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109
年度高中職學生國際志工服務學習實施計畫
壹、目的為拓展本市學生國際視野,倡導服務學習精神,補助本市高中職學生及教師 組成國際志工團赴境外進行志工服務,使學生藉由志工體驗,深入了解不同 文化,進而主動關懷國際事務並增進與其他國家間交流。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稱本處)
二、申辦單位: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臺北市立案高中職實驗教育團體或機 構
參、實施方式
一、申請學校規劃國際志工服務計畫,函報本處提案申請。
二、學生志工服務範圍領域包含生態與環境保護、動植物保育、文化、人文關懷、
人權及性別平等、教育與生計發展、健康與衛生等主題,服務內容及對象請 於計畫中具體說明。
三、受補助學校或實驗教育團體機構須依核定計畫選送教師、學生,赴國外進行 志工服務學習活動,本處針對各申請計畫進行審查,擇優補助部分費用。
四、國際學生志工服務學習活動結束返國後,出國學員需參與本處舉辦之個別梯 次或聯合成果發表活動。
肆、申請說明
一、申辦學校或高中職實驗教育團體機構應於109年4月17日前函報計畫送交 本處交流服務課彙辦。
二、每校以申請1案為限;亦得與其他學校合作,共同提案,並應擇定1所主辦 學校。
三、各計畫參與服務人數為7至21人(含教師);出國期間以暑假為優先,以至 少7天為原則。
伍、計畫內容說明
一、計畫名稱:應包含學校名稱;多校共同提案亦同。
二、服務目的:含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需求分析及計畫目標。
三、服務活動:含地點、日期、人數、行程、服務方式等項目,應敘明實際服務 及和當地服務機構交流之日數與比例(不包括純參訪、文化交流或觀光)。
四、計畫延續性或創新性:如過去曾在相同地區(或機構)服務,需檢附過往服務
2
內容與成果,並說明服務深化及延續方式;如首次在該地區服務,請說明計 畫創新作為。
五、配套措施:含帶隊師長、團員基本資料、工作職掌、甄選方式、行前培育課 程等項目。
六、服務安全性:保險、海外疫情防護規劃、當地緊急連絡方式等項目。
七、預期效益:目標與效益之間應具關連性。
八、經費概算:應附(申辦學校)核章後預估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 提供補助,應予註明。
陸、審核程序
一、由本處組成「國際志工計畫審查小組」,依計畫安全性、教育性、延續性或 創新性、經費合理性、計畫完整性、實際服務及和當地服務機構交流之日數 與比例、反思與內化之課程規劃與深度、看見當地需求並檢討修正延續計畫 之成長幅度(尤其是非初次申請之計畫)等項目進行審查,排定計畫優先順序,
並核定錄取學校名單及補助金額。
二、核定名單預訂於109年5月11日公布於本處網站。
柒、經費補助說明
一、機票費用:本處提供受補助學校團隊每人以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 為上限之來回機票費用,每團最高補助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五十機票 費用,另每滿 6 名學生補助 1 名教師機票費用,返國後四周內需檢附 原始機票單據憑證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交本處辦理核銷事宜(詳 見第捌點第四項)
其經費補助額度計算公式為:每人機票費用 x[(補助教師名額)+(學生總人 數)x50%]。
例:學校團隊報名10人(含1名教師及9名學生),每人機票費用為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 則 該 團 隊 最 高 補 助 額 度 之 計 算 方 式 : 25,000*[1+(9x50%)]=13萬7,500元。
二、其他:受補助學校團隊若含經濟弱勢學生(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 中低戶證明),每名增加補助新臺幣5,000元,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三、補助學校應依核定計畫遴送師生赴國外執行服務學習活動,若無故變更計畫 或師生人數等,導致無法核銷補助經費,本處將保留調整補助金額之權利;
如行程、日期或人數等有所變動,至遲應於預訂出發日前2週函知本處。
四、本處經審查後排定補助學校優先順序,於年度預算額度內進行核定。
捌、選送教師、學員須知
一、受補助學校選送教師,以具有志工服務經驗者優先。
3
二、選送學員,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為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等學校或臺北市立案高中職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在學 學生,未受過小過以上處分。
(二)身心健康無虞,無重大疾病者且熱心公益者。
(三)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書。
(四)其他由學校自主律定之團員資格。
三、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取得簽證、隨團出國者,其補助資格即取消,不得異議。
四、國際志工服務學習活動結束返國後,學校須於返國後繳交因公出國提要報告 至教育局並副知本處,返國四週內應繳交(1)機票(2)登機證(3)旅行社代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可 證 明 機 票 金 額 之 收 據(4)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5)活 動 照 片
(1600*2400px以上)及其他相關資料(包含實際出團人數、實際行程、成果與
反思等)辦理核銷,另為擴大活動效益,所有學員皆有參與個別梯次或聯合成 果發表活動義務。
玖、行政獎勵 一、敘獎原則:
(一)單獨提案之學校,其負責行政業務之教師應優予敘獎,敘獎額度嘉獎2次 1名、嘉獎1次2名。
(二)共同提案之學校,其負責行政業務之教師應優予敘獎,敘獎額度為每校嘉 獎2次1名、嘉獎1次1名。
二、敘獎期程及方式:國際志工服務學習活動結束返國後,由各辦理學校依上揭 原則自行辦理敘獎事宜;校長敘獎則須函報本處續辦。
拾、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