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由評審委員依所繳交的三首作品現場提問。
2. 規劃與海外學校合作各項交換學生計畫及雙聯學位計畫,畢業之前得自由規劃 出國研修。
系 所 資 訊 網址:http://ic.thu.edu.tw
電話:04-23590121 轉
39100
楊璦寧小姐 地點:第二教學區、省政大樓 樓【附錄 1】東海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7年9月20日招生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東海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 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強行入場或出場經勸止不從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三條 考生於每節應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之身分證件(身分證、有相片之健保卡、駕照、護 照、居留證)入場,並置於考桌上以供監試人員查驗;未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經核對確 係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必要時得拍照存查),但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准 考證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或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第四條 考生除必用文具及招生簡章中註明可使用之用品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通訊、傳 輸、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物品入場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 等,須先報備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 部成績。
考生攜帶入場(含置物區)之電子產品、行動電話、計時器等物品,不得發出響聲或其他 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 績。
第五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考生於作答前應確實檢查試題、答案卷(卡)是否 齊整完備,並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座位標示單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位置或錯用答案卷(卡)者,依下列方式 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生因生病等特 殊原因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 助下飲用或服用)。
第七條 除於招生簡章中註明准予使用計算機之科目外,考生不得於考試時使用計算機,違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前述計算機以具四則運算
(+、-、×、÷、%、√、M)、三角函數、指數及對數等基本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 (Non-Programmable)者為限,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
該科全部成績。第八條 考生發現有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九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規定之作答範圍內作答,未在規定之作答區作答者不予計分;各科 答案卷除繪圖科目外, 均應以藍色或黑色筆(含鉛筆)書寫,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答 案卡應以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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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心鉛筆畫記,並且不得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考生違反答案卡之畫 記注意事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識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第十條 考生不得損毀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姓名,或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一條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考生
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第十二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卡)。
二、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三、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四、相互交談,經制止不聽。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
第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十四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如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卡)與試題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逕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試場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繳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 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七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行為時,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 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附錄 2】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年6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號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
(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 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 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 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 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 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 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 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 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 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 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