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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占 77.8%;家庭式男嬰幼兒在第三等以上者有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等以上者有 7 位,占 77.8%;家庭式男嬰幼兒在第三等以上者有

3

位,占

42.9%;由此可見,機構式男嬰在第三等以上程度較機構式

男嬰幼兒占的比例高;機構式有

2

位男嬰幼兒屬第一等程度,家庭式 則只有

1

位男嬰幼兒屬第一等程度,但機構式有

1

位嬰幼兒屬第五等 程度。

69

李芳靚(2010)研究結果顯示,男嬰在出生~1歲時為第

50-85

百分 位,

2

歲~3 歲時雖降至第

50

百分位,但還是落在第

50

百分位以上。

黃亮瓅(2007) 研究結果顯示男嬰的體位變化,身高方面,6 個月~3 歲時平均在第

50

百分位以上。本研究與其上述

2

個研究結果相比較,

機構式托育的男嬰幼兒較相同,而家庭式照顧的男嬰幼兒平均在第

25-50

百分位,較偏低。

(二)、男嬰幼兒年齡別體重

以下為

6~36

個月男嬰幼兒的體重百分位等級的統計,詳見表

4-9

表4-9

男嬰幼兒年齡別體重

第一等 第二等 第三等 第四等 第五等 第三等以上百分比

機構式 4 4 1 0 0 100%(9/9)

家庭式 0 3 1 2 1 57.1%(4/7)

總計 4 7 2 2 1 81.3%(13/16)

由上述統計看來,本研究對象之男嬰幼兒的體重發展在第三等以

上者有

13

位,占

81.3%。如將機構式與家庭式分開比較,機構式 9

位男嬰幼兒全在第三等以上;家庭式男嬰幼兒在第三等以上者有

4

位,占

57.1%。可見,機構式男嬰幼兒全都在第三等以上程度,且有

4

位屬第一等程度;而家庭式男嬰幼兒沒有第一等程度,反而有

3

位 在第四等程度以下。

70

黃亮瓅(2007) 與李芳靚(2010)二個研究結果顯示,男嬰的體重體 位變化,

6

個月~3歲時平均分別為第

50~百分位與第 50-85

百分位,

皆在第

50

百分位以上。本研究與其上述

2

個研究結果相比,一般的 男嬰幼兒體重平均落在第

50

百分位以上;機構式托嬰則全數的男嬰 幼兒皆在第

50

百分位以上。

(三)、男嬰幼兒年齡別頭圍

以下為

0~3

歲男嬰幼兒的頭圍百分位等級的統計,詳見表

4-10:

表4-10

男嬰幼兒年齡別頭圍

第一等 第二等 第三等 第四等 第五等 第三等以上百分比

機構式 3 2 1 3 0 66.7%(6/9)

家庭式 0 3 0 4 0 42.9%(3/7)

總計 3 5 1 7 0 56.3%(9/16)

整體看來,本研究對象之男嬰幼兒的頭圍發展在第三等以上者的 有

9

位,有

7

位在第四等程度以下。如將機構式與家庭式分開比較,

機構式男嬰幼兒在中等以上有

6

位,占

66.7%;家庭式男嬰幼兒在第

三等以上有

3

位,占

42.9%;可見,機構式男嬰幼兒在第三等以上程

度較家庭式男嬰幼兒之多;而機構式男嬰有

3

位屬第一等,但家庭式 男嬰幼兒確沒有。

黃亮瓅(2007) 研究結果顯示,男嬰頭圍平均都在第

50

百分位左 右。李芳靚(2010)研究結果顯示,男嬰至

2

歲時增加到第

50-85

百分

71

位,3 歲增加到第

85

百分位,整體還是在第

50

百分位以上。本研究 與其上述

2

個研究結果相比較,機構式托育的男嬰幼兒較雷同,而家 庭式照顧的男嬰幼兒平均在第

25-50

百分位,較不符合。

統整上述,機構式托育的男嬰幼兒無論在身高、體重或頭圍發 展,在第三 等以上者所占的比例都較家庭式托育的男嬰幼兒來的多;

