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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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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

行政委託甄選須知

一、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8-1 條第 2 項、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甄選。

二、 委託標的:

(一)委託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以下簡稱本案)。

(二)本案所稱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係指由俄羅斯於 111 年或 112 年所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三、 委託機關

(一)委託機關:勞動部。

(二)本案委託機關之甄選、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以下簡稱技檢中心)執行,地址:408204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95700 分機 510。

四、 經費預算:

(一)本案委託經費預算為新臺幣 2,310 萬元整,擴充金額為 350 萬元整,總計金額 為 2,660 萬元整。

(二)若本案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減,得改以調整或刪減後之額度為上限,並經雙方 協商同意,修正行政委託契約後辦理之。

(三)若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因故調整辦理時程,致技檢中心配合調整出 國期程,本案將依技檢中心通知變更行政委託契約履約執行期間及內容,如競 賽調整延後至111 年 8 月之後或112 年度舉辦,技檢中心將通知受託廠商調整履 約期間,並辦理契約變更事宜;惟如競賽調整至 113(含)年以後舉辦,則由技檢 中心通知終止本案,受託廠商已執行之事項,除依約按實給付,若有因此所受 之損害,技檢中心將予以補償,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四)如有下列情形,本案立即終止,受託廠商已執行之事項,除依約按實給付外,

並補償受託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1. 本案預算若遭立法院刪除或未獲審議通過。

2. 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因故取消。

五、 本案辦理事項不允許2 家以上廠商共同參與甄選。

六、 參與甄選廠商對甄選須知之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委託機關(地址如第三點所 列)請求釋疑,其期限自公告日起 14 日內截止。

七、 委託機關答覆參與甄選廠商疑義之方式及期限:公告截止期限前 1 日以書面答覆之。

(2)

2

八、 本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九、 參與甄選文件有效期限:自送件起至甄選後 60 日止。如委託機關無法於前開有限期 內完成甄選作業,得於必要時洽請參與甄選廠商延長甄選文件之有效期。

十、 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參與甄選廠商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參與甄選廠商資格 應檢附證明文件

1.依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 人、社團法人、法人團體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 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參與甄選廠商得以列印公開 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IAF(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 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 聯合會組織之有效會員

IAF(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組織會員證明。

3.參與甄選廠商信用之證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送件日之前半 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

4.參與甄選廠商納稅之證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參與甄選廠商未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 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無須納稅 者,須出具稅捐機關免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 參與甄選廠商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資格文件外,並須依需求書及甄選相關資料提 送下列資料,如有欠缺任一文件,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甄選。

1. 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詳第 20 頁)。

2. 參加甄選廠商授權書(格式如第

55

頁)。

3. 參加甄選廠商聲明書(格式如第

56-57

頁)。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

(3)

3

表、B 表】(格式如第

58-61

頁)。

十一、參與甄選廠商應遞送工作計畫建議書份數:A4 格式 1 式 15 份。另參與甄選廠商製 作工作計畫建議書等簽約前所花費之成本,由參與甄選廠商自行負擔。

十二、甄選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十三、參與甄選文件送達方式:

(一)參與甄選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甄選須知第十項規定(內容詳如2 頁)應檢附之資料,將其密封後投遞,封套外部須書明參與甄選廠商名稱、

地址及委託標的(信封上請註明:勞動部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 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行政委託)。

(二)參與甄選廠商所提供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涉及未受託廠商參與甄選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 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

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三)甄選文件須於公告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含快遞)寄達或專人方式送達至下 列收件地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408204 臺中 市南屯區黎明路2 段 501 號 6 樓。

十四、甄選分段方式:本案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甄選工 作,其甄選分為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審查訂於民國111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上 午 10 時於技檢中心 702 會議室辦理,參與甄選廠商不受 3 家以上之限制,委託 機關當場將各參與甄選廠商所送甄選文件密封套拆封,並進行參與甄選廠商之資 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由委託機關通知不得參與第 2 階段甄選。凡經資格審 查合格之廠商,由委託機關通知參與第2 階段甄選。

(二)第二階段:採書面和簡報合併舉行方式辦理。

1.簡報順序決定:於資格審查時,由主持資格審查會議主持人抽籤決定之。

2.經委託機關通知參加甄選之廠商,應就其所提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由工作計 畫建議書中,列出之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作 15 分鐘簡報(於第 10 分鐘按鈴 1 聲提 醒,第 15 分鐘按鈴 2 聲提醒),參加簡報之每一參與甄選廠商最多 3 人,並回答 甄選委員所提各項問題,參與甄選廠商回答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甄選主持人要 求終止回答時應即停止【未參加簡報之廠商,甄選評分表中簡報內容及答詢項以 0 分計算,但不影響甄選文件有效性】,有關甄選會議日期及地點,由委託機關 另訂之。

十五、 甄選決定方式:本案適用行政程序法並參考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辦理。

(一)本案甄選委員會成立後,將於技檢中心網站公開甄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

(4)

4

於委託機關公開前予以保密,參與甄選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二)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與簡報說明(簡報不得更改 投件內容,另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不納入甄選),依甄選評分表之甄選項目及 配分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甄選廠商之平均總評分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數,小數點以下第 3 位四捨五入),未達 70 分者,不得 作為受託對象。

