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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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 石綿特性基本認識編
一 、 石 綿 的 特 質 … … … 0 4 二 、 石 綿 的 種 類 … … … 0 4 三 、 石 綿 對 人 體 影 響 … … … 0 6 四 、 台 灣 石 綿 管 制 歷 程 … … … 0 7 五 、 石 綿 暴 露 高 風 險 產 業 … … … 0 9 六 、 石 綿 產 品 及 用 途 … … … 1 0
貳 民眾居家生活編
一 、 可 能 潛 藏 含 石 綿 建 材 位 置 … … … 1 3 二 、 發 現 疑 似 含 有 石
綿 建材 時 處 理 方 法 … … … 1 7
參 建築物拆除工程編
一 、 台 灣 常 見 可 能 含 有 石 綿 成 分 之 建 材 … … … 1 9
二 、 含 石 綿 建 材 拆 除 教 育 訓 練 … … … 2 0
三 、 含 石 綿 建 材 拆 除 流 程 … …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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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石 綿 建 材 拆 除 作 業 安 全 及 環 境 維 護 … … … 2 2 五 、 含 石 綿 建 材 拆 除 作 業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 … 2 4 六 、 石 綿 廢 棄 物 包 裝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 … 2 5
肆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編
一 、 建 築 物 中 是 否 含 有 石 綿 判 斷 … … … 3 0 二 、 建 築 物 拆 除 施 工 規 範 … … … 3 4 三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申 報 書 表 … … … 3 4
附錄
內 政 部 相 關 法 規 … … … 3 8
環 保 署 相 關 法 規 … … … 4 5
勞 動 部 相 關 法 規 … … … 5 3
圖 表 與 資 料 來 源 … … …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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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石綿特性基本認識編
一、石綿的特質 ……… 04
二、石綿的種類 ……… 04
三、石綿對人體影響 ……… 06
四、台灣石綿管制歷程 ……… 07
五、石綿暴露高風險產業 ……… 09
六、石綿產品及用途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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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綿的特質
石綿由微米大小的纖維束組成,石綿纖維吸入人體 後會刺激黏膜並沉積於肺部,導致肺功能下降,造 成石綿暴露,台灣在 1970 年代後廣泛使用,並於 1989 年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
白雲母上的透閃石石綿 (文獻 1)
石綿纖維具有絕緣、絕熱、隔音、耐高溫、耐酸鹼、耐腐蝕和耐磨等特性,被廣 泛運用在工商業。
二、石綿的種類
類別 蛇紋石屬 (Serpentine) 角閃石屬 (Amphibole)
晶系 薄片或層狀結晶 鏈狀結晶
原礦分類 僅有溫石綿,又稱白石綿 (Chysotile)
褐石綿、直閃石、青石綿、
透角閃石綿、陽起石
差別 外觀綿白,產量佔世界
95%,纖維成捲曲狀。
以成分中含有的鈉、鈣、鎂和
鐵的數量區分品種,纖維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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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石綿為溫石綿、青石綿和褐石綿,其中最為廣泛運用的是溫石綿產量佔全 世界 95%。
溫石綿(Chrysotile)
又稱白石綿,是石綿中使用量最大、最常見的種類,具有較 高的柔韌性和良好的耐熱。常見產品:墊圈、水泥、絕緣材 料、屋頂材料、剎車片。
顯微鏡下的溫石綿 (文獻 2)
青石綿(Crocidolite)
又稱藍石綿,在破裂前可彎曲超過 90 度,耐熱性較低,多 用於蒸汽發動機絕緣、噴塗塗層,管道絕緣和水泥產品,相 較於其他產品更容易脆化。
顯微鏡下的青石綿 (文獻 3)
褐石綿(Amosite)
又稱鐵石綿,為針狀纖維,為第二常用的石綿種類,常用 於水泥板、絕熱、絕緣和防火材料、磁磚和保溫產品。
顯微鏡下的褐石綿 (文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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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綿對人體影響
隨著石綿大量採用,石綿對人體造成的危害逐漸被重視,西元 1906 年,英國的 Chraring Cross Hospital 證實石綿纖維對人體有害,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癌症研 究署已將石綿列入一級致癌物質,環保署早在 1989 年便將石綿公告為列管的毒 性化學物質
1。
石綿或含石綿成分產品破損,纖維便會逸散在空中,易吸入人體內。若吸入空氣 中的纖維或消化纖維汙染的飲食,會造成石綿暴露,引發疾病,潛伏期約 10-35 年,接觸石綿者若吸菸會增加致病機率。
可能引發的疾病:
石綿肺症(asbestosis) 胸膜斑(pleural plaques) 間皮瘤(Mesothelioma) 肺塵病(Pneumoconiosis) 肺癌(lung cancer) 喉癌 (laryngeal cancer)
未破損石綿產品,未吸入石綿纖維對人沒有危害。
1 環保署於 1989 年 5 月 01 日首次公告石綿為毒性化學物質,含石綿成份 15%(w/w)以上之物質為毒性化學物質,
禁止使用於新裝之自來水管,列管編號為 003-01。其後陸續增加石綿使用管制,依目前管制標準,含石綿成份 1%(w/w)以上之物質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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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石綿管制歷程
年份 內容
1989
環保署於 5 月 01 日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石綿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使用於新換裝之自來水管,列管編號 003-01。
1989
環保署 11 月 7 日函釋排除管制例外項目:凡石綿含量未達 15% (w/w) 已使用至線、鍋爐、汽車等硬體設備或商品者,則不在管制 範圍內。
1991
環保署於 2 月 27 日公告禁用於飲用水管線:禁止石綿使用於新換裝之飲用水管及其配件,已使用中之水管及水管配件,得繼續使用 至報廢為止。
1996
環保署於 10 月 17 日公告九項許可目的用途:1.研究、試驗、教育。
2.合成樹脂(增黏劑)石綿防水膠、填充縫膠之製造。
3.石綿瓦、版、管、石綿水泥之製造。
4.防火、隔熱、保溫材料之製造。
5.石綿帶、布、繩索、墊片之製造。
6.石綿過濾器、瀝青(填充料)之製造。
7.剎車來令片之製造。
8.建築填縫帶之製造。
9.石綿防銹漆之製造。
1997
環保署於 2 月 26 日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使用青石綿及褐石綿。1.管制濃度標準:纖維狀、細絲狀或絨毛狀石綿含量達 1% (w/w) (含)以上者。
2.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青石綿(Crocidolite)及褐石綿(Amosite)。
但試驗、研究、教育用者,不在此限。
1998
環保署於 7 月 7 日公告修正石綿濃度管制標準及毒性分類:1.石綿管制濃度標準:纖維狀、細絲狀或絨毛狀石綿含量達 1% (w/w(含)以上者)。
2.新增許可目的用途:10.纖維水泥板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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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2 月 1 日環保署公告修正運作管理事項:石綿之貯存場所需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足以防止飛散及流失之容器盛裝。
2003
內政部營建署於 2003 年起配合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安全規定條文中,列舉石綿製品之規定刪除。
2004
內政部營建署認可防火材料時加強查核是否含有石綿成分。200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實施進口及內銷耐燃建材產品石綿監視及取樣檢驗計畫。2005
