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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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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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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秘書長 函 機關地址:10058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33566842. 受文者: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院臺教長字第110016581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 主旨:有關本院110年1月29日核定修正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 畫(107年-113年)」(以下簡稱本計畫)勘誤事宜,請依說 明二辦理。 訂. 說明: 一、本院110年1月29日院臺教字第1100162092號函計達。 二、本計畫勘誤如下:有關「表2-4-2. 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 額」(第33頁)中,其「第一階段(110/8~111/7)」-「準公 共(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之「低收入戶」第2 胎協助支付金額,由「12,500」元更正為「12,000」元。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 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線. 第1頁、共1頁.

(2)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年-113年) (核定本). 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 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1月修正 i.

(3) 目. 錄. 第一篇 少子女化的現況與議題………………………………………………1 第一章 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及其影響……………………………………………………1 第一節 少子女化趨勢…………………………………………………………………1 第二節 少子女化現象的影響…………………………………………………………2 第三節 影響生育率的相關因素………………………………………………………4 第二章 提升生育率的相關政策與計畫…………………………………………………7 第一節 中央政府相關政策與計畫……………………………………………………7 第二節 地方政府相關計畫…………………………………………………………12 第三節 提升生育率的相關研究與建議……………………………………………13 第三章 工業先進國家的少子女化對策………………………………………………15 第一節 世界各國生育率趨勢………………………………………………………15 第二節 工業先進國家少子女化對策………………………………………………16. 第二篇 我國少子女化新對策………………………………………………22 第一章 政策目標………………………………………………………………………22 第一節 提升生育率…………………………………………………………………22 第二節 實現性別平等………………………………………………………………22 第三節 減輕家庭育兒負擔…………………………………………………………22 第四節 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23 第二章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24 第一節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政策目標……………………………………24 第二節 擴大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25 第三節 提升 0 歲至 2 歲(未滿)公共化托育服務……………………………………29 第四節 準公共托育策略……………………………………………………………31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情形…………………………………………………35 第六節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績效指標……………………………………38 第三章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38 第一節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目標………………………………38 第二節 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為施政主軸………………………………………41 第三節 強化準公共機制穩定品質及量能………………………………………44 第四節 2 歲以上育兒津貼……………………………………………………………48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情形…………………………………………………51 i.

(4) 第六節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績效指標………………………………53 第四章 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54 第一節 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54 第二節 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55 第三節 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59 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62 第一節 優化兒童醫療照顧措施……………………………………………………62 第二節 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65 第三節 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70 第四節 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74 第六章 友善生養的相關配套…………………………………………………………80 第一節 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80 第二節 鼓勵生養的租稅優惠………………………………………………………81 第三節 友善生養的交通措施………………………………………………………82 第四節 鼓勵婚育與家庭教育………………………………………………………87 第七章 期程與資源需求………………………………………………………………91 第一節 執行分工與期程……………………………………………………………91 第二節 資源需求……………………………………………………………………98. 附錄…………………………………………………………………………110. ii.

(5) 第一篇 少子女化的現況與議題 第一章. 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及其影響. 人口的組成與變遷,對個人生命歷程、家庭組成及社會制度有重大影 響,對國家的勞動力、經濟發展,也產生深遠影響。我國人口組成亦因少 子女化,產生結構性的轉變。 第一節 少子女化趨勢 一、從高生育率到超低生育率,出生嬰兒數逐漸減少 觀察我國總生育率趨勢,在民國 35 年至 53 年間的農業社會, 屬高生育率時期,總生育率介於 5.0 至 7.0 間,此即戰後嬰兒潮時期, 每年平均生育約 40 萬名嬰兒。隨著 54 年至 72 年臺灣進入工業化時 代,總生育率開始下降到 2.1 至 3.8。然而,得利於戰後嬰兒潮出生 的人口長大成年,成為 59 年至 85 年間維持高出生數的育齡人口基 礎,生育率雖下降,但每年平均出生嬰兒數仍將近 40 萬。接著,一 方面 49 年以來的家庭計畫成功,另方面隨著臺灣逐漸步入後工業社 會,從 73 年起,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的 2.1。75 年首度進 入低生育率國家(1.68),之後雖又微幅回升到 1.7 以上。但 87 年以 後,總生育率已低於 1.7(出生 30 萬人),並一路下滑到 90 年的 1.4, 直逼超低生育率。從此,未曾再回升高於超低生育率(1.3)。除了 101 年因逢生肖龍年,生育率升高到 1.265,103 年至 105 年出生數維持 20 萬人外,近 10 餘年來都徘徊在 1.10-1.20 間,甚至在 99 年生肖虎 年,降低到 0.895,僅出生 16.7 萬嬰兒,106 年底出生嬰兒數又降至 20 萬人以下(19 萬 3,844 人)。108 年僅出生 17 萬 7,767 名嬰兒,總 生育率再掉到 1.05 人。 39.6. 4. 總 生. 50. (4.00). 40. 3. 17.7. (1.05). ). 10. 人. 1970. 1980. 1990. 2000. 圖 1-1-1 總生育率與嬰兒出生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整理 1. 2010. 年. 0. 萬. ). 0. 數. 20. ( 人 1. 生 (. 育 2 率. 30. 出.

(6) 二、育齡婦女人數由成長轉為遞減 育齡婦女(15 歲至 49 歲婦女)人數於 89 年達到高峰 636.7 萬人 後,轉趨減少,90 年至 104 年平均每年約減少 2 萬人,育齡婦女人 數減少,生育胎數未增,導致後續嬰兒出生數持續下滑(內政部, 2017)。 700. 育 齡 婦. 636.7 578.1. 600 500. 女. 400. 數. 300. ( 200. 人. 100. ). 萬. 0. 1970. 1980. 1990. 2000. 2010. 年. 圖 1-1-2 育齡婦女人口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 第二節 少子女化現象的影響 我國少子女化現象對未來人口結構與發展造成的影響,說明如下: 一、出生數持續減少,加速人口結構失衡 因總生育率長期持續下降,連帶影響嬰兒出生數減少,依據國家 發展委員會 109 年人口推估,若總生育率維持 1.2 人,119 年推估出 生數(推估約 15 萬人)較 109 年減少 1.4 萬人,若總生育率提高至 1.5 人,119 年出生數(推估約 16.8 萬人)較 109 年的增加 0.2 萬人;但因 育齡婦女人數持續減少,即使總生育率回升,出生數仍呈現縮減現 象。 二、在學人數下降,衝擊教育體系 93 年國民小學校園開始受到少子女化的影響。該年國小畢業生 是 81 年前後出生的,人數約 32 萬餘,而進入小一的學生是 87 年前 後出生的,那一年是我國出生嬰兒數首次掉到 30 萬人以下,僅 27 萬 1,450 人。亦即,一年內,國小校園就少了 5 萬多位學童。 99 年國民中學校園也開始受到少子女化的影響。當年國中畢業 2.

