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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戶口調查簿項目增加使得家計單位統計資料的蒐集變得方 便,且便於日後的第2次臨時戶口調查,以及國勢調查等。如此使得戶口調 查簿系統不僅限於警政目的的系統而已,亦成為當局於政策考量上及學術研 究上堪可利用的資料系統。

此外,該系統亦具有區分人民之功能,即代用戶籍制度的建立(區分 臺日)、防止假戶口(區分臺華)、治安的監控(區分良民與有反政府嫌疑 者)等,於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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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於明治37年(1904)3月22日總督兒玉源太郎決定有關國勢調查主 要方針,其中第6項為ԄḊᴯ拋㢘嬧㣀ᵰ㤝熹䎕㔑伨会ᵰ⫕䯩琪Ḋ㉧⦏㬗峝 㸾䡋▰琪Ḋ䮕⻁▰㐦嶚㫀ᵰ⢉Ṳӻԅ又於第七項規定Ԅ㨇⿑嗀⻁㢘ᴥ⹵ᵰ㔑 伨㾰琪┢Ḋᴯ拋㢘嬧㣀䎕ⓡ䠧ӻԅ126亦即總督府決定自明治38年(1905)10 月1日起確立戶口調查簿內所記載之事實為正確無誤,而以此為基準成為臺 灣人民未來可能實施之戶籍。可想而知,總督府對以往的戶籍簿及戶口調查 簿之正確性抱持懷疑的態度,而企圖重新訂正以求絕對正確。因此對此次調 查寄予深切之期許。

臨時戶口實地調查完畢後,10月20日召集地方官商議有關戶籍之會議,

討論應如何使戶籍簿完備。此次會議後,總督府立即裁定Ԅ⻢ẫ㨇⿑ᴲ㧞┑

125 下山元七,《保甲常識讀本》(臺中:臺灣新聞社,1933年),頁168。

126  臨時臺灣戶口調查部編,《明治三十八年臨時臺灣戶口調查顛末》(東京:臨時臺灣戶口調查 部,1908年),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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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8年(1905)11月28日總督府內部提請制定戶口規則及戶口調查規 程案,其原案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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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畫線部分為刪去之部分,{}內文字為以朱筆加入之部分。由此可窺知 其原意。即以戶口調查簿來代用戶籍,且不另設主管戶政之戶籍吏,而由警 察機關處理。

明治38年(1905)12月26日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府令第93號制定戶口規 則。129惟考徵原草案,條文多有刪改,但基本上不得出現「籍」與「家」等 字。如「戶籍」改為「戶口」,「本籍」改為「本居」,「轉籍」改為「轉 居」,「除籍」改為「除戶」,「家督〔即家長〕」改為「戶主」,「入 籍」改為「入戶」,「離籍」改為「離戶」,「復籍」改為「復戶」,「廢 家」改為「廢戶」,「絕家」改為「絕戶」,「分家」改為「分戶」,「養 家」改為「養戶」,「婚家」改為「婚戶」等。130明顯的這是為了與日本戶 籍制度相區隔。此事亦可參照該戶口規則附記樣式記入須知第6條。

127  〈戶籍ニ關スル分課規程改正ノ件〉,V01078\A063\250-251,《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0780630250-000010780630251。

128  〈戶口規則及戶口調查規程制定ノ件〉,V01062\A009\119,《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0620090119。

129 《臺灣總督府報》第1887號,1905年12月26日,頁74-75。

130  〈戶口規則及戶口調查規程制定ノ件〉,V01062\A009\125-128,《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0620090125-0000106200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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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發布訓令第256號修正明治34年(1901)11月訓令第354號臺灣總督府官 房並民政部警察本署及各局分課規程,刪除其第13條第2項中「及戶籍」字 樣。132同時民政長官又飭令各廳長:ԄḊ㉛㔑伨ᶰ▴䠌㇎儘▴嶍夰䛡ӻ勧㽕

