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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請「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準 則 及 條 件

學 校 申 請「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時,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甲 部 及 乙 部 的 申 請 準 則 及 條 件 :

甲 部

該 名 兒 童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才 可 享 有 該 津 貼 : 1.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這 是 指 於 來 港 就 學 前 曾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兒 童 , 但 不 論 其 於 何 地 出 生 及 現 居 何 處 , 例 如 在 香 港 出 生 但 就 讀 本 港 學 校 前 一 直 居 於 內 地 的 雙 非 兒 童 。 )

(a) 由 來 港 當 日 起 計 至 入 讀 學 校 首 天 , 相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抵 港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或

(b ) 倘 若 該 名 兒 童 抵 港 已 逾 一 年 , 他 / 她 在 入 讀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入 學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對 於 持 有 擔 保 書 而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對 其 在 受 審 查 期 間 入 學 沒 有 意 見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 學 校 須 在 附 表 NAC-1內 , 如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般 填 上 其 姓 名 。 學 校 填 寫 附 表 前 , 必 須 找 出 兒 童 抵 港 的 日 期 。

2. 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a) 該 名 兒 童 須 擁 有 居 港 權 , 並 符 合 資 格 入 讀 本 港 公 營 學 校 ; 及 (b ) 符 合 「 抵 港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或 「 入 學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 3. 回 流 兒 童

(a)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為 本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們 移 居 其 他 地 方 , 直 到 最 近 才 回 港 定 居 ; 及

(b ) 由 回 港 當 日 起 計 至 入 讀 學 校 首 天 , 相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 以 及 在 入 讀 學 校 之 前 三 年 未 曾 在 本 港 學 校 就 讀 。

註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於 20 22 年 8 月 31 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1/2022 號 有 關 非 本 地 兒 童 及 持 有 擔 保 書 的 兒 童 在 香 港 入 學 的 事 宜 。

(2)

乙 部

學 校 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該 名 兒 童 屬 首 次 申 領 該 津 貼 ;

2. 該 名 兒 童 入 讀 學 校 的 首 天 上 課 日 是 在 2021 年 9 月 1日 至 2022 年 8月 3 1 日 期 間 , 且 學 校 已 對 該 名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服 務 ; 及

3. 曾 就 讀 全 日 制 「 啟 動 課 程 」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不 能 申 請 該 津 貼 。

2022年 9月

(3)

填 寫 表 格 須 知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1. 學 校 必 須 填 妥 並 遞 交 以 下 表 格 , 以 申 請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 (a) 表 格 NAC (2022 ) 及

(b) 附 表 NAC-1 (用 作 申 請 2021/22 學 年 的 津 貼 ), 如 適 用 。

2. 學 校 必 須 隨 適 用 的 附 表 NAC-1 夾 附 有 關 兒 童 的 證 件 副 本 ,例 如 :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單 程 證 或 護 照 上 香 港 入 境 處 的 到 港 日 期 蓋 章 / 標 籤 副 本 和 家 長 聲 明 書 等 (視 乎 合 適 情 況 而 定 )。學 校 應 根 據 附 表 內 所 填 報 兒 童 的 次 序,把 證 件 副 本 順 序 排 列 及 加 上 編 號 。

3. 對 於 來 港 已 逾 一 年 的 兒 童 , 學 校 須 請 其 家 長 聲 明 該 名 兒 童 最 近 的 抵 港 日 期 及 他 /她 在 入 讀 申 請 津 貼 的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 並 將 聲 明 書 夾 附 在 適 用 的 附 表 NAC-1 內 。

4. 對 於 非 於 內 地 出 生 的 「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 學 校 須 請 其 家 長 聲 明 該 名 兒 童 最 近 的 抵 港 日 期、於 出 生 後 曾 於 內 地 居 住 (和 接 受 教 育,如 適 用 )及 在 入 讀 申 請 津 貼 的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 並 將 聲 明 書 夾 附 在 適 用 的 附 表 NAC-1 內 。

