤問題,大家都 希望政府負擔愈多愈好,但教育部除了滿足私立學校的要求外,

也要兼顧政府整體的財務狀況。基於學校現行已提撥學費 3%為 退撫經費之現況,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儲金制辦理時,前開退撫 經費三分之二補助按月提撥之儲金制退撫基金,不足之數,經立 法院決議以學校撥繳 6.5%、政府撥繳 32.5%。

Q22. 政府負擔儲金費用的 32.5%,一年大約要支出多少金額?

政府負擔儲金費用的 32.5%,經估算一年大約支出 19 億元。另,

為撥補過去潛藏負債,每年撥付責任約為 9 億元。

各學校主管機關除北市、高市、北縣等因所轄私立學校較多外,

其餘 10 縣市負擔均極輕微,另有 8 縣市無需負擔,故每年負擔 經費近九成在教育部。

Q23. 教師或校長服務逾 35 年者,其儲金費用應由誰來撥繳?

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 35 年為限。但教師或校長服 務滿 35 年,並有擔任教職 30 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 連續任教師或校長 5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最高撥繳至 40 年。

超過最高年資上限 35 年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 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Q24. 教職員如認為學校提撥金額有誤,可在多久期間內提出異 議?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 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Q25. 教職員按月撥繳部分,可否比照勞工享有免稅優惠?

教職員按月自提部分,比照勞工退休新制,享免稅優惠,不計入 撥繳年度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教職員如有配合學校增加提撥,亦 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惟其扣除金額以不超過上開撥繳 額度為限。

惟教職員領取退休金時,與勞工相同,仍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

(30)

第 1 項退職所得課稅規定。

Q26. 教職員在儲金制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撫金,由誰支給?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 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

Q27. 如果公、私立學校全體教職員均無私立學校舊制年資時,學 校還要提撥學費百分之三嗎?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 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提繳之學費百分之 三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 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Q28. 學校是否可以增加提撥,以提高退休福利,吸引優秀人才?

私立學校得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 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

按個人帳戶制,教師任職期間提撥的愈多,則退休後領取金額也 愈多:提撥率每增加 2%,一次退休金將增加約 100 萬元,選擇 每月定期給付約增加 5,000 元。

Q29. 如果教職員有配合學校而增加提撥時,是否也享有免稅優 惠?

教職員如有配合學校而增加提撥時,其金額在不超過本條例規定 撥繳額度內者(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 35%),亦不計 入提撥年度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Q30. 教職員是否可以自主選擇投資標的?

退撫儲金制施行後,私立學校教職員配合採行個人帳戶制,其專 戶儲金本金及孳息多寡,攸關其退離權益,為提供不同收益、風 險投資標的,供教職員審酌個人需求加以選擇運用,以創造其專 戶儲金更高孳息,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 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

(31)

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 管理運用。

Q31. 政府是否提供儲金制最低保證收益?

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 運用。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 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 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Q32. 政府或學校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時,是否有救濟 措施?

學校主管機關及各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未足額 提繳其教職員退撫儲金,致教職員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主管機關及各私立學校之事由者,不在 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教職員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

Q33. 儲金制施行前後年資可否併計?有沒有限制?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 限。未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 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Q34. 教職員參加儲金制後,前後年資的退撫金如何計算?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 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 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

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 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 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

(32)

離職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Q35.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若有曾任私立學校年資,是否可以請領 私立學校退撫金?

可以。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已撥繳本條例退撫儲金且未核給退休 金、資遣給與或申請離職退費之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 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 孳息。

Q36.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若有曾任公立學校年資,是否可以請領 公立學校退撫金?

可以。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

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 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依下列 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 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Q37. 已領私立學校退休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學校時,是否須繳回 已領給與?其重行離退時,應如何計算?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

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 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四、退休

Q38. 教職員退休種類有那些?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Q39. 教職員自願退休條件為何?

(33)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 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Q40. 教職員屆齡退休條件為何?可否延長?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 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 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 歲當學期為止。

Q41. 年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其儲金費用由誰撥繳?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 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 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Q42. 學校辦理命令退休的條件為何?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 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 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 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 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Q43. 教職員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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