(7) 生人數是 31 萬 6,906 人。但是,進入國中一年級的新生數已降到 27 萬至 28 萬人了,少了 4 萬餘人。接著,102 年高中職也跟著受到影 響。那一年高中職畢業生是 85 年出生的,人數 32 萬 5,545 人,與前 一年的 32 萬 9,581 人,相差無幾。但是,補進去的高一學生是 87 年 至 88 年出生,人數已降到 27 萬 7 千人;高中職校園少了 4 萬 7 千 位學生。 至於高等教育於 86 年起到 94 年間,持續核准新設學校,同步 進行高教升格計畫,94 年大專院校從 137 所擴張到 162 所,招生名 額為 37 萬 2,338 人,大專院校校數達到高峰。然當年高中職應屆畢 業生為 77 年出生者,出生人口數為 33 萬 6 千多人,與核定招生名 額僅相差 3 萬 6 千多人,計入重考生及在職生,招生缺額仍達 5 萬 7,401 人。而在生育率快速下降到 1.3 以下的 92 年,其出生嬰兒將成 為 108 年大專院校新生,此後每年學生來源不到 25 萬人,至 111 年 將剩下 20 萬人左右,未來 10 年我國大專院校生源只有現在的 6 成, 其缺額率將由 101 年 16.9%(5 萬 5,186 人),提升為 28.17%(9 萬 1,977 人),近 3 成大專院校將面臨生源不足的困境。 109 年 9 月,6 歲至 21 歲學齡人口約為 358 萬人,推估 20 年 後,將減少 85 萬人至 128 萬人,其中 6 歲至 11 歲國小學齡將減少 17 萬人至 45 萬人;12 歲至 17 歲國/高中學齡人口將減少 27 萬人至 39 萬人,18 歲至 21 歲大學學齡人口將減少 42 萬人至 43 萬人,至 159 學年度國/高中及大學學齡人口數約為 109 學年度的 5 成(分別減 少 50.4%及 57.7%),後續衍生各級學校學生人數不足、併校或退場 等問題,是教育體系亟待面對的課題之一。 三、勞動人口減少,影響經濟發展 15 歲至 64 歲青壯年人口(又稱工作年齡人口)於 104 年達到高峰 後,105 年開始轉趨下降,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159 年的 工作人口由 109 年 1,729 萬人,遞減為 864 萬人;另隨著人口老化, 造成未來勞動力供給來源緊縮,影響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深遠。在面對 超低生育率的同時,我國人口老化速度也正加快中,中高齡勞動力 (50 歲或 55 歲以上勞工)人口的增加是首先出現的警訊,勞動力的 銀灰化(graying of the workforce)越來越明顯。我國中高齡勞動力目 前逐年增加,109 年 45 歲至 64 歲中高齡人口占工作人口的 42.1%, 到 159 年,預估會占 48.1%左右,產業結構將受到嚴厲考驗。 四、總扶養比增加,青壯年人口的撫養負擔加重. 3.

(8) 因少子女化現象導致扶幼比下降,但隨著高齡化速度加快,扶老 比將持續上升,總扶養比也連動持續上升,推估至 159 年,扶養比 將由 109 年 40.1,增加至 150 年 102.0(為 109 年的 2.5 倍),國人的 扶養負擔將更加沉重。. 圖 1-2-1 我國扶養比與其推估 註:109 年及以後之數據為推估值。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第三節 影響生育率的相關因素 影響生育率的因素很多,就社經結構的角度來看,生育率會隨著工 業化、教育普及而降低。此外,宗教信仰、國家政策也會影響生育率。然 而,在不同國家,影響生育率的因素也不盡相同。在我國,造成低生育率 的原因有以下諸端: 一、晚婚及不婚影響生育人數 從結婚年齡來看,65 年時,婦女平均初婚年齡為 23.3 歲,至 108 年為 30.4 歲,已延後 7.1 歲。另結婚對數減少與粗結婚率逐年下降 至 5.7‰,20-49 歲婦女有偶率由 65 年 76.2%下降至 108 年 46.3%, 國人的婚育觀念,以及晚婚、不婚均連動壓縮生育適齡期間。. 4.

(9) 表 1-3-1 結婚對數、粗結婚率、20 歲至 49 歲婦女有偶率與婦女平均初婚年齡、第 1 胎 生母平均年齡、生育胎次比率表 20 歲至 49 歲 婦女平均 第 1 胎生母 粗結婚率 婦女有偶率 初婚年齡 平均年齡 (‰) (%) (歲) (歲). 生育胎次比率(%) 第3胎 第1胎 第2胎 以上. 年別. 結婚對數 (萬對). 65. 15.2. 9.3. 76.2. 23.3. 23.0. 35.0. 27.8. 37.3. 75. 14.6. 7.51. 71.9. 25.2. 24.7. 43.3. 33.9. 22.8. 85 95. 16.9 14.3. 7.7 6.3. 66.6 53.7. 28.1 27.8. 26.2 28.1. 43.0 52.7. 37.0 36.2. 20.0 11.1. 102. 14.8. 6.3. 49.3. 29.7. 30.4. 53.5. 36.1. 10.4. 103. 14.9. 6.4. 48.8. 29.9. 30.5. 51.7. 38.1. 10.2. 104. 15.4. 6.6. 48.4. 30.0. 30.6. 51.3. 38.0. 10.7. 105. 14.8. 6.3. 47.9. 30.0. 30.7. 50.9. 37.8. 11.3. 106. 13.8. 5.8. 47.2. 30.0. 30.8. 50.5. 37.8. 11.7. 107. 13.5. 5.7. 46.8. 30.2. 30.9. 51.0. 37.0. 12.0. 108. 13.4. 5.7. 46.3. 30.4. 31.0. 51.4. 36.7. 11.9. 註:108 年結婚數、粗結婚率含相同性別結婚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整理. 二、育齡婦女生育年齡延後,影響生育胎次 初婚年齡越早,生育第 2 胎以上子女比率與意願也較提高(內政 部,2017)。65 年婦女生育第 1 胎平均年齡為 23 歲,至 108 年時, 已提高為 31 歲,長期來看,育齡婦女生育第 1 胎年齡逐年延後,生 育胎次也會有減少趨勢,75 年出生嬰兒當中,生母生育第 1 胎者占 43.3%、生育 1 胎至 2 胎者占 77.2%,生育 3 胎以上約 22.8%,至 108 年生育第 1 胎者占 51.4%、生育 1 至 2 胎者占 88.1%,生育 3 胎 以上則為 11.9%,相較 75 年減少了 10.9%。 三、育兒成本高,家庭經濟負擔沉重 如以托育費用觀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5 年婦女婚育與就 業調查報告,0 歲至未滿 3 歲幼兒送托保母及私立幼托機構平均每 月費用約新臺幣(以下同)1.6 萬元至 1.7 萬元,占家庭可支配所得 19 %至 20%,超過衛生福利部委託研究合理托育費用應占家庭可支配 所得 10%至 15%;送托公立幼托機構費用占比為 10%,則在上述合 理範圍內(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a)。. 5.

(10) 表 1-3-2 各類 0 歲至 3 歲(未滿)幼兒托育費用占每家戶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之比率 105 年平均每月 托育費用(元/月). 占 105 年平均每家戶 可支配所得比率(%). 82,760. -. 公立幼兒園或托嬰中心. 8,313. 10.04. 居家式托育(保母). 16,479. 19.91. 私立幼兒園或托嬰中心. 16,724. 20.21. 105 年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 0 歲至 3 歲(未滿). 註:本表托育費用指 15 歲至 49 歲女性於 102 年 11 月以後所生最小子女之每月平 均費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整理. 至於 2 歲至入國小前幼兒部分,依據教育部資訊系統登載之 108 學年度(108 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各類幼兒園收費情形統 計,1 學年平均收費,公立幼兒園約 3 萬 2,700 元(每月約 3,480 元)、 非營利幼兒園(90 人規模)約 9 萬 4,200 元(每月約 7,850 元),至私 立幼兒園收費差異大,近 7 成收費約 9 萬元至 19 萬 8,000 元(每月 平均約 1 萬 2,000 元),高於平均值者計 25 個地區,其中又以臺北市 中山區、新竹縣竹北市、新竹市及新北市林口區為甚。又 108 學年 度公共化與私立供應量比例約 3:7,有托育子女需求的家庭,在公 立幼兒園與非營利幼兒園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有 7 成須選擇私立幼 兒園送托,育兒費用負擔較為沈重。 另家庭育兒費用,除托育費用外,尚需負擔其他養育支出,例如, 奶粉、副食品、尿布、玩具、童書、童裝、兒童生活安全設施、醫療 等,實際養育成本高,經濟負擔沉重,影響生育意願。 四、婦女難兼顧家庭與就業,影響生育意願及勞動參與率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5 年調查顯示 15 歲至 64 歲已婚婦女曾因結 婚離職者,占 25.45%,曾因生育(懷孕)離職者,占 17.58%;曾因生 育離職的原因,以照顧子女所占比率最高,達 68.41%(行政院主計 總處,2017a)。 另勞動部依 108 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之狀況分析,每一子女 平均申請期間為 7.6 個月,其中以申請「6 個月」占 57.2%最多;申 請期間長短之考量因素以「兼顧家庭收入」占 76.3%最多,其次為 「子女是否有專人妥善照護」占 38.4%,再其次為「考量任職單位人 力問題」占 25.0%;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 者 21.9%,其中,因家庭因素自願離開(如照顧小孩)占比最高(34.1 6.

