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 考 須 知
考友社服務辦法………2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10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19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27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 ………38
考 友 社
服 務 辦 法
前 言
前 言
我們 很高 興能 將所 有 的機會 提 供給 特 別睿 智的 考友 , 歡迎您 加 入我們 的 行列 。
在 此 ,特 別 介紹考 友 社的服 務 目的 及 事 項 , 您 詳 細 閱 讀 之 後 , 即 可 充 分 享 受 全 部的權 益 ,並獲 得 滿意的 成 果。
考友 社 專門提 供 考試服 務 , 我們 的 「 專 業 」 必 定 獲 得 您 的 肯 定 , 我 們 的 「 誠 信
」 亦 將 獲 得 您 的 好 評 , 今 後 我 們 當 竭 誠 為
您 「 服 務 」 , 您 的 金 榜 題 名 將 使 大 家 分 享
榮耀!
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專 門 辦 理 考 試 輔 導
專 門 供 應 考 試 教 材
專 門 提 供 考 試 資 訊
社 員 服 務 辦 法 社 員 服 務 辦 法
提 供 完 整 『 考 試 資 訊 』 , 以 便 考 生 掌 握 正 確 考 情 , 選 擇 適當考試應考。
參加日期起一年。
杕
杌 考 友 社 刊 綜 合 報 導 各 類 考 試 重 要 考 情 , 定 期 每 月 出 刊一次,社員免費寄送一年。
杈
杝考情諮詢 解答各項應考事項,社員免費服務一年。
杍 杚
杕費用 。
杌 方 式 請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來 本 社 報 名 , 不 便 親 來 者 請利用電話洽詢或上網加入。
考 情 快 報 ─ 隨 時 通 告 各 項 考 試 最 新 考 情 , 社 員 免 費 寄 送一年。
─
應 考 須 知 ─ 個 別 介 紹 單 項 考 試 詳 細 考 情 , 社 員 免 費 寄 送一年。
─
社 員 優 待
─社 員 參 加 『 函 授 』 或 『 面 授 』 , 可 享 九 折 優待。
專 案 優 惠 ─ 配 合 各 項 考 試 , 舉 辦 社 員 「 專 案 優 惠 」 活 動。
─免收費用
─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函 授 服 務 辦 法 函 授 服 務 辦 法
提供完整『考試教材』,以便考生針對命題重點及趨勢,有計 劃、有系統地準備考試。
自參加日期起至考試日期止。
義 根據最新命題大綱,精編全套命題重點,完全掌 握命題範圍。
杌補充資料 蒐集最新時勢資料,隨時提供考情動態,完全掌 握命題趨勢。
杈模擬試題 長期追蹤歷屆試題,獨家建立完整題庫,完全掌 握命題方式。
杝考試資訊 :隨時報導最新考情 沴考友社刊:綜合報導重要考情。
沊考試簡章:詳細說明報名事項。
沝應考須知:詳細分析應考事項。
杕費用 。
杌方式 請親自或委託他人前來本社報名,不便親來者請電話 洽詢。
杕講 ─
─
─
─泝考情快訊 。
杍考試服務─泝考情服務:提供各項考情諮詢。
沴報名服務:協助辦理報名事項。
沊應考服務:提供各項應考諮詢。
沝教材服務:解答各項教材疑難。
─請洽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
─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提 供 完 整 『 考 試 服 務 』 , 以 便 考 生 經 由 名 師 指 導 及 嚴 格 管 理
,有效率地準備考試。
自參加日期起至考試日期止。
資
杌 杈
杕費用 請洽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
杌方式 請攜帶最近一年照片兩張親至本社辦理報名手續。
杕 師 ─ 禮 聘 權 威 名 師 (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 高 考 及 格 ) 蒞 班 輔導,經驗最豐富,資料最齊全,消息最靈通。
課 程─按『面授課程表』循環輔導至考前。
教 材 ─ 採 用 最 新 標 準 命 題 大 綱 , 精 編 各 科 考 試 教 材 , 內 容包括全套講義、補充資料及模擬試題。
杝考試資訊─泝考情快訊:隨時報導最新考情。
沴考友社刊:綜合報導重要考情。
沊考試簡章:詳細說明報名事項。
沝應考須知:詳細分析應考事項。
杍考試服務─泝考情服務:提供各項考情諮詢。
沴報名服務:協助辦理報名事項。
沊應考服務:提供各項應考諮詢。
沝教材服務:解答各項教材疑難。
─
─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結 語 結 語
大 學 有 言 : 「 物 有 本 末 , 事 有 始 終 , 知 所 先 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成 , 才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獲 得 最 大 的 成 果 , 此 即 所 謂 成 功 之 道。
參 加 考 試 , 未 必 需 要 接 受 輔 導 , 就 像 上 樓 一 樣 , 乘 電 梯 可 以 上 樓 , 走 樓 梯 同 樣 可 以 上 樓 , 只 不 過 比 較 辛 苦 罷 了 ! 考 試 輔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靈 通 的 考 試 消 息 、 完 整 的 考 試 資 料 、 豐 富 的 考 試 經 驗 , 以 及 優 良 的 應 考 環 境 。 當 然 , 應 考 者 也 不 可 忽 略 個 人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 如 果 只 想 要 搭 電 梯 , 卻 不 曉 得 如何使用電梯 , 還 是 無法上樓的。
考 友 社 為 服 務 有 志 參 加 各 類 考 試 的 考 友 , 特
別 重 金 禮 聘 權 威 名 師 授 課 , 採 用 命 題 委 員 著 作 精
編 全 套 考 試 教 材 , 同 時 提 供 完 整 的 考 試 資 訊 , 以
便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 歡 迎 考 友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 最 後
預 祝 各 位 考友考運昌隆 、 金 榜 題名!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介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11~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一 、 為 提 昇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專 業 人 員 之 技 能 水 準 , 建 立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 特 編 訂 此 一 檢 定 規 範 。
二 、 本 職 類 分 甲 、 乙 、 丙 三 級 檢 定 。 三 、 本 職 類 各 級 檢 定 之 目 標 :
丙級為具備電腦基本知識並能操作電腦處理辦公室文書工作之能力。
乙 級 為 具 備 電 腦 基 本 知 識 並 能 操 作 電 腦 處 理 辦 公 室 文 書 工 作 , 並 能 應 用 套 裝 軟 體 及 特 殊 軟 體 以 改 善 業 務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之 能 力 。
甲 級 為 具 備 與 乙 級 相 同 技 能 水 準 外 , 尚 能 管 理 部 門 電 腦 業 務 工 作 之 能 力 。
四 、 本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內 容 分 為 『 工 作 項 目 』 、 『 技 能 種 類 』 、 『 技 能 標 準 』 、 『 相 關 知 識 』 等 四 部 分 。
五 、 本 職 類 檢 定 各 級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丙 級 : 有 『 電 腦 概 論 』 、 『 應 用 軟 體 使 用 』 、 『 系 統 軟 體 使 用 』 、
『 資 訊 安 全 』 及 『 職 業 道 德 』 等 五 項 。
乙 級 : 有 『 電 腦 概 論 』 、 『 應 用 軟 體 使 用 』 、 『 系 統 軟 體 使 用 』 、
『 資 訊 安 全 』 及 『 職 業 道 德 』 等 五 項 。
甲 級 : 有 『 電 腦 概 論 』 、 『 應 用 軟 體 使 用 及 安 裝 管 理 』 、 『 系 統 軟 體 使 用 及 安 裝 管 理 』 、 『 資 訊 安 全 』 及 『 職 業 道 德 』 等 五 項 。 六 、 本 職 類 應 檢 人 員 報 檢 資 格 應 符 合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証 辦 法 」 第