環保署於 12 月 30 日公告修正限制用途管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石綿板、石綿管、石綿水泥、纖維水泥板之製造,
並於公告日起不予新登記備查或核可該等用途。
2006
經濟部陸續修正相關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建築板材,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採取抽驗之管理措施。
2009
環保署於 7 月 31 日公告修正用途管制:1.增列石綿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石綿禁止用於合成樹脂(增黏劑)、石綿防水膠、填充縫 膠之製造;石綿帶、布、繩索、墊片之製造;石綿過濾器、瀝青(填充料)之製造;石綿 防銹漆之製造並於公告日起不予新登記或核可該等用途。
2.刪除石綿於合成樹脂(增黏劑)、石綿防水膠、填充縫膠、防火、隔熱、保溫材料、石 綿帶、布、繩索、墊片、石綿過濾器、瀝青(填充料)、石綿防銹漆之製造。
2012
環保署於 2 月 2 日公告修正用途管制:1.新增禁止運作事項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擠出成形水泥複合材中空版及建材 填縫帶之製造。
2.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石綿瓦之製造。
3.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剎車來令片之製造。並於公告日起不予新登記或核可 該等用途。
2013
環保署於 1 月 24 日公告修正用途管制: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石綿瓦之製造,但 2012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告前已取得 石綿使用於石綿瓦製造之使用登記文件得使用至該登記文件有效期限屆期為止。
2017
環保署於 5 月 10 日公告,自 2018 年1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剎車來令片之製造。此後除研究試驗教學用途外,國內已全面禁用石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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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綿暴露高風險產業
1、汽車製造維修業與石綿加工:
煞車來令片多含有石綿成分,在維修、製造及拆卸時,若產品損壞則會造成石綿 暴露。
2、工廠保溫材拆除維修業:
舊工廠多使用含石綿成分之保溫材,拆除或維修時皆可能使建材破損,釋放纖 維。
3、造船拆船業者:
船舶和船艦上皆可能發現石綿,作業時常發生切割和爆炸等行為,使石綿建材破 損,釋放大量纖維。
4、裝潢拆除業:
石綿被大量運用在建材上,裝設、修繕、加工和拆除時,勞工身處於高濃度石綿
暴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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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石綿產品及用途
常見的石綿製品大致可分為:
(一)紡織製品:
石綿纖維具有保溫、隔熱、絕緣、密封和可織性等特性,以 含水量較大的長纖維為主,由於大多纖維長度過短,又容易 折斷,為避免造成汙染,後來改用濕法紡織。
常見製品:防火隔熱布、石綿毯、石綿防火衣與防火手套等。 石綿防火手套
(文獻 5)(二)建築材料:
因具有防火隔熱、隔音等性質,石綿被大量運用在建築上,
一般選用針狀中短綿,需較高的抗彎和抗拉強度,以水泥 製品佔多數。
常見建材:石綿瓦、石綿磁磚、石綿管、石綿吸音板、石 波型石綿板
綿瀝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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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製品:
1.絕緣製品:
因具有耐熱絕緣的特性,石綿被大量運用在絕緣產品上。
常見產品:絕熱填充材料、防漏墊圈、石綿油漆填充物等。
2.製動(傳動)製品: 含石綿墊片
(文獻 6)石綿有較高的機械強度和耐熱性和良好的摩擦性能是 任何傳動機械和交通工具所不可缺少的。
常見產品:煞車來令片、離合器片等。
3.保溫隔熱製品:
常被運用於交通工具、冷藏設備和蒸氣設備中。 含石綿剎車令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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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民眾居家生活編
一、可能潛藏含石綿建材位置 ……… 13
二、發現疑似含有石綿建材時處理方法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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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潛藏含石綿建材位置
欲了解可能潛藏含石綿建材位置,可從國內對於石綿使用管制歷程了解開始:
1989 年 環保署公告列管石綿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使用於新換裝之自來水管。
1991 年 環保署公告禁用於飲用水管線:禁止石綿使用於新換裝之飲用水管及其 配件,已使用中之水管及水管配件,得繼續使用至報廢為止。
2003 年 內政部營建署於 2003 年起配合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 火安全規定條文中,列舉石綿製品之規定刪除。
2004 年 內政部營建署認可防火材料時加強查核是否含有石綿成分。
2004 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實施進口及內銷耐燃建材產品石綿監視及取樣檢驗 計畫。
2005 年 環保署公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限制用途管制:石綿板、石綿管、石 綿水泥、纖維水泥板之製造。
2006 年 經濟部陸續修正相關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建築板材,並列 為應施檢驗商品,採取抽驗之管理措施。
2009 年 環保署公告修正用途管制:
1.增列石綿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石綿禁止用於合成樹脂(增黏劑)、石綿 防水膠、填充縫膠之製造;石綿帶、布、繩索、墊片之製造;石綿過濾 器、瀝青(填充料)之製造;石綿防銹漆之製造並於公告日起不予新登記 或核可該等用途。
2.刪除石綿於合成樹脂(增黏劑)、石綿防水膠、填充縫膠、防火、隔熱、
保溫材料、石綿帶、布、繩索、墊片、石綿過濾器、瀝青(填充料)、石 綿防銹漆之製造。
2012 年 環保署公告修正用途管制:
1.新增禁止運作事項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擠出成形水泥複合材 中空版及建材填縫帶之製造。
2.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石綿瓦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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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用於剎車來令片之製造。並於公告日起不予 新登記或核可該等用途。
2017 年 環保署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石綿用於剎車來令片之製造。此
後國內除研究、試驗、教學外,已全面禁用石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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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形石綿瓦 集水槽
(文獻 7)屋面覆蓋油毛氈
(文獻 8)石綿水泥板
(文獻 9)壁面塗層
波形石綿浪板
石綿水泥煙囪 噴塗式防火披覆材
(文獻 10)石膏板或氧化鎂板
天花板紋理裝飾塗層
(文獻 11)蛭石填充物
(文獻 12)石綿地磚
(文獻 13)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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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井道牆面
(文獻 14)窗戶下面板
(文獻 15)防火門
(文獻 16)樑柱噴塗式防火披覆材
(文獻 17)櫥櫃板材
(文獻 18)鍋爐設備周圍面板材
(文獻 19)石綿水泥水管
(文獻 20)管材
(文獻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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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現疑似含有石綿建材時處理方法
1.發現疑似石綿建材的位置和狀況,並將其標記。
2.圍護並隔離石綿建材周邊區域。
3.不可破壞建材。