⹵哅㣩㾖39ㅏ琦1906琧1㧣15㣀恒ㆽ㸽㔑伨琪Ḋ幁⺺ᵰ㔑⚾嶚㫀会ẫ䥖峳⑂

⨋ᷟӺ㨇⿑ᷟ⚥䃠⧦ᷟᵰ㔑⚾伨ӻԅ並又於文末附註:ԄḊ㉛儘▴嶍㔛ἂ乼 ᵰ㔑伨会㒤䳖᷉偁幁▴嶍ӻԅ133

明治38年(1905)12月27日總督府亦發布告諭第3號,內有:Ԅㆽ㸽⨋

㢔㇎㔛崈㔑伨ӻḊ幁⺺㔑⚾嶚㫀会䎕㣩㔑⚾䡋▰ᵰ┑ӻԅ134自此廢除明治29 年(1896)8月以來各地方廳設立之戶籍,而以警察的戶口調查簿代之。至 於以戶口調查簿代替戶籍之主要原因則是總督府內部認為:Ԅ幁⺺⹳崈剉ᵰ 㔑⚾嶚㫀会䠌㢗㸿㷼哤嬧ᵰ哃㤝㔑⚾嶚㫀⚥▰㐦嶚㫀㢔㾰ᵰ䮕⹵琪勧⛊㧺㉠

ᷯ㉧⻢振┋㧏╻侙䮕ᵰ⨋㹀ӻԅ135即總督府對於人民戶口資料正確度的掌握 已有充分的信心。

但以戶口調查簿代用戶籍簿絕非可以完全保障人民權利。且由於戶籍不

131 《臺灣總督府報》,第1887號,1905年12月26日,頁88。

132  〈戶籍ニ關スル分課規程改正ノ件〉,V01078\A06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0780630250-000010780630254;《臺灣總督府報》,第1887號,1905 年12月26日,頁96。

133  〈戶籍ニ關スル分課規程改正ノ件〉,V01078\A063\252, 254,《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0780630252, 000010780630254。

134  《臺灣總督府報》,第1887號,1905年12月26日,頁96。〈戶口規則發布セラレタルニ付告諭 發布ノ件 諭告第三號〉,V01062\A010,《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 藏號:000010620100203-000010620100205。原文照錄於〈發布戶口規則之告諭〉,《漢文臺灣 日日新報》,1905年12月27日,版3。

135  〈戶籍ニ關スル分課規程改正ノ件〉,V01078\A063\250-251,《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0780630250-000010780630251。

存在,而造成臺灣人在法律上的身份關係未能確定,以致於親族身份上及財 產繼承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出現紊亂,如招夫、養子、養女、妾、童養媳等。

而此類問題或可藉由舊慣調查的完備、民法的實施以及判例的建立後,逐漸 趨於改善。此為後藤新平推動舊慣調查的原因之一。136但最根本的問題在於 臺灣人民在法律上並無戶籍,因此臺日人民之間無法轉籍,以致彼此間的婚 姻、認養都變得極為困難。此根本原因在於一些人認為日本與臺灣為不同法 域,要等到臺灣人同化為日本人後,法域始能共通,若太依照臺灣社會之舊 慣來制定有系統之法令,可能會阻礙其慣習之進化而對日臺融合產生負面影 響。137而此問題等到昭和8年(1933)共婚法實施後始稍有改善。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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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於兩年國籍選擇期限過後,有些人辯稱因戰亂或不之法令等因素 而喪失國籍而希望回臺灣居住,因而引發總督府對這些人的入住思考對應之 道。明治31年(1898)10月28日臺灣總督發布內訓第49號「有關臺灣住民戶 籍處理案」,認為無問題者可當成是「漏籍者」來特別處理。139但由於日本 據臺後戶籍資料一直不齊全,以致無法分辨清國人與臺灣住民,因此對於這 種以漏籍為由而申請入籍案的審核頗感困難。

且日據初期清國人獲得臺灣戶籍極為簡單,就是設法與保甲長及下級戶 政吏員串通。隨著內訓第49號發布後,這種方法大行其道。甚至有許多清國 人由於涉及民刑事案件而企圖逃避清國地方官之管轄,故渡臺以漏籍為由或 以賄賂方式辦理入籍,再申請旅券回大陸,到日本領事館登記為居留民後,