五 、 六 及 七 條 之 規 定 。
七 、 本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驗 及 術 科 測 驗 兩 種 方 式 實 施 , 學 科 成 績 及 術 科 成 績 均 及 格 為 合 格 。 學 科 成 績 或 術 科 成 績 之 一 及 格 者 , 其 及 格 成 績 得 保 留 三 年 。
八 、 本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驗 , 其 試 題 之 依 據 及 範 圍 如 下 :
規 範 中 所 列 每 一 工 作 項 目 『 相 關 知 識 』 欄 所 載 , 為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命 題 依 據 與 範 圍 。
規 範 中 每 一 工 作 項 目 下 之 『 技 能 種 類 』 與 『 技 能 標 準 』 欄 內 所 載 即 為 術 科 測 驗 試 題 命 題 之 依 據 與 範 圍 , 測 驗 採 現 場 實 作 進 行 。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級
別 : 丙 級
工 作 範 圍 : 具 電 腦 基 本 知 識 並 且 能 操 作 電 腦 處 理 辦 公 室 文 書 工 作 。 應 具 知 能 :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一、
電腦概論
電腦基本概念
能熟悉下列基本概 念:
電腦系統基本組 成裝置及連接方 式
電腦基本運作原 理
輸出入裝置
處理器
處理器的運作 原理
電腦基礎數學
電腦相關零組 件
週邊裝置
主機與週邊之 連接
電腦基本操作
能熟練下列基本操 作:
操作微電腦及其 週邊設備
簡易故障之判斷 及排除
清潔週邊設備
二、
應用軟體使用
文書處理軟體操 作
能正確使用文書處 理軟體,從事下列 工作:
編輯文件
製作表格
區段操作
簡易排版
列印文件
商用圖形
(
如長條 圖)
圖文整合
檔案存取及刪除
文書處理基本 知識
文書處理軟體 指令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13~
網際網路軟體應 用
能正確使用網際網 路瀏覽軟體,從事 下列工作:
處理
連結網站
檔案傳輸
(FTP)
其它
Internet
相關處理工作網際網路基本 知識
網際網路瀏覽 與應用軟體之 使用觀念與知 識
網際網路瀏覽 與應用軟體之 使用技巧
網頁製作知識
三、
系統軟體使用
中文系統操作(
含中文輸入法)
能熟練下列操作:
啟動、設定及調 整中文系統操作 環境
中、英文輸入
作業系統基本 原理
作業系統的操 作指令
中文系統原理
中文拆碼原理
中文系統操作
網路系統基本 指令
系統軟體
網路系統操作 具進入及離開網路 系統之能力
作業系統操作
檔案管理、目錄管 理、輸出入及磁片 格式化
四、資訊安全
病毒防治 能了解電腦病毒及 其傳染途徑
個人電腦病毒 之防治
資料安全基本 知識
系統安全
能了解資訊系統 安全基本概念及 作法
能熟悉資料安全 防護
災害防治 能了解災害防護基 本概念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五、
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
能熟悉與遵守職業 道德的意義,內容 及相關法規
職業道德及工 作倫理
智慧財產權相 關法規
隱私權相關保 護理念
綠色電腦及環 保相關理念
著作權相關法 規
智慧財產權 能熟悉與遵守智慧 財產權相關法規
資訊環保
能熟悉與遵守綠色 電腦及其它環保相 關理念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15~
乙 級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級
別 : 乙 級
工 作 範 圍 : 具 電 腦 基 本 知 識 並 且 能 操 作 處 理 辦 公 室 文 書 工 。
應 用 套 裝 軟 體 及 特 殊 以 改 善 業 務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應 具 知 能 : 應 具 備 丙 級 技 能 及 知 識 外 ,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一、
電腦概論
電腦基本概念
能熟悉下列基本概 念:
電腦系統基本組 成裝置及連接方 式
電腦基本運作原 理
輸出入裝置
處理器
處理器的運作 原理
電腦基礎數學
電腦相關零組 件
週邊裝置
主機與週邊之 連接
資料庫原理
結構化查詢語 言
資料通訊原理
網路基本架構
各種通訊協定
電腦基本操作
能熟練下列基本操 作:
操作微電腦及其 週邊設備
簡易故障之判斷 及排除
清潔週邊設備
資料庫基本原理
能了解下列資料庫 基本原理:
資料庫管理系統 之功能及特性
資料庫查詢語言
資料通訊與網路 應用
能了解資料通訊基 本原理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二、
應用軟體使用
文書處理軟體操 作
能正確安裝及使用 文書處理軟體,且 可從事下列工作:
編輯及列印文件 表格
設定及調整列印 格式
圖文整合及文件 合併
文書處理基本 知識
文書處理軟體 指令
電子試算表基 本知識
電子試算表指 令
各類商業圖表
繪圖軟體指令
簡報軟體指令
各種圖形檔格 式
資料庫基本原 理
資料庫系統操 作指令
電子試算表軟體 操作
能正確安裝及使用 電子試算表軟體,
並設計工作底稿及 列印
繪圖及簡報軟體 操作
能正確安裝及使用 繪圖簡報軟體,且 可從事下列工作:
製作及列印各種 簡報之能力
轉換圖形檔之能 力
資料庫軟體應用
能正確安裝及使用 資料庫軟體,且可 從事下列工作:
增刪及修改資料
篩選、查詢及列 印資料
排序資料
三、
系統軟體使用 作業系統操作
能熟練下列操作:
檔案管理
目錄管理
輸出入
磁片格式化
設定操作環境及 調整系統組態
安裝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基本 原理
作業系統調整 及設定
作業系統的安 裝及操作指令
中文系統原理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17~
中文系統操作
(
含中文輸入法)
能熟練下列操作:
啟動、設定及調 整中文系統操作 環境
中、英文輸入
中文拆碼原則
中文系統操作
中文系統安裝 與設定
視窗環境基本 操作
視窗基本運用 軟體操作
網路系統指令
系統軟體
視窗環境的操作
能熟練下列操作:
視窗環境執行
視窗基本應用軟 體
網路系統操作
能熟練下列操作:
進入及離開網路 系統
運用網路資源
應用軟體綜合應 用
能熟練下列工作:
於不同應用軟體 間切換
於不同應用軟體 共享資源
網際網路軟體應 用
能正確安裝、設定 及使用網際路應軟 體:
安裝各種網際路 應用軟體
網際路應用軟體 各種環境參數設 定
網際路應用軟體 使用
四、資訊安全 病毒防治
能了解電腦病毒 及其傳染途徑
能了解如何防治 及去除病毒
個人電腦病毒 之防治
資料安全基本 知識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資料備份及復原
能熟悉資料安全 防護
能進行備份及復 原個人資料
會應用壓縮工具
,進行資料壓縮
作業系統之備 份及復原指令
資料系統安全 與管理
系統安全
能了解資訊系統 安全基本概念和 內涵及做法
能熟悉資料安全 防護
災害防治
能了解災害防護 基本概念
能了解災害回復 作業
五、
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
能熟悉與遵守職業 道德的意義,內容 及相關法規
職業道德及工 作倫理
智慧財產權相 關法規
隱私權相關保 護理念
綠色電腦及環 保相關理念
著作權相關法 規
智慧財產權 能熟悉與遵守智慧 財產權相關法規
資訊環保
能熟悉與遵守綠色 電腦及其它環保相 關理念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章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報 名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一梯次:107年1月2日至11日。(丙級)
第三梯次:107年8月28日至9月6日。(乙級)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一梯次:107年3月18日。(丙級)
第三梯次:107年11月4日。(乙級)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一、報名表購買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於販售期間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0K超商購買。或至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各縣市簡 章販售點(販售期間可電洽05-5360800詢問或逕至試務資訊網站查詢,網 址https://skill.tcte.edu.tw)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即測即評及發證:
可先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快速考證 區/即測即評及發證,下載簡章。或至全國之統一超商(7-11)或各即測即 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承辦單位等通路購買(逕至網站查詢,網址 https://www.etest.org.tw/evta)。
二、報名資料準備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1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式2張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 , 字 跡 勿 潦 草 , 所 留 資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
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另申請免 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技 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者 或104、105、106、107年 度 已 取 得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 成 績 單 影 本 需 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 函文者、符合口唸試題申請資格者(限定職類)、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21~
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免繳報名費者,請另填申請表;報名時未檢附申 請表者,不得事後申請。
三、報名方式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郵寄報名表件
通信報名: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 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
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 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
即測即評及發證:現場報名為原則並以現金繳納報名費,親自或可委託他 人代為報名。
四、繳納報名費及核發准考證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確 認 報 考 職 類 級 別 並 先 行 繳 費 ,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 依 通 信 地 址 寄 送 准 考 證 ( 未 收 到 者 , 請 來 電 洽 詢
05-5360800
或 自 行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https://skill.tcte.edu.tw列印「准予考試證明」,即可視同准考證)。報名費用:
乙級:一般報檢人:1,900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1,780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丙級:一般報檢人:950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830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應繳費用=報名費用+ 28元寄送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繳費方式:
超商繳費。 統一超商ibon列印繳費。
郵局繳費。 ATM繳費。
即測即評及發證:
現場繳費或依各承辦單位繳費方式。測試日起始日前
10日內收到准考
證(未收到者,務必聯繫承辦單位)。相 關 服 務 資 訊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服務項目:受理報檢資格諮詢、全國術科測試及發證事務工作
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全國技能檢定服務專線:04-22599545 服務電話:04-22595700 轉
全國檢定 303、333
特定對象補助 101、113、120、122、127、128 即測即評及發證 113、120、122、127、128 學術科成績單合併發證 357
補發成績單 301 技術士證請領 451~454 技術士證補證、換證 411 懸掛式證照 450 丙(單一)級參考資料購買 456
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服務項目:受理報檢全國報檢資格諮詢、學術科報名及學科測試
地址:64002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5號
網址:https://skill.tcte.edu.tw 免費資詢專線:0800-360-800 傳真專線:05-5379009 服務電話:05-5360800轉
技檢職類諮詢 521~523、525~529 簡章洽購 207
報檢人資料變更 529 准考證及繳費收據補發 529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 報檢人資料變更、准考證、繳費收據及成績單補發、成績複查 地址及聯絡電話:請參閱正式簡章。或上https://www.etest.org.tw/evta查詢。
協辦單位 即測即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號6樓
網址:http://www.etest.org.tw/evta E-mail:[email protected]
服務電話:02-25778806 轉
簡章、服務網及線上模擬測試諮詢 795、561、775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服務專線電話:02-25707780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23~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及 學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一、術科測試日期:
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0日 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應 檢 人 請 於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後
2
週 至1
個 月 左 右 自 行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http://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
詢 」 ) 查 詢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及 預 定 辦 理 時 間 , 或 利 用 電 腦 語 音 專 線 (04- 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二、學術科測試地點:
所有考場位置表及試場配置圖將於測試前
3天於網站公告(含術科測試採筆
試非測驗題,查詢網址為https://skill.tcte.edu.tw),測試當天並張貼於各學 科測試地點。測試當日上午8時起,開放考區供應檢人查看試場位置,惟不得進入試場。
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將另行安排測 試地點,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通知地點為準。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表,請參閱正式簡章。
※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 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 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 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 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 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 還報名費。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測 試 類 別 測 試 時 間