5. 對 於 居 於 內 地 而 於 香 港 出 生 的 跨 境 學 生 , 如 不 能 提 供 到 港 日 期 , 學 校 須 於 附 表 NAC-1 內 的 「 到 港 日 期 」 欄 位 上 填 寫 「 不 適 用 (跨 境 學 生 )」 。 而 那 些 在 中 國 內 地 岀 生 的 跨 境 學 生 , 學 校 仍 須 按 其 單 程 證 資 料 , 填 報 其 「 到 港 日 期 」 。 6. 學 校 須 於 2022 年 10 月 6 日 或 以 前 ,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 連 同 需 要 提 交 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以 郵 寄 方 式 或 派 專 人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4 樓 1424 室 教 育 局 新 來 港 兒 童 支 援 組 辦 理 。

7. 於 2 022/23 學 年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額 , 每 名 小 學 生 由 3,931 元 調 整 至 4,002 元 , 中 學 生 則 由 5,827 元 調 整 至 5,932 元 。

8. 如 對 該 津 貼 有 任 何 查 詢,請 致 電 新 來 港 兒 童 支 援 組,與 鍾 啟 榮 先 生 (28 92 6188 ) 或 崔 日 威 先 生 (2892 6189)聯 絡 。

(4)

內 地 來 港 兒 童 首 次 入 讀 學 校 統 計 調 查

9. 教 育 局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亦 會 進 行 「 內 地 來 港 兒 童 首 次 入 讀 學 校 統 計 調 查 」 , 收 集 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俗 稱 單 程 證 ) 來 港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相 關 資 料 ,其 中 包 括 (i)學 童 在 內 地 曾 修 讀 的 最 高 班 級 及 相 應 學 年,及 (ii)學 童 首 次 入 讀 本 港 學 校 的 班 級 及 首 次 在 港 入 學 日 期 等 。 為 減 輕 學 校 的 工 作 量 , 本 局 建 議 學 校 一 併 向 學 童 父 母 /監 護 人 收 集 有 關 塡 寫 附 表 NAC-1 及 該 統 計 調 查 所 需 要 的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詳 情 請 參 閱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將 於 2022 年 10 月 5 日 發 出 的 函 件 )。 如 有 任 何 關 於 該 統 計 調 查 的 查 詢,請 致 電 教 育 局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與 羅 小 姐 (3509 8452)或 鍾 小 姐 (3509 8443)聯 絡 。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10. 另 外 , 教 育 局 在 每 個 學 年 初 亦 會 通 過 電 子 方 式 (即 「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或 「 電 子 表 格 」 ) 收 集 有 關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的 學 生 資 料 。 對 於 所 有 以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的 學 生,學 校 必 須 填 報 他 們 由 內 地 抵 港 的 日 期。有 關 詳 情,請 參 閱「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及 教 育 局 於 2022 年 8 月 26 日 就「 2022/23 學 年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發 出 的 函 件 。

2022年 9月

(5)

津 貼 網 頁

表 格 NAC (2022)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申 請 摘 要 及 預 支 津 貼

1. 按 2021/22 學 年 實 際 入 讀 的 有 關 學 童 人 數 申 請 該 津 貼

於 2021/22 學 年 共 名 有 關 學 童 入 讀 本 校 , 本 人 為 這 些 學 生 申 請 該 津 貼。本 人 謹 盡 己 所 知,特 此 證 明,夾 附 的 申 請 書 所 提 供 及 填 報 的 資 料 均 真 實 無 訛,同 時,本 校 已 為 附 表‘NAC-1’上 所 列 的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服 務。

2. 申 請 2022/23 學 年 的預 支津 貼

本 人 申 請 將 於 2022/23 學 年 發 放 的 預 支「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本 校 預 計 2022 年 9 月 1 日 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期 間 , 將 有 約 名 有 關 學 童 入 讀 。

3. 本 校 資 料 如 下 :

學校名稱:

學校編號 學校位置

0 0 0 教學 2-小學 授課 1- AM

標識 程度 3-中學 時間 2- PM

3- WD

校 監 簽 署# : 校 監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日 期 :

# 如 申 請 來 自 官 立 學 校 , 此 表 格 可 由 校 長 簽 署 。

學校 印章

(6)

(a) (b)

(c) (d) (e)

(f) 入讀資料 Admission Information

(g)

到港日期(以單程證或護照上入境處蓋印為準) Date of Arrival in H.K.(Refer to the Immigration Dept’s date chop on the One-way Permit or the Passport)

註: 屬香港出生的跨境學生,請填「不 適 用 ( 跨 境 學 生 ) 」

Note: For cross-boundary student born in Hong Kong, please fill in ”Not Applicable (CBS)”

(h) 香港出 生請加

Please put a  for HK- born student

(i) 跨境學 生請加

Please put a 

for cross- boundary

student NCS Returnee

號數 學生編號 Plea

se fill in Please fill in

學生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入讀 首天上課日期

No. Student Reference Number Name of Student Sex Date of Birth 班級

First Day of Attending Applicant School

日 月 年

(STRN) 日/月/年

Level Admitted

Day Month Year

N R 英文 (English) 中文 (Chinese) M/F DD/MM/YY D D M M Y Y Y Y

此表格供填寫十名學生資料,請填滿後才另開新頁。

This form is for entering particulars of ten students. It must be completely filled up before a new page is used.

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聯絡人姓名及職位 Name and Post of Contact Person of School 電話號碼 Telephone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 Fax No. _______________

限閱文件 / RESTRICTED 限閱文件 / RESTRICTED

申請校本支援計劃津貼」 (2021/22 學年)

Application for the School-Based Support Scheme Grant (2021/22 school year)

附表

Appendix

NAC-1

第___頁,共___頁 Page of

學校編號 學校位置標識

0 0 0 授課時間 1-上午校 AM

School No. Location ID Session 2-下午校 PM

3-全日制 WD

須填報 2021/22 學年所有兒童資料,包括曾申請預支津貼的兒童,但不 包括曾就讀全日制「啟動課程」的兒童。All information on children of the 2021/22 school year including those for whom the school has applied for the advance payment should be entered, but excluding those who have attended the full-time Initiation Programme.

(7)

「校本支援計劃津貼」申請摘要及預支津貼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及附表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審核資格及查證就新來港兒童校本支援計劃津貼的申請;

(b) 就上文(a)項所述申請的處理、核實、審核資格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以及 (d)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

2. 你必須按本表格及附表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及附表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及附表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向助理教育主任(學位安排及支援)31 提出(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胡忠大廈 14 樓 1424 室或電

郵:[email protected])。

School-Based Support Scheme (SBSS) Grant Summary of Application and Advance Payment -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tatement

Purpose of Collection

1. The personal data provided by you in this form and appendix will be used by the EDB for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purposes:

(a) Activities relating to the processing, authentication, assessment on eligibility and counter-checking of the application for School-Based Support Scheme Grant for Newly Arrived Children;

(b) Activities relating to matching of the personal data with the database of other relevant Government bureaux / departm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cessing, authentication, assessment on eligibility and counter- checking of the application mentioned in (a) above;

(c) Activities relating to matching of the personal data within the database of EDB for purposes of verifying / updating records of the EDB; and (d) Activities relating to compilation of statistics, research and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2. The provision of personal data required by this form and appendix and during the processing of this form and appendix is obligatory. In the event that you do not provide those personal data, we may not be able to handle or further process the application.

Classes of Transferees

3. The personal data you provide will be made available to persons working in EDB. Apart from this, they may be transferred or disclosed to the parties or in the circumstances listed below:- (a) other Government bureaux and departments for the purpose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1 above;

(b) the school to which the form and appendix relate for the purpose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1 above;

(c) where you have given your prescribed consent to such disclosure; and

(d) where such disclosure is authorised or required under the law or court order applicable to Hong Kong.

