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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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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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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室轉載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我國 致力於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並於 2014 年 8 月 20 日 總統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 行法》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施行,

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共同推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事項。茲摘要本公約 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保障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能因為你是身心障礙 者,就認為你低人一等。你有權受 到尊重。

第十八條:遷徙和國籍自由

每 個 兒 童 有 權 擁 有 法 定 登 記 的姓名與國籍。每個兒童有權知道 自己的父母是誰,並得到父母的照 顧。 而 且 不 能 因 為 身 為 身 心 障 礙 者,而被拒絕出入境。

第十九條: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

不論是否是身心障礙者,人人 有權選擇居住地點。你長大以後,

你 有 權 獨 立 生 活( 如 果 你 想 要 的 話),你的社區應該要接受你。假 如你生活上需要幫助,社區必須提 供你協助,例如居家照護、個人援 助。

第二十條:個人行動能力

身心障礙兒童有權自由行動、

獨立自主。政府必須提供相關協助。

身心 障礙 者權利公 約 ( 下)

第二十一條:言論自由以及資訊 取得

人人有權表達自身意見,有權 尋找、接收、分享資訊,而且是用 自己能理解也能運用的方式接收資 訊。

第二十二條:尊重隱私

不論是否為為身心障礙者,個 人私事都不應受到干預。如果有人 知道關於他人的資訊(例如病況),

都應該保密。

第二十三條:尊重家庭和家人

人人有權和家人同住。如果你 是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該要提供身 心障礙相關補助、資訊和服務。任 何人不得因為你身為身心障礙者而 將你與父母分開!如果你無法和直 系親屬同住,政府應該協助你的親 屬或社區提供照顧。身心障礙青年 和其他人一樣有權取得生育保健資 訊,也同他人一樣有權結婚、組織 家庭。

第二十四條:教育

人 人 有 權 上 學。 如 果 你 是 身 心障礙者,任何人不得因此阻止你 接受教育。你不應該到特殊教育的 學校接受教育。你和其他人一樣有 權接受相同的教育與課程內容,政 府也必須提供你所需要的幫助。例

如,政府必須提供合適你的溝通管 道,讓老師能了解如何回應你的需 求。

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條:健康與復 健治療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權 和 其 他 人 一 樣,享有相同範圍和品質的免費或 可負擔醫療服務。如果你是身心障 礙者,你也有權享有醫療保健和復 健治療。

第二十七條:工作和就業

身心障礙者有平等的工作權,

可以自由選擇工作,不應受任何歧 視。

第二十八條:適足的生活水平和 社會保護

身心障礙者有權得到食物、乾 淨的用水、衣物及住房,不應受到 任何歧視。政府應當幫助生活貧困 的身心障礙兒童。

第二十九條:參與政治和公共生 活

身心障礙者有權參與政治和公 共生活。不管是否為身心障礙者,

當你達到法定年齡,你都有權組織 團體、服務大眾、能夠到投票站,

也有投票,及被選為公職人員。

第三十條:參與文化生活、娛樂、

休閒和運動等活動

身心障礙者有權和其他人一樣 參與藝術、運動、遊戲、電影等其 他活動。因此,每個人都應該能夠 使用電影院、博物館、操場和圖書 館,包括身心障礙兒童。

第三十一條:統計資料和資料收集

締約國必須收集關於身心障礙 者的資訊,以便發展更好的計劃與 服務。參與身心障礙研究的身心障 礙者有權受到尊重,並受到人道的 對待。他們提供的個人資訊必須予 以保密。這些統計資料必須開放給 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使用。

第三十二條:國際合作

各簽署國之間應該互相協助以 履行此公約的法條。例如,有較多 資源(例如科學資訊、實用科技)

的國家應與其他國家分享,讓世界 上更多人能享有此公約規定的各種 權利。

第三十三條:關於公約的國際合 作、實施和監測的規定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總 共有 50條法條。第 33條至50條 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團 體,以及政府應該如何通力合作,

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自身的權 利, 在 此 不 一 一 贅 述。 相 關 細 節 請參閱以下網站詳閱公約各法條 原 文:http://www.ohchr.org/CH/

HRBodies/CRPD/Pages/Convent ionRightsPersonsWithDisabilities.

aspx#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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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工作地點 薪資範圍 甄試項目 甄試地點 甄試時程..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 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