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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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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禮治文化國立高中職學校組織權力 運作的可能模式

我 們 在 本 章 中 將 立 基 於 前 文 之 理 論 分 析 的 結 果 , 建 構 出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模 式,如 同 我 們 在「 圖 2 章 節 分 布 架 構 圖 」 中 所 顯 示 的 , 本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分 別 源 於 第 二 章 至 第 五 章 的 部 分 論 述 內 容 。

本 章 此 理 論 模 式 意 指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的 學 校 組 織 在 權 力 運 作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的 發 展 方 向 , 這 當 中 涉 及 到 「 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 的 觀 念 。 將 學 校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的 看 法 , 即 是 強 調 學 校 中 的 行 為 如 政 治 般 , 不 乏 因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而 產 生 的 權 力 的 運 作 。 所 以 我 們 所 欲 建 構 之 理 論 模 式 即 是 要 解 釋 , 在 一 個 深 受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中 , 如 果 發 生 了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的 衝 突 , 其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將 可 能 發 展 的 不 同 結 果 。

當 然 , 如 同 我 們 在 前 文 第 一 章 中 「 圖 2 章 節 分 布 架 構 圖 」 中 所 顯 示 的 , 分 別 源 自 第 二 至 第 五 章 論 述 內 容 所 延 伸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模 式 , 將 可 能 有 禮 治 文 化 和 法 治 化 的 四 條 不 同 的 路 徑 發 展,這 部 分 我 們 會 在 下 文 中 交 待。因 為 不 管 何 一 路 徑,「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與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均 是 可 能 的 起 點 或 終 點 , 所 以 , 我 們 以 下 將 首 先 根 據 前 文 理 論 分 析 結 果 , 說 明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與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的 概 念 架 構 , 接 著 遞 次 論 述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政 治 行 為 的 意 涵 、 可 能 發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 以 及 可 能 發 展 的 行 為 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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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 法 治 化 的 概 念 架 構

一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的 概 念 架 構

我 們 由 前 文 第 二 章 中 關 於 禮 治 文 化 的 理 論 探 討 可 以 了 解 , 禮 治 文 化 意 涵 的 相 關 類 目 有 諸 如 : 和 諧 至 上 、 差 序 格 局 、 無 訟 、 無 為 政 治 、 長 老 統 治、傳 統 是 維 持 規 範 的 力 量、名 實 的 分 離、維 繫 著 私 人 的 道 德 、 陽 禮 陰 謀 與 潛 規 則 等,分 別 說 明 如 下 表 10。該 表 所 列 內 容 即 可 做 為 本 研 究 的 質 化 研 究 紮 根 理 論 實 施 時 , 資 料 分 析 編 碼 時 之 參 考 。

表 10 禮 治 文 化 意 涵 類 目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具 體 意 義 禮 治 文 化 意 涵 的

類 目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的 具 體 意 涵 舉 隅

和 諧 至 上

強 調 的 和 諧 是 一 種 在 絕 對 化 倫 理 下 形 成 的 資 淺 者 習 於 沈 默,在 學 校 公 共 領 域 的 層 次 則 是 在 上 位 者 以 權 力 壓 迫 下 位 者 服 從 的 強 壓 式 和 諧 。

差 序 格 局

1.權 力 的 分 享 , 如 教 師 的 聘 任 、 行 政 人 員 之 拔 擢 , 均 較 注 重 人 情 網 絡 、 血 緣 與 地 緣 關 係 。

2.親 密 社 群 的 團 結 性 就 倚 賴 於 成 員 彼 此 相 欠 著 未 了 的 人 情,並 限 制 著 學 校 中 的 許 多 活 動,主 要 是 衝 突 和 競 爭。導 致 非 體 制 內 的 關 聯 權 凌 駕 法 職 權 之 上 。

維 繫 著 私 人 的 道 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公 私 領 域 界 線 模 糊,甚 至 缺 乏 公 共 領 域 的 觀 念,也 缺 乏 團 體 的 道 德,以 維 繫 著 私 人 關 係 的 道 德,做 為 應 為 公 領 域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規 範,且 道 德 的 標 準 常 因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親 疏 而 有 所 調 整 。

(3)

傳 統 是 維 持 規 範 的 力 量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相 關 規 範 , 導 師 的 派 任 方 式 、 監 考 制 度 等 等,不 是 來 自 明 文 的 規 定,而 是 來 自 模 稜 兩 可 的 傳 統 , 而 這 模 稜 兩 可 的 傳 統 既 沒 人 去 質 疑 , 也 就 成 為 維 持 規 範 的 主 要 力 量 。

長 老 統 治

1.年 長 者 強 制 年 幼 者 的 教 化 權 力 是 學 校 組 織 中 年 幼 者 所 必 須 順 服 的 。 因 此 , 年 資 因 素 在 學 校 中 , 即 使 是 專 業 性 的 議 題,其 重 要 性 亦 超 越 教 師 的 專 業 性 考 量 。

2.資 深 教 師 憑 藉 著 人 脈 及 教 化 權 力,得 以 在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有 很 大 影 響 力 。

無 訟 學 校 成 員 之 間 的 紛 爭,或 權 益 的 受 損,沒 有 一 定 的 公 平 公 正 的 處 理 程 序 , 甚 至 習 於 私 了 。

無 為 政 治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鞭 長 莫 及 , 放 任 學 校 某 種 程 度 的 自 治 , 使 學 校 成 為 類 如 費 孝 通 所 稱 之 「 小 農 社 會 」。