4.委託合法營造業或拆除業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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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建築物拆除工程編
一、台灣常見可能含有石綿成分之建材 ……… 19
二、含石綿建材拆除教育訓練 ……… 20
三、含石綿建材拆除流程 ……… 21
四、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安全及環境維護 ……… 22
五、含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個人防護設備 ……… 24
六、石綿廢棄物包裝處理注意事項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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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常見可能含有石綿成分之建材
西元 2006 年經濟部陸續修正國家標準,建築材料不得含有石綿成份。所以,在 此之前所建造的建物,或室內裝修的建築物,建材中含有石綿成分的機率較大。
常見可能含有石綿成分之建材主要位於:
(一)屋頂及屋簷:1.波形石綿瓦 2.屋面覆蓋油毛氈
(二)山牆及外牆:波形石綿浪板
波形石綿瓦 波形石綿浪板(三)煙囪:含石綿成份煙囪
(四)天花板:石膏板或氧化鎂板、梁柱噴塗式防火披覆材 (五)含石綿成份地磚材
含石綿成分煙囪 石膏板或氧化鎂板 梁柱噴塗式防火披覆材 含石綿成份地磚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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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石綿建材拆除教育訓練
不當的拆除不僅僅使自身遭受危害,也會釋放出更多的石綿纖維使危害擴大。
完整的專業訓練,才能減少自身及他人暴露於石綿風險。
含石綿建材拆除教育訓練,需包括以下:
1.認識石綿,吸入石綿粉塵有致癌的風險。
2.了解含石綿建材辨識。
3.國內、外石綿相關法令及規範。
4.含石綿建材拆除方法及流程。
5.拆除工作所需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具。
(請參照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6.工作者及環境除汙清潔程序。
(請參照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7.廢棄物處理方式。
(請參照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清理作業指引」)有關勞動部法規、環保署法規,請參照手冊附錄或政府公告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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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石綿建材拆除流程
作業開始前應取得拆除執照、繳交空氣汙染防制費及申報環保機關列管後,將施 工計畫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分送至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環保機關審查,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2規定在產生廢棄物前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
含石綿建材拆除作業流程: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 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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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安全及環境維護
1.確認必須優先拆除石綿建材位置及範圍。
2.作業區域需圍護並標誌警告。
3.拆除作業需先將含石綿建材濕潤。
4.避免破壞含石綿建材,以整片拆卸為原則。
5.需落實濕潤作業,且在拆除過程中持續不斷灑水。
6.先拆除石綿,不可與其他作業併行。
7.未穿著合格防護用具,不得進入工作區域,且不得穿著使用過的防護設備離開 工作區域。
8.工作環境及其廢棄物需外加標註警示,石綿廢棄物優先處理不得與其他廢棄物 混合。
9.處理石綿廢棄物應以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法規辦理。
10.拆除期間,縣市政府會同步通知勞動檢查機構,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避免 拆除過程吸入石綿造成危害,作業場所須設置石綿廢棄物臨時置放區。
工地現場石綿廢棄物貯存方式:
1.潤濕處理及覆蓋不透水之帆布。
2.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3.於貯存區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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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場區標示(文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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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含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個人防護設備
個人防護設備
3(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 PPE)只能防止使用者直接暴露 危險,無法直接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應慎選合格的防護具,並減少暴露時間和 次數才是最好的防範措施。
個人防護設備須有完整正確的訓練後,才能正式進入拆除作業場所。
含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個人防護設備建議如下:
1. 連身防護衣 2. 手套
3. 鞋套及安全工作鞋 4. 吸防護設備
5. 護目鏡 6. 安全帽
3 請參照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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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石綿廢棄物包裝處理注意事項
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 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
4,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5。 無法以塑膠袋雙層盛裝者,得以有封口的太空包進行盛裝;如袋內載有尖利物體,
包裝易被刺穿,應裝此類廢棄物放入監固容器內。
1.將廢棄物濕潤處理。
2.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 一次。
3.置於堅固容器中。
4.暫時貯存。
5.固化處理。
6.掩埋處理。
4堅固之容器是指鐵桶、塑膠桶、紙桶、紙箱或塑膠編織袋等不易戳破之可密封容器。
5參照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5.12.14 修正公告)第 20 條第 15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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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的標誌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邊長十公分以上,顏色:背景 白色,上半部七條黑色垂直線條)。
需標示廢棄物專業名稱、廢棄物代碼、儲存日期、數 量、成分,標示 (白底、紅字、黑框)。
容器需選擇與廢棄物具有相容性的,以免外洩,儲存 容器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應立即更換。
除了規定的包裝,容器外還需貼上標籤,且只能有內容物的標誌,多餘的必須清 除。
石綿廢棄物應以規定之容器密封盛裝,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
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分類編號貯存,容器包裝材料若 毀損應立即更換。
公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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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貯存設施
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