機構式托育的女嬰幼兒在體重和頭圍發展方面,於第三等以上者所占 的比例較家庭式托育的女嬰幼兒來的多;而家庭式托育的女嬰幼兒僅 在身高發展在第三等以上者所占的比數較機構式托育的女嬰幼兒來 的高些。

三、機構式托育與家庭式照顧之嬰幼兒的身高、體重、頭圍與飲食重 量的比較

4-11

,為機構式托育與家庭式照顧之嬰幼兒的身高、體重、頭 圍與飲食重量的統計摘要表。

4-11

機構式與家庭式嬰幼兒的身高、體重、頭圍與飲食重量的統計摘要表

年齡層

(單位:月)

身高(單位:公分) 體重(單位:公斤) 頭圍(單位:公分) 飲食(單位:公克) 機構式 家庭式 機構式 家庭式 機構式 家庭式 機構式 家庭式 6-12 70.50±4.16 72.00±2.76 9.65±3.19 9.25±0.71 44.75±4.86 44.00±2.76 697.50±123.40 590.00±166.31 12-18 77.50±6.94 82.50±1.39 11.00±0.00 10.00±0.00 46.25±0.69 47.00±1.39

993.43±233.20 888.75±330.83 18-24 83.75±4.35 82.50±6.64 11.88±1.67 11.87±3.65 48.05±1.61 46.50±2.16

24-30 88.83±4.43 89.00±0.00 13.00±1.96 11.00±0.00 47.00±3.53 47.00±0.00

661.43±168.01 831.00±598.15 30-36 97.00±8.31 93.00±1.96 15.25±2.94 13.00±1.96 48.88±1.98 49.33±1.49

註:為提高表中數據的可性度達.95,將原始的標準差值均乘以1.96。

72

由表

4-11

顯示可得知,在身高方面除在

18-30

個月機構式與家庭 式的嬰幼兒並沒有太大差異,其他

3

個年齡層平均差了

1.5~4

公分;

體重方面,機構式的嬰幼兒皆比家庭式的嬰幼兒來的重,尤其在

24~36

個月的嬰幼兒平均差了

2

公斤左右;頭圍方面,機構式與家庭

式的每個年齡層平均差距都在

1.5

公分以下,所以兩者的差距並不 大;飲食方面,2 歲前機構式所提供的飲食重量比家庭式來得多,但

2

歲之後家庭式所提供的飲食重量較機構式多,其因為家庭式嬰幼兒 晚餐的飲用時間較早,且剛好在本研究的時間內,故此餐有採納計 算,而機構式嬰幼兒因大部份接回時間為下午

6

點之後,沒有觀察到 此餐飲食,所以家庭式較機構式多一餐晚餐,相對重量也較重一些。

根據黃亮瓅(2007)、呂瑾忻(2008)、紀伊真(2008)、馬家蕙(2009) 和何沛穎(2010)五位研究者,針對

0~3

歲的嬰幼兒進行生長的研究調 查結果,統整如下表

4-12

數據:

4-12

「0~3歲嬰幼兒」身高、體重和頭圍的平均數據

月齡 身高(公分) 體重(公斤) 頭圍(公分) 12個月 75.9±3.3 9.68±1.15~9.7±1.16 45.9±1.7~46.0±1.58 18個月 81.8±3.7~82.23±3.66 10.79±1.09~10.95±1.32 47.1±2.0~47.48±1.82 24個月 85.8±3.5~87.08±3.84 12.23±1.32~12.35±1.50 48±2.8~47.48±1.82 30個月 91.7±.5 13.27±1.57 49.4±2.0