(11) %)。已婚女性面臨就業與照顧子女難以兼顧,影響婦女生育意願及 勞動參與可能性。 綜上,家庭育兒負擔沉重、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不足,以及生養 環境的不夠友善等議題,均影響生育意願,待透過相關政策及措施來 改善。. 第二章 提升生育率的相關政策與計畫 第一節 中央政府相關政策與計畫 過去十餘年來,有關中央政府提升生育率的相關政策與計畫(詳附錄 一),分別就政策綱領及計畫兩部分說明如下: 一、中央政府相關政策綱領部分 58 年實施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後,陸續頒訂社會福利政策綱 領、人口政策白皮書、家庭政策與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並持續滾 動修正,以回應人口結構變動帶來之影響。 (一)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為因應生育率大幅下滑問題,行政院於 95 年 6 月 7 日第 2992 次院會討論通過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該綱領於 103 年修訂時, 針對低生育率與高齡化現象,已揭示倡導適齡婚育、尊重生命價 值、提升人口素質、打造合宜勞動環境與條件、落實性別平等意識 等理念與方向,以期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並啟動各項鼓勵婚育政 策,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二)人口政策白皮書 為緩和少子女化現象,行政院依據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於 97 年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並持續滾動修正少子女化策略,102 年修訂並提出提升婚姻機會與重建家庭價值、健全生育保建體系、 建構平價優質多元且近便幼兒教保體系、提供育兒家庭經濟支持 措施、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落實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措施 與強化兒童保護體系等 7 項政策目標,以期促進婚育意願、降低 家庭養育負擔,進而提高生育率。 (三)家庭政策 依第 3 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決議制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 委員會於 93 年 10 月通過家庭政策,以回應社會經濟、文化變遷, 7.

(12) 造成家庭需求改變。基於支持家庭的理念,以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增進性別平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預防及協 助解決家庭成員問題,各部會依政策內涵分工據以推動,以法制 面為基礎開展執行各項服務,積極落實政府對於照顧支持家庭的 承諾。另於 104 年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現象,酌予修正並強化 部會協同整合工作。 (四)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00 年 9 月 7 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通過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基於少子女化、高齡化現象日趨嚴重,性別平 等政策綱領認為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之基礎,在 「促進性別平等,尊重性別差異」 、 「提升婦女權益,健全家庭支持 系統」與「以全人關懷出發,落實性別正義」的基本理念下,主張 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提倡平價、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 建立完整的兒童照顧體系,並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 別平權,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下打造友善婚姻移民的環境,建構全人 的家庭照顧機制以回應多元化的家庭型態。 二、中央政府相關計畫(或措施)部分 行政院於 107 年 7 月核定本計畫前,各部會依據相關政策方針, 針對家庭不同階段不同需求,積極辦理各項教保服務、友善職場、 育兒家庭支持及相關配套措施,以期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相關計畫 (方案)說明如下: (一)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 內政部自 87 年開始辦理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 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針對就業父母搭配托育費用補助,以支 持父母兼顧育兒與就業,同時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成立社區保母 系統,確實掌握轄內托育人員並進行輔導與管理。97 年 4 月起針 對育有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的家庭,父母雙方均就業或單親家 庭的父親或母親就業,無法親自照顧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而送 交保母照顧時,一般家庭年總收入在 150 萬元以下者,可申請每 月 3,000 元的托育費用補助,弱勢家庭可申請 5,000 元的補助;另 針對非受僱者而自行照顧幼兒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 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 2,000 元。10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居 家托育服務登記制度,並調整計畫重點工作,重新訂定「建構托育 管理制度實施計畫」 ,除正式將居家托育人員納入管理外,自 104 年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持續提供家長托育費用補助,針對 0 8.

(13)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父母雙就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每月 提供 2,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之補助,且正式將居家托育人員納入 管理。 (二)5 歲幼兒免學費 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協助 5 歲幼兒及早就學,以實踐教育 機會均等,教育部自 89 年起逐年推動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等措施, 逐步擴大辦理地區、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98 學年度起補助對象 擴大至家戶年所得 60 萬元以下家庭之 5 歲幼兒,並依家戶年所得 及家有子女數提供不同之補助額度,低收入、中低收入或家戶年 所得 30 萬以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免費」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每年最高補助 5 萬元至 6 萬元;逾 30 萬元至 60 萬元者,就讀公 立幼兒園「免學費」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年最高補助 2 萬元至 4 萬元。並自 100 年 9 月起擴展至全體 5 歲幼兒,參照國民中小學 免繳納學費概念,幼兒就學免繳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依家戶年 所得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三)育嬰留職停薪 91 年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 ,將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 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 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受僱者於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 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 少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 間得依第 1 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配 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98 年就業保險法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名子 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另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近年亦逐步放寬育嬰 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及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相關 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人數由 103 年 7 萬 3,899 人增加至 108 年 8 萬 5,678 人,男性比率亦逐年提高,由 103 年 15.72%上升至 108 9.

(14) 年 18.63%,未來仍將持續加強宣導男性應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以穩定女性職涯發展。 (四)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充分保障受僱者不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 而遭致不平等待遇,並明訂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 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促進工作平 等措施,強化受僱者懷孕、育兒及家庭照顧等請假權益。 另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於 91 年 施行時,規定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為推動雇主提供受僱者友善哺(集)乳環境, 103 年增列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另 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及托兒服務,1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規定, 擴大適用範圍至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立法院於 100 年 10 月 25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 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減稅優惠。自 101 年起,5 歲以下 幼兒每人享有 2 萬 5,000 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凡撫養 9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幼兒者,於 102 年 5 月報稅時,以稅率換算, 最多可獲得 3,000 元所得稅減稅利益。該項減稅優惠設有排富規 定,稅率 12%的家庭每年可獲得 3,000 元減稅利益,稅率 5%的家 庭可享受 1,250 元。 (六)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衛生福利部於 101 年至 107 年 7 月底辦理本計畫,針對 2 歲 (未滿)幼兒父母一方未就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依據家庭 所得不同,每月提供 2,5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之津貼,以分擔家庭 養育兒童之負擔。 (七)完善生養環境方案 行政院於 105 年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105 年-107 年)」, 以兒童為主體、家庭為中心的理念,透過強化家庭、社區、雇主與 政府間的合作機制,提出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場與家庭、支持 家庭生養為 3 大執行策略,相關部會並積極落實推動優質教保公 共化、托育在地社區化、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建構友善育兒職涯與 10.

(15) 環境、整合資源智慧育兒及補強育兒經濟支持等 6 大措施,以提 高國人生育意願。 (八)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 為落實蔡總統教育政策目標「讓家長減輕負擔」 ,教育部研定 「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度)」,並經行政院 106 年 4 月核定施行,以穩健提升、公私共好的原則,採增設非營利幼兒 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的方式,將公共化幼兒園之就學比例,由 現行 3 成提高至 4 成為施政目標,並依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之增班 地點,核定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 1,247 班,以營造我國友善育兒環 境。 另為使職場父母安心托育,於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增設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以 利企業運用職場空間提供教保設施,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的責 任。 (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1.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 計畫 行政院於 106 年 7 月核定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復於 108 年 10 月 1 日修正 核定),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協助地方政府建構以兒童為 重、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幼托支持體系,結合既有閒置 或低度使用之公有空間,轉型設置社區公共托育設施、托育資 源中心、區域型家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綜合社會福利館, 以強化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量能,布建綿密的服務網絡,協助 家庭分擔照顧責任,支持家庭育兒。 2.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 行政院於 106 年 7 月核定通過「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 ,該 計畫為協助各縣(市)解決現有餘裕空間不足,無法設立公共化幼 兒園的瓶頸,補助地方政府運用學校空餘建地或老舊校舍拆除 後未再重建的基地,新建公共化幼兒園 485 間教室(預計至少設 置 50 園 200 班);以配合「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度)」,加速提升公共化供應量,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十)新經濟移民政策 11.