因 此,在 教 師 法 施 行 前,國 立 高 中 職 校 園 有 如 一 小 王 國 , 校 長 位 高 而 權 力 獨 大 。

名 實 的 分 離

例 如 監 考 制 度 辦 法,以 十 幾 年 前 的 老 師 數 目 為 基 礎 去 定 的 規 定,十 幾 年 後 老 師 中 數 越 來 越 多 了 都 沒 去 修 定 辦 法 , 執 行 的 行 政 人 員 只 好 自 我 「 註 解 」, 但 是 已 「 名 實 分 離 」 的 太 厲 害 了 。

陽 禮 陰 謀、潛 規 則

學 校 的 掌 權 者 希 望 的 是 陽 禮 陰 謀 的 權 力 運 作 模 式,表 面 上 追 求「 和 諧 」,實 要 有 拿 捏 分 寸 的 空 間 , 以 便 可 以 循 私 。 所 以 , 規 定 常 常 不 明 確 , 即 使 有 規 定,背 後 往 往 隱 藏 著 一 套 不 明 說 的 規 矩( 潛 規 矩 ),

支 配 生 活 運 行 的 經 常 是 這 套 規 矩,而 不 是 冠 冕 堂 皇 的 正 式 制 度 , 不 明 白 的 老 師 或 學 生 難 免 要 吃 虧 。 我 們 根 據 上 述 關 於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的 相 關 概 念 的 描 述,根 據 各 類 目 的 意 涵 可 分 類 為「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 權 力 核 心 與 權 力 藕 合 情 形 」與「 組 織 規 範 的 性 質 」,而 依 此 將「 和 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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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0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概 念 架 構 圖

二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的 概 念 架 構

由 前 文 關 於 法 治 文 化 的 理 論 探 討 可 以 了 解 , 法 治 文 化 意 涵 的 相 關 類 目 有 諸 如: 憲 法 的 最 高 性、 權 力 分 立( 權 力 區 分、權 力 制 衡 )、 比 例 原 則、法 的 安 定 性 原 則( 法 的 明 確 性、法 的 可 信 賴 性 )、權 利 救 濟 制 度、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 形 式 的 依 法 行 政 ( 法 律 優 位 、 法 律 保 留 ) 等 。 各 法 治 文 化 意 涵 的 相 關 類 目 , 在 一 個 具 有 法 治 文 化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會 呈 現 出 其 具 體 意 涵,下 表 11「 法 治 化 意 涵 類 目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具 體 意 義 」 即 為 其 具 體 意 涵 舉 隅 。 在 本 研 究 的 實 證 研 究 紮 根 理 論 實 施 過 程 中 , 針 對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欲 加 以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和 諧 至 上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優 先

組 織 規 範 的 性 質

◎ 名 實 的 分 離

陽 禮 陰 謀 、潛 規 則

維 繫 著 私 人 的 道 德

◎ 缺 乏 監 督 評 鑑 的 機 制 權 力 核 心 與 權 力 藕 合 情 形

◎ 長 老 統 治

◎ 差 序 格 局

◎ 無 為 政 治

◎ 權 力 在 維 持 差 序 格 局 現 狀

◎ 權 力 在 人 情 網 絡 之 內 分 享

◎ 血 緣 與 地 緣

◎ 無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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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碼 分 析 時 , 即 可 以 此 做 為 參 考 而 類 推 。

表 11 法 治 化 意 涵 類 目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具 體 意 義 法 治 文 化 意

涵 的 類 目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的 具 體 意 涵 舉 隅

憲 法 的 最 高 性

以 法 治 理 念 取 代 校 長 在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的 權 威 最 高 性 。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1.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做 為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最 終 目 的 。

2.學 校 如 果 發 生 類 似 性 騷 擾 的 案 件,將 人 權 的 保 障 視 為 比 校 譽 重 要 。

權 力 分 立( 權 力 區 分、權 力 制 衡 )

1.與 師 生 重 大 權 益 有 關 的 規 定,會 透 過 師 生 代 表 或 校 務 會 議 公 開 討 論、議 決,而 非 學 校 的 全 部 規 定 均 由 行 政 部 門 自 己 逕 自 訂 定 。

2.學 校 的 權 力 組 織 , 如 教 師 會 、 教 評 會 、 奬 懲 委 員 會 , 其 成 員 的 代 表 性 均 能 適 當 反 應 民 意,且 獨 立 依 法 行 使 權 力 運 作,不 是 受 少 數 人 所 把 持,甚 或 為 行 政 部 門 所 間 接 控 制 。

比 例 原 則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所 採 的 措 施 必 須 是 能 夠 達 到 所 預 期 之 目 的;而 在 適 合 達 到 目 的 之 多 種 手 段 中,應 選 擇 權 利 侵 害 最 小 之 手 段;對 成 員 權 利 之 侵 害 程 度 與 所 欲 達 到 的 目 的 之 間,必 須 處 於 一 種 合 理 且 適 度 之 關 係。舉 例 而 言,實 習 教 師 為 那 位 老 師 所 指 導,其 分 配 是 依 指 導 教 師 的 能 力 為 依 據 。

法 的 安 定 性 原 則( 法 的 明 確 性、法 的 可 信 賴 性 )

1.學 校 與 教 師 、 學 生 有 關 的 相 關 規 定 , 如 教 師 的 甄 選 、 監 考 的 時 數 等,其 訂 定 與 修 正 有 一 定 的 程 序,且 類 此 的 程 序 有 明 文 的 規 定 , 並 會 主 動 公 告 、 上 網 。 2.學 校 的 新 規 定 之 訂 定 應 合 乎 程 序,且 如 對 當 事 人 不 利

則 不 溯 及 既 往 , 有 利 方 可 溯 及 既 往 。

(6)

依 法 行 政( 法 律 優 位、法 律 保 留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應 受 法 律 及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 如 比 例 原 則、平 等 原 則 之 拘 束。例 如 關 於 教 師 甄 選 所 訂 定 的 相 關 規 定 不 能 違 反 教 師 法 、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的 規 定;而 且 關 於 師 生 的 重 要 權 利 的 行 使 與 保 障 部 分,須 符 合 「 法 律 保 留 」, 如 學 生 之 入 學 、 退 學 、 考 試 及 升 級 的 標 準 , 以 及 「 懲 戒 事 項 」 等 等 。