36個月 95.8±4.3~96.13±4.23 14.68±1.64~14.84±1.86 50.16±2.18~50.8±2

73

本研究結果顯示與上述五位研究者的研究結果(如表

4-8)的數據

比較,在

12-28

個月與

30-36

個月與上述幾位學者研究結果相比較,

其生長數據雷同。而在其他年齡層皆有些差異,如:6~12個月研究 結果與呂瑾忻(2008)、紀伊真(2008)和馬家蕙(2009)的研究結果相比 較,發現無論在體重、身高或頭圍皆小於三者研究,尤其是在身高的

平均差了

4

公分;

18~24

個月結果與紀伊真(2008)和馬家蕙(2009)2位

學者研究相比較,身高的差距較大,大約差了

3~4

公分。本研究結果 無論在身高、體重和頭圍方面皆略小於上述幾位學者的研究結果,其 因上述每位學者的研究的樣本人數有皆有

100

人以上,而本研究對象 人數少,所以樣本數值差距較大,或許這是造成數據上的差距較大。

四、0~3歲嬰幼兒體重、身高和頭圍的BMI值與PI值比較

利用身高與體重數據計算身體質量值數,其值可得知嬰幼兒的評 估肥胖程度,是否為正常範圍、過重、肥胖或過瘦,0~1歲採用嬰兒 重量指數PI公式計算,PI=體重身高3

(Kg/m

3

);1歲以上採身體質量指

數BMI公式計算,BMI=體重/身高2

(Kg/m

2

),統計如下表4-13。

統計結果,本研究對象的BMI值與PI值皆位於正常範圍之內,機 構式統計出來的值比研究所有嬰幼兒和家庭式嬰幼兒的值高一些,但 都在正常範圍內。

74

表4-13

「0~3歲嬰幼兒」的身高、體重與頭圍之BMI值與PI值摘要表

BMI PI

0~1歲 1~2歲 2~3歲 0~1歲

總數 18.6 17 15.7 26.1

機構式 19.4 17.3 16.3 27.5

家庭式 17.8 16.7 14.8 24.8

圖4-1

「0~3歲嬰幼兒」之身高、體重與頭圍變化趨勢圖

與行政院衛生署(2010)所公布兒童與青少年肥胖的定義,幼兒的

BMI的理想範圍為14~17,不同年齡層有不同的肥胖的標準,落在正

負10%內都是符合理想的範圍和黃亮瓅(2006)提及,嬰兒重量指數,

意稱體格指數,通常約以大於29及小於25做為嬰兒體重過瘦或過重的 指標。與上述行政院衛生署(2010)公布的肥胖定義和黃亮瓅(2006)所 提及嬰兒重量指數,本研究對象統計的數值皆為正常範圍,並沒有肥 胖的問題;發現在家庭式的嬰兒重量指數統計出的數值比正常範圍低

0.2,但本研究將他列為是在正常範圍中。

75

第四節 機構式托育與家庭式照顧之嬰幼兒的發展狀況 將機構式與家庭式照顧的嬰幼兒所施測的發展篩檢量表結果採 得分方式統計,答”會”則得

1

分、反之答”不會”或”不知道”則

0

分;量表

A

總分

27

分、量表

B

總分

36

分、量表

C

總分

20

分、量

D

總分

17

分、量表

E

總分

15

分、量表

F

總分

8

分和量表

G

總分

6

分。

詳細數據如表

4-14

,有

2

個得分數,一個為嬰幼兒現階段年齡發 展的得分平均數;另一個為如嬰幼兒現階段年齡發展有達到該量表的 五分之四以上的得分,則繼續往下一個量表進行施測。

4-14

機構式與家庭式照顧的嬰幼兒發展狀況得分總表 (平均得分/總分) 機構式托嬰(N=16) 家庭式照顧(N=14)