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並在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
黑框之警告標示。
有害廢棄物貯存容器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
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圖
(文獻 23)(文獻 24)
(三)清運機具
6清運之車輛須為密閉車斗或車斗以帆布覆蓋車斗。
清運之車輛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裝置即 時追蹤系統,隨車應攜帶,不具相容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理,應記錄清除廢棄物 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 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並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6 請參照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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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石綿之建材拆除後之廢棄物處理作業流程圖
7
7 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清理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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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編
一、建築物中是否含有石綿判斷 ……… 30
二、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 34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申報書表 ……… 34
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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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中是否含有石綿判斷
內政部於 2003 年已配合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安全規定條文
中,列舉石綿製品之規定刪除,並於 2004 年起認可防火材料時加強查核是否含
有石綿成分,另經濟部自 2006 年起,已修正相關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
分之建築板材,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採取抽驗之管理措施。爰此,內政部於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之「(F1-1)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及「(F2-5)建築物疑似石綿建材標示
表」,藉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逐步清查具疑似石綿建材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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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內政部於 2010 年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其中對於拆除石綿材料應備具之防 塵措施及施工人員防護裝均已有規定,為完備石綿管理措施,及配合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制度逐步清查具疑似石綿建材建築物措施之推動,爰於 2018 年 12 月 10 日修正發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針對可能含石綿成分材料之建築物,或 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具疑似石綿成分之材料者,於申請建築物拆除執照時 均應檢附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並建立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 合監督查核之機制,以強化石綿之管制措施。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申報書表
針對免申請建築物拆除執照之室內裝修工程,內政部亦於 2018 年 12 月 6 日修
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申報書表,建立「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表單,由開業建
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協助確認及提報資料,完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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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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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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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內政部相關法規 ……… 38
環保署相關法規 ……… 45
勞動部相關法規 ……… 53
圖表與資料來源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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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相關法規
建 築 物 拆 除 施 工 規 範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0日)一、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 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拆除:指以工具、機具、炸藥或其他方式破碎及分解建築物。
(二)拆解:指拆除過程中,有系統拆除建築物部分設施,供後續再利用。
(三)回收再利用:指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四)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五)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填料等用途或其他 經內政部認定之用途,使產生功用之行為。
(六)產源分類:指於拆除廢棄物產出時,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使各種廢棄物分別收集、貯存。
(七)代處理:指由合法具有分類處理能力之廠商代為收受並處理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拆除物
。
(八)廢棄物清查:指建築物拆除或拆解前,應先進行建築物內各項材料清查並記錄,包含量化 及估算拆除或拆解過程中可能產生再使用、再生利用材料及需掩埋廢棄物等之體積及重量
。
三、本規範所定工作範圍,包含建築物全部或部分之依序拆解、整理、拆除,與廢棄物之分類、回收
、掩埋,及拆除後之基地整理及回填等。
四、本規範資料送審規定如下:
(一)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 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
、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 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
1.工程概述:包含工程名稱、業主單位、監督單位、承攬營造業、工程地點、工程規模概述
、契約工期、拆除物內容概述。
2.準備工作計畫:包含申請書、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工程圖樣、基地環境調 查、拆除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四周環境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選定施工方法及機具。
3.防護設備計畫:包含安全圍籬、臨時支撐、鷹架、防塵帆布網、安全防護措施及設備。