權 利 救 濟 制 度

師 生 權 益 受 損 時,申 訴 管 道 暢 通,並 可 依 法 提 起 訴 訟 。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師 生 權 益 受 損 而 無 法 救 濟 時 , 可 依 法 申 請 國 家 賠 償 。

類 如 上 述 之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的 概 念 架 構 圖 示 , 我 們 亦 可 依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的 相 關 概 念 , 將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的 概 念 架 構 圖 示 如 下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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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概 念 架 構

第 二 節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政 治 行 為 的 意 涵

一 、 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將 學 校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源 於 1960 年 代 , 組 織 研 究 中 開 始 出 現 的

「 組 織 即 政 治 實 體 (organizations as political entities)」 的 主 張 。 不 同 於 以 往 傳 統 行 政 組 織 理 論 的 看 法 , 該 主 張 認 為 組 織 內 部 本 質 上 難 免 存 在 著 利 益 衝 突 與 權 力 運 作 , 而 充 斥 著 各 種 政 治 行 為

(Blase,1991)。

然 而 , 上 述 這 種 「 組 織 政 治 模 式 」 的 探 索 太 偏 重 於 組 織 內 部 正 式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優 先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權 力 核 心 與 權 力 藕 合 情 形

◎ 組 織 權 力 在 法 治 的 範 疇 內 運 作

◎ 具 有 權 力 制 衡 的 力 量

◎ 形 式 的 依 法 行 政,實 質 的 注 重 法 規 訂 定 的 正 當 程 序 。

◎ 權 力 的 運 作 注 重 師 生 權 益 的 保 障

◎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以 致 教 育 理 想 較 有 機 會 實 現

組 織 規 範 的 性 質

◎ 法 治 成 為 組 織 的 規 範,較 強 調 程 序 正 義 與 實 質 正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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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外 顯 的 政 治 面 向 , 對 於 組 織 較 深 層 與 非 正 式 的 政 治 現 象 則 非 關 注 焦 點,以 致 關 於 學 校 組 織 的 研 究 在 1970 年 代 中 期 乃 出 現「 微 觀 政 治 」的 概 念 。 關 於 學 校 組 織 的 研 究 中 的 「 微 觀 政 治 」 的 概 念 始 於 1975 年 Iannaccone(1975)的 研 究 , 他 首 先 在 研 究 中 將 焦 點 放 在 校 長 、 教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關 係 中 的 政 治 行 為,帶 動 了 而 後 的 學 校 微 觀 政 治 的 相 關 研 究。

傳 統 組 織 科 學 理 論 、 組 織 政 治 模 式 和 微 觀 政 治 理 論 三 者 的 不 同 處 , 在 於 傳 統 組 織 科 學 觀 點 的 概 念 集 中 在 「 權 威 」、「 目 標 統 一 」、「 目 標 統 一 」、「 意 識 型 態 中 立 」、「 共 識 」、「 激 勵 」、「 作 決 定 」 與 「 同 意 」 等 概 念 ; 與 之 相 對 應 的 組 織 政 治 模 式 和 微 觀 政 治 理 論 則 更 強 調 「 利 益 」、「 衝 突 」、「 意 識 型 態 的 爭 辯 」、「 權 力 」 等 概 念 , 其 中 微 觀 政 治 理 論 則 比 組 織 政 治 模 式 更 強 調 組 織 獨 特 的 情 境 脈 絡 , 以 及 隱 藏 、 非 正 式 的 細 微 面 向 。

縱 使 前 述 傳 統 組 織 科 學 理 論 、 組 織 政 治 模 式 和 微 觀 政 治 理 論 等 三 個 理 論 的 面 向 間 有 所 差 異 , 但 是 將 組 織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的 觀 點 , 其 核 心 重 點 則 仍 不 脫 Morgan(1986)所 界 定 政 治 組 織 三 大 主 題:「 利 益 」、「 衝 突 」、「 權 力 」, 與 各 種 潛 在 的 、 深 層 的「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等 主 題 。 意 謂 將 學 校 組 織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的 觀 點 , 即 是 聚 焦 於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各 種 利 益 衝 突 或 是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 以 權 力 運 作 以 解 決 上 述 的 利 益 與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產 生 的 衝 突 。

二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政 治 行 為 的 意 涵

如 前 文 所 述 , 將 學 校 組 織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的 觀 點 , 即 是 聚 焦 於 學 校 組 織 中 解 決 衝 突 的 權 力 運 作 。 如 果 我 們 依 照 學 者 對 政 治 特 性 的 描 述 , 認 為 政 治 是 政 府 的 藝 術 、 政 治 是 公 共 事 務 、 政 治 是 妥 協 與 共 識 、 政 治 是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分 配 、 政 治 即 衝 突 、 政 治 衝 突 是 團 體 衝 突

( Heywood,2002; Ranney,1993), 則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運 作 , 尤 其 是 權 力 的 運 作 將 吻 合 政 治 的 特 性 , 是 以 將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是 為 允 當 。 尤 其 是 台 灣 國 立 高 中 職 不 僅 具 鬆 散 的 組 織 特 性 , 且 兼 具 有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禮 治 文 化 預 留 「 詮 釋 空 間 」 的 特 質 , 而 這

「 詮 釋 空 間 」將 如 (Blase,1991)所 言,促 發 和 助 長 了 許 多 政 治 的 行 為。

(9)