學科測試 丙級:上午
9
:50
入場,10
:00~11
:40
測試。乙級:上午
9
:50
入場,10
:00~11
:40
測試。術科測試 不限假日,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測試前
10
天掛號通 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術科測試日期不同日。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報 檢 資 格
一、丙級:報檢人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二、乙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取 得 申 請 檢 定職 類 丙級 技 術 士 證 , 並接 受 相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時 數 累計800 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 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 年以上。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 年以上。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接 受 相 關 職 類職 業 訓練 時 數 累 計800小 時 以上 , 並 具 有 高 級中 等 學校 畢 業 或同等學力證明。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 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
2年以上。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2 年以上。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 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並經向學校註冊取 得證明文件者。
※「相關工作」係指日、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管理、監督
、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檢 定 方 法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詳見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熱門主題 /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25~
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 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一、學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自題庫產生者
,其甲、乙級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 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丙(單一)級採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測 試 時 間100分 鐘 , 採 電 腦 閱 卷 。相 關 修 正 規 定 請 依 發 展 署 技 能檢定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自107年1月1日 起, 各職 類學 科測 試 ,增 加 「職 業安 全衛 生 」、 「 工作倫 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等4科共同科目,於學科測 試中抽題比例為各5%。
二、術科測試:
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 檢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 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
,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 及村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 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0日 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應 檢 人 請 於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後
2
週 至l
個 月 左 右 自 行 上 網 https://www.wdasec.gov.tw/( 資 料 庫 查 詢 項 下 「 全 國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預 定 日 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點及預定辦理時間,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04-22598800
)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成 績 評 定
一 、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達到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學科 測 試 成 績 在 測 試 完 畢4
週 內 評 定 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 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1 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技檢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 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 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合 格 發 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製 發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 合 格 者 可 至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
http://www.taiwanjobs.gov.tw
) 設 定 開 放 所 持 證 照 紀 錄 , 以 便 提 供 求 才 公 司 查詢。技檢中心並將利用e-mail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二、凡經繳交證照 費新 台幣
160元整後,l個月 以上仍未接獲技術 士證 時,請至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https://www.wdasec.gov.tw「 資 訊 查 詢 」 項 下 「 技 術 士證發證作業進度查詢」或洽詢專線:04-22595700轉451~454。三、 凡 持有 在保 留 期限 內之 學 科及 術科 測 試及 格成 績 單正 本( 若 未於103年12月
31日前取得學 科測試成 績及格,且104年1月1日以後方取 得術科測 試 成績及
格者,請檢附術科報名首日在前之學、術科及格成績單),可至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四、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 證 資 格 者 , 現 場 繳 交 證 照 費 新 台 幣
160元 , 因承 辦 單 位 尚 需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