(16) 考量如德國與法國,因外國移民總生育率較高,對該國整體 生育率有一定貢獻,我國透過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資格 與相關法規等,期延攬及留用外籍專業人才,以及國家產業發展 所需人力,提高人力資源品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國家發展生生 不息。 (十一)建構安心懷孕及生育環境 此外,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推動各項安心懷孕、友善孕婦及 新生嬰兒的方案如下: 1.提供電子化新婚健康手冊供新婚夫婦取得新婚、孕前、懷孕、育 兒等相關資訊;建置「送子鳥資訊服務網」 ,提供友善孕產及育 兒資訊查詢平台。 2.針對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提供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 生殖技術補助。 3.補助 10 次免費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檢查、補助 35 週至 37 週 孕婦接受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2 次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 導等,另推動健康管理試辦計畫,提供產前遺傳診斷、孕期至產 後 6 週(含新生兒)之衛教及關懷追蹤轉介服務。 4.全面補助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篩檢、聽力篩檢、兒童預防保健服 務,並輔導醫院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及結合各縣(市)衛 生局推動兒童視力、聽力及口腔保健服務。 5.透過「提升急診兒科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 、 「兒科重難症醫 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 、設立 4 家醫學中心級兒童醫院,並委請 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 ,研訂健康監 測指標;另結合各縣(市)醫療院所推動青少年親善門診。 6.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發生之生育 事故致產婦或新生兒死亡、中度以上殘障者,由政府依其傷殘程 度提供最高 200 萬元之救濟給付補助。 第二節 地方政府相關計畫 部分縣(市)依其財政能力與施政重點,另有提供現金補助或兒童照 顧服務,以滿足轄內民眾之需求,以下分就 6 歲以下育兒津貼、托育費 用補助及幼兒園就學費用減免等 3 類型說明之。 一、地方政府之育兒津貼 12.

(17) 依據本計畫經費處理管考機制,地方政府不得於中央 0 歲至 2 歲 (未滿)育兒津貼發放金額額外提供同性質之補助,查目前桃園市自 辦育兒津貼規劃於 110 年 8 月落日,另外,臺北市在公共或準公共 化資源尚未建置完善前,辦理「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實施計畫」 ,提 供取得相關證明之親屬保母 2,000 元至 3,000 元補助,以支持親屬照 顧。 二、地方政府之托育費用補助 除中央政府實施的托育費用補助外,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臺中市、高雄市、雲林縣等 6 個縣(市),另提供地方性補助 500 元 至 6,000 元不等(詳附錄二)。 三、地方政府之幼兒園就學費用減免 除中央政府實施的 5 歲幼兒免學費外,106 學年度全國自行辦理 幼兒就學補助者,計有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 連江縣與金門縣等 7 個縣(市);另桃園市、新竹市及彰化縣等 3 縣 (市),自 107 學年度起編列預算辦理幼兒就學補助。而提供差額補 助之地方政府其補助內容不一(詳附錄三)。就補助對象,除臺北市 包括 5 歲幼兒外,其他縣(市)多為 4 歲以下幼兒。另臺中市政府考 量與鄰近 3 縣(市)(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生活圈,規範符合設 籍條件且就讀上開 3 縣(市)幼兒園者,亦得申請補助。 從以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政策、計畫、方案來看,92 年以後,我國受到生育率急速下滑到超低生育率水準以下的影響,行 政院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家庭政策、人口政策白皮書等重 要政策。然而,缺乏相對應的資源投入,以致生育率並未因此而提升。 而各部會所推出的計畫或方案,例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5 歲幼兒免學費等,僅局部解決家庭育兒負擔、婦女 兼顧家庭照顧與就業兩難的問題。而未能達成既定提升生育率、提高 婦女勞動參與率的綜效。至於,地方政府推出以生育津貼或補助為主 的鼓勵生育措施,或部分縣(市)自行辦理育兒津貼或托育費用補助, 所產生的提升生育率效果也有限,常見的現象是戶籍隨縣(市)福利 優渥程度遷徙,這種福利遷徙的情形,並未實質增加全國的總生育人 口,而是縣(市)間戶籍人口的互相磁吸,人口分布更加向都市或資 源豐沛的地區移動。顯示,若不全面徹底檢討當前的人口政策、家庭 與就業平衡政策,很難達成總生育率的提升。 第三節 提升生育率的相關研究與建議. 13.

(18) 為了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探討其成因、影響,過去幾年來政府也分別 委託或進行相關研究,其主要成果摘述如下: 一、人口政策建議書 中央研究院於 101 年出版「人口政策建議書」,其中建議因應 少子女化問題,可由下列三面向著手(朱敬一等,2011): (一)改變生命歷程,建構有利於生育的環境,如改善校園托育軟硬體, 以降低教育對婚育造成的阻礙。 (二)提倡家事性別平權,鼓勵女性進入婚姻,以及兩性在工作與家庭 方面的分工平權。 (三)訂定完善的家庭政策取代既有的生育福利。 二、我國人口生育政策之研究 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 100 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我 國人口生育政策之研究」 ,研究建議(陳信木、陳玉華、蕭乃沂,2011): (一)我國低生育率與婦女遲育有關,若久未有改善,導致後續生育率 持續下滑;並提出工業化國家提升低生育率的策略是平衡家庭與 工作生活,建構友善家庭的環境,推動現金與實物給付、賦稅優惠 等家庭政策,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二)建議包括立即推動政策宣導與資訊整合(包括人口教育、家庭價 值);中程目標推動提供友善家庭的勞動環境(如企業托兒設施設 置、減少婦女婚育的就業歧視等);長期應改善社會新鮮人的勞動 條件、檢討移民政策與建立跨部會人口政策主管機關。 三、我國幼兒托育制度之研究 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 101 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我 國幼兒托育制度之研究」,研究建議(邱志鵬、劉兆龍,2012): (一)有關提供家長平價托育服務,採多管齊下方式,如可廣設公立幼 兒園、直接補助家長,公私協力及購買民間服務等,供家長多元選 擇,以確保服務品質。 (二)建議政府應朝優先鼓勵民間辦理公私協力幼兒園或向私立幼托機 構購買名額再平價轉供應有需要家庭,同時應保障公私立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與家庭共同分攤托育費用;持續擴大公共化 托育服務供應量,以建構完善且友善兒童照顧政策。 14.

(19) 四、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2 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性別平等政策對 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結果指出(王麗容、陳玉華,2013): (一)在歐洲,性別平等的提升有助生育率提高,惟亞洲國家例外,可能 與使用性別平等指標,以測量公領域角色為主,無法反映私領域 (家庭角色)有關;研究亦指出私領域性別公平是提升生育率的重 要原因。 (二)建議可逐步推動包括性平觀點融入相關政策,修改並落實性平政 策成為生育治理的一部分;國家推動性別角色對稱變遷,如強制 性父親親職假;發展符合國情與國際接軌的促進性別平等測量與 生育政策。 五、完善弱勢照顧體系規劃與法制完備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完善弱勢照顧體系 規劃與法制整備」研究,結果發現(古允文、葉崇揚,2015): (一)少子女化與幼兒照顧資源的完善程度相關,主要原因在於家庭照 顧責任與工作無法平衡、生育與養育子女成本過高,而導致兒童 照顧家庭化、階級化與商品化;幼兒照顧政策應從社會投資角度 出發,透過兒童津貼、托育服務與親職假等政策減輕家庭育兒經 濟負擔。 (二)研究建議完善幼兒照顧資源須落實政府介入照顧服務市場的治理, 以確保托育品質;設計以服務為導向的普及式公共托育政策,而 非現金為主的托育津貼;友善家庭的勞動市場與家庭政策,強調 企業責任在托育政策的重要性;此外,提供彈性勞動市場,包括國 家扮演確保勞動者兼顧家庭與工作衝突平衡的角色,協調企業設 計彈性工時政策等。 綜上所述,經歸納相關研究多朝「平衡家庭與職場」、「建置完善兒 童照顧體系」、「推動公私協力之幼兒教保機構」、「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企業責任之托育政策」、「賦稅優惠」及「檢討移民政策」等面向提出 政策建議。. 第三章 工業先進國家的少子女化對策 第一節 世界各國生育率趨勢 從聯合國與 OECD(2018)資料顯示,總生育率下降為世界多數國家 15.

