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 再生綠建材 回收材料
第六章 再生綠建材
三、混合材質再生綠建材
利用各種產業或民生一般性廢棄物,如廢塑橡膠、廢玻璃、無機污泥等,經 適當之調製,摻配木質、石質等營建廢棄物,以製造特定功能之建材或促進建材 機能者,如纖維水泥板、再生橡膠地磚、輕質粒料、透水磚、輕質隔間磚、木材 塑膠再生複合材等,如圖
6-7~6-8
所示。圖6-3 再生陶瓷粒料 圖6-4 再生圍牆磚
圖6-5 再生高壓混凝土地磚 圖6-6 再生陶瓷面磚
圖6-7 再生纖維水泥板 圖6-8 再生橡膠地磚
再生綠建材的推動是循環經濟重要的一環,具有四大目的,其一在倡導資源 有效再利用,減少營建材料之開採,減少運輸過程之排碳,創造永續循環的社會,
符合綠建築「二氧化碳減量指標」之要求;其二在要求國內業者積極妥善處理所產 生之廢棄物,充份利用可再生之廢棄料,並製成具商業價值的產品(圖
6-9),增加
利基,並可減少廢棄物處理成本,符合綠建築「廢棄物減量指標」之要求;其三是 藉由標章之評定,來確保各種回收再生建材對環境人體安全無害,而其品質皆符合 國家標準的性能要求,以維護營建與公共工程之品質水準,並提供民眾優質居住空 間;其四是積極鼓勵業者研發創新技術,在確保建材品質無虞和環境人體無毒害之 前提下,提高回收再利用材料使用比率,以促進國內綠建材產業之發展。針對以上四大目的,再生綠建材之評定原則訂定如下:
一、使用一定比率以上之回收材料,以適當降低對原材料之需求,並符合廢棄物 減量的目的。
二、計入使用比率之回收材料,其來源應為國內所產生者,不得為來自國外之廢 棄物,除維護國內環境外,並減少運輸過程之碳排放量,符合降低碳足跡之精 神。
三、回收材料必須對環境及人體安全無害,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規定之限制性物 質。
四、產品性能依據綠建材通則之規定,應檢附產 品品質及安全性能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以供 查驗。
五、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對於同類別但不同使用 用途可能有不同等級之產品性能要求,因此針 對不同等級之再生綠建材,其回收料比率要求 亦可不同。但隨著產業技術進步,對於再生料 的使用比率亦可能逐年提高,將定期修正以符
合產業現況及需求。 圖6-9 再生建築紅磚
6-2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中,主要為避免建材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衝擊,所 以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個別說明,例如:再生材料種類、回收材料來源、再生 材料摻配比率(重量百分比)、原料型態等,可供分類評定小組審查時之參考依據。
而且再生綠建材產品之品質性能應符合我國相關之國家標準,安全性亦應符合相 關法規規定,所以必須進行相關性能試驗,以確保再生綠建材之功能性。主要以 下列要項進行評定:(圖
6-10)
一、回收材料來源
再生綠建材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除回收材料以外之成分,
皆不得為含氯高分子材料。
(一) 計入使用比率之回收材料來源應為國內所產出者。
(二) 廠內產生之廢棄物,如各種污染防治設施所回收之污泥、灰燼、經燒結後之 廢料等,無通則中之限制性物質者,亦可計入為回收料比率,但應以乾重(扣 除水分後)計算。產品製程各階段所產生之邊料(下腳料)返送於同一製程者,
則不得計入為回收材料。
二、回收材料使用比率
(一)依材料類別,再生綠建材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回收材料。
(二)生產製程所添加之水泥或膠合劑等化學物質應低於一定比率。
圖6-10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1.回收材料來源規定
2.基本產品性能規範
3.再生材料摻配比例
4.特殊性能要求
• 物性
• 力學特性
• 耐候性
• 環境安全性
• 功能性
• 製程
三、產品個別要求
依再生綠建材之評定項目,透過廠商申請、文件查核、現場查核、不定期抽 查等方式認證後,檢附報表文件說明製程及原料使用情形。再依原料與產品進出 貨的記錄與廢棄物產生、清運情形,進行推算評定。
再生綠建材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以下之說明:
(一)建材之種類。
(二)建材之性能及所符合之標準,並檢附試驗報告書。
(三)所使用之回收材料:
1.回收材料來源及性質。
2.回收材料使用量及佔原料比率。
3.生產流程,並註明回收材料之使用單元。
(四)其他由於回收材料之特殊性或建材之差異性,由主管機關或再生綠建材標 章分類評定小組認為有必要提出說明之事項。
四、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應依表
6-1
所示之「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相關說明 如下:(一)
應符合「再生材料使用比率」之規定,並須接受現場查驗確認。(二)
使用之再生材料,可參照所列舉之材料類別;其他未列舉但符合本評定基準 中「材料來源」之規定者,亦得計為回收材料。(三)
性能應符合綠建材通則「一般要求」第二款之規定;特殊要求部份,亦應提 出符合之說明。(四)
品質性能試驗項目中,若有部分項目不適用所沿用之標準,但無礙於該再生 建材之用途者,得提出說明,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若尚無對應之國家標準而參照其它相關之標準 或規範進行評定者,應依用途說明所具備之性能進行試驗,並提出性能試驗 報告書,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
(五)
尚未列於表6-1
之再生綠建材,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依其 類別、性質、使用用途與再生料之使用狀況,可準用表6-1
之既有建材項目 者,則可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參照該既有項目進行審查,品項名稱則由綠 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定之,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六)
試驗項目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 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
2
點第1
至3
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無上述認可或認證之試驗 室,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再生綠建材種類繁多,可使用之回收料來源亦十分廣泛,隨著產業界技術之 發展,及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陸續有各種優良之再生綠建材產出現於市場上,
