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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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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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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我廠商出口飲料、醋及酒類至巴西申請及簽發巴國

「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 」標準作業程序

1.

申請人於貨品出口前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原產地證明書及分析證 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電子檔,以英 文繕打填妥上方「原產地證明書」各欄位資料,並於列印紙本

1

份並加蓋公 司大小章(視為申請書)後,連同電子檔資料及與申請書所載貨品一致之樣 品送交下列檢驗單位,並依各該檢驗單位收費標準繳交檢驗費用。

 非酒精性飲料類及醋:

(1)

檢驗單位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

(2)

申請人需於分析證明之色澤

(color)及透明度(Limpidity)結果欄位中,

自述產品應有色澤(如百香果汁為「from yellow to orange」

)及透明

度(如

clear

blurry)。

(3)

檢送樣品至少

2

件(總容量以超過

1,000mL

為原則)

(4)

依「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填寫受託試驗申請書(申 請書表格請至標準檢驗局首頁

/申辦服務及書表下載/商品檢驗業務/受

託 試 驗 受 託 物 品 試 驗 或 其 他 技 術 服 務 申 請 書 下 載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229412342203.

doc)

(5)

各項試驗項目費用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附表三「受託 試驗費費額表」(如下表)計收,每件申請案件另收取服務費新台幣

50

試驗項目 收費編號 費額

(

新台幣元

)

色澤

01-2-8 800

透明度

01-5-23 600

20℃

之密度

01-2-27 600

糖度

01-2-39 700

以醋酸計之揮發性酸

01-2-56 1200 (6)

普通件試驗檢驗時間為

14

個工作天。

酒類:

(1)

檢驗單位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

樣品:葡萄酒

500mL;其他酒類 300mL。

(3)

申請人需於分析證明之色澤

(color)及透明度(Limpidity)結果欄位中,

自述產品應有色澤(如百香果汁為「from yellow to orange」

)及透明

度(如

clear

blurry)。

檢驗項目 費額 (新台幣元)

Ethyl alcohol, in GL dregrees, at 20°C

1800

附件2

(2)

Total acidity inmeq / l – red wine

500

Total acidity in meq / l – white and rose

wine

500

Volatile acidity meq/l

1700

Total sulfur dioxide, in g/l1

200

Total chlorides, in sodium chloride, in g/l

900

Methyl alcohol, in g/l

1800

Volatile acidity, in acetic acid, in

mg/100ml

1700

Total esters, in mg/100ml

2500

(4)

檢驗時間為

7

個工作天。

2.

檢驗單位檢驗後將檢驗結果輸入電子檔並列印,如檢驗結果符合我國國家 標準或巴國標準(我國有國家標準者依我國標準,我國無國家標準者依巴 國標準,我國及巴國均無標準者則填列檢測結果

),即由檢驗單位於證明

書下方分析證明書處簽署,並將證明書交付申請人。

3.

申請人影印前揭證明書

1

份並於其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後(視為申請書),連 同證明書正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及商業發票或交易契 約文件送交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

4.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依據申請人檢送資料、「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注意事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審查證明書內容無誤 後,於證明書上方原產地證明書處簽署,並影印證明書

1

份留底。簽發單 位應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人工作業」下「人工 編號登錄」處取得原產地證明書人工編號。

5.

申請人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繳交簽發費用新台幣

250

元 後,簽發單位發給證明書並交付繳費收據予申請人。

6.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月簽發證明書資料函送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

7.

申請人於貨品出口後檢具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向簽發單位申請結案,簽發單 位依「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注意事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 書管理辦法」核對證明書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8.

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就本證明書作業建置完成 後,簽發單位應至上述系統「人工資料補登處」補登已簽發之證明書內容,

並將證明書影本以電子檔方式上傳至該系統。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貨品之加工製造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 實質轉型者為限: 茲證明本證明書內所列之貨品原產地為臺灣,本證明書將建檔 The goods that use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conform to the following rules: 保存三年。 □③貨品經加工或製造後稅則前 6 位碼改變 The

3 外,謂車縫標上「○○ Enterprise Co.,Ltd」,係中國大 陸廠商自行翻譯異議人之英文名稱,並非異議人正式之英 文名稱,異議人有要求註記委託製造商等語。惟查: (一) 本件依臺中關查驗結果,前揭貨品產地為中國大 陸,異議人卻車縫標示 TW 及外國美國廠商名址, 另一面則標示「Manufactured by ○○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