(20) 共同趨勢,以 OECD 國家為例,59 年平均生育率在 2.8,72 年開始低於 2.1,104 年生育率為 1.7,惟整體下降幅度(1.1)低於我國(2.8)。以近 40 年總生育率來看,法國總生育率維持穩定,近 30 年來均在 1.8 至 1.9 之 間;德國、日本為先下降後回升的狀況,而瑞典則回復到 59 年總生育率 水準。 表 3-1-1 各國總生育率 年別 OECD 國家平均 德國 瑞典 法國 日本 臺灣. 59 2.8 2.0 1.9 2.5 2.1 4.0. 單位:人 72 2.1 1.4 1.6 1.8 1.8 2.17. 92 1.7 1.3 1.7 1.9 1.3 1.235. 104 1.7 1.5 1.9 1.9 1.5 1.175. 107 1.7 1.6 1.8 1.9 1.4 1.06. 108 1.6 1.6 1.8 1.8 1.4 1.05. 資料來源:OECD、內政部 第二節 工業先進國家少子女化對策 少子女化的議題與母性暨兒童保護、家庭政策、人口政策、性別平等 政策息息相關。1900 年瑞典通過的「工人保護法」即規定「女性勞工在 生育後的 4 週內不得工作,除非取得醫師證明該工作不致傷害母體」。 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女性工人的健康需要,及讓母親得哺育其嬰兒。不過, 由於該法僅止於強制性產假(maternity leave),卻無任何經濟補償,對女 性與嬰兒的福利並無助益,反而有損。因為許多女性是單獨支撐家庭的 經濟來源,不給薪的強制性產假,反而傷害女性及其嬰兒的經濟安全。 1913 年後,瑞典的強制性產假擴大為 6 週,仍然不給薪資補償。直到 1931 年,女性產假才有經濟補償。因此,早期的家庭政策可謂是「母性政策」 (maternal policy)(Ohlander, 1992)。 此外,早在 1918 年巴黎近郊的冶金工人已可從雇主處獲得家庭津貼 (family allowance)。到了 1932 年,法國立法規定所有工商業都應該比照 冶金工人給予勞工家庭津貼。據此,法國的家庭津貼政策無疑地受到生 育率下降,及一次世界大戰後大量人力流失的影響。 進入 1930 年代,瑞典的家庭政策關注的焦點是家庭危機:失業與低 生育率。特別是受到摩達爾夫婦(Alva Myrdal and Gunnar Myrdal, 1934)所 著的《人口問題的危機》(Kris i befolkningsfrågan)的影響。該書中主張各 國應該促進有兒童家庭的生活品質,才有可能提升生育率(Lundqvist & 16.

(21) Roman, 2010)。 二次大戰後,家庭問題已經改變,家庭性別角色關係與勞工短缺成 為進入工業化時代的新課題,家庭照顧角色的爭議、女性勞動參與率的 提高、離婚率的攀升、新的家庭價值改變,家庭政策必須轉移其焦點到更 性別中立。1960 年以降,歐洲國家的家庭政策已不再拘泥於母性保護或 人口成長,而更有所謂「積極的家庭政策」(active family policy),包含支 持有兒童的家庭,支持養育子女的父母,消除家內性別分工的不均等 (Ohlander, 1992)。1970 年以來,兒童照顧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childcare)與性別政治權利關係,成為新的議題,包括瑞典、丹麥、法國 等國家大力推動兒童照顧公共化。同時,從性別中立轉進到性別權利關 係的重新定位。促成了瑞典 1994 年實施親職假(育嬰假)中父親必須至少 1 個月的強制規定。 依據 OECD 國家經驗,綜整低生育率的原因與提升生育率政策的關 聯如下:1.經濟因素:經濟不安全導致低生育率(Ferrarini and Norström, 2010)。據此,穩定經濟成長、提高青年薪資是提升生育率的基礎條件, 行政院推出的五加二產業、解決產業五缺問題、青年低薪對策、促進青年 就業、前瞻基礎建設等,都有助於創造有利生育的基礎條件。2.機會成本 (高教育與勞動參與):高教育水準的女性也會有較高的勞動參與率,致 延後婚育或不生育(Björklund, 2006),因此,必須制訂兼顧就業與家庭照 顧的家庭政策。3.社會政策:(1)高兒童照顧公共化(去家庭化)帶來高生 育率(Esping-Andersen, 1999; Fagnani, 2002; Lewis,2006, 2009)。(2)完善 工作與家庭調和政策有助於提升生育率(Fagnani, 2002; Lewis, 2009)。(3) 高家庭津貼給付水準也有利於提高生育率(Bradshaw and Hatland, 2006)。 (4)文化因素:高重視兒童價值的社會通常有較高的生育率(Lewis, 2009)。 OECD 各國友善家庭育兒措施實施方式,可分為現金給付、稅制優 惠及服務提供。現金給付是最常用的方式,容易適應各種家庭需求、協助 家庭經濟;稅制優惠也具有類似效果;服務提供則包括托育、教育與兒童 保護等面向。另為因應婦女勞動參與率,考量照顧與工作兼顧之需求,親 職假也被納入友善家庭政策的一環。以下就日本、德國、法國、瑞典之提 升生育率對策分述如下(詳附錄四至七): 一、日本 日本在 1970 年,總生育率仍高達 2.13,進入 1980 年,總生育 率掉到 1.75,並繼續快速往下掉,到了 1990 年初,已掉到 1.36,逼 近超低生育率。於是,提升生育率成為繼因應高齡社會的黃金計畫之 後,新的政治與社會運動。1992 年(平成 4 年)國民生活白皮書中提 17.

(22) 出「少子化」一詞,為日本官方文件正式論及低出生率社會的現狀和 問題。此後,少子化一詞被廣泛使用。1994 年提出跨部會「今後育 兒支援措施的基本方向(天使計畫)」 ,就此展開少子化對策的各項育 兒支援措施(日本內閣府,2017a);2003 年小泉內閣創設「少子化.男 女共同參畫特命擔當大臣」 (今名少子化對策擔當大臣) ,並公布「少 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隔年 6 月通過「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並 出版《少子女社會白書》 ,2007 年策定「少子化對策重點戰略」方針; 2016 年提出「一億總活躍社會」口號,訂定 2025 年總生育率達 1.8 目標,2017 年 6 月 19 日提出「育人革命」,透過增加托育服務量, 以減少待機兒童數量、提高育齡婦女勞參率(日本內閣府,2017b)。 日本兒童津貼最早於 1972 年實施,但範圍與金額極小,1999 年 擴大,以 0 歲至 15 歲兒童為對象,依據胎次與家庭所得不同,津貼 金額在 1 萬日圓至 1.5 萬日圓不等。另擴充兒童托育量能及規劃多 元托育措施,供家長選擇,如專門收托生病兒童的幼托機構等;為確 保托育品質,同步提高保育人員薪資、改善其工作條件;另家長申請 育嬰留職期間,與其是否有申請到幼托機構連動,育嬰留職期間原則 最長一年,且期間每月提供薪資的 50%,如兒童未能順利申請入園 就讀,家長可申請延長育嬰留職期間,最長至兒童滿 2 歲前,以支 持工作家庭育兒。日本 0-2 歲幼兒家外送托率已達 28%,3-5 歲幼兒 則高達 90%入園率(Boling, 2015)。 二、德國 德國 1970 年總生育率尚接近人口替代水準的 2.03,1980 年快 速下滑到 1.56,到 1990 年更掉到趨近超低生育率的 1.38,2002 年持 續下滑到 1.34,成為歐洲聯盟國家中生育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低於 葡萄牙的 1.44、奧地利的 1.38,略高於西班牙的 1.30、義大利與希 臘的 1.28。但是,低於法國的 1.89、荷蘭的 1.76、芬蘭與丹麥的 1.75、 瑞典的 1.71 甚多。於是,德國於 1990 年中啟動迎頭趕上的家庭政策 調整(Lewis, 2009;Boling, 2015;吳來信,2017),如兒童津貼給付 時間拉長,家長可領取至子女年滿 18 歲,如子女尚在就學或參加職 訓,最長可以延長至子女滿 25 歲,且提供第 3 名以上子女較第 1、 2 名更高的給付金額,以鼓勵家庭生育;產假與育嬰假支給薪資給付 也提高,14 週產假支給薪資 100%,家長最長可申請 1 年的育嬰假, 育嬰假期間可領取薪資的 67%;並有賦稅優惠;另同步擴充公共托 育服務量能,以提高兒童接受照顧比率,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0-2 歲托嬰比率從 2002 年的 9%,提升到 2013 年的 23%,3-5 歲幼兒入 園率也達 94%(Boling, 2015)。 18.

