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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含石綿建材拆除、隔離防護及廢棄物清理作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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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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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含石綿建材拆除、隔離防護及廢棄物清理作業流程說明

一、 建築物規劃拆除:確認拆除需求、拆除範圍。

二、 工程發包人等給予之資訊提供:既有資料查詢及確認

三、 建築物現場勘查(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9點第 1款):基地環境 調查、查明被拆除建築物中是否含有石綿、可燃氣液體、有毒等 有害物質及危險物品,併據以擬訂符合現況之拆除施工計畫。

(一) 為了解建築物之現況及結構特性、建築變動等,據以擬訂符 合現況之拆除施工計畫。

(二) 應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二二九一章「工程施工前 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

(三) 現場勘查之前應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及使用 後之變更等圖說資料。

(四) 調查鄰近建築物與拆除建築物之位置關係,供未來施作防護 措施參考。

(五) 調查可能存在於被拆除建築物中之石綿、可燃氣液體、有毒 等有害物質及危險物品。

四、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 4點第1款):施工 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 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內容包括:

(一) 工程概述

(二) 準備工作計畫

(三) 防護設備計畫

(四) 拆除作業計畫

(五) 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包含於主結構體破壞前,將可再使用和 可再利用材料或構件進行拆解,並規劃適當之拆除物堆置區 域)

(六) 交通維持計畫

(七)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八) 環境保護計畫(包含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和振動 管制)

(九) 緊急應變計畫

(十) 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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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除執照申請(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拆除執照申請書):申請文件 包含:

(一) 拆除執照申請書

(二)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 拆除建築物圖樣

(四) 拆除施工計畫書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拆除前,拆除 業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條第 1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其內容應說明拆除石綿建材產生廢棄物數量及清理方 式,送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 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

七、施工時防護措施(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8點):

(一) 拆除、拆解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

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須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 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 全。

(二) 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造物、鄰近建 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傾斜、隆起、沉陷、龜裂或其 他不正常之危險現象者,應立即停工、通知業主、疏散與隔 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加固、支撐、回填、灌漿或採取其他 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三) 對於仍須維持運作之排水系統、電梯、機械或電力系統,應 避免損壞和堵塞,並與廢棄物隔離。

(四) 拆除石綿材料應有完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 界空氣中。

(五) 拆除石綿材料時,施工人員應穿戴適當之防護衣、防護眼鏡 與呼吸防護具等,並縮短作業時間。其作業方式,應符合勞 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

八、施工時安全規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10點、第9點第2~4款):

(一) 拆除作業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560 章「施工護 欄及圍籬」相關規定。

(二) 職業安全衛生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523 章、第

01574章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法令規定。

(三) 施工期間應確實依照交通維持計畫執行各項交通維持及安 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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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遇惡劣天氣致對被拆除構造物有產生影響者,應立即停止拆 除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對有被風力或震動 摧倒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不得留置。

(五) 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

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 管線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者,承攬營造業應立即以書面 報請業主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得施工。

(六) 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者,承 攬營造業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 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 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

(七) 建築物構造拆除時,應先將污水槽或化糞池內污水抽乾再予 回填;其位於新建基地內或鋪面下方者,應予移除。

九、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規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6點):

(一) 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 七二章「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

(二) 水污染防治:依水污染防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含懸浮固體 或有害物質之廢水,其處理或排放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三) 空氣污染防治:承攬營造業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 行下列抑制粉塵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ㄧ:A.設置加壓噴灑 水設施。B.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C.設置防風屏。

(四) 噪音和振動管制:施工中噪音值,不得超過有關法令之規 定。工程施工之振動,不得影響被拆結構及鄰近建築安全。

(五) 其他:不得於工地現場燃燒廢棄物或材料,不得在工地現場 掩埋垃圾、廢棄材料,保護現地樹木、植物及經指定鄰近之 所有物。

十、有害廢棄物移除規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 11點):

(一) 拆除(拆解)施工前,應先移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危險物,

移除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安 全措施,以降低工地現場及處理過程中之危險。

(二) 拆除石綿材料,從事下列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 濕潤石綿發生困難者,不在此限:A.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 研磨等作業。B.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 體等作業。