故 如 Kakabadse,A & Parker,C(1984)所 說 的 , 組 織 內 所 發 生 的 行 為 都 屬 於 政 治 行 為 , 學 校 組 織 運 作 中 , 將 無 處 不 是 政 治 行 為 。

最 後 我 們 要 對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 政 治 行 為 」 下 定 義 , 講 到 「 政 治 行 為 」 的 定 義 , 常 引 用 的 可 能 是 Robbins(2001)所 說 的 , 所 謂 政 治 行 為 是 指 本 來 並 不 是 組 織 內 成 員 職 責 上 所 需 從 事 的 活 動 , 而 這 些 活 卻 足 以 影 響 或 意 圖 影 響 組 織 內 有 利 或 不 利 事 務 的 分 配 。 Robbins 這 樣 的 定 義 雖 常 被 引 用 , 但 以 本 研 究 上 述 的 將 學 校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的 觀 點 來 看 , 將 政 治 行 為 只 侷 限 於 「 本 來 並 不 是 組 織 內 成 員 職 責 上 所 需 從 事 的 活 動 」, 在 範 圍 上 似 乎 太 過 狹 隘 。 以 本 研 究 所 採 的 學 校 微 觀 政 治 角 度 來 看,如 同 Blase(1991)所 認 為 的,微 觀 政 治 是 指 組 織 內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 使 用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權 力 來 達 成 他 們 的 目 標 之 謂 。 所 以 依 Blase 的 看 法 , 權 力 的 運 用 包 括 了 合 法 與 非 法 的 權 力 , Robbins 的 定 義 只 侷 限 於

「 本 來 並 不 是 組 織 內 成 員 職 責 上 所 需 從 事 的 活 動 」,在 範 圍 上 似 乎 太 過 狹 隘 。

謝 文 全 ( 2003) 曾 綜 合 了 學 者 的 看 法 , 認 為 「 政 治 行 為 是 組 織 內 所 屬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 透 過 權 力 的 運 用 , 以 遂 其 個 別 目 的 之 行 為 。 簡 言 之 , 政 治 行 為 就 是 權 力 的 運 用 行 為 。 」 因 此 , 總 結 上 述 的 看 法 , 吾 人 認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可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 而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政 治 行 為 」的 意 義 可 定 義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內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 因 為 意 識 型 態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 所 產 生 的 運 用 權 力 以 達 成 其 目 的 的 行 為 。 」

第 三 節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政 治 行 為

因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政 治 行 為 來 自 於 衝 突 , 即 成 員 或 團 體 之 間 的 意 識 型 態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 因 此 , 我 們 有 必 要 先 就 禮 治 文 化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的 衝 突 加 以 分 析 , 之 後 再 來 論 述 禮 治 文 化 下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政 治 行 為 。

(10)

一 、 禮 治 文 化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的 衝 突

如 前 文 所 述 , 傳 統 的 中 國 禮 治 文 化 社 會 是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的 社 會 , 除 非 情 不 得 已,否 則 極 少 走 向 衝 突 之 途。例 如 < 易 經 >:「 調 和 為 吉 , 不 調 和 為 凶 」,意 謂 對 和 諧 的 肯 定 與 對 衝 突 的 負 面 看 法。但 是 西 方 理 論 不 會 因 迴 避 衝 突 而 壓 抑 變 革,這 一 關 鍵 與 中 國 人 處 事 作 風 大 相 逕 庭( 張 包 意 琴、陳 麗 雲,2000)。西 方 社 會 許 多 重 要 有 名 的 理 論 常 建 立 在 衝 突 的 面 向 上 , 例 如 馬 克 斯 的 唯 物 論 、 黑 格 爾 的 正 反 合 辯 證 論 等 。 而 中 國 文 化 長 久 以 來 對 衝 突 便 充 滿 負 面 看 法 , 諸 如 道 德 的 劣 勢 — 爭 者 , 兩 小 人 也 , 衝 突 的 雙 方 會 予 人 品 德 低 劣 的 印 象 ; 此 外 , 衝 突 的 行 為 也 常 常 會 給 人 是 情 理 失 據 的 失 禮 行 為 的 評 價 ; 而 且 從 功 利 的 角 度 來 看 , 衝 突 的 結 果 也 要 付 出 高 昂 的 個 人 性 、 社 會 性 與 生 存 性 代 價 。

我 們 在 上 節 「 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 中 , 曾 論 及 將 學 校 組 織 視 為 一 政 治 組 織 的 觀 點 , 即 是 聚 焦 於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各 種 利 益 衝 突 或 是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 以 權 力 運 作 以 解 決 上 述 的 利 益 與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產 生 的 衝 突 。 據 此 可 知 , 依 此 觀 點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的 衝 突 即 可 能 為 學 校 組 織 成 員 之 間「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產 生 的 衝 突 」 與 「 彼 此 利 益 的 衝 突 」 兩 種 。 但 是 這 是 從 西 方 微 觀 政 治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的 衝 突 , 如 果 以 禮 治 文 化 的 角 度 來 審 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的 衝 突 , 是 否 也 有 同 樣 或 類 似 的 結 果 ?