(三)每位甄選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甄選分 數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序位最 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廠商有二家以上,均得為決定對象時,擇配分最高之選 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如仍相同時,擇配分第二高之甄選 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以此類推,逐項評比至配分最低之 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如仍相同者,由出席甄選委員 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

(四)另於甄選時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同意,如經決定之第一名受託廠商因故 無法接受委託時,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第二名以後參與甄選廠商,得依 序遞補為受託廠商。

十六、甄選標準:

甄選項目及評分如甄選須知-附件 2。

十七、簽約

(一)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應於函知甄選結果後 20 日內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簽約 者,以棄權論。

(二) 行政委託契約書由經決定之受託廠商製作,所花費之成本,由受託廠商自行負 擔。

(三) 簽約前如發現受託廠商有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委託機關有權立即撤銷其簽 約資格。

(四)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於簽約前,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並依經 雙方同意修正意見後,轉為工作計畫書。

(五)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所提創新措施,須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執 行。

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一) 按行政委託契約總金額之 5%計算,簽約時一併繳納至機關。

(二)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 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5)

5

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 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 受託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履約保證金者,委託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 委託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四)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1.

繳納處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 號 6 樓,秘書室(出納)。

2.

金融機構帳號: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匯款帳號:079036010198,戶名:就業安 定基金-技能檢定中心 417 專戶。(本專戶無法以 ATM 轉帳,請廠商至金融機 構臨櫃匯款。匯款單請詳細註明甄選案名稱。)

十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一)自簽約日起至受託廠商全部如期履約及辦理經費核銷後,並於最後一期履約驗 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由機關無息發還廠商。

(二)受託廠商採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 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限 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受託廠商以銀行開立 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 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2 年。受託廠商應於有 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受託廠商未能依行政委託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受託廠商之事由致 無法於有效期限內完成履約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時間延長之。

二十、受託廠商履約爭議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一、 受理受託廠商異議之機關、地址及電話同委託機關。

二十二、 付款條款:依契約書第七條所訂付款條款。

二十三、 受託廠商辦理本案各項採購作業,如符合政府採購法適用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如非屬前開適用對象之單位,得依公平、公開採購之精神,參 考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如有廠商違約金收入,應如數繳還委託機關。

二十四、 為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敏公務資訊外洩,造成資通安全危害 之風險,本案履約過程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碟、軟體及服務)資通 訊產品定義說明如下:

(一) 軟體:資通軟體或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

APP 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6)

6

(二) 硬體: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

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三) 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二十五、 本案甄選文件包括:

(一)甄選須知

(二)需求書及附件

(三)行政委託契約書(含保密同意書)

(四)參加甄選廠商授權書

(五)參加甄選廠商聲明書(含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十六、 受理廠商檢舉之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 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廠商如發現有涉及不法情事,請以書面向技檢中心政風人員提出檢舉,電 話:04-22595700 分機 620、電子信箱:gmjljy1106@wda.gov.tw;地址:臺中市南 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或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政風室提出檢舉,電話:

02-89956072,傳真:02-89956073,信箱:新莊副都心郵局第 57-33 號信箱,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8 樓。

( 二 ) 勞 動 部 肅 貪 檢 舉 電 話 :02-85902880 , 傳 真 :02-85902874 , 電 子 信 箱 : ethics@mol.gov.tw。

(三)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電話:04-23038888,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525 號,信箱:臺中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二十七、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 02-2381-1234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二十八、 本甄選須知未載明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九、 其他事項:

(一) 請參照勞動部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需求 書及行政委託契約書辦理。

(二)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行政委託契約(含新增項 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經費需求表之金額、履約 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行政委託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7)

7

勞動部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

行政委託案經費需求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合計 說明

一、擔任我國與國際組織、本屆大會聯繫協調窗口

(一)行政支援人員

由乙方視實際工作量,於原先工作 計畫書內所列人員名單之外,可另 安排國內行政支援人員至多 2 人,

並視支援人員性質,依下列類別覈 實支給酬勞費:

(一) 部分工時人員:依每小時基本 工資乘以實際工作時數支給,並 配合該年度基本時薪進行調漲。

(二) 全時人員:每月薪資 36,000 元。

(二)加班費

加班費按實際薪資標準、加班事 實與勞基法相關規定覈實支給

(每人/月 上限 20 小時)

(三)勞健保及勞退

雇主負擔費用

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員工退休 金提撥及健保費、二代健保雇主 補充保費等,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郵電費 覈實核銷。

(五)文具及資料印

刷費 覈實核銷。

(六)差旅費 覈實核銷。

二、辦理代表團報名參賽事宜 報名費 107

依大會收費標準及第 10 屆展能節 代表團成員人數,並核實報銷經 費。

三、規劃代表團行程 ( 一 ) 機 票 費 ( 商 務

艙) 3 (一) 機票包括兵險、兩地機場

稅、燃料稅、運雜費、運送工 具箱等費用。

(二) 依代表團實際人數及配合大 會期程安排,訂購機票,並核 實報銷經費。

( 二 ) 機 票 費 ( 經 濟

艙) 90

(三)住宿費 人/

US$320×70%×

30=NT$6,720

(一) 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住宿費每天單價暫 以莫斯科日支數額 320 美元 之 70%估算。

(二) 目前預估住宿人數 93 人,並 依實際出國人數及大會期程 安排預訂住宿天數及數量,並 核實報銷經費。

甄選須知-附件 1

(8)