4.拆除作業計畫(包含地上及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作業):包含工法與促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 再利用價值之程序。
5.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包含於主結構體破壞前,將可再使用和可再利用材料或構件進行拆 解,並規劃適當之拆除物堆置區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裝修或未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含有波形 石綿瓦、屋面覆蓋油毛氈、波形石綿浪板、石綿水泥煙囪、石膏板或氧化鎂板、梁柱噴塗 式防火披覆材或石綿地磚等可能含石綿成分之材料,或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具疑似 石綿成分之材料者,應檢附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如附表)。上開報告書載明上開材 料不含石綿成分(含石綿物質重量未達百分之一),並應提出檢驗或相關證明文件,未送驗 或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依本規範拆除石綿材料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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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維持計畫:承攬營造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計畫,擬定交通維持計畫。
7.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勞工及工地之安全防護措施,並應提供必要之人身保險。
8.環境保護計畫:包含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和振動管制。
9.緊急應變計畫:包含緊急應變組織及應變程序。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1.承攬營造業拆除施工前,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環保機關核准後,始得 營運。核准後如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2.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事業基本資料、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 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清理方式(包含貯存方式、地點、清除
、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事業於遷廠
、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三)有其他安全考量者,承攬營造業須應提交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拆除作業採爆破方式者,
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拆除工程併建造執照申請時,第二款及前款之送審資料得併入整體工程相關計畫書或報告
。
五、為達回收再利用之目的,應將營建廢棄物加以分類及妥善處理。
六、環境保護規定如下:
(一)確保各項施工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七二章「環境保護
」之相關規定。
(二)水污染防治:
1.確認拆除工作對鄰近水道、地下水及生態不生有害影響。
2.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營建工地定義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3.含懸浮固體或有害物質之廢水,其處理或排放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承攬營造業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抑制粉塵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ㄧ:
1.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2.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3.設置防風屏。
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以上之建築工 程,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目及第二目之防制設施。
(四)噪音和振動管制:
1.施工中噪音值,不得超過有關法令之規定。
2.工程施工之振動,不得影響被拆結構及鄰近建築安全。
(五)不得於工地現場燃燒廢棄物或材料。但確有需要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在工地現場掩埋垃圾、廢棄材料。
(七)保護現地樹木、植物及經指定鄰近之所有物。
七、拆除過程遇有古蹟、有害物質等時,應立即採行預防措施並通知業主及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八、施工時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拆除、拆解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
須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 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設施。有損壞情形者,應予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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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造物、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 傾斜、隆起、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危險現象者,應立即停工、通知業主、疏散與隔 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加固、支撐、回填、灌漿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 況穩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三)對於仍須維持運作之排水系統、電梯、機械或電力系統,應避免損壞和堵塞,並與廢棄物 隔離。
(四)拆除石綿材料應有完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
(五)拆除石綿材料時,施工人員應穿戴適當之防護衣、防護眼鏡與呼吸防護具等,並縮短作業 時間。其作業方式,應符合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
九、拆除施工準備工作如下:
(一)建築物現場勘查:
1.為了解建築物之現況及結構特性、建築變動等,據以擬訂符合現況之拆除施工計畫。
2.應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二二九一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
3.現場勘查之前應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及使用後之變更等圖說資料。
4.調查鄰近建築物與拆除建築物之位置關係,供未來施作防護措施參考。
5.調查可能存在於被拆除建築物中之石綿、可燃氣液體、有毒等有害物質及危險物品。
(二)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
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者,承攬營造業應立即以書面 報請業主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得施工。
(三)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者,承攬營造業應於拆除前,先研究 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
。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
(四)建築物構造拆除時,應先將污水槽或化糞池內污水抽乾再予回填;其位於新建基地內或鋪 面下方者,應予移除。
十、拆除作業應遵守下列各款安全規定:
(一)拆除作業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六○章「施工護欄及圍籬」相關規定。
(二)職業安全衛生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二三章、第○一五七四章及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相關法令規定。
(三)施工期間應確實依照交通維持計畫執行各項交通維持及安全措施。