Access to Personal Data

4.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access to and correction of your personal data held by EDB. Request for access to or correction of personal data should be made in writing to Assistant Education Officer (Placement and Support)31 at Room 1424, 14/F, Wu Chung House, 213 Queen’s Road East, Wanchai, Hong Kong or email to [email protected].

(8)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行 政 安 排 I. 用 途

1. 學 校 應 均 衡 使 用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 以 確 保 在 適 應 上 有 困 難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均 有 機 會 得 到 支 援 服 務。

2. 學 校 必 須 將 :

(a)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津 貼 額 用 作 以 下 活 動 : (i) 幫 助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學 習 英 語 ; 及

(ii ) 幫 助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學 習 中 文 及 /或 英 語 。

(b)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津 貼 額 用 作 幫 助 培 養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的 個 人 發 展 及 社 會 適 應 。

3. 學 校 務 請 盡 早 為 兒 童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以 下 僅 為 建 議 項 目 , 以 作 參 考 : (a) 開 設 補 習 班

(i) 學 校 可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安 排 免 費 的 課 餘 補 習 班 。

(ii ) 學 校 應 聘 用 合 資 格 教 師 ( 例 如 : 具 師 資 訓 練 / 本 地 認 可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者 )。學 校 可 參 照 市 場 的 薪 酬 額 或 公 營 學 校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以 時 薪 調 整 計 算 , 自 行 釐 定 補 習 班 兼 職 教 師 的 時 薪 。

(iii ) 各 兼 職 教 師 的 薪 酬 和 工 作 時 數 , 必 須 詳 列 於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開 支 帳 目 內 。

(iv) 學 校 必 須 保 存 補 習 班 的 記 錄 (例 如 : 點 名 冊 ), 以 供 查 閱 。 (b) 籌 辦 迎 新 活 動 / 輔 導 課 程 / 課 外 活 動 / 探 訪 活 動 等 。

(c)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服 務 所 需 的 其 他 一 切 開 支 (食 物 和 飲 料 除 外 )。

4. 學 校 使 用「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聘 請 職 員 或 進 行 採 購 服 務 時,必 須 遵 照 現 行 的 有 關 規 則、規 例 及 符 合 法 定 要 求,避 免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詳 情,學 校 可 參 閱 以 下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聘 任

(9)

II. 會 計 安 排

學 校 須 遵 從 以 下 的 會 計 安 排 : 官 立 學 校

1. 會 計 安 排:官 立 學 校 須 把 支 出 記 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新 來 港 兒 童 」的 會 計 帳 目。有 關 購 置 物 品 或 聘 用 服 務、付 款 及 發 還 人 員 墊 支 的 費 用 等 事 宜,應 按 照 現 行 的《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 政 府 的《 財 務 及 會 計 規 例 》、常 務 會 計 指 令 及 政 府 /本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通 函 及 規 則 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官 立 學 校 如 以 是 項 津 貼 聘 用 僱 員 ,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有 關 僱 用 外 間 服 務 及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規 則 及 規 例。有 關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方 面,學 校 務 須 注 意 教 育 局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章 )作 為 僱 主 的 法 定 責 任 , 並 遵 照 教 育 局 所 訂 的 程 序 , 安 排 有 關 員 工 加 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2. 津 貼 範 疇:「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為「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 下 其 中 一 個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只 適 用 於 情 況 特 殊 的 選 定 學 校。

3. 保 留 剩 餘 津 貼:「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是「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的 一 項 撥 款。官 立 學 校 可 保 留 累 積 盈 餘 的 結 餘,但 保 留 款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獲 發 的「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12個 月 的 款 額,如 超 逾 12個 月 津 貼 額 便 會 予 以 取 消 。