未來亦可新增納入為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範圍內。
表6-1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建材項目 可使用之回收
材料
回收材料 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品質與性能試驗 項目及方法
特殊要求或分級
規定 備註說明 1.粒片板
particle boards
廢 棄 木 材 或 木 材 工 廠 產 生 之 廢棄木料等
90%以上
參照CNS 2215品
質與性能試驗項 目之規定
膠合劑等化學添 加劑重量應低於 15%
應說明使用 膠合劑種類 2.中密度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 board
廢 棄 木 材 或 木 材 工 廠 產 生 之 廢棄木料等
90%以上
參照CNS 9909品
質與性能試驗項 目之規定
膠合劑等化學添 加劑重量應低於 15%
應說明使用 膠合劑種類
3.木製家具及課 桌椅
Wooden furniture
再生粒片板、再 生 中 密 度 纖 維 板等,或自廢棄 家 具 或 課 桌 椅 等 所 拆 解 回 收 之材料等
回收材料佔木質 部份組成之 60%
以上
參照CNS 14430
品質與性能試驗 項目之規定
產品及零組件不 得含有PVC成份
應說明使用 之塗料
4.再生纖維水泥 板、纖維水泥 板、纖維強化水 泥板
Regenerated fiber cement
boards
廢 棄 混 凝 土 材 料、無害性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石質下腳料等
回收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佔50%
以上
再生纖維水泥板 參照CNS 14890、纖維水泥 板參照CNS 3802、纖維強化水 泥板參照CNS
13777等品質與性
能試驗項目之規 定
所使用水泥之重 量不得高於50%
應說明適用 之類別
5.高壓混凝土地
磚compressed
concrete paving units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粉、飛灰、
石質下腳料等
回收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如下:
A級:20%以上 B級:30%以上 C級:50%以上
參照CNS 13295
品質與性能試驗 項目之規定
抗 壓 強 度 依 據
CNS 13295分級
應說明適用 等級
6.混凝土空心磚 hollow concrete blocks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粉、飛灰、
石質下腳料等
回收材料除水泥 外之比率如下:
A級磚:20%以上 B級磚:30%以上 C級磚:50%以上
參照CNS 8905品
質與性能試驗項 目之規定
抗 壓 強 度 依 據
CNS 8905分級
應說明適用 等級
7.混凝土粒料 Concrete aggregates、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飛灰、石 質下腳料等
回收材料之比率 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混凝土粒料 參照
CNS 1240品質與
性能試驗項目之 規定,但其中細粒 料級配之篩分析
若為CNS 1240第
2.2.2與第2.2.3節
之情形者,應說明 篩分析結果
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
粒料為停留於標
稱孔寬 4.5mm 之
試驗篩者;細粒料 為通過標稱孔寬
4.75mm 試驗篩,
而主要部份停留 於標稱孔寬 75µm 試驗篩者
應說明適用 之 類 別 (粗、細粒料 或混合料)
表6-2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建材項目 可使用之回收
材料
回收材料 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品質與性能試驗項 目及方法
特殊要求或分級
規定 備註說明
8.瀝青鋪面粒料 aggregate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飛灰、石 質下腳料等
回 收 材 料 之 比 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 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 50
%以上
瀝青鋪面粒料參照 粒料總類分別參照 CNS 15305~15310 品質與性能試驗項 目之規定。
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
粒料為停留於標
稱孔寬 4.5mm 之
試驗篩者;細粒料 為通過標稱孔寬
4.75mm 試驗篩,
而主要部份停留 於標稱孔寬 75µm 試驗篩者
應說明適用 之 類 別 (粗、細粒料 或混合料)
9.陶瓷面磚 ceramic tile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粉、飛灰、
石質下腳料等
依CNS 9737之
區分,Ⅰa 與Ⅰb 類 之 回 收 材 料 使 用 比 率 應 15%以上;Ⅱ類 之 回 收 材 料 使 用 比 率 應 15%
以上;Ⅲ類之回 收 材 料 使 用 比
率應25%以上
參照 CNS 9737 及
CNS 3299-1品質與
性能試驗項目之規 定
依CNS 9737之分
類規定,Ⅰa 類為 吸 水 率 0.5%以 下,Ⅰb 類為吸水
率 3.0%以下;Ⅱ
類 為 吸 水 率 10.0%以下者;Ⅲ 類為吸水率 50%
以下者
應說明適用 之類別等級
10.石膏板 gypsum board
使 用 後 回 收 之 石膏、工廠製程 中 無 害 性 之 石 膏副產品等
回 收 材 料 乾 重 應 佔 產 品 中 石 膏 重 量 之 比 率 50%以上
參照CNS 4458品質
與性能試驗項目之 規定
包括石膏板、防潮 石膏板、強化石膏 板、粉刷基層石膏 板、裝飾石膏板等 種類
應說明適用 之類別
11.普通磚 common bricks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粉、飛灰、
石質下腳料等
回 收 材 料 乾 重
比率40%以上
(1 種 磚 、2 種 磚、3種磚皆同)
參照CNS 382品質
與性能試驗項目之 規定
依 CNS 382 所訂
吸水率及抗壓強 度進行分級
應說明適用 之等級
12.輕質混凝土
嵌板lightweight
concrete panels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污泥、水庫 淤泥、無害之無 機 性 廢 料 如 廢 陶瓷、廢玻璃、
爐石粉、飛灰、
石質下腳料等
回 收 材 料 除 水 泥 外 之 比 率 佔 50%以上
參照CNS 8646品質
與性能試驗項目之 規定
所使用水泥之重 量不得高於8%
應說明水泥 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