(四)遇惡劣天氣致對被拆除構造物有產生影響者,應立即停止拆除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安全 防護措施;對有被風力或震動摧倒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不得留置。
十一、有害廢棄物之移除規定如下:
(一)拆除(拆解)施工前,應先移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危險物,移除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及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安全措施,以降低工地現場及處理過程中之危險。
(二)拆除石綿材料,從事下列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發生困難者,不在此 限。
1.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2.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前款作業場所應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四)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應採取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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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綿材料之貯存及清理過程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等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於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等 情形。
十二、施工過程之檢查及監督規定如下:
(一)承攬營造業或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
(二)建築拆除工程應製作工程施工備忘錄。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 合監督查核;如有石綿材料拆除者,並應特別註明。
(四)如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建材,於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中卻無該建材者,主管 建築機關應究明有無擅自拆除之情事。
(五)拆除前或拆除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驗,於作業場所如發 現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錄以外疑似含有石綿之材料,應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 保機關,並通知承攬人立即停工及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
十三、拆解施工規定如下:
(一)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於拆下後再使用者,應加註記號,並應於拆除或鑿除時維 持完整性及避免損傷,拆下後應於適當地點妥善貯存。拆除過程受損傷部分無法再使用者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拆解過程應嚴加注意接頭及材料組裝相關細節,並使材料及設備損壞減至最低。
(三)確認工人及分包商確係經過說明、訓練,以依據適當之拆解技術執行工作。
(四)拆解過程中應有具拆解經驗之工程人員在現場指導。
(五)拆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使用適當之工作平台防墜落設施。
(六)拆解時應保持構造物之結構穩定性。
(七)依通常作業程序依次移除裝飾、傢俱、機械及電力設備。
(八)應依核准之施工計畫拆解順序進行施工。
(九)應將整組未拆解之組件自高處移至地面再進行拆解,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安全。
(十)不能回收再利用之材料,其清理應由合法之專業廠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可再使用之材料,在搬運、處理、貯存及重組之過程中,應給予特別維護及避免受損,
確保拆解作業完成後,該材料仍保有適當功能。
十四、拆除施工規定如下:
(一)於高水位地區拆除有地下層之建築物時,承攬營造業應採取防止上舉之措施,避免損鄰事 件。
(二)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依有關規定予以壓實。地下室或 坑洞須經檢查後,始得進行回填。
(三)建物部分拆除時,未拆除結構部分應鑑定結構安全,並提供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
(四)每日工作結束後,應使未拆除完竣之建築物保持在安全及穩定狀態。
(五)拆除時,應將磚及混凝土構造儘量拆除至適合回收再利用之塊狀。
十五、拆除物貯存規定如下:
(一)拆除物有堆置之必要者,其堆置高度及各區域間之分隔走道,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並應採行必要措施防止該堆置之拆除物掉落或崩塌。
(二)拆除物得於工區再利用者,應予妥善貯存維護。
十六、廢棄物清理規定如下:
(一)依本規範進行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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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攬營造業進行拆除施工過程時,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清理方式,清理產出 之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並應 將申報資料作成事業廢棄物清理報告。
(三)拆除完成後,工區應清理乾淨。
(四)已取得環保機關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事業,其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者,得依環保機關所定 解列作業方式申請解除列管。
十七、建築物室內裝修涉材料拆除者,應進行拆除物源頭分類,並準用本規範第五點至第十一點、第 十二點第四款及第五款、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如涉有石綿材料 之拆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許可文件時,應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 配合監督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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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法規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摘錄,修正日期:106年06月14日)第 2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 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 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第3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 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 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 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前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業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時,得一併檢具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准。
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 報。
第36條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