所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 當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完成程 序即可取得技術士證。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
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106.10.0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
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
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
六、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訂定、公告及辦理。
七、技能檢定之專案辦理及委託辦理。
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
十、辦理技能檢定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十一、其他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辦理、監督、協調、稽核及考評。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協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士證與證書之管理。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第 5 條 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第 7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 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29~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 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 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 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第 8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 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 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 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第 9 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第 10 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 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 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 留年限。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 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 年。
第 10-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 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 年限。
第 11 條 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 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 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
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
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 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
第 13 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以實作為 之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第 14 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單位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 止委任或委託: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者。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 成者。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 證屬實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下列單位辦理所屬特定對象專案技能檢定學 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自行辦理受訓學員技能檢定。
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辦理收容人技能檢定。
三、事業機構辦理在職員工技能檢定。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國軍人員技能檢定。
五、教育部辦理在校生技能檢定。
六、依法設立之公會辦理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技能檢定。
七、依法設立之工會辦理所屬會員技能檢定。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31~
八、其他依法或經專案核准之機關(構)辦理技能檢定。
第 16 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所所附 設之職業訓練單位:辦理之職類,應與訓練課程相關,且當期訓練時 數至少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乙級檢定:依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成訓練課程或報 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准之養成訓練課程訓練完畢。
(二)丙級檢定:八十小時以上。
二、事業機構:
(一)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與辦理技能檢定職類相 關。
(二)內部規章訂有從事某項工作須為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或對參加 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給予核敘職級、薪給等激勵措施。
(三)為在職員工辦理短期訓練,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負擔或補 助參檢費用。
三、國防部所屬機關(構):為國軍人員辦理短期訓練報經國防部核准。
四、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其辦理程序及承辦單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定年度實施計畫規定之。
五、依法設立之公會或工會:
(一)章程所訂任務與申辦技能檢定職類具有相關性。
(二)持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書滿三年以上者。
(三)持有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確認其會務運作正常者。
(四)擬訂技能檢定推動計畫書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且列有 紀錄,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備有一次可容納十人以上學科測試專用場地者。
(六)為其所屬會員或廠商僱用之員工辦理短期訓練,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並負擔或補助參檢費用。