(23) 三、法國 法國於 1970 年總生育率 2.48,仍然高於人口替代水準甚多。但 是,如同其他歐洲聯盟國家一樣,生育率也隨著進入後工業化的風險 社會而下降,1990 年已降到 1.78。為了阻止生育率持續下滑,法國 於 1990 年中也啟動新的一波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讓 3 歲至 5 歲幼 兒幾乎百分之百進入公共幼兒園就讀,也提高 0 歲至 2 歲幼童的正 式照顧率,以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同時,調降法定每週工時到 35 小時,增加彈性工時工作機會(Lewis, 2009;Boling, 2015;吳來信, 2017)。法國的高生育率歸功於家庭價值與生育養育的社會化(王麗 容、陳玉華,2014),法國認為國家對兒童負有責任,實施積極且多 面向的家庭政策,除關注工作與家庭衡平,也投注大量社會福利資源 以提高生育率,包括提供兒童津貼,法國與其他國家不同,自第 2 胎 才給予津貼補助,隨胎次與子女年齡增加、給付金額也隨之增加,第 2 胎給付金額為 129.99 歐元(每月),第 3 胎子女以上,每人每月給 付 166.55 歐元;其次,兒童照顧比例高,法國 0 歲至 2 歲兒童進入 正式照顧體系比率為 42%,3 歲至 5 歲兒童則全部進入正式照顧; 支持父母兼顧家庭與工作部分,法國提供 16 週全薪產假,育嬰假期 間依胎次不同而有差異,第 1 胎育嬰假為 6 個月,第 2 胎以上則為 3 年,且期間每月均提供給付,並運用稅賦優惠以協助家庭育兒。 四、瑞典 如同歐洲各國,瑞典的生育率於 1964 年時高達 2.47,略低於挪 威的 2.98、德國的 2.54。之後,開始下滑,到 1969 年的 1.94,下滑 趨勢持續未歇,到 1978 年已降到 1.60。雖然相對優於德國的 1.38, 但已帶來很大的警訊,遂而加速推動托育公共化,並積極推動家庭與 工作平衡政策,生育率因而拉高到 1990 年 2.13,超過挪威 1.93,更 遠高於德國 1.45。然而,1990 年受到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影響,失 業率升高、所得分配不均擴大,1999 年生育率滑落到歷史新低的 1.50。 於是,另一波挽救生育率的計畫強力推動,包括提高親職假強制男性 分享的日數,鼓勵男性分享育兒工作,並創造各種有利於家庭生育與 養育的友善環境。使 2010 年瑞典生育率又回到 1.98,2015 年仍達 1.88。瑞典可說是世界上最友善兒童與家庭的國家,瑞典政府認為有 10 個理由足以證明瑞典是世界上家庭政策的模範國(Sweden Institute, 2018;林萬億,2021): (一)完善的孕婦照顧 孕婦產前接受免費或補助的產前照顧,包括預產準備、分娩舒 19.

(24) 緩、呼吸節奏訓練、團體支持等課程。擔任粗重或高風險工作的女 性可以獲得額外的懷孕給付(additional pregnancy benefits),得於預 產期前 2 個月申請待產假,持續到產前 11 天止。薪資為原薪資的 80%,由瑞典社會保險局(Försäkringskassan)給付。產婦於分娩後, 本人及其配偶可在醫院停留 2 天至 3 天,由護理人員觀察產婦與 新生嬰兒的適應情形,並提供產後護理照護。 (二)很長的親職假 瑞典父母親於生育或收養嬰幼兒後享有 480 天的親職假,是 世界上最長的親職假。其中前 390 天可獲得原薪資的 80%左右, 2015 年上限是瑞典幣 37,083 克朗(SEK)1;後 90 天是定額給付。 親職假的申請期間最晚到兒童 8 歲止。親職假依每位兒童(不含多 胞胎)分別計算,家長可自行安排不同胎次的兒童累積親職假。除 親職假之外,家長有權減少正常工時至多 25%,直到兒童 8 歲為 止,以利家長照顧兒童。但減少工時期間並無工資補貼。 (三)性別平等 在瑞典男性推嬰兒車在街上行走是常見的,即使在咖啡廳、餐 廳喝咖啡、用餐,也可以看到男性在幫嬰幼兒餵奶。亦即,瑞典的 男性認為養育兒童是雙親的共同責任,男性也要承擔。為了達到性 別平等,瑞典親職假規定的 480 天中雙親各有權申請 240 天,其 中任一性別至少必須使用 90 天,這是不可讓渡的權利。2015 年統 計,瑞典男性已使用親職假天數的 1/4,數字明顯成長。但仍未達 到預期理想的各半分享。 (四)兒童津貼 瑞典兒童津貼從出生到 16 歲,每月給付金額為每童 1,250 克 朗( 2018 年),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每一兒童的育兒津貼金額一 樣,但多兒童家庭會得到外加的家庭補充給付,例如家有 6 名子 女,每月可獲得 7,500 克朗兒童津貼,外加 4,240 克朗的家庭補充 給付。 (五)免費教育 瑞典的學前教育與照顧是便宜的,例如 2015 年幼兒園每月收 費約 1,287 克朗(占家戶可支配所得的 5%,是全世界最低的),因 此,家長就可以用兒童津貼繳交月費,幾乎等同於免費入園。0-2 歲正式照顧率高達 46.9%,3-5 歲高達 94.3%。不論國民或居民, 教育從 6 歲至 19 歲屬免費教育,外加免費學校午餐。到了大學階 1. 1 瑞典克朗換算為新臺幣約 2.85 元(2020 年)。 20.