我 們 如 果 延 續 前 文 第 二 章 之 第 二 節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社 會 特 質 中 , 黃 囇 莉 ( 1999) 對 中 國 傳 統 禮 治 社 會 所 論 述 的 三 種 和 諧 觀 內 容 , 而 與 之 對 應 出 三 種 衝 突 觀 來 探 討 可 能 的 禮 治 社 會 衝 突:「 失 合 式 衝 突 --辯 證 式 和 諧 觀 下 之 衝 突 」、「 失 調 式 衝 突 --調 和 式 和 諧 觀 下 之 衝 突 」 與 「 失 序 式 衝 突 --統 制 式 和 諧 觀 下 之 衝 突 」。

第 一 種 失 合 式 衝 突 認 為 , 衝 突 是 一 種 暫 時 的 失 序 或 失 衡 , 沒 有 永 久 的 意 義 , 是 個 人 與 環 境 、 時 代 與 周 遭 人 缺 乏 和 諧 之 故 。 這 一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之 道 是 從 價 值 與 觀 念 的 執 著 中 解 放 出 來 , 以 超 越 世 俗 之 途 徑 為 取 向 , 基 本 上 是 取 消 了 問 題 , 使 問 題 變 為 不 成 為 問 題 ; 第 二 種 失 調 式

(11)

衝 突 認 為,衝 突 是 某 一 方 不 恪 守 人 倫 觀 係 中 的 名 位 本 分,太 過 或 不 及。

這 一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方 式 是 遵 循 禮 的 規 範 而 行 , 即 弄 清 在 差 序 格 局 中 個 人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為 何,及 應 應 對 之 理,而 採 取 適 當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方 式;

第 三 種 失 序 式 衝 突 認 為,衝 突 是 居 下 位 者 對 居 上 者 未 能「 附 從 」或「 逆 而 不 順 」,抑 不 能 與 其 它 居 次 位 者「 趨 同 」、「 附 和 」或「 協 調 一 致 」、「 同 心 同 力 」。有 內 隱 的 不 和 與 外 顯 的 對 立。衝 突 化 解 方 式 是 居 支 配 地 位 者 以 各 種 形 式 的 威 權 強 制 居 次 位 者 服 從 , 或 做 仲 裁 者 ; 居 下 位 者 則 忍 讓 順 從 , 以 求 和 諧 。 亦 可 以 超 越 方 式 , 遠 離 或 跳 脫 主 從 性 關 係 以 化 解 衝 突 。

上 述 禮 治 社 會 的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可 能 的 衝 突 , 均 可 歸 類 為 微 觀 政 治 學 觀 點 的「 意 識 型 態 矛 盾 產 生 的 衝 突 」,或 可 稱 之 為「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而 第 三 種 禮 治 社 會 可 能 的 衝 突,則 很 明 顯 的 也 是 屬 於 組 織 成 員「 彼 此 利 益 的 衝 突 」。所 以,總 結 的 說,禮 治 文 化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能 的 衝 突 是 為 組 織 成 員 彼 此 「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 或 「 利 益 的 衝 突 」 兩 種 。

二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由 上 述 的 討 論 得 知,「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或「 利 益 的 衝 突 」是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最 有 可 能 的 兩 種 衝 突 。 也 就 是 說 ,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在 組 織 成 員 因 為 利 益 或 理 念 不 合 而 產 生 衝 突 後 , 便 由 此 衍 生 出 各 種 政 治 行 為 。 至 於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因 衝 突 所 衍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 最 有 可 能 的 便 是 在 原 有 的 禮 治 文 化 下 各 權 力 網 絡 會 迫 使 因 衝 突 所 衍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 往 原 來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方 向 轉 化 , 這 種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可 稱 之 為 「 往 禮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除 了 上 述 「 往 禮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之 外 , 依 據 上 述 的 理 論 分 析 結 果 , 一 個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應 是 法 治 化 的 運 作 , 再 者 , 由 理 論 分 析 的 結 果 ,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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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如 果 能 夠 有 適 當 的 法 治 條 件 配 合 , 例 如 多 元 制 衡 的 權 力 等 , 也 許 該 政 治 行 為 有 向 法 治 化 轉 化 的 可 能 , 這 種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可 稱 之 為 「 往 法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茲 將 以 上 二 政 治 行 為 的 意 義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往 禮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要 分 析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往 禮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因 為 政 治 行 為 起 於 衝 突 之 後 的 權 力 運 作 行 為 , 所 以 , 我 們 有 必 要 從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的 衝 突 產 生 之 後 的 反 應 分 析 起 。 因 為 禮 治 文 化 社 會 以 和 諧 至 上 , 對 衝 突 視 為 異 象 , 故 以 化 解 衝 突 為 首 要 。

依 照 上 述 禮 治 文 化 下 可 能 的 三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方 式 , 分 別 是 第 一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是 從 價 值 與 觀 念 的 執 著 中 解 放 出 來 , 以 超 越 世 俗 之 道 為 取 向;第 二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之 道 則 是 在 差 序 格 局 中 弄 清 楚 自 己 與 對 方 之「 關 係 」及 相 對 應 之「 理 」,決 定 自 己 該 採 取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方 式;第 三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方 式 則 是 居 上 位 者 以 權 力 強 制 居 次 位 者 服 從 , 或 做 仲 裁 者 , 居 下 位 者 則 忍 讓 順 從 。

上 述 這 三 種 衝 突 的 化 解 方 式 , 均 是 在 禮 治 文 化 和 諧 至 上 的 思 維 下 所 做 出 的 和 諧 化 衝 突 化 解 方 式 , 其 目 的 是 在 維 持 禮 治 社 會 絕 對 化 的 倫 理 , 與 上 下 位 者 利 益 不 均 的 差 序 格 局 的 穩 定 性 。 所 以 , 雖 然 說 是 在 維 持 社 會 的 和 諧 性 , 也 等 說 是 在 維 持 差 序 格 局 中 有 權 者 利 益 的 穩 定 性 , 而 且 依 據 上 文 中 「 政 治 行 為 」 的 定 義 , 這 三 種 禮 治 文 化 下 的 衝 突 化 解 方 式 均 可 視 為 是 一 種 政 治 行 為 , 我 們 姑 且 命 名 為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之 政 治 行 為 」。