8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合計 說明

(

)

餐費

早餐 人次 US$320×4%×

30=NT$384

(一) 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早、中、晚餐暫 分別以莫斯科日支數額 320 美元之 4%、8%、8%估算。

(二) 餐數暫估算如下,屆時依實 際人員數量及大會期程安排 用餐,並核實報銷經費:

1. 早餐:預估 93 人。

2. 午餐及晚餐:預估 107 人。

午 晚

人次 US$320×8%×

30=NT$768

(五)國外巴士承租

車次

(一) 國外競賽期間接送,車次數 量依實際行程彈性調整,並 核實核實報銷經費。

(二) 包括隨身行李托運、過路 費、乘客保險等。

(六)國外復康巴士

承租費 車次

(一) 國外競賽期間接送,車次數 量依實際行程彈性調整,並 核實核實報銷經費。

(二) 包括隨身行李托運、過路 費、乘客保險等

(七)出國手續費、保 險費及當地通 訊聯繫工具費

93

代表團員出國手續(包括護照及 簽證等)、因公出國綜合保險及當 地通訊聯繫工具(如 sim 卡),屆 時依實際人數及費用核實報銷經 費。

(八)參訪行程 93 屆時依實際需求安排,並核實報

銷經費。

(九)國內巴士承租

8 車次 屆時依實際需求安排,並核實報

銷經費。

(十)國內復康巴士

承租費 2 車次 屆時依實際需求安排,並核實報

銷經費。

(

十一

)

工作人員費用

隨團領隊酬

勞費 3 屆時依實際需求安排,並核實報

銷經費。

裁判長酬勞

135 人次

(一) 出國期間依勞動部辦理技能 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 表,競賽前參加會議及裁判 人員講習、競賽前參與競賽 準備作業、競賽當日評分及 爭議處理等事宜,支給每日 酬勞費 3,000 元。

(二) 預估支給 27 位裁判長酬勞 費,屆時依大會行程安排核 實報銷經費。

手語翻譯人

員酬勞費 120 人次 (一) 參照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 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提

(9)

9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合計 說明

供手語翻譯服務每日酬勞費 2,250 元。

(二) 預估支給手語翻譯人員 10 人,出國期間(含搭機時間) 酬勞費,屆時依出國時程核 實報銷經費。

國內出發外 語翻譯人員 酬勞費

10 人次

(一) 國內出發外語翻譯人員 2 人,於出國期間(不含搭機時 間)按照工作安排日程,依勞 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 支付費用標準表,支給每日 酬勞費 2,250 元。

(二) 預估支給 2 位外語翻譯人 員,出國期間(不含搭機時 間)酬勞費,屆時依出國時程 核實報銷經費。

國外當地外 語翻譯人員 酬勞費

28 人次

國外當地外語翻譯人員 14 人,預 估依當地酬勞標準支給 2 日酬勞 費,實際支給日數屆時依大會競 賽日程而訂,並核實報銷經費。

照顧服務人

員酬勞費 12 人次

照顧服務人員 1 人,預估支給出 國期間(含搭機期間),依基本時 薪支給酬勞費,每日支給上限 10 小時,並依出國期程調整支給日 數並核實報銷經費。

醫護人員酬

勞費 24 人次

醫護人員 2 人,預估支給出國期 間(含搭機期間)每日酬勞費,並 依出國期程調整支給日數並核實 報銷經費。

(十二)醫藥箱

( )

十三返國檢疫隔離 檢疫隔離費用 1 急救保健品。

(特任級) 人次

(一) 依據行政院 110 年 3 月 9 日 院授主預字第 1100100653 號 函,每日檢疫隔離費用特任 級人員上限 2,800 元、簡任 級以下人員上限 2,400 元。

(二) 檢疫隔離人數暫估特任級 1 人、簡任級以下人員 92 人,

屆時依代表團實際成員安 排,並核實核銷。

(三) 檢疫隔離費用包括早午晚餐 及住宿費用。

檢疫隔離費用

(簡任級) 人次

(10)

10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合計 說明

機場至檢疫旅 館交通費及雜

人次

屆時依實際需求安排,並核實報 銷經費。

四、辦理臺灣展覽館佈置及展出事宜 台 灣 展覽 館佈 置

及展出費用 1

包含場地及設備租借、主視覺設 計、背板、會場佈置、展出及輪 值人員服裝等費用。

五、行政管理費

行政管理費用 1

(一) 本項目預算編列以第一-四 項費用總合計 9%編列為上 限。

(二) 實際核銷金額依第一-四項 實際支用總合計 9%為上限。

總計 總經費上限 2,310 萬元。

說明:

1.匯率暫以新臺幣:美金=30:1 概估。

2.行政管理費包括項目:

(1) 代表我國出席大會各項會議。

(2) 大會各職類訊息之蒐集、翻譯及傳達。

(3) 彙整各職類相關問題轉請大會解答。

(4) 處理與大會各項聯繫協調事宜。

(5) 擔任我國與國際組織、本屆大會聯繫協調窗口。

(6) 協助代表團參加開閉幕及頒獎典禮。

(7) 出國前講習活動或與本案相關事項,應與甲方委託之其他執行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以使該等工 作得以順利進行。

(8) 製作本屆競賽成果報告。

(9) 協助處理國內或出國期間臨時或緊急事項。

3.酬勞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用核銷,應依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及國內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惟若本案有另外規定或因情況特殊經委託機關同意,得不受前 述規定之限制。