(25) 段,國民與歐盟國家國民仍是免費入學,非國民與非歐盟國民才需 要付學費。 (六)全民健康照顧 瑞典全民健康照顧幾乎免費(由稅收支應),20 歲以前就醫全 免,但依所居住的縣(市)不同而定,例如部分縣(市)天氣寒冷,嬰 兒 2 歲以前免費施打維他命 D 滴劑;至 20 歲以上就醫每次需要自 行負擔 100 克朗至 300 克朗不等的費用;特殊診療諮詢最高不超 過 400 克朗。倘若 1 年內看病自付支出已超過 1,100 克朗,則可以 申請高額醫療支出計畫,免除其餘醫療支出。受僱者就醫期間請假 可以獲得正常薪資的 80%的疾病給付,最高額度為 27,800 克朗。 (七)免費搭乘大眾運輸 公共設施、交通、建築都必須設計讓家庭與身心障礙者可便利 使用,在瑞典,通用化是一種內建的思考。在某些城市,例如首都 斯德哥爾摩,推嬰兒車和輪椅上公車一律免票,且可要求使用客運 車的中間大門。亦即,避免家長推嬰兒車與其他乘客擠在付費的車 門。 (八)古典兒童文學與圖書館 為了吸引兒童閱讀,瑞典有很深厚的兒童文學傳統,以 2014 年為例,出版了 2,066 本兒童、少年讀物。此外,各地方均設有專 門的兒童圖書館。不只是提供兒童借閱讀書,同時辦理各種活動。 (九)友善嬰幼兒的公共設施 從兒童遊戲場到專用兒童公園,在瑞典均普遍設置類似的友 善兒童空間與設施。在購物中心與圖書館等公共使用空間也都設 有專供母親集乳、餵乳、嬰兒換尿布與洗澡的專用房間。圖書館也 都設有專門停駐嬰兒推車與輪椅的空間,讓家長能很容易與舒適 接近使用。餐廳均提供嬰幼兒專用座椅,以利家長外食,且也都設 有嬰幼兒換尿布的專用設施。 (十)病童照顧假 當學齡前的兒童生病時,職場均給予家長彈性的病童照顧假 若干天,薪資 80%,以免家庭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的病童照顧假 的期間是在 12 歲以下兒童每年至多 120 天。12 歲至 15 歲兒童需 提出醫師診斷證明。如果兒童生病或身心障礙超過 6 個月,國家 會給予額外的津貼,直到兒童 19 歲為止。. 21.

(26) 第二篇 我國少子女化新對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家庭政策從早期的母性政策、人口政策到晚近納入性別平權政策的 意涵,而其中都脫離不了促進就業的必要性。於是,家庭與就業就成為 晚近家庭政策不分割的兩個要素,而有工作與家庭政策(Work-Family Policy) 的 說 法 (Earle, Mokomane, & Heymann, 2011; Hegewisch and Gornick, 2011; Mandel, 2011; Misra, Budig, & Boeckmann, 2011)。精確的 說法是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work-family balance policy)( Auer & Welte, 2009; Lewis, 2009);或工作與家庭共好政策(work-family reconciliation policy)(Boling, 2015)。其中最重要的三個內涵是:1.確保嬰幼兒的照顧 品質與健全成長;2.性別公平;3.提升生育率(林萬億,2021)。依此,本 計畫設定政策目標如下,並據以提出與國際接軌的因應少子女化對策。 第一節 提升生育率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行政院賴前院長於 106 年 12 月 27 日年終記 者會宣示行政部門施政目標「生生不息」-育人政策,以 0 歲至 2 歲(未 滿)、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為對象,推動公共化(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政策,及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等措施,運用多元方式,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以達提升 生育率之目標。至於,提升生育率的目標與期程,期望到 119 年,我國總 生育率可以回升到 1.4。 第二節 實現性別平等(平衡就業與家庭) 為支持不同性別者兼顧工作與生活,建構性別平權的社會,使國人樂 婚、願生、能養,實現性別平等。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透過完善家 庭支持及友善就業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在減輕照顧負擔上,制定 普及化、可負擔的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的托育照顧服 務,協助任何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在職場推動公私部門支持友善家庭政 策,積極支持員工就業,避免因家庭照顧中斷就業或退出勞動市場。 除了強化家庭照顧支持之外,政府與民間企業亦需共同營造性別平 等的職場環境,平衡不同性別者於家庭及工作責任的分擔,營造性別友善 的生養環境,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並促使不同家庭有能力及有意願生養多 名子女,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達到提升勞動力及國力的目標。 第三節 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以「0-6 歲國家一起養」的精神,秉持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 22.

(27) 子都獲得尊重與照顧及無縫銜接等原則,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 輕家長負擔」為政策重點,研定下列三大策略: 一、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一)107 年至 113 年累計布建 282 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200 家公設民 營托嬰中心及 40 處機關(構)員工子女托育設施,合計提供 1 萬 638 個托育服務名額。 (二)持續擴大 2 歲至 6 歲(未滿)公共化教保服務量,至 111 年累計增 設公立或非營利等公共化幼兒園達 2,500 班,並延續至 113 年累計 增設班級數達 3,000 班,合計增加 8.6 萬個就學名額。 二、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式托育(保母)、 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合作,由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費用,加速 提供平價教保服務。 三、輔以育兒津貼達到全面照顧:照顧對象由原來的 0 歲至 2 歲(未滿), 延伸為 0 歲至 5 歲(未滿),對於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 且符合申領資格者,提供育兒津貼作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的輔助措 施。 透過擴大托育公共化及建置準公共機制,與符合條件的私立托育服 務提供者簽約,補充平價托育服務的不足,減少家長每月托育費用;同 時,擴大發放育兒津貼,惠及在家照顧的嬰幼兒,具體減輕家庭育兒的 經濟負擔。 第四節 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 一、托育服務是整體幼兒照顧政策重要的一環,目前托育服務供給大多 仰賴私部門以市場取向方式營運,可分為「居家式托育服務」及「機 構式照顧服務」二類,至 109 年 7 月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達 71 處, 合格登記居家托育人員達 2 萬 6,823 人;立案托嬰中心達 1,209 家; 主管人員及托育人員計 9,552 人。居家托育登記制度雖已法制化,而 托嬰中心亦有相關評鑑及輔導機制,然時有照顧疏失或不周的情事 發生,影響幼兒健康與安全及家長送托意願。而地方政府依法自行 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托育服務業務,惟因資源不足 或委辦團體專業能力參差不齊,影響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督導及服 務品質。 二、國內外研究均指出托育人員是托育服務品質的關鍵;依據衛生福利 部 103 年委託「我國托育服務供給模式與收費機制之研究」發現, 23.

(28) 私立托嬰中心人員薪資中位數每月 2 萬 4,000 元、平均數 2 萬 4,719 元,遠低於托育人員主觀認定理想薪資每月 2 萬 8,000 元(王舒芸、 鄭清霞,2014)。又國內人力相關研究顯示, 「工作環境條件不佳」為 投入私立幼兒園者流動率偏高之主要因素,特別是待遇福利、工時、 工作量及壓力等方面,顯示,現行私立勞動條件恐未具吸引教保服 務人員投入職場意願,此現象易導致私立幼兒園人事異動頻繁,影 響親師互動、幼兒教育及照顧品質等。 三、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依幼照法規定,除定期接受基礎評鑑外,地方政 府亦訂有定期查察機制,以利幼兒園日常管理能符合法令規定。惟 各界對於幼兒園的品質及管理仍多有建言,私立幼兒園亦期待政府 提供相關協助,共同維護幼兒安全等權益。 四、因此,為解決上開問題,研定下列目標以精進嬰幼兒照顧品質: (一)提升整體托嬰中心服務品質: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托嬰中心輔導及 管理機制,維持服務品質的穩定。 (二)完善居家托育照顧服務體系:深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輔導功能, 提升訪視輔導人員職能及強化托育服務專業性。 (三)建立提升品質及管理機制:除定期評鑑及地方政府稽核等日常管 理外,應依法揭露相關資訊,並增加獎勵機制,協助準公共幼兒園 提供一定品質之教保服務,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四)改善托育及教保服務人員薪資保障勞動條件:加入準公共機制之 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每月固定薪資至少 2 萬 8,000 元;準公共幼兒 園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固定薪資至少 2 萬 9,000 元,第 2 期就一定 服務年資者再予調整薪資,並引領幼兒園訂定調薪機制,增加幼 教人才投入職場意願,穩定教保服務品質。. 第二章.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 第一節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政策目標 因應少子女化,並落實蔡總統「0-6 歲國家一起養」政見,衛生福利 部規劃擴大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發放對象、提高給付金額,賡續推動公 共及準公共托育服務,以滿足年輕家長的托育需求,進而達到提升國人 生養子女意願及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的目標。 為配合本計畫總體目標,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方案,設定以 下 5 個政策目標:. 24.