如 前 所 述 , 在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 成 員 之 間 常 有 人 情 網 絡 , 甚 至 血 緣 關 係 , 彼 此 之 間 遇 有 衝 突 , 以 和 為 貴 , 非 不 得 已 少 有 訴 諸 法 律 。 由 於 過 分 強 調 和 諧 , 以 致 於 對 於 既 存 的 制 度 , 即 使 是 不 合 理 的 規 則 , 也 都 要 以 委 曲 求 全 的 方 式 來 容 忍 。 彼 此 之 間 的 和 諧 化 機 制 不 外 乎 是 , 個 人 回 歸 道 德 心 的 修 維 , 或 是 扮 演 好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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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在 團 體 差 序 倫 理 格 局 中 的 角 色 , 或 是 在 上 位 者 權 力 下 順 從 。 所 以 這 時 候 的 政 治 行 為 主 要 是 有 權 者 間 的 利 益 考 量 下 的 妥 協 , 避 免 因 為 衝 突 而 破 壞 原 有 差 序 格 局 的 穩 定 , 甚 至 使 彼 此 利 益 受 損 。 所 以 , 政 治 行 為 的 目 的 最 後 是 回 復 原 來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

圖 22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的 政 治 行 為 概 念 架 構

我 們 可 把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的 政 治 行 為 」 之 概 念 圖 示 如 圖 22。

在 這 個 圖 示 中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的 政 治 行 為 」 分 別 由 「 可 能 的 衝 突 」、「 可 能 的 權 力 運 作 方 式 」 與 「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三 個 主 要 類 目 組 成。因 為 所 謂「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的 政 治 行 為 」,其 源 於 理 念 或 利 益 的 衝 突 , 而 出 於 維 護 自 身 的 利 益 , 有 權 者 乃 運 用 各 種 權 力 的 運 作 以 達 到 維 護 自 身 利 益 的 目 的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之 政 治 行 為

可 能 的 衝 突

◎ 「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

◎ 「 利 益 的 衝 突 」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權 力 者 獲 致 利 益 為 優 先

◎ 維 護 既 有 利 益 分 配 機 制

◎ 不 注 重 教 學 與 教 師 專 業 可 能 的 權 力 運 作 方 式

◎ 差 序 格 局 中 決 定 自 己 該 採 取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方 式

◎ 居 上 位 者 以 權 力 強 制 居 次 位 者 服 從 , 或 做 仲 裁 者 , 居 下 位 者 忍 讓 順 從

◎ 權 力 衡 突 者 間 , 權 力 較 小 者 易 被 忽 略 , 有 權 力 者 間 因 利 益 而 彼 此 妥 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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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往 法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雖 然 「 和 諧 至 上 的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的 政 治 行 為 」 是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發 生 衝 突 時 最 有 可 能 的 政 治 行 為 , 但 是 並 不 代 表 它 是 唯 一 可 能 發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 因 為 如 果 能 有 適 當 條 件 配 合 ,「 往 法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也 是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

1.擁 有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什 麼 是 「 往 法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的 適 當 條 件 ? 我 們 在 前 面

「 第 三 章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中 曾 提 到,「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乃 是 一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之 組 織 」。因 此,如 果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的 權 力 擁 有 者 , 如 校 長 、 主 任 等 , 他 們 能 夠 具 有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的 觀 念 , 則 他 們 在 學 校 組 織 因 為 成 員 理 念 上 或 利 益 上 產 生 衝 突 時,因 為 校 長、主 任 或 組 長,他 們 本 身 即 是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的 主 體 , 也 是 組 織 權 力 的 主 要 擁 有 者 , 如 果 他 們 本 身 即 深 以 認 可 「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 的 正 當 性 , 那 學 校 組 織 在 衝 突 時 所 產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將 很 容 易 就 往 法 治 化 運 作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將 很 容 易 水 到 渠 成 。 我 們 稱 這 種 政 治 行 為 為「 權 力 者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的 主 要 特 徵 是 , 該 政 治 行 為 的 主 導 者 是 「 執 政 」 的 行 政 人 員 , 尤 其 是 校 長 、 主 任 等 主 要 行 政 權 擁 有 者 , 因 為 他 們 本 身 即 是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的 主 導 者 , 所 以 如 果 他 們 能 念 茲 在 茲 的 以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己 任 , 則 因 為 學 生 學 習 權 乃 基 本 人 權 之 一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適 可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實 現 。 因 此 , 雖 然 「 權 力 者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也 一 樣 會 有 不 同 的 阻 礙 , 但 最 終 學 校 權 力 擁 有 者 將 會 將 之 導 向 法 治 化 , 以 實 現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

「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之 概 念 可 圖 示 如 下 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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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政 治 行 為 之 概 念 架 構

2.行 政 人 員 「 依 法 行 政 」 之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在 理 論 分 析 的 「 第 四 章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中 , 曾 很 詳 細 的 探 討 了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其 實 「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簡 單 的 說 , 即 「 依 法 行 政 」 之 意 。 而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平 時 主 要 的 權 力 運 作 , 雖 說 教 師 法 公 布 實 施 之 後 , 有 教 師 會 、 教 評 會 的 設 置 , 但 學 校 平 時 主 要 還 是 行 政 人 員 主 導 的 行 政 運 作,學 校 行 政 單 位 平 時「 承 上 啟 下 」( 承 上 級 之 命、啟 動 學 校 的 行 政 運 作 ),實 居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之 樞 紐。而 因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已 逐 漸 脫 離 以 往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的 運 作 模 式 , 學 校 相 關 的 法 令 遞 漸 公 布 實 施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已 逐 漸 有 依 法 行 政 的 依 循 。 所 以 如 果