4.本案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薪 資等級應覈實申報外,並應依繳費規定期限內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費用 及手續均由受託廠商負責。

5.上列各工作項目之相關費用,請依實際執行情形覈實支付,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附支出憑證明細表、

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且支出憑證請確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如有經費剩餘,應全部繳還技檢中心。

6.本案經費為經常性支出,依規定不得用於購買單價 1 萬元以上之設備或物品。

7.各項經費應依歸屬及支用年度辦理核銷,不可跨年度支用核銷(例如:111 年支出費用不可於 112 年核銷)。

(11)

11

甄選須知-附件 1 之附表 1

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一、競賽試題命製工作酬勞費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一)試題命製酬勞

1. 競賽日數三日(含)以上:每題四千七 百元,每站一千二百元,每項七百元。

2. 競賽日數二日:每題三千二百五十 元,每站一千零五十元,每項六百五 十元。

3. 競賽日數一日:每題一千八百元,每 站九百元,每項六百元。

1. 競賽職類依其特性命製試題為 分題、站或項。

2. 各類技能競賽依據競賽日數適 用支付試題命製酬勞費。

(二)繪圖費 A4 每張四百元,

A3 每張八百元。

技能競賽試題另行繪製之工作圖費。

(三)試題試作酬勞

競賽試題完稿前之試作工資, 以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每小 時基本工資( 以下簡稱每小時基本工 資) 計,並以各類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 間一點五倍為限。

1. 試題完稿前安排人員參與試作 之酬勞費。

2. 各類技能競賽,包含全國技能競 賽、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 者技能競賽及其他為特定目的所 舉辦之技能競賽等。

二、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一)競賽工作人員 酬勞費

1.

全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半 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四。

2.

延長作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支 付。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加給三分之 二支付。每日延長作業時間以四小 時為限。

本項目人員包括:

1.

競賽作業工作人員:負責籌備階 段、競賽當日及競賽後,各任務 編組之工作人員辦理有關競賽 場之規劃、布置、機具之洽借、材料 之採購、選手、裁判等人員食宿之安排、

經費核銷、維護競賽安全及交通秩 序等。

2.

競賽場地管理人員:負責籌備階 段、競賽當日及競賽後,競賽場地 機具之檢修、安裝、材料之準備、保管、

密封、選手競賽崗位之規劃、整理等。

3.

競賽服務人員:競賽當日及前、後 各一日負責對選手與裁判等人員 之各項服務,如負責場地接待、導 覽、材料之搬運、場地清理及美容職類 之人體模特兒等。

(二)裁判長競賽監 評酬勞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元。 競賽當日裁判長主持各項會議、會議 資料整理、監場及評

分費用。

(三)裁判人員競賽 監評酬勞費

全日二千五百元,半日一千二百五十 元。

競賽當日裁判人員參加會議監場及 評分費用。

(12)

12

(四)裁判助理酬勞

全日一千八百元,半日九百元。 競賽當日協助裁判競賽資料、

材料整理及分數統計等行政庶務。

(五)專業人員酬勞

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一千一百 二十五元。

1. 技術顧問:競賽當日提供技術意 見、故障點設置及維護機具設備 等。

2. 手語翻譯人員:聽障選手競賽試 題及疑義等翻譯工作。

3. 標準化病人:健康照顧職類選手 施作時,提供專業

配合。

(六)競賽場主任酬 勞費

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 競賽當日負責督導該競賽場 地工作之競賽場主任酬勞費。

(七)競賽場副主任 酬勞費

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 競賽當日負責統籌該競賽場地工作 之競賽場副主任酬勞費。

(八)籌備諮詢酬勞

每次二千五百元,每月支領總額以一萬 元為限。

舉辦 國手培訓及各 種競賽命 題、成 績確認、檢討會或其他與 競賽相關籌 備 、 研 商 會 議 時 , 提 供 辦 理 事 項 之諮 詢意見。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一)裁判長競賽 酬勞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元。 競 賽 前 參 加 會 議 及 裁 判 人 員 講 習、競賽前參與競賽準備作業、競賽當 日評分及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專業人員酬 勞費

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一千一百二 十五元。

1. 指導老師:競賽前指導國手準備 作業及競賽當日襄助選手管理等 事宜。

2. 翻譯人員:競賽前參加翻譯人員 講 習 、 協 助 裁 判 長 翻 譯 競 賽 試 題、協助國手競賽準備作業及競 賽當日協助釐清疑義等事宜。

備註:

一、辦理技能競賽或國手加強訓練之各項工作人員如有交通及住宿需求者,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 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經核定出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之裁判長、指導老師及翻譯 人員,出國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領酬勞費者,不得支給零用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三、其他競賽及培訓國手相關費用支出,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標準支付。

四、本表支付標準以新臺幣為單位。

(13)

13

甄選須知-附件 1 之附表 2

辦理技能競賽國內出差旅費報支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路程 公里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14 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未滿5 公里 交通費 不得報支

5 公里以上

未滿60 公里 交通費 覈實報支

60 公里以上

交通費 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需性者】

1.有統一發票或收據:檢據覈實報支,最高上限 2,000 元。

2.無收據:不得報支。

1.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26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80102859 號函修正之「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與相關規定及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修訂。

2.交通費報支如搭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 證明文件。

3.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 票價報支。

4.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5.出差往返含行程,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6.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14)

14

勞動部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

行政委託甄選評分表

日期: 年 月 日 甄選委員代號:

.....................彌封線....................