(29) 一、減輕家長育兒費用負擔。 二、持續加速照顧公共化。 三、改善教保人員薪資。 四、穩定托育服務品質。 五、提高家外托育照顧使用率。 第二節 擴大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 一、現況分析 (一)101 年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針對育有 0 歲至 2 歲(未滿) 嬰幼兒且父或母一方未就業家庭,依家庭經濟條件不同,每名嬰 幼兒每月發給 2,500 元至 5,000 元育兒津貼;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 取消未就業限制、納入親屬照顧家庭,並為鼓勵多胎次家庭,針對 第 3 名以上幼兒每月再加發 1,000 元,以提供更大的經濟支持。 107 年度累計 39 萬 3,641 名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受惠,較 106 年同期(25 萬 8,364 人)增加 13 萬 5,277 名幼兒受益,成長 52.36 %。 (二)108 年度累計 44 萬 7,765 名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受益,支出 87 億 2,720 萬 906 元;較 107 年度同期(39 萬 3,641 人)增加 5 萬 4,124 人,成長 13.75%。108 年 12 月有 26 萬 3,006 名 0 歲至 2 歲 (未滿)嬰幼兒受惠,占當月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35 萬 1,426 人)74.84%。. 育兒津貼歷年發給情形 500 補 助 人 數 (千). 394. 400 300 200. 213 254. 448. 264. 258 256. 258. 100 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年度. 圖 2-2-1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歷年發給情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5.

(30) 二、現行政策檢討 107 年 8 月起,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放寬發放對象,提 供更多育兒家庭經濟支持;撥款速度由原 75 天加速到當月申請、當 月撥款,更符合民眾需求。109 年 7 月共 23 萬 9,618 名幼兒受益, 占當月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之 74%(34 萬 379 人)。但針對發給金 額、與其他津貼關係、高胎次補助等面向,仍有待檢討之處,說明 如下: (一)發給金額未有調整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自 101 年開辦,已逾 8 年,發給 金額為每人每月 2,500 元,未有調整,但物價卻逐年上漲,致本計 畫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之政策目標受到挑戰。 (二)不得同時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政策開辦之初,考量政府對於社會保險已負擔部分保費,基 於政府資源不重複挹注,爰規範二者不得同時請領。惟就整體福 利體系來看,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屬社會津貼)與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屬社會保險),係屬不同性質之給付,二者政策目的 及給付權利義務均有不同,致生民眾質疑;又實務上,因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可追溯請領,造成相當審核壓力,耗費行政成本,確 有檢討空間。 (三)不得同時領取弱勢補助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訂有相同性質津貼不得重複領取 之規定,並授權由地方政府認定。查目前地方政府對於部分弱勢 生活補助(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 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等)認定與 0 歲至 2 歲(未滿)育 兒津貼屬相同性質,爰予互斥。惟就整體福利體系來看,社會救 助與社會津貼,屬不同性質之給付,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 係屬人口政策一環,係為與家庭共同負擔育兒責任,藉此提高生 育意願。 (四)高胎次加發待加強 為增加多胎家庭育兒支持,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自 107 年 8 月起針對第 3 名以上幼兒每月加發 1,000 元,以綜合所得稅 率未達 20%家庭來說,每年至少可領取 4 萬 2,000 元補助。由於 臺灣育齡婦女因教育與勞動參與條件延後生育年齡,致使第 3 胎 26.

(31) 比率偏低(依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108 年出生人口數為第 3 胎 的比率 11.89%),又 108 年新生兒第 2 胎以上比率 48.55%,已近 5 成。因此,評估有效的鼓勵生育政策將加發對象提前至第 2 胎, 以促成高胎次(第 2 胎以上)生育比率,提高經費效益與執行成效。 三、執行策略 逐步落實蔡總統「育兒津貼倍增」政見,以 111 年 8 月為目標, 分階段提高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最低發放金額至每人每月 5,000 元;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弱勢幼兒及少年生活類補助不得 同時領取育兒津貼之規定;針對高胎次加發提前至第 2 胎,提供更 大的支持。 (一)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 點》。 (二)推動進程及津貼額度 1.現行機制(107 年 8 月至 110 年 7 月):針對家內(自行或親屬)照 顧之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發給育兒津貼每人每月 2,500 元(中 低收入戶每月 4,000 元、低收入戶每月 5,000 元),第 3 胎以上每 月再加發 1,000 元。 2.新制(分階段施行)(詳表 2-2-1) (1)第 1 階段(110 年 8 月起至 111 年 7 月) A.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 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 每人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由現行 2,500 元調至 3,500 元,並自 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第 2 胎發給 4,000 元、第 3 胎以上發給 4,500 元)。 B.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津貼發放額度,由現行 4,000 元調至 5,000 元,並自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第 2 胎發給 6,000 元, 第 3 胎以上發給 7,000 元)。 C.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維持現行 5,000 元,另自 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第 2 胎發給 6,000 元,第 3 胎以上發給 7,000 元)。 (2)第 2 階段(111 年 8 月以後) A.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 27.

(32) 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 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由 3,500 元調至 5,000 元,另依胎次加發 (第 2 胎每人發給 6,000 元,第 3 胎以上每人發給 7,000 元)。 B.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同上。 表 2-2-1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發放金額 新舊制對照表 單位:元/月 發放金額 發放條件 稅率未達 20% 現制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稅率未達 20% 第一階段 中低收入戶 (110/8~111/7) 低收入戶 稅率未達 20% 第二階段 中低收入戶 (111/8 起) 低收入戶. 第1胎. 第2胎 2,500 4,000 5,000. 第 3 胎以上. 3,500. 4,000. 3,500 5,000 6,000 4,500. 5,000. 6,000. 7,000. 5,000. 6,000. 7,000. 備註:發給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二)申領資格 1.現行機制(107 年 8 月至 110 年 7 月): (1)育有 2 歲(未滿)幼兒。 (2)經地方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 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3)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未接受公共化托育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2.新制(110 年 8 月起):除取消上述「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外,餘均依上開申領資格辦理。 (三)申請程序 1.幼兒之父母雙方、監護人為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之申請人, 但有特殊情形,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28.

數據

表 1-3-1  結婚對數、粗結婚率、20 歲至 49 歲婦女有偶率與婦女平均初婚年齡、第 1 胎 生母平均年齡、生育胎次比率表  年別  結婚對數  (萬對)  粗結婚率(‰)  20 歲至 49 歲婦女有偶率 (%)  婦女平均 初婚年齡 (歲)  第 1 胎生母 平均年齡 (歲)  生育胎次比率(%) 第1 胎  第 2 胎 第 3 胎  以上  65  15.2  9.3  76.2  23.3  23.0  35.0  27.8  37.3  75  14.6  7.51  71.9  25.2
表 1-3-2  各類 0 歲至 3 歲(未滿)幼兒托育費用占每家戶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之比率  105 年平均每月  托育費用(元/月)  占 105 年平均每家戶 可支配所得比率(%)  105 年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  82,760  -  0 歲至  3 歲(未滿)  公立幼兒園或托嬰中心  8,313  10.04 居家式托育(保母) 16,479 19.91  私立幼兒園或托嬰中心  16,724  20.21  註:本表托育費用指 15 歲至 49 歲女性於 102 年 11 月以後所生最小子
表 2-4-1  全國托育服務使用一覽表  類型 人/所數  可收托 人數  實際收托人數  0 歲至 2 歲(未滿)  2 歲至 3 歲(未滿)  居家托育  106 年  25,750  51,500  24,015  10,938 107 年 26,240 52,480 25,364 10,892  108 年  26,272  52,544  25,379  11,266  109 年 7 月  26,823  53,646  24,934  13,164  托嬰中心  106 年  907  31
表 3-1-1  108 年平均每戶每月可支配所得情形(依各年齡組別及戶數五等分位) 經濟戶長 年齡  總戶數  平均每 戶人數  每戶可支配 所得(12.5%)  (元/月)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10%-15%) (元/月)最低所得組  Lowest 20%  次低所得組  Second 20%  中間所得組 Third 20%  全體家庭  8,734,576  3.02  11,039  2,919-4,378  5,378-8,066  7,597-11,395  未滿 30 歲  381,179
+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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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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