,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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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摘錄,修正日期:106年05月12日) 第 4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八、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 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易 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摘錄,修正日期:95年12月14日) 第 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第 7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 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 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有害事業廢棄物因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國內無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或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法於期限內處理者,事業得檢具貯存計畫書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同意後,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同意後,得延長其貯存期限。
廢棄物於清除或輸出入過程有貯存行為者,不適用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第11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
、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四、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五、設於地下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
六、應配置所須之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七、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認定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反應性事業廢棄物及毒性化 學物質廢棄物,應依其危害特性種類配置所須之監測設備。其監測設備得準用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監測設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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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車 輛、船 舶 或 其 他 運 送 工 具 於 清 除 過 程 中,應 防 止 事 業 廢 棄 物 飛 散 、 濺 落 、 溢 漏 、 惡 臭 擴 散 、 爆 炸 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情 事 發 生 。
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 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
第14條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第15條 事 業 自 行 或 委 託 清 除 其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至 該 機 構 以 外,應 記 錄 清 除 廢 棄 物 之 日 期 、 種 類 、 數 量 、 車 輛 車 號 、 清 除 機 構 、 清 除 人 、 處 理 機 構 及 保 留 所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處 置 證 明 。
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第16條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二、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與清除機構應負一切清理善後責任。
第17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 所 時,須 填 具 一 式 六 聯 之 遞 送 聯 單 。 但 屬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 貯 存 、 清 除 、 處 理 、 再 利 用 、 輸 出 、 輸 入 、 過 境 或 轉 口 情 形 之 事 業 或 自 行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改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
前項之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一聯由事業於七日內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 關以供查核,第六聯由事業存查,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二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 除機構保存第五聯。處理機構應於處理後七日內將第三聯送回事業,第四聯送事業所在地之主 管機關以供查核,並自行保存第二聯;其為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 理方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機構,應同時檢附最終處置進場證明。
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國外處理前之暫時貯存免填第二聯及第三聯,第四聯由清除機構於廢 棄物運至貯存場所後簽章填送。
有害事業廢棄物送達處理機構時,處理機構應立即檢視有害事業廢棄物成分、特性、數量 與遞送聯單及契約書是否符合,若所載不符者,應於翌日起二日內,請清除機構或事業補正,
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事業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未收到第三聯者,應主動追查委託清除之有害事 業廢棄物流向,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應由執行清除、處 理者簽章再經事業簽章後,依第一項至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之遞送聯單,應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本條遞送聯單之寄送日期,適逢假日時,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20條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 如下:
十五、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 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 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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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及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摘錄,修正日期:97年02月20日)第 3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項 目,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授 權 另 有 規 定 者 外,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十、屬石綿及其製品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石綿之含量。
第 5條 前條之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 (以下簡 稱報告書) 。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採樣計畫書。
二、採樣紀錄。
三、檢測報告。
四、檢測數據品管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6條 報告書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之批次予以分類,並逐年彙集建立書面檔案 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並應保存七年。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摘錄,修正日期:107年11月27日) 公告事項:一、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
(二十四)營造業:
1.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2.對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拆除工程者。