備註: 一、甄選委員對參與甄選廠商所評總分之平均未達70 分者,該廠商不得做為優勝廠商。

二、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 條規定,不同委員之甄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 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會依前述規定

,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甄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甄選結果,重計甄選結果。

(三)廢棄原甄選結果,重行提出甄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

甄選委員簽名:

(簽名後請自行彌封)評分完畢後請向上對折至虛線處黏貼密封。

甄選項目 評審內容 配分 得分

廠商1 廠商 2 一、 履約能力

廠商簡介、組織架構

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之學經歷、人員規劃及年資

財務狀況 25

二、 執行策略及 方式

專案執行策略與管理方法

需求工作時程控管

保密措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必要措施

30

三、 經費之合理

性及完整性 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費用計算合理性及完整性 20

四、 簡報內容及 答詢

說明內容之完整性

對於工作計畫內容之瞭解度

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表達內容之流暢

12

五、 創意加值 附加提供服務說明(於需求及現有服務外,所提供更優質 之軟硬體服務內容),其內容以與委託標的有關者為限

其他創新之想法及功能 7

六、 企業社會責 任(CSR)指

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2

2.於甄選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甄選案之員工 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2 3.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1

4.辦理綠色採購 1

100

評選委員意見:

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且無「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一所規定之情事。

甄選須知-附件 2

(15)

15

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項目說明事項、證明文件及給分標準如下:

一、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說明事項:(1)普遍性加薪,係指事業單位 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2)配合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 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證明文件:(1)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 加薪文件。(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非屬證明文件。

給分標準:加薪幅度4%以上者,得分 2 分;加薪幅度 2%以上未達 4%者,得分 1 分;加薪幅度未 2%者,得分 0.5 分。

二、於甄選文件載明於後續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甄選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 至少新台幣(下同

3 萬元以上。

說明事項:給予全職從事本甄選案之員工薪資,係指該等員工之平均薪資,包括獎金及額外津貼。

證明文件:工資清冊、投標文件內載有人員薪資之報價清單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薪資文件

給分標準:員工薪資須3 萬元以上,並依提供員工薪資之高低,給予 0~2 分。

三、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說明事項: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如育嬰假或侍親假)、友善性別(含多元性別)、友善族群

、友善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 作安排措施(如因家庭照顧或健康因素,提供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地點或內容等)。

證明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員工性別人數及比率文件、進 用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人數及比率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給分標準:依提供相關措施項目之數量多寡及內容優劣,給予0~1 分。

四、 辦理綠色採購

說明事項:廠商採購綠色產品於環保署「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完成申報綠色採購。

證明文件:最近一年度於環保署「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下載之「綠色採購金額證明 文件」

給分標準:最近一年度綠色採購申報金額達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者,給予 1 分;未達 40 萬元者,

依申報金額與 40 萬元之比率給分(計算至小數點第 1 位,小數點第 2 位四捨五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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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理「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

行政委託需求書 壹、計畫緣起

依據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簡稱 IAF)規定,需由該會會員代表 辦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並擔任競賽大會聯絡窗口,

故特以行政委託契約委託我國會員代表,辦理我國代表團參加111 年8 月於 俄羅斯舉辦之第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參賽業務(實際出國日期視主 辦國競賽行程訂定)。

貳、計畫目標

為依據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簡稱 IAF)規定,由我國會員代表 執行第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代表團參賽事務,訂定本委託案(以 下簡稱本案),期使順利參加競賽爭取佳績。

參、委託機關

一、委託機關:勞動部(以下簡稱甲方)。

二、本案甲方之甄選、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以下簡稱技檢中心)執行。

肆、受託廠商

經公開甄選產生之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伍、計畫期間

一、 本案自函知甄選結果之次日起至111 年11 月 10日止。

二、 第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暫訂於111 年8 月於俄羅斯辦理,本 案計畫期間係以前揭日期規劃,若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因 故調整辦理時程,致甲方配合調整出國期程,本案將依甲方通知變更行 政委託契約履約執行期間及內容,如競賽調整延後至 111 年8 月之後或 112 年度舉辦,甲方將通知受託廠商調整履約期間,並辦理契約變更事 宜;惟如競賽調整至 113 年(含)以後舉辦,則由甲方通知終止本案。

陸、乙方工作內容

一、 本案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限以下需求項目之具體規劃 執行方式,乙方可提供更具效益之執行計畫,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執行。

序號 項目 說明

擔 任 我 國 與 國際組織、本 屆 大 會 聯 繫

(一) 代表我國出席大會各項會議。

(二) 大會各職類訊息之蒐集、翻譯及傳達。

(三) 彙整各職類相關問題轉請大會解答。

(17)

- 17 -

序號 項目 說明

協調窗口 (四) 處理與大會各項聯繫協調事宜。

(五) 乙方得視實際工作量,於原先工作計畫書內所列人員 名單之外,可另安排國內行政支援人員至多2 人,並 覈實支給酬勞費,該人員應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學位以 上。

2.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專科畢業且 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3. 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 洲技能競賽之選手。

