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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筆硯 : c:eic mp 3P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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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受文者:各私立大專校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9001502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人事總處原函及附件影本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貴機關

(構)學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 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1月30 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09年 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旨揭事項請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前開 人事總處函釋辦理。

(二)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依勞動部發布之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另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 範。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且學校學生密集,為降 低群聚感染風險,自中港澳入境者,依109年1月30日本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相關補充規 定如下:

(一)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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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年限:

正本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劉怡君

話:(02)7736-5939

(2)

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實施14日居家檢疫期間,核給 公假。

(二)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 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在家休息14日實施自我健康觀察 期間,得以病假登記,且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亦不列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病假日數計算。

四、各機關(構)學校應隨時依疫情指揮中心公佈之武漢肺炎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所定介入措施、方式,

以及本部、人事總處及勞動部配合疫情所為之規範,辦理 教職員工差勤管理事宜。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得由各校依權責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各單位(均 含附件)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第2頁 共2頁

(3)

1090015025 收文日期:10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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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共 2 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4

承辦人:許惠婷

電話:02-23979298#55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109D001232_1_301552469320001.jpg)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 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轉知並 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 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 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

(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 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 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

保存年限:

檔  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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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共 2 頁

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 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 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 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 或加班補休辦理。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 照顧假辦理。

二、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 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 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 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三、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 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 理。

五、軍事單位軍人及文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辦理;各級學校 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依其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 委員會,不含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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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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