136  〈臺㸦䳴╞上㖏慣制度の調查を必要とする意見〉,《後藤新平文書》;鶴見祐輔,《後藤新 平傳:臺灣統治篇》(東京:太平洋協會出版部,1943年)。

137  譬如法制局的尊重慣習之移動性的觀點。參考栗原純,〈日本植民地時代臺㸦における戶籍制 度の成立——戶口規則の戶籍制度への床用について——〉,頁294-295;邱純惠,〈臺灣的舊 慣立法事業及其挫敗〉,《臺灣風物》,第47卷第2期(1997年),頁37-52。

138  栗原純,〈日本統治下臺㸦における同化政策——共婚法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第四 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學術研討會」,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主辦,2006年8月25日。

139  〈臺灣住民戶籍取扱ニ關スル件內訓四九號〉,V00248\A039\425-427,《公文類纂》,南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2480390425-000002480390427。

便擁有特權,遂不理會在清之債務及官司,而釀成不少外交糾紛。140

明治38年(1905)10月臺灣完成第1次臨時戶口調查後,12月27日告諭 第三號亦明確表達清國人亦須遵照該戶口規則,並隨時申報。原本戶口調 查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分辨清國人與臺灣住民。也就是說,雖然戶籍法無法在 臺灣實施,但總督府於國勢調查之際,其調查項目中亦包含有詳細的有關身 份之戶籍事項,而以此為基準來整理戶口調查簿,來獲得有關住民之完整資 料,故可以警察機關的戶口調查簿來代替戶籍簿。141有了該資料後,即使在 臺灣不實施戶籍制度,總督府自信此後應能確實掌握臺灣人戶口的真偽,而 可分辨臺灣住民與清國人。

明治40年(1907)10月30日府令第86號訂定臺灣「外國旅券規則」,

其中第4條規定Ԅ㨇⿑ᷟ嗀㨅㟷ㄑỂ䑂㸿屪┢䥗偁ᵰ㢠┓㤝琪ᴲ㉲䃼唅⯱

⧦ӻԅ142並規定違反該條者,將處以罰金或拘留等制裁。戶口調查及旅券 制度大致完備後,明治44年(1911)12月9日民政長官發函福州、廈門、汕 頭、廣東等地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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伨ӻ143

即表示於明治40年(1907)3月以前的旅券皆屬無效之意。但即使是該年以 後發給的旅券亦難保一定可靠。以下舉楊世獻案為例。

楊世獻於明治43年(1910)3月2日來福州日本領事館,提出同年2月7

140  王學新,〈臺灣總督府的權宜漏籍策略——以入除籍案例之分析為主〉,《第六屆臺灣總督府 檔案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1年),頁377-417。

141  栗原純,〈『臺㸦䵷督府公文類纂』にみる戶口規則、「戶籍」、国勢調查——明治38年の臨 時臺㸦戶口調查を中心として——〉,《東京女子大⬎比較文化研究所紀要》,第65卷(2004 年1月別刷)。

142  《臺灣總督府報》,第2304號,1907年10月30日,頁74-75;《臺灣總督府報》,第3174號,

1911年2月28日,頁70。第四條於此時改正。

143  〈在留籍民登錄ニ關シ通牒〉,V05349\A003\135,《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藏,影像典藏號:000053490030135。

日臺南廳發給之海外旅券,申報居留。但不久楊世獻涉及訴訟案,四家福州 清國錢莊業者向該人提起請求支付債款3千4百餘圓。據清國官員所言,該人 原本為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人,於福州經營合春信記屋號,買賣鴉片煙及食 鹽,而為一般商業界所知,從無人知道其為臺灣籍民。現涉案時始自稱日

日臺南廳發給之海外旅券,申報居留。但不久楊世獻涉及訴訟案,四家福州 清國錢莊業者向該人提起請求支付債款3千4百餘圓。據清國官員所言,該人 原本為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人,於福州經營合春信記屋號,買賣鴉片煙及食 鹽,而為一般商業界所知,從無人知道其為臺灣籍民。現涉案時始自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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