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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110 年度臨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二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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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總召學校暨彰化區駐點服務學校(國立彰化高中)

110 年度臨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二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及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05095 號函辦理。

二、甄選人員類別及聘用資格

(一)甄選類別:臨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 (二)聘用資格:

1.領有本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2.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具其他國籍者。

3.無「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教育部「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9 條所規定之情事 者。(請檢附具結書)

4.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須在台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三、名額:正取一名,擇優備取數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 四、支薪: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9 條規定辦

理,以薪點 328 點起至 424 點,折合金額 40,901 元起至 52,872 元敘薪及第 4 條實 務工作年資者,曾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 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 限,得併計年資敘薪(視考核成績及計畫經費情形續僱及晉薪,享勞保、健保、勞 退及年終工作獎金,其他相關福利比照勞動基準法)。

五、僱用期間:依實際到職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如僱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學 校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約滿是否續僱,

須視考核結果及預算經費補助情形決定。

六、聘用單位: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總召學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輔導處) 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

七、工作內容:

(一)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二)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 知能。

(三)協助學校輔導處(室)進行個案諮商(輔導)與團體諮商(輔導)。

(四)協助學校評估高風險學生。

(2)

(五)協助個案管理。

(六)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七)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八)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九)學習診斷與輔導。

(十)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十一)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十二)偏差行為學生危機處理及資源轉介服務。

(十三)其他輔導相關工作事項。

(十四)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之輔諮中心業務。

(十五)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籌調派與臨時交辦任務。

八、報名:

(一)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 110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五)17:00 前將審查文件寄達或送達(以 郵戳為憑) 500 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輔導處收,信封 上註明「應徵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報名時所繳附之資料恕不 退件,亦不接受補件)。

(二)審查文件(一式 4 份,請裝訂成冊,依序擺放):

1.甄選報名表(含最近半年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後。

3.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

4.本國諮商心理師證書或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

5.退伍令或免服兵役義務證明(無則免附)。

6.原住民族請附「戶籍謄本」、身心障礙人員請附「身心障礙手冊」。

7.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8.自傳:履歷自傳、從事專業輔導工作動機、對學校輔導工作理念和願景、工作資 歷狀況及表現、個案輔導案例分析等其他可以表現個人經驗、特質與能力 之陳述。 (內容格式為標楷體 12 字體,單行間距為標準)

9.如係退休公教人員再任本職務,則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如有支領退休 俸之軍職人員,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

(三) 具結書、同意書各 1 份(詳如附件一、二)。

九、甄選:審查文件符合資格者,擇優參加甄選。將於 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中午 12:00 前於本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網頁(http://www.chsh.chc.edu.tw)公告參加甄選人員 名單。

(一)時間:110年8月25日(星期三)於上午9:00前至國立彰化高中人事室報到,參加面 詴人員未於報到時間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

(3)

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核對身分) (二)地點: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三)方式:1.諮商實務演練(60%)

以青少年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個案模擬晤談與委員提問。

2.口詴(40%)

以校園輔導工作行政專業知能與實務及諮商專業素養為內容,得攜帶個人 資料文件供委員參考。

十、錄取公告:

(一) 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決定。

(二) 110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 17:00 前,於本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網頁公告錄取名單,

並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報到及就職:

(一)報到及就職日:以電話通知正取者辦理報到手續,110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二)17:00 前完成報到,並於簽訂聘用契約書後就職,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 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攜帶私章、最高學歷及專業證書正本,核對驗證無誤後歸還。

十二、本案用人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若經費未能通過時則不予僱用,本次甄 選錄取人員應立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本職務係運用補助 經費進用之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相關權利義務依契約書約定。

十三、錄取人員報到一週內,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合格體檢表 1 份(含胸部 X 光透視合格)。 十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甄選日程需做調整變更時,於本校

網站公告周知,必要時並予個別通知。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聯絡方式:請洽本校04-7222121分機35001(輔導處)陳主任;35202(輔諮中心)李小姐。

(4)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總召學校暨彰化區駐點服務學校(國立彰化高中)

110 年 度 臨 時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第 二 次 甄 選 報 名 表 編 號 : 報 名 項 目 臨 時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師 )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照 片 )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連 絡 電 話

行動電話:

(H):

(O):

E-Mail:

戶籍所在地 通 訊 處 學

畢業學校及系所名稱 畢 業 時 間 畢 業 證 件 字 號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服務單位名稱

(請確實填寫)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證件字號 主要工作內容 現 職

年 月 至 年 月

曾 任

年 月 至 年 月

曾 任

年 月 至 年 月

曾 任

年 月 至 年 月

證 照

檢 定

獲 獎 紀 錄

(5)

簡 要 自 述 (內容含家庭概況、工作經歷、優勢與專長、工作理想等,本表格可自行增加)

報 考 資 料 檢 核 欄

 資格審查文件(一式 4 份,請裝訂成冊)

□甄選報名表正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後)。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本國諮商心理師證書或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

□其他有利之審查資料。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義務證明(無則免附)。

□原住民族請附「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者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履歷與自傳。

 其他資料(1 份)

□具結書

□同意書

報考人簽章:

(6)

附件一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總召學校暨彰化區駐點服務學校(國立彰化高中)臨 時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選具結書

本人具結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

如有上述法令條款之一者,同意自願放棄應聘資格無條件解聘。

此 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具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8 月 日

附註:

壹: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條款: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文

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 教育人員。

(7)

附件二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總召學校暨彰化區駐點服務學校(國立彰化高中)臨 時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同 意 書

本人 為應徵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總召學校暨彰化 區駐點服務學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臨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同意貴 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8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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