4. 赤 字 : 官 立 學 校 是 不 允 許 有 赤 字 的 。

5. 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首 七 個 月 (九 月 至 三 月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分 配 /調 整 給 官 立 學 校 , 而 餘 下 五 個 月 的 津 貼 將 於 該 學 年 的 四 月 發 放 。

資 助 學 校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1. 會 計 安 排:所 有 資 助 學 校、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須 留 意 領 取 津 貼 的 學 校 須 另 行 開 立 一 個「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帳 」,以 妥 善 記 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收 支 項 目。學 校 應 遵 照 載 於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2013號 就 採 購 程 序 的 有 關 規 則 及 規 例。學 校 如 以 是 項 津 貼 聘 用 僱 員,當 中 所 涉 及 的 支 出,如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及 其 他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福 利,將 由 是 項 津 貼 支 付。教 育 局 稍 後 會 向 資 助 、 按 位 津 貼 及 直 資 學 校 發 出 通 函 /函 件 , 提 供 有 關 上 述 帳 目 的 建 議 報 表,要 求 學 校 呈 交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直 資 學 校 應 把 該 帳 目 報 表 呈 交 教 育 局 管 理 會 計 組 , 而 資 助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則 應 按 照 教 育 局 稍 後 發 出 的 通 函 /函 件 內 所 載 的 格 式 , 向 學 校 核 數 組 呈 交 該 報 表 。

2. 保 留 剩 餘 津 貼: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留 意,「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是「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特 殊 範 疇 內 的 一 項 撥 款。 學 校 必 須 運 用「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撥 款 作 指 定 用 途。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校

(10)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已 納 入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內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累 積 盈 餘 的 結 餘 (預 留 作 為 員 工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承 擔 額 的 款 項 不 計 算 在 內 )如 超 逾 現 行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12 個 月 津 貼 額 ,便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 學 校 須 遵 照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34/2022號 內 的 安 排 處 理 。 儘 管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並 不 適 用 於 按 位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 但 這 類 學 校 亦 可 與 資 助 學 校 一 樣 , 保 留 最 高 達 12個 月 津 貼 額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撥 款 作 餘 款,如 超 逾 12個 月 津 貼 額 便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

3. 赤 字:如 有 赤 字,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則 可 由「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一 般 範 疇 內 的 盈 餘 填 補,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學 校 應 確 保「 擴 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總 支 出 不 會 超 逾 其 撥 款 額,並 盡 量 避 免 出 現 赤 字。

如 學 校 在「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仍 有 未 解 決 的 赤 字 , 需 由 學 校 本 身 的 資 金 承 擔 。 學 校 應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34/2022號 內 有 關 如 何 處 理 赤 字 安 排 。 而 按 位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可 由 學 校 的 非 政 府 經 費 填 補 , 不 得 記 入 政 府 津 貼 帳 內 。

4. 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通 常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發 放 /調 整 給 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直 資 學 校。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現 已 納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之 下,是 那 些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 之 一,而「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通 常 會 於 九 月、十 一 月、二 月 及 五 月 按 季 發 放。 由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之 前 難 以 確 定「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撥 款 額,因 此,教 育 局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二 月,向 合 資 格 領 取「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資 助 學 校,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撥 款 額 的 75%, 餘 下 的 25%則 會 於 同 一 學 年 的 五 月 發 放。剛 過 去 學 年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全 數 調 整 額 會 於 每 年 二 月 處 理。

III. 報 告

學 校 須 於 學 校 周 年 報 告 書 內 匯 報 運 用 該 津 貼 改 善 新 來 港 兒 童 在 學 習 及 適 應 方 面 的 成 效 。

IV. 參 考 資 料

政 府 的 效 率 促 進 辦 公 室 已 出 版 《 受 資 助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 (第 二 版 )(《 指 引 》)。學 校 可 參 考《 指 引 》,制 訂 有 效 管 治 措 施,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

《 指 引 》 可 於 效 率 促 進 辦 公 室 網 頁 下 載

(https://www.effo.gov.hk/tc/reference/publication.html)。

2022年 9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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