可 能 的 衝 突

「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

◎ 「 利 益 的 衝 突 」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政 治 行 為

可 能 的 權 力 運 作 方 式

◎ 學 校 中 之 擁 有 權 力 者 中 有 具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的 教 育 理 念 者,促 成 法 治 化 的 運 作 程 序 以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 注 重 教 學 與 教 師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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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在 因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而 發 生 衝 突 時 , 這 時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政 治 行 為 , 即 可 稱 之 為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 的 主 要 特 徵 有 , 衝 突 點 相 相 關 的 行 政 人 員 將 承 受 來 自 各 方 的 壓 力 , 而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將 是 行 政 人 員 抵 抗 壓 力 的 主 要 憑 藉 , 如 果 相 關 的 行 政 人 員 能 夠 秉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立 場 , 則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也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

我 們 將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政 治 行 為 」 圖 示 如 下 圖 24:

圖 24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政 治 行 為 之 概 念 架 構

3.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由 前 面 第 五 章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可 能 的 衝 突

◎ 「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

他 權 力 者 對 法 治 理 念 認 同 的 不 同

◎ 「 利 益 的 衝 突 」: 與 其 他 有 權 力 者 因 為 依 法 行 政 與 否 有 不 同 的 利 害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政 治 行 為

可 能 的 權 力 運 作 方 式

◎ 衝 突 點 相 相 關 的 行 政 人 員 將 承 受 來 自 各 方 的 壓 力,而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將 是 行 政 人 員 抵 抗 壓 力 的 主 要 憑 藉

◎ 行 政 人 員 若 能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將 能 實 踐 法 治 化 。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可 能 顧 及 自 己 未 依 法 行 政 可 能 的 付 出 的 代 價,故 依 法 行 政 以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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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窒 礙 的 分 析 」 中 得 知 , 影 響 西 方 法 治 形 成 的 可 能 因 素 有 「 多 元 利 益 團 體 」、「 自 然 法 觀 念 」、「 宗 教 」 與 「 思 想 家 啟 迪 與 革 命 」 等 , 它 對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啟 示 是 , 如 果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具 有 這 些 有 利 法 治 形 成 的 條 件 , 則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將 比 較 可 能 形 成 法 治 化 。 這 些 條 件 當 中 又 以 「 多 元 利 益 團 體 」 為 最 有 可 能 , 因 為 , 根 據 民 國 84 年 公 布 實 施 的 教 師 法 所 成 立 的 教 師 會 、 教 評 會 , 儼 然 已 成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權 力 團 體 之 一 , 形 成 與 校 長 及 學 校 中 既 有 權 力 網 絡 抗 衡 的 多 元 權 力 之 一 。 如 果 主 其 事 者 能 有 正 確 的 理 念 和 運 作 方 式 , 不 無 可 能 如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形 成 條 件 之 一 的 「 多 元 利 益 團 體 」 般 , 將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朝 法 治 化 方 向 轉 化 。

因 此 , 吾 人 以 為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在 遇 到 組 織 成 員 因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分 配 問 題 而 產 生 衝 突 時 , 其 因 此 而 衍 生 之 政 治 行 為 除 了 上 述 往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運 作 的 政 治 行 為 外 , 不 無 可 能 產 生「 往 法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將 此 政 治 行 為 命 名 為「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這 種 政 治 行 為 的 特 徵 是,發 動 者 常 常 都 不 是 行 政 人 員 , 而 是 「 在 野 」 的 教 師 會 或 教 評 會 人 員 , 且 以 法 治 做 為 權 力 制 衡 的 手 段 , 希 望 以 法 治 做 為 彼 此 均 能 接 受 的 規 範 。

我 們 將 「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 圖 示 如 下 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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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之 概 念 架 構

前 述 第 1 點 的 「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和 第 2 點 的「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二 者 的 主 要 發 動 者 是 較 屬 於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 執 政 」 權 力 , 即 較 屬 於 學 校 行 政 體 系 的 權 力 , 而 第 3 點 的 「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 則 很 明 顯 的 較 屬 於 「 在 野 」 的 組 織 權 力 , 為 制 衡 原 有 的 組 織 權 力 而 產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 彼 此 之 間 的 性 質 有 所 差 異 。

第 四 節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模 式

我 們 由 上 節 「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政 治 行 為 」 的 討 論 , 得 出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在 遇 到 組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可 能 的 衝 突

◎ 「 理 念 不 合 的 衝 突 」

◎ 「 利 益 的 衝 突 」

權 力 運 作 的 優 先 目 的

◎ 保 障 自 己 利 益

◎ 對 抗 當 權 者

可 能 的 權 力 運 作 方 式

◎ 人 情 網 絡 權 力 關 係 因 為 衝 突 打 破 , 形 成 權 力 制 衡 力 量,或 有 非 屬 此 網 絡 之 制 衡 力 量 。

教 師 會、教 評 會 常 成 為 權 力 衡 的 多 元 權 力 之 一

法 治 常 被 做 為 權 力 制 衡 的 抗 衡 力 量,形 成 共 同 遵 守 的 規 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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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 成 員 彼 此 因 利 益 或 理 念 不 合 而 產 生 衝 突 時 , 兩 種 可 能 的 政 治 行 為 :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之 政 治 行 為 」、「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而 這 兩 種 因 衝 突 而 產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其 最 終 結 果 為 何 ? 是 又 回 到 原 來 的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 還 是 成 為 法 治 化 的 權 力 運 作 ? 這 是 我 們 這 裏 所 要 探 討 的 。 並 且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將 可 能 的 運 作 模 式 建 立 成 一 個 模 式 , 以 做 為 質 化 研 究 時 驗 證 、 擴 展 之 用 。

一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所 謂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意 指 原 為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因 發 生 衝 突 而 產 生 往 禮 治 文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 及 其 後 續 衍 生 結 果 之 一 系 列 過 程 之 謂 。