(三) 作業場所應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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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應採取防止飛散措施之 固化法處理。

(五) 石綿材料之貯存及清理過程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與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於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 等情形。

十一、施工過程檢查及監督規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 12點):

(一) 承攬營造業或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 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

(二) 建築拆除工程應製作工程施工備忘錄。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通知當 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合監督查核;如有石綿材料拆 除者,並應特別註明。

(四) 如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建材,於拆除物有無含石綿 報告書中卻無該建材者,主管建築機關應究明有無擅自拆除 之情事。

(五) 拆除前或拆除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 時派員查驗,於作業場所如發現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 錄以外疑似含有石綿之材料,應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 保機關,並通知承攬人立即停工及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內容。

十二、從事含石綿等建材拆除作業應採取下列措施(石綿建材拆除

作業危害預防指引第 5點):

(一) 現場調查:雇主進行建築物等拆除作業前,應調查被拆之建 築物等是否使用含有石綿等建材及辨識可能危害,並記錄該 調查結果。

(二) 訂定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從事含石綿等建築物等拆除,

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規定,訂定施 工計畫書,其中應包含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防護具之選用與穿戴:雇主應事前進行石綿危害評估,依評 估結果提供合適且足夠數量之個人防護具供勞工使用,並使 勞工經常檢查,保持清潔及維護其性能。

(四) 管制措施:

1. 指派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 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 隔離、禁止進入及公告:拆除石綿等建材應有完善防塵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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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

3. 禁止抽菸或飲食:應禁止勞工在作業場所抽菸或飲食,且應 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顯明易見處。

(五) 附著物之清除、隔離措施之解除:雇主應設置配備HEPA過 濾器之吸塵設備、盥洗、更衣等設施,供作業人員進行附 著物之清除,以避免石綿等污染其它環境。

1. 台架、器具、工具等,使用後應使用水洗或吸塵清除附著 物。

2. 清除部分之開口截面如未經藥液等固定及吸塵處理者,不 得解除隔離 措施。

3. 應於工作告一段落或結束後,進行作業場所之吸塵及水 洗,以預防二次危害。

十三、石綿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

(一) 拆除後之石綿廢棄物於工地現場作業流程:

1. 將拆除後石綿廢棄物經潤濕處理並減少破碎。

2. 以有封口的太空包盛裝,防止石綿廢棄物飛散。如袋內載 有尖利物體,包裝易被刺穿,應將此類廢棄物以厚度萬分 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 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容器中(如金屬圓桶)。

3. 盛裝容器外應標示事業名稱、廢棄物代碼C-0701(石綿及

其製品廢棄物)、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 棄物特性標誌(如圖1)。

(二) 石綿廢棄物貯存方式:

1. 潤濕處理及覆蓋不透水帆布。

2. 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3. 於貯存區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如圖2)。

(三) 石綿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

1. 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 石綿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701)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處理。受託處理機構應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後,送掩埋場進行最終處置。

2. 業者必須依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 路傳輸方式,向所在地環保局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情形。

3. 於網路申報後,由業者列印三張遞送聯單,伴隨廢棄物之 遞送過程,分別交由業者、清除、處理機構用印後存查。

所在地環保局解除列管後,業者應保留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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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證明及遞送聯單3年。

十四、受列管業者解列方式:

(一) 受列管業者應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完成後,至事業廢棄物申報 及管理系統,下載「營造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用 印後,檢具「營造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向地方環 保局申請解除列管,經所在地環保局至事業現場勘查及網路 申報廢棄物流向(含產出及貯存情形),判定是否符合解除 列管條件,若確實符合解除列管條件,方可同意解除列管。

(二) 業者應於解列前持續線上連線申報每月廢棄物清除、處理流 向(含產出及貯存情形),並於收到所在地環保局解除列管 公文後,始得免每月進行上網申報作業。

圖1、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圖2、貯存區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圖例

邊長10公分以上,顏色:背 景白色,上半部七條黑色垂直 線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9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前已運作者,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附表二、已運作公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應於規定期限完成 相關事項表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管 制者,不受本法管制之對象 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 附表三、公告關注化學物質之目的用途物質或物 品不受本法管制表 依據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關注化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