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10.00.00-9 玉蜀黍之糠、麩皮及殘渣 534
2302.30.00.00-5 小麥之糠、麩皮及殘渣 534
2302.40.10.00-1 稻米之糠、麩皮及殘渣 534
2302.40.90.00-4 其他穀類之糠、麩皮及殘渣 534
2302.50.10.00-8 豆莢植物之糠、麩皮 534
2302.50.20.00-6 豆莢植物之殘渣 534
560 B01 F02 MP1
B01 F02 MP1 404
560 B01 F02 MW0
404 B01 F02 MW0 404
560 B01 F01
404 B01 F01 560
B01 F02
B01 F02 560
B01 F02
B01 F02 560
B01 F02
B01 F02
2303.10.00.00-8 澱粉製品之殘渣及類似殘渣 534 F02
2303.20.20.00-2 甜菜渣 534
2304.00.10.10-5 飼料用豆渣餅(大豆餅) 534 A01
2304.00.10.90-8 其他豆渣餅(大豆餅) 534 F01
2304.00.90.10-8 534
2304.00.90.90-1 534
560 F02 560 B01 F02
B01 F02 560
A01 560 F01 飼料用提煉黃豆油所產之其他固體殘渣,無論是否磨碎或呈團
粒狀
404 560 A01 MW0
404 A01 MW0 其他提煉黃豆油所產之其他固體殘渣,無論是否磨碎或呈團粒
狀
560 F01 MW0
F01 MW0
2306.30.00.00-1 向日葵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60 534
2306.41.00.00-8 低芥子酸之油菜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34 404
2306.49.00.00-0 其他油菜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34 404
2306.50.00.00-6 椰子及乾椰子肉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60 534 2306.60.00.00-4 棕櫚類核果及子仁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60 534
2306.90.90.10-7 玉蜀黍(玉米)胚芽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34 MP1 2306.90.90.90-0 其他提煉植物油脂所產之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560 534
輸入規定代號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403
404 560 404 560
560 MP1
(空白)
進口肥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肥料登記證影本(限 原證持有者進口)或同意文件。
404
551
560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輸入登 記證影本或農委會、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 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 用飼料原料)。(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 物品目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者為準)。(三)非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 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 附行政院農委會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出國為日本 且該同意文件註明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另檢附日本海關已 用印之『輸出移動書類』,憑以報關進口。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 類」者,應於進口報單填列免驗通關代碼「EPH90000
A01
A02
B01
F01
F02
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輸入飼料查驗 作業要點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託之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本項下商品如屬飼料,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 十二條及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 告委託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 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 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 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 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 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
MP1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輸出規定代號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531
534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 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 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 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 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空白)
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 文件;出口目的國為日本且該同意文件註明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者,應另檢附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轉移文件,憑以報 關出口。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