(六) 如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調整延後至 111 年下半年或 112 年度舉辦,致調整本案履約期間,中 間暫時停止執行期間,因非屬履約期間,全時人員及 行政支援人員酬勞費不可於本案支用及核銷。

辦 理 代 表 團 報 名 參 賽 事 宜

(一) 大會報名簡章資料之蒐集、翻譯及傳達。

(二) 依照大會報名期程,彙整報名表件辦理代表團報名及 繳費事宜。

三 規 劃 代 表 團 行程

(一) 本屆代表團成員目前規劃有 28 位選手、27 位裁判 長、10 位手語翻譯人員、2 位國內出發外語翻譯人 員、2 位醫護人員、1 位照顧服務人員、4 位乙方人 員(預計擔任團長、總幹事及助理幹事)、11 位甲方所 屬行政人員、1 位甲方指定之行政協助人員、4 位攝 影人員及至少 3 位隨團領隊,另於當地聘請 14 位外 語翻譯人員於競賽期間提供協助,代表團成員尚未定 案,仍可能依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二) 參照大會活動規定,規劃我國代表團行程,包括下列 事項:

1. 莫斯科往返機票代訂、開票及機場服務等(含兵險、

兩地機場稅、燃料稅、運雜費、運送工具箱等費用)。

2. 安排膳宿、交通。

3. 辦理簽證作業。

4. 因公出國綜合保險,保險項目及保額如下(請於投保 時,依照外交部「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 合保險」最新方案調整辦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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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 說明

項目 保額

一般意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400 萬 旅行航空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400 萬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40 萬 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40 萬 海外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8 萬 海外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2,000 元 海外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轉送 50 萬 海外急難救助搜索救助費用 50 萬 海外急難救助安排親友前往

(兩名為限) 25 萬

海外急難救助親友於事故發生地或被保險人所 在地之住宿及膳食

每日3,500 元,

最高以15 日為限 海外急難返國/移送 最高協助總額無上限 海外急難救助安排未成年子女返國 6 萬

海外急難救助遺體/骨灰當地禮葬 10 萬

海外急難救助等待返回期間住宿 每日3,500 元,

最高以5 日為限

5. 全程隨團領隊至少 3 人,需具備觀光局核發 3 年以上 年資之外語領隊(英語)執照人員,且最近 5 年曾帶領 俄羅斯地區團體旅遊並具證明者為優。

6. 配合競賽後回程搭機時刻,安排參訪行程。

7. 提供每位代表團員當地通訊聯繫工具(如 sim 卡)。

(三) 提供出發人員之國內機場接送與返程時國內機場接 送至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地(依甲方指定地點停靠)。

(四) 出國期間部分團員因無賽程等因素留置住宿飯店 時,乙方應安排膳食。

(五) 協助代表團參加大會安排之開閉幕及頒獎典禮。

(六) 安排下列人員隨團出國提供服務:

1. 團長、總幹事及助理幹事計 4 人。

2. 隨團領隊至少 3 人。

3. 參賽職類裁判長計 27 人。

4. 手語翻譯人員 10 人,提供出國期間手語翻譯服務。

5. 國內出發外語翻譯人員 2 人,提供出國期間外語翻譯 服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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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 說明

6. 國外當地外語翻譯人員 14 人,提供出國競賽期間外 語翻譯服務。

7. 照顧服務人員 1 人,提供肢障國手照顧服務。

8. 醫護人員 2 人,提供出國期間代表團醫療照護,並準 備醫藥箱。

(七)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安排代表團進行返 國檢疫隔離,包括安排防疫旅館、前往及離開檢疫隔 離場所交通等。

辦 理 臺 灣 展 覽 館 佈 置 及 展出事宜

辦理場地及設備租借、主視覺設計、背板、會場佈置、

展出及輪值人員服裝等作業。

五 其他

(一) 出國前講習活動或與本案相關事項,應與甲方委託之 其他執行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 進行。

(二) 製作本屆競賽成果報告。

(三) 協助處理國內或出國期間臨時或緊急事項。

二、 提出其他服務及創新事項

為強化乙方於本案執行效益,乙方得提出與本案有關可精進效能提升之創 新事項,並納入乙方之工作計畫建議書。

三、 其他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實際需求另為約定並做成書面紀錄。

柒、安全保密措施

一、乙方於行政委託契約執行中,對規劃設計成果、資料、文件及相關事宜 應盡保密之義務,如未經技檢中心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案之人員 均不得將與規劃設計有關之任何資料文件等交與第3 者,或對外發表,

契約結束後亦同。

二、乙方須簽署保密同意書,對於業務上所接觸之資料或由實際工作所提供 之報告等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並負有保密責 任;若有違反,乙方應負相關法令責任。另於111 年4 月 15 日前,乙 方應備遵守技能競賽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及保密同意書等函送技檢 中心核備。

三、乙方及參與本案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致技檢中心受有損害者,乙方應 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四、乙方就本案個人資料保護責任,請依據機關委外廠商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規定辦理(如需求書附件 1-2),並於決標後 4 個月內,函送相關資料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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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備查。

捌、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及製作規定 一、工作計畫建議書格式說明如下:

(一)以中文撰寫,但專有名詞、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但應附中文譯本。

(二)請以A4 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

(三)封面請註明本案名稱及提出日期。

(四)工作計畫建議書除封面外,須於首頁放置目錄、頁次,並於各頁下 端中央加註頁碼。

(五)符合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所述各章節之規定。

(六)撰寫內容必須涵蓋本案需求書第陸點規定之乙方工作內容。

(七)行政委託契約簽訂前所花費之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八)相關工作計畫建議書之份數、交付日期及方式,請依「甄選須知」

