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 第七屆學藝競賽活動簡章
一、活動宗旨:
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以下稱為本協會)為增進台灣偏鄉、清寒弱勢家庭兒少閱讀寫作 及美術繪畫的興趣與能力,特別舉辦學藝競賽活動,以激發學生在文字與繪畫方面的想像力與創 作力,鼓勵學生發揮才華。
二、參賽資格:非本協會關懷對象亦可報名參加。
1.繪畫類:國小3-4年級、國小5-6年級、國中7-9年級、高中(職)10-12年級、五專1-3年級學 生。
2.作文類:國小5-6年級、國中7-9年級、高中(職)10-12年級、五專1-3年級學生。
以上年級皆以110學年度結業為準,不含進修學校及補校學生。
三、比賽辦法:
1.分組與作品命題:
類別 組別 年級 比賽主題 參賽說明
繪畫類
1 國小3-4年級
不限主題、內容,無論靜 物、人物或戶外寫生皆可。
(參考主題:海底世界、動 物狂歡節、我的家人、秋天 景色…)
1. 繪於四開(約38x52公分)或
八開(約26x38公分)的畫紙,不接
受剪貼、立體作品。
2.水彩、蠟筆、版畫、水墨、彩色筆…
等各式繪畫材料表現皆可。
2 國小5-6年級
3 國中7-9年級
4
高中(職) 10-12年級 (含五專1-3
年級)
類別 組別 年級 比賽主題(擇一即可) 參賽說明
作文類
1 國小5-6年級
1. 溫馨的一刻 2. 難忘的回憶 3. 我最愛看的書
1. 一律使用600字稿紙。
2. 使用正體字親筆書寫(避免使用墨 色太淡或太細之筆書寫),不得繳交 打字或影印之作品。
3. 稿件須在第一行寫下「題目」。
4. 字數要求:
(1) 5-6年級組字數為600-800字。
(2) 7-9年級組字數為800-1,200字。
(3) 10-12年級組字數為1,500-2,000 字。
5. 參賽同學可自行將作品繕打成文字 檔案留存。
2 國中7-9年級
1. 最想要的禮物 2. 對不起我錯了 3. 一篇文章的啟示
3
高中(職) 10-12年級 (含五專1-3
年級)
1. 一次助人的經驗 2. 再試一次
3. 書與我 2.繳件方式:
(1)自111年4月15日起至8月3日止,以郵寄方式繳件(截稿日期為8月3日,郵戳為憑)。
(2)參賽者須使用報名表填妥相關資料後,將報名表浮貼於作品背面,勿超出作品範圍。
(簡章、報名表下載連結)
(3)領有「社會福利資格(如:低收、中低收…等)」及清寒、身障證明者,可 附
相關證明,並浮
貼於報名表背面。附件一之著作財產權同意書,可在參賽時一併附上,或確定獲獎後補繳。
(4)單位團體送件可集中一起寄送並註記參加單位。
(5)送件者請妥善包裹保護作品,若郵寄運送途中毀損或遺失,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行負責。
3.郵寄地址:24886 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9-2號5樓 安得烈慈善協會 收
聯絡人:邱議鋒先生 聯絡電話:02-2290-2248分機5611
4.本協會將邀請美術和寫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評審,9月20日前於安得烈官方網站公布比賽結果。
5.競賽獎勵:
(1)各組遴選出特優1名、優選3名,佳作6名,各頒獎狀、獎金作為鼓勵。
繪畫類獎金 作文類獎金
組別 特優 優選 佳作 特優 優選 佳作
高中(職)10-12年級組
(含五專1-3年級) 16,000元 12,000元 8,000元 16,000元 12,000元 8,000元 國中7-9年級組 12,000元 8,000元 5,000元 12,000元 8,000元 5,000元 國小5-6年級組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國小3-4年級組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2)主辦單位得視參賽狀況,增加各組優選、佳作之名額,以及參加頒獎典禮之獲獎學生與家屬;
獲獎作品將公開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並且安排公開展出。
6.頒獎典禮:本次活動訂於民國111年11月5-6日舉辦頒獎典禮,邀請獲得特優、優選獎項之學 生及家屬(3人為限)出席,全程費用由本協會負擔,並於頒獎典禮中頒發獎狀及獎金,不克參 加者由主辦單位直接匯入得獎學生所提供之帳戶。
7.參賽作品恕不退件,敬請酌情參賽。