現階段發展 現階段發展+

後一階段發展 現階段發展 現階段發展+

後一階段發展

6-12M 28/36 31/56 34/36 43.5/56

12-18M 20/20 33/37 20/20 28.5/37

18-24M 13.3/17 22.8/32 12.5/17 19.8/32

24-30M 15/15 21.7/23 14/15 21/23

30-36M 8/8 13.8/14 8/8 13.7/14

由上表可知,機構式托嬰與家庭式照顧相比較下,6-12個月與

18-24

個月大的嬰幼兒,在該年齡層「現階段發展」上有較明顯的差

異,6-12個月家庭式照顧的嬰幼兒發展較機構式托嬰得分高;反之

18-24

個月機構式托嬰的嬰幼兒發展較家庭式照顧得分高。

76

在”現階段發展+後一階段發展”上,除

6-12

個月家庭式照顧的 嬰幼兒發展較機構式托育得分高,其他年齡層皆為機構式托育的嬰幼 兒發展較家庭式照顧得分高。

一、機構式與家庭式嬰幼兒發展狀況

(一)「6~12

個月(含)」嬰幼兒

機構式

6~12

個月(含)之施測對象共

2

位,分別為

8

個月與

9

個 月,此組嬰幼兒皆需進行區塊

B

施測,評估當下孩童的發展結果,

之後再往前區塊

A

或往後區塊

C

區塊進行施測。

數據統計,在該階段發展”區塊

B”中,除動作技能(精細動作)第 12

題--「以拇指和其餘四指合併抓起小物品,如:葡萄乾」和第

14

題--「只用拇指和食指撿起小東西,如:葡萄乾」;知覺與認知發展 第

11

題--「翻看圖畫書」和第

14

題--「用一些複雜的動作技能到目 的,如:一手抓起被子,一手拿起被子底下的玩具」,2 位皆未通過 施測。往前區塊

A

施測,2 位皆通過施測。雖然

2

位嬰幼兒有少數題 項未能通過施測,但

2

位之發展皆為正常發展階段。

家庭式

6~12

個月(含)之施測對象共

2

位,分別為

9

個月與

11

個 月各

1

位,此組嬰幼兒皆需進行區塊

B

施測,評估當下孩童的發展 結果,之後再往前區塊

A

或往後區塊

C

區塊進行施測。

77

數據統計,在該階段發展”區塊

B”中,除知覺與認知發展第 10

題--「設法拿離自己較遠的玩具,如:用較長的棒子去鉤或拉被單將 放在被單上的玩具拉近」和第

14

題--「用一些複雜的動作技能到目 的,如:一手抓起被子,一手拿起被子底下的玩具」,2 位未通過施 測;往後推測”區塊

C”,2

位嬰兒皆有一半以上題項未能通過施測。

由此可見,2 位嬰幼兒之發展仍為正常發展階段。

(二)「12~18

個月(含)」嬰幼兒

機構式

12~18

個月(含)之施測對象共

2

位,分別為

15

個月與

16

個月各

1

位,此組嬰幼兒皆需進行區塊

C

施測,評估當下孩童的發 展結果,之後再往前區塊

B

或往後區塊

D

區塊進行施測。

數據統計,在該階段發展”區塊

C”中,2

位全部通過施測,往後 推測”區塊

D”,在社會人格發展第 19

題--「自己會脫衣服」、第

20

--「自己用湯匙吃東西而且少溢出來」與第 22

題--「會自己穿上簡單

的衣物,如:襪子或沒有鞋帶的鞋子」和動作技能(精細動作) 第

19

題--「會自己綁鞋帶或將自黏鞋帶貼緊」,2 位未能通過施測。2 位嬰 幼兒雖然在往後區塊

D

測驗中,有

1/4

題項未能通過施,但

2

位嬰幼 兒仍為正常發展階段且有一點點超前發展現象。

家庭式

12~18

個月(含)之施測對象共

2

位,分別為

15

個月與

16

個月各

1

位,此組嬰幼兒皆需進行區塊

C

施測,評估當下孩童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