規定辦理。

二、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工作計畫建議書之章節請依甄選項目之順序編排,未依 甄選項目編排或未提供甄選項目對照表(註明各甄選項目在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中 之對應頁碼)者,將建議甄選委員於甄選項目【二、執行策略及方式】酌予扣分。

(乙方應依需求書內容及甄選須知第十六點,詳列下列各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履約能力:廠商簡介、組織架構、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之學經歷、人 員規劃及年資、財務狀況。

(四)執行策略及方式:應包括專案執行策略與管理方法、 需求工作時 程控管、保密措施及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必要措施。

(五) 經費之合理性及完整性: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費用計算合理性及 完整性。

(六) 創意加值:附加提供服務說明(於需求及現有服務外,所提供更優 質之軟硬體服務內容),其內容以與委託標的有關者為限、其他創新 之想法及功能。

(七)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於甄 選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甄選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 班費)至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及 辦理綠色採購。

三、工作計畫建議書經甲方認可後轉換為工作計畫書,且列為行政委託契約 一部分。

玖、其他

(21)

- 21 -

本案需求書如有未盡事宜,均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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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書-附件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委外廠商個資與資安保護責任

壹、 個人資料保護

一、 廠商投入本案之員工,應依本中心委外廠商人員保密切結規定簽訂「保密同意書」

及「同意書」。如有專案人員異動應知會本中心,並補簽立相關保密切結書交付 本中心。

二、 委外廠商對於承包之個人資料,應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個資遭受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或 其他侵害,應就本中心因此情事所生之損害,負民事、刑事及行政之全部責任。

其故意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應負刑法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之法律責任。

三、 廠商人員至本中心辦理委託業務時,應遵守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及「個 人資料作業管理程序書」規定。

四、 廠商應於服務決標後4 個月內,依據個資委外專案服務內容,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安全維護計畫」(需求書附件1 參考範本)備查,茲說明委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如 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要求,善盡個資保護管 理責任。

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 條規定委外監督作業:

廠商應於契約期間內填寫並交付「個人資料委外管理監督檢核表」(需求書附件 2);本中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至委外廠商處所,就個資所屬之系統與 環境,依照廠商所提交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與「個人資料委外管理 監督檢核表」,對廠商進行稽核作業,廠商不得拒絕。

六、 委外廠商應對本案人員施予個資安全管理教育訓練及宣導,並留存紀錄備查。

七、 廠商若決定將本案涉及個人資料相關作業再委託第三方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 前,必須徵得本中心同意授權後,始得為之;第三方亦應遵守本契約所要求之個 資保護管理相關規範。

八、 委外廠商如發現本中心之指示可能影響資訊安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本中 心。

九、 未經本中心同意,委外廠商不得將各項待處理資料及已完成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攜出履約地點。若經本中心同意之情形,委外廠商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將相關個人 資料檔案交還本中心業務承辦單位,並提具未留存資料承諾書,同時委外廠商不 得對任何交還之個人資料檔案自行進行複印、複製、攝錄影及拍照等各式加工、

保存或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遞供作其它用途行為。廠商須防止洩漏本案相關個人資 料並履行禁止盜用之義務與責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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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廠商禁止對個人資料進行契約範圍目的外之影印、複製、加工及利用。

十一、 專案執行過程傳遞個人資料之資料載體(包括但不限於隨身碟/可攜式硬碟/光 碟片等儲存媒體)於使用完畢後,必須確保載體中資料已採取無法復原方式刪除 或銷毀。

十二、 廠商若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必須即時通知本中心,說明事件的原 委與應變、預防措施、改善情形,且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須負全部賠償 責任及配合本中心辦理後續事宜。

十三、 廠商應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將因履行本契約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載體返還予本 中心指定人員,並返還本案之個人資料,且消去、廢棄及(或)刪除所持有之個 人資料,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內容包括載體返還及資料返還、銷毀、廢棄 (或)刪除之項目、數量、時間、地點、方式、執行及監督人員簽核確認等,同 時應以書面具結其並未持有任何因履行本契約而保有之個人資料。

貳、 資訊安全

一、資訊作業委外保密規範

(一)、 廠商投入本案之員工,應依本中心委外廠商人員保密切結規定簽署「保密 同意書」及「同意書」;如有專案人員異動應知會本中心,並補簽立相關 切結書交付本中心。

(二)、 廠商人員至本中心辦公處所工作時,應遵守本中心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管 理文件內相關規定。

(三)、 廠商對本中心之業務機密負完全保密責任。

(四)、 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時,廠商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 前款之保密責任。

(五)、 廠商為維護本系統所使用之軟體及各種文件,不得抄襲、改作或侵害他人 智慧財產權,且須負保密責任。

(六)、 廠商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進行系統開發、維護或測試時而取得之本 中心業務資料(如: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原始碼或測試資料等內容),應 遵守本中心資訊安全原則,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揭露與本契約履行無關 之第三人。

(七)、 契約履約或終止後,廠商應將執行本案服務所持有之本中心相關資料刪除 或銷毀,或依照本中心指示返還,並保留執行記錄。

二、供應者關係之資訊安全要求

(一)、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資通系統委外監督作業:

1. 委外廠商辦理本中心委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 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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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外廠商應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 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3. 委外廠商辦理委託業務如有複委託情形,複委託之受託者應具備之完善 資通安全維護措施。

4. 委外廠商執行委託業務,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 時,應立即通知本中心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5. 委外廠商應採取之其他資通安全相關維護措施。

6. 本中心應定期或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可能影響委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 時,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委託業務之執行情形。

(二)、 委外廠商應遵守本中心「資訊安全政策」,維護資訊作業安全與保護個人資 料。

(三)、 應對供應者服務進行監視與審查。

本中心具有對廠商執行稽核之權利,於契約期間內,本中心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共同至廠商進行程式開發、維護、測試之辦公處所就本案之 系統開發、實體安全、存取控制、通訊與作業管理,執行不定期監督(稽核) 作業,審查資訊作業安全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情形,廠商不得拒 絕;如有稽核缺失,廠商需於本中心要求之限期內完成改善。

三、人力資源安全

廠商應對本案人員施予資安管理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四、資訊安全事件管理

廠商應建立資訊安全事件之正式通報程序及管道,如發生資安事件時,必須於第 一時間通報本中心業務承辦人員,說明所採取之緊急因應措施與事件損害程度,

另依本中心「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危機處理作業規範」辦理相關後續處理事宜。

五、行動裝置及遠距工作

(一)、 廠商進行開發、維護或測試需存取本中心網路與資訊設施時,應依本中心 規定辦理,並盡善良管理責任。同時以在正常上班時間內使用為原則,如 須逾時使用,廠商應另行提出申請。

(二)、 除本中心同意者外,本案資訊系統必須以安全連線方式(例如:HTTPS、SSH SFTP 等協定)存取系統個資資訊。

六、存取控制

(一)、 若資訊設備與系統已進入維運期,廠商應至少每半年應提供本中心本案系 統(含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系統)帳號權限清查資料。

(二)、 廠商人員必須使用唯一識別碼登入,非必要不得使用特權帳號(administrator root)登入,若有使用特權帳號之需求,須經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

七、密碼原則

除經本中心同意者外,廠商所開發或維運之系統所提供之使用者密碼長度至少為

(25)

- 25 -

12 碼(含)以上,密碼組成至少含有英文及數字,並具備每 2 個月變更 1 次密碼之機 制且密碼不得以明碼方式儲存及顯示;另採憑證登入或對外服務網站之會員帳號 密碼不納入前述規範,對外服務網站之會員帳號需每 2 個月由系統自動提醒進行 密碼變更之通知功能。

八、運作安全

(一)、 廠商交付本中心之程式碼應確保無惡意程式碼(如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

間諜軟體等)、隱密通道(Covert Channel)及最新版 OWASP 前十大安全漏 洞。本中心視需要,要求廠商提供源碼檢測報告佐證,且將報告納入驗收 項目中。

(二)、 弱點掃瞄

1. 廠商進行弱點掃描所使用之網站安全檢測工具須取得合法版權。

2. 委外系統之主機若由廠商保管或維運,廠商須運用網站安全檢測工具,每 季執行一次主機弱點掃描,若有中度風險(含)以上之弱點須於本中心指定期 限內完成程式修補與複測,並將弱點掃描報告每季一份納入驗收項目中。

3. 委外系統若含有網站,應由廠商每季執行一次網站弱點掃描,若有中度風 (含)以上之弱點須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完成程式修補工作與複測,並將弱 點掃描報告每季一份納入驗收項目中。

4. 前述中度風險(含)以上之弱點,若因故無法修改,須陳述相關理由供本中心 判斷,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無故不修復

5. 若經本中心檢測發現中度風險(含)以上之弱點,須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完成 程式修補與複測。

(1) 廠商執行資料庫架構異動、功能變更或權限異動時需依本中心相關作業 規定辦理始得執行。

(2) 廠商應於上線前清除正式環境之測試資料與測試帳號,如因程式撰寫或 安裝設定不當造成本中心損失,廠商應立即修復並負賠償責任。

九、系統獲取、開發及維護

(一)、廠商維運的應用系統與網站之作業系統若為微軟Winodws,須採微軟公 司支援版本,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開發之系統,須有IPv6 支援能力(例如:提供 IPv6 網址、記錄 IP 格 式須能容納IPv6…等)

(三)、負責系統開發與維護之廠商,應使用合法之版本控制軟體進行程式版本 控管,程式需保留適當版次。程式版本控管之環境,須確保本中心管理 人員具程式庫存取權限。

十、業務持續運作管理之資訊安全層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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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如發生資訊安全事件,廠商須配合辦理災害復原程序。本中心辦理業務持 續運作演練時,亦須配合執行演練計畫。

十一、遵循性

(一)、廠商應配合本中心要求之時程,套用政府組態基準(Government

Configuration Baseline, GCB)環境於個人電腦、伺服器等設備,且確保本 案系統皆可正常運作或提出例外需求。

(二)、廠商應配合本中心執行「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定」,完 成系統防護基準作業要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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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名稱)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範例)

年 月 日

需求書附件 1 參考範本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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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目的

二、 管理人員及資源 三、 個人資料之範圍

四、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方式 五、 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六、 事件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七、 資料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及設備安全管理 八、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九、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 使用記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二、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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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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