第 17 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 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之職業 訓練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 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 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 工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第 18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 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19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 下列事項:
一、每一梯次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參加檢定人數須在十人以上。
二、甲、乙級之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者,須配合全國技能檢定舉辦 學科測試。但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另定各職類級別統一學科試題 及測試日期。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第 20 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以實作方式為之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中央主管 機關評鑑。但術科測試場地設在海上、海下或空中者,其場地得不列入評 鑑。
第 21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 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且其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申請評鑑 職類相關者。
二、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設有 與評鑑職類相關科系者。
三、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其所營事業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且其 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僱用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 者。
四、團體:
(一)設立三年以上領有登記證書,且申請評鑑職類與其會員本業相 關之工會或同業公會。
(二)設立三年以上領有登記證書,且申請評鑑職類與其捐助章程所 定任務相關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五、政府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依政府組織法規設置之 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各職類級別技能檢定術 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與測試場地之所在 地及需求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月公告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 評鑑日期、評鑑結果。
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第 23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 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評鑑:
一、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在此限。
二、測試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 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但機關、學校或得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系統進行確認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應檢附與申請評鑑職類級別相關科系之課程表。
四、團體應檢附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務運作相關之證明文件。
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應 考 須 知
~33~
前項第二款測試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間之 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申請評鑑職類級別術科測試場地,具有獨特性、單一場地、就業市場需 求、從業管理法規效用或其他情形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之。
第 24 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監評 人員資格者二人至三人實地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第 25 條 經實地評鑑合格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 設備評鑑合格證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合格者之名稱。
二、職類名稱及級別。
三、每場檢定崗位數量。
四、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或機具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五年,場地租借期間少於五年 者,有效期限與場地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終止日期相同。但遇有第二十七條 情事者,從其規定。
評鑑合格單位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填報自評表送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辦理實地評鑑。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技能檢定所 需機具設備。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 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 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第 28 條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 制。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第 29 條 評鑑合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廢止其職類級別場地 合格之處分,並註銷合格證書及通知其繳回:
一、場地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術科測試。
二、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安全衛生或相關機關(構)檢查不符規 定,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評鑑合格後縮減場地空間、機具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術科測試。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六、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辦理技能檢定有徇私舞弊。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