3.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 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二十五)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 染防制費者。
建 築 物 拆 除 後 含 石 綿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作 業 指 引
(訂定日期:108年1月9日) 壹、目的一、為使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材廢棄能妥善清理,避免石綿廢棄物於清理過程中飛散危害人體健 康,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作業指引, 以協助拆除與清除業者瞭解對拆除後 含石綿建材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 ,並提供相關機輔導清除 ,並提供相關機輔導清 除 ,並提供相關機輔導清除 ,並提供相關機關輔導清除處理流程時之參考 。
二、本作業指引適用於領有建管機關核發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者,其拆除工程產生含 石綿廢棄物貯存、清除方式及處理機構資訊。
貳、用詞定義
一、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以下簡稱石綿廢棄物):
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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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8款規定「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具有下列性 質之一者:
(一)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 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 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二、貯存:指石綿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三、清除:指石綿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四、中間處理: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0條第15 款之規定:經潤濕處 理,再以厚度萬分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 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五、最終處置:指石綿廢棄物經中間處理後,以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
參、作業流程
一、建築物經建管機關判定為含石綿建材時,於建築物拆除作業前,應依建築法規定,取得所在 地建管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始得執行後續拆除作業,拆除 作業期間產生含石綿建材廢棄物 清除處理方式,應依本作業指引流程(如圖一)辦理。
二、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前,拆除業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應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其內容應說明拆除石綿建材產生廢棄物數量及清理方式,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
三、從事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拆除作業之雇主及勞工,應依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 引」規定採取防治及防護措施,重要措施如下:
(一)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個人防護裝備(PPE)。
(二)隔離禁止進入及公告措施。
(三)拆除作業使用之器具或防護具等未經清除附著物者不得攜出作業場所。
四、建築物拆除工程於拆除含石綿建材時,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規定進行 拆除作業,應有完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
五、拆除後之石綿廢棄物於工地現場封裝作業流程 (一)將拆除後石綿廢棄物經潤濕處理並減少破碎。
(二)以有封口的太空包盛裝,防止石綿廢棄物飛散。如袋內載有尖利物體,包裝易被刺穿,應將 此類廢棄物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反折再綑一次後,
置於堅固容器中(如金屬圓桶)。
(三)太空包外袋應標示事業名稱、廢棄物代碼C-0701(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貯存日期、數量
、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如圖2)。
六、工地現場石綿廢棄物貯存方式 (一)潤濕處理及覆蓋不透水帆布。
(二)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三)於貯存區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如圖3)。
七、委託清除、處理與聯單填報及遞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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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石綿廢棄物(廢棄物代 碼:C-0701)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受託處理機構應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 處理後,送掩埋場進行最終處置。
(二)業者必須依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所在地環保局申報 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
(三)於網路申報後,由業者列印三張遞送聯單,伴隨廢棄物之遞送過程,分別交由業者、清除、
處理機構用印後存查。所在地環保局解除列管後,業者應留廢棄物之最終處置進場證明及 遞送聯單3年。
八、解除列管:
(一)受列管業者應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完成後,應先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下載「營造業 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用印後,檢具「營造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向地方 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經所在地環保局至事業現場勘查及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含產出及 貯存情形),判定是否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若確實符合解除列管條件,方可同意解除列管
。
(二)業者應於解列前持續線上連線申報每月廢棄物流向(含產出及貯存情形 ),收到所在地環 保局解除列管公文後,始得免每月進行上網申報作業 。
肆、含石綿廢棄物於清除過程應留意事項
一、含石綿廢棄物不能與其他廢棄物混合運送。
二、載運車輛裝載時,應檢視包覆廢棄物之外包裝是否破裂。
三、含石綿廢棄物須牢固繫綁於載運車輛中。
四、載運車輛的裝載平臺以及裝載物之間應有緩衝材料,避免裝載物與載運車輛的裝載平臺或是 裝載物之間相互摩擦受損,以確保外包裝不被破壞。
五、載運車輛應有防止含石綿廢棄物飛散措施。
六、從載運車輛卸貨,應避免外包裝及裝載物受損。
伍、其他注意事項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如有害事業廢棄物(石綿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 理違反同法各該條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陸、清除及處理機構查詢
清除、處理機構詳細資訊,可至環保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各類清理機構查詢
」中,點選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及「輔導設置清除處理設施」(網址: https://wcds.epa.gov.tw/
WCDS/),選擇廢棄物代碼:C-0701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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