我 們 由 前 文 第 二 章 的 理 論 分 析 可 以 發 現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深 受 中 國 傳 統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呈 現 高 度 禮 治 文 化 , 承 上 述 , 這 種 高 度 禮 治 文 化 的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在 組 織 成 員 因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而 發 生 往 禮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即「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之 政 治 行 為 」,這 時 學 校 組 織 的 權 力 運 作 所 呈 現 出 的 現 象 是 , 擁 有 權 力 的 各 權 力 網 絡 間 在 和 諧 化 的 原 則 下 , 尋 求 妥 協 以 維 護 彼 此 的 利 益 。 這 種 化 解 衝 突 的 和 諧 化 方 式 即 如 前 文 所 論 述 的 , 以 秩 序 化 的 倫 理 要 求 差 序 格 局 中 的 成 員 表 現 應 有 的 態 度 和 行 為 , 在 上 位 者 並 以 權 力 迫 使 居 下 位 者 忍 讓 順 從 , 以 求 和 諧 。

當 然 , 上 述 這 種 往 禮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之 政 治 行 為 」,衝 突 將 很 快 被 化 解,而 回 復 原 來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情 形 , 當 然 也 不 可 能 衍 生 出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結 果 。 整 個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過 程 可 以 圖 26 表 示 :

圖 26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權 力 者 私 利 為 目 的 而 彼 此 妥 協 之 政 治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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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邁 向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在 因 衝 突 而 產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 除 了 上 述 往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運 作 的 政 治 行 為 外 , 也 可 能 產 生「 往 法 治 文 化 轉 化 的 政 治 行 為 」,即 所 謂 的「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 與

「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

如 前 所 述 ,「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與「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 此 二 者 均 是 較 屬 於 原 來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中 的 行 政 體 系 的 權 力 , 如 果 他 們 在 衝 突 發 生 時 能 堅 持 「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 或 是 「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的 理 念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法 治 化 將 是 水 到 渠 成 的 事。「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而 導 致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其 過 程 可 圖 示 如 圖 27。

圖 27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之 一

至 於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的 理 念 , 而 促 成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其 過 程 可 圖 示 如 圖 28。

圖 28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之 二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則 因 是 較 屬 為 對 抗 原 屬 學 校 行 政 體 系 之 權 力 , 較 屬 於 「 在 野 」 的 權 力 , 主 要 是 以 法 治 為 制 衡 手 段 , 促 使 各 權 力 網 絡 都 能 接 受 以 法 治 做 為 彼 此 的 規 範 , 不 管 其 動 機 為 何 , 其 結 果 也 是 造 成 了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整 個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過

法 治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法 治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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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可 以 圖 29 表 示 :

圖 29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之 三

三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模 式

根 據 上 述 「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與 「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的 三 種 模 式 , 我 們 可 加 以 合 併 成 為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模 式 」。 如 圖 30「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所 示 :

在 該 圖 中 , 一 個 「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因 為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 而 產 生 權 力 競 逐 時 , 這 時 候 會 呈 現 出 各 種 不 同 的 政 治 行 為 , 最 後 這 些 不 同 的 政 治 行 為 會 導 致 不 同 的 行 為 結 果 , 可 約 略 分 為 「 法 治 化 運 作 部 分 」 和 「 禮 治 文 化 運 作 部 分 」 兩 大 部 分 。 前 者 , 包 括 「 有 權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 形 成 法 治 化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形 成 法 治 化 」 與 「 權 力 制 衡 , 形 成 法 治 化 」 三 種 路 徑 , 後 者 為 「 權 力 擁 有 者 彼 此 互 利 妥 協 」 以 致 衝 突 淡 化 , 最 後 又 回 復「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除 了 上 述 這 兩 種 主 要 路 徑 可 能 外,當 然 也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衝 突 的 雙 方( 或 多 方 ),因 為 衝 突 激 烈 , 最 後 導 致 彼 此 「 關 係 斷 裂 」 的 可 能 。

我 們 以 下 即 欲 先 擇 一 國 立 高 中 職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 以 驗 證 或 擴 展 此 一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 接 著 再 選 擇 另 一 所 國 立 高 中 來 再 次 驗 證 或 擴 展 經 過 該 國 立 高 職 驗 證 或 擴 展 過 的 理 論 模 式 。

法 治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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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0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有 權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 形 成 法 治 化

權 力 制 衡 , 形 成 法 治 化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形 成 法 治 化

信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而 權 力 競 逐 關 係 斷 裂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政 治 行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權 力 擁 有 者 彼 此 互 利 妥 協 , 衝 突 淡 化

衝 突 激 化

權 力 擁 有 者 利 益 優 先 : 衝 突 :

此部分屬法治化運作的部分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此部分屬禮治文化運作的部分

數據

圖 20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概 念 架 構 圖   二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的 概 念 架 構   由 前 文 關 於 法 治 文 化 的 理 論 探 討 可 以 了 解 , 法 治 文 化 意 涵 的 相 關 類 目 有 諸 如: 憲 法 的 最 高 性、 權 力 分 立( 權 力 區 分、權 力 制 衡 )、 比 例 原 則、法 的 安 定 性 原 則( 法 的 明 確 性、法 的 可 信 賴 性 )
圖 21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概 念 架 構
圖 23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政 治 行 為 之 概 念 架 構   2.行 政 人 員 「 依 法 行 政 」 之 政 治 行 為   我 們 在 理 論 分 析 的 「 第 四 章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中 , 曾 很 詳 細 的 探 討 了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其 實 「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簡 單 的 說 , 即 「 依 法 行 政 」 之
圖 25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之 概 念 架 構   前 述 第 1 點 的 「 權 力 擁 有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之 政 治 行 為 」 和 第 2 點 的「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之 政 治 行 為 」 ,二 者 的 主 要 發 動 者 是 較 屬 於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 執 政 」 權 力 , 即 較 屬 於 學 校 行 政 體 系 的 權 力 , 而 第 3 點 的 「 權 力 制 衡 下 的 政 治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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