8.一件作品僅限投稿乙次,倘若該作品有重複投稿(包括參加其它競賽),恕不受理。凡參加者報 名後應尊重評審團之評選不得異議,並視同同意本簡章之事項,主辦單位不另個別訂定合約。
9.參賽作品需參賽者個人之創作,如有冒用、偽造身份、不符參賽資格,或曾經參選獲獎、公開發 表或出版、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者,主辦單位有權逕行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已受獎者追回各 項獎勵。
10.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參賽者如對活動有任何疑問,請於週一至 週五09:00~12:00或13:30-17:30撥打服務專線:02-2290-2248,由專人為您服務。
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 第七屆學藝競賽活動報名表
<<報名表可自行複印,請以正楷填寫,浮貼於作品背面>>
【報 名 表】
正面
作品名稱 報名單位
參賽組別
※請勾選110學年度就讀年級:
繪畫類 □ 3 - 4年級 □ 5 - 6年級 □ 7 - 9年級 □ 10 - 12年級 作文類 □ 5 - 6年級 □ 7 - 9年級 □ 10 - 12年級
學生姓名 身份證字號
學校 / 年 級 / 科系
______________縣(市)____________鄉鎮市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小/國中/高中 (職)
____________年級___________________科 系
單位窗口/
聯繫電話
姓名: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
_
( )______________ 分機_______
報名學生
聯絡方式 家中市話:( ) 手機: 學生性別: □男 □女 學生住址
□□□
身分別 學生本人或其家人:
□
非
本協會關懷個案 □為
本協會關懷個案□隨件附上「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或清寒、身 障證明影本,並浮貼於報名表背面。
作文、繪畫 作品介紹
(50字左 右)
同意事項
(1)參賽作品恕不退件,敬請酌情參賽。
(2)參賽作品需參賽者個人之創作,如有冒用、偽造身份、不符參賽資格,或曾經參選獲獎、公開發表或出版、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者,主
辦單位有權逕行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已受獎者追回各項獎勵。
(3)獲獎作品將公開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並且安排公開展出。
(4)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賽作品著作授權予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以下稱安得烈),並同意安得烈得以再授權其第三方,將
本授權著作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用途:
1.安得烈與安得烈策略合作之第三方使用參賽作品之內容於文創商品、電視、電影或任何影像、廣播或任何廣播系統傳送之訊息、雜
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清寒證明、身障證明影本黏貼表(
若資料超過兩份,請依虛線浮貼)學生姓名:
第一份文件浮貼處 第二份文件浮貼處
背面
第三份文件浮貼處
附
件 一
著
作 同 書 財 產 意 權 授 權
立 書人
法 人( 人( 【 定代 1) , 定代 2) 】 理 : 法 理 :
茲 立 書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願 將 本 契 約 標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社團法人 策略合 授權予 中 華 安得烈慈善協會(以下稱安得烈),以及與安得烈
作 之 第 三 方
, 特
立 此 並 定條款如 下 書 約 遵守 :
一 、作品名稱: (以下簡稱本
著 作)。
二 授權 : 、 範 圍
( 一)
立 意授權 書人同
安 得
烈 分本 著 所有權利 ( 不限於 ),對於本 作立書人 僅保 留 作人格 。 處 作 包括但 智慧財產權 著 著 權
( 定代 法 理
人
: 簽 ( 名) )
( 二)
立 書 人 及 其 法
定 代理
人
同 意 著 授權予 同 安得烈得以再 授權其 作 用方式 不限於下 列 途 本 作 安得烈, 並 意 第三方,將本 授權著 利 包括但 用 :
1. 安
得 烈 與
安 得 烈 策 略 合 作 之 第 三 方 使 用 本 著 作 之 內 容 於 文 創 品
、
電 、 影或 任何 影像、 任何廣播系統傳送 之 雜誌 、報章或 其他平 輸出 物、 網路其他通訊 方法。 視 電 廣播 或 訊息 、 面
2. 安 得烈與安得烈
策 略
合 前述著 重製 、 播送展 作之第三方得將 作 改編 或公開 示、 傳輸 。
3. 安
得 烈 與 安 得 烈 策 略 合 作 之 第 三 方 得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進 行 重 製
、
編 等 輯
流 程
後 展 關之公 文創品及活動等用 途 包括但 展 作公 益 ,進行公開 示、 相 益 ( 不限於公開 示、 製 之文創品)。
( 三)
立 其 書人及
法 人同 意 策略合 輸出 物之 著 權 定代理 安得烈與安得烈 作之第三方為 前述 影像及 作 人。
三 授權 期 、
間 。 :不限期 間
四 授權 、 費
用
:
無 。 償
五 著 、
作 之 權 擔保 :
( 一)
立 書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保 證 本 著 作 無 侵 害 第 三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 本 著 作 若 係 改 作 或 編 輯 著 作 則 已 獲 得 原 著 作 權 人 之 授 權 同 意
; 若 本 著 作 為 二 人 以 上 之 共 同 著 作 或 共
有 之 著 作
, 立 書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人 理
保 證
已 知 同或 共 授權 同 書之內容, 經各 共 有著 作人 全 簽 同 書。 通 其他 共 有著 作人本 意 並 同或 共 體同 意授權代 為 署 意
( 二)
立 書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如 有 違 反 前 項 之 擔 保 致 他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 將 自
行 處 理 並 承 擔
法 責任 , 與安得烈與安得 策略合 , 策略合 因 害 律 烈 概 作之第三方無 涉 並應 賠償 安得烈與安得烈 作之第三方 此所 受之 損 。
( 三)
本
著 受 ,立書人及 法 人、安得烈與安得烈 作之第三方 盡 配 共 保護權利 。 作之 權利 遭 侵害 時 其 定代理 策略合 應 力 合 同
六
、 作 之約 定 著 權 :
( 一)
本 授 權 為 非 專
屬 其 定代理 仍 其 與 作 於第三人之 但 礙 既 授權時 授 權 。立書人 法 人 得行使 讓 著 權 權利 , 無 於本案 存之 授權;其 再 亦同。 及
( 二)
安 得 烈 與 安 得 烈 策 略 合 作 之 第 三 方 尊 重 立 書 人 之 具 名 權
。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安得烈與安得烈
策 略
合 應依著 權 著 作人(或 共 有著 作人)。 作之第三方 作 法之 規定 適當 表明立書人為本 作之 著 同、 共
七 、補
充 條款 :
本
授 同 書 宜 於 雙 求,以書面方式補 充 權 意 未盡 事 ,須 基 誠信原則 依 方之 實際 需 之。
八 、準
據 法:
本 授 權 同 意 書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 雙 方 同 意 對 因 本
契 所 發之 糾紛 , 本 照 業 決 必 約 以台 北地 方法 院 審 院 約 引 應 誠信原則 依 商 習慣解 之。 如有 訴訟 之 要, 並 定 為第一 管轄 法 。
此 致
社 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
立 著 書人(
作 人
)
: 簽 (本 ) 人親
身
分 字 : 證 號
法
定 護 簽 代 理 人或 監 人( 1): (本 ) 人親
身
分 字 : 證 號
電
話 :
法
定 護 簽 代 理 人或 監 人( 2): (本 ) 人親
身
分 字 : 證 號
電
話 :
中 民 華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