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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hold survey and people distinguish: The establishment of Taiwan resident household survey book system during the Jap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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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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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封建制度解體,貴族階級消融,秦漢起政府為確保財用與兵源,

遂消除人民的階級差異,以戶為單位來有效掌握人民相關資料,史稱為「編 戶齊民」。由於當時打散階級,皆編入戶內,故如此稱呼。日據時期雖將住 民全部編入戶中,但又隱藏區分住民之辦法,以滿足其政策目的,以致雖有

「編戶」之事,卻絕非「齊民」一詞可以包容。故本文以「編戶分民」來取 代以往之「編戶齊民」。

依照忠川善之助的定義,Ԅ㔛川㔑伨琪㤊帤㣩ᷟ憆ⓡ䥟撨屜㾰㉦梷ủ䥟

⑇㸾帤㧓琪㤊捐䑂ᴥ⹵ᵰ㔦內⚥㈽㇪琪Ḋ⺑䎕⢉Ṳ僃寘勧㓫䥟ӻԅ1原本戶 籍簿為國民可證明其在法律上的身份,以保證其權益的文件。而戶口調查簿 是作為國家權力執行單位的警察為管理人民而紀錄其管區內住民之資訊簿。

兩者形式相似但性質迥異。日據時期臺灣人民並無上述這種戶籍簿性質的證 明文件,惟以戶口調查簿來代之。

本文要處理的問題有二,第一是日據時期以戶口調查簿為基礎的住民資 料系統之建立,第二是戶口調查簿之功能。

明治38年(1905)10月1日舉行第1次臺灣臨時戶口調查,至此確立臺灣 住民之戶口資料,同時亦滿足國勢調查之要求。有關日據時期的戶口調查,

已有林佩欣做過通盤之研究,2但未說明總督府建立起以戶口調查簿為基礎 的資料系統之緣由及過程。又於該過程中涉及街庄長調查系統與保甲調查 系統之分立與整合過程,有關保甲制度已有洪秋芬3、蔡慧玉4做過精闢的研

1 中川善之助,《戶籍法及び寄留法》(東京:日本評論社,1940年),頁1。

2  林佩欣,〈臺灣總督府統計調查事業之研究〉(臺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2 年)。

3  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第21 期(1992年6月),頁437-471。

4  蔡慧玉,〈臺灣日治下(1895-1945)的保甲制度:以功能和結構的演變為例〉,《中興大學文 史學報》,第23卷(1993年);蔡慧玉主講、莊紫蓉紀錄,〈日治時代臺灣的保甲戶籍行政〉,

《臺灣風物》,第44卷第3期(1994年9月),頁107-136。

(4)

究,提供保甲制度之形成與運作的必要基礎知識,但未詳細說明保甲與街庄 長相連結之契機以及保甲與戶口調查之關係。

有關戶口調查簿之功能,涉及以戶口調查簿代用戶籍簿之過程以及臺日 間戶籍轉換困難等問題,已有栗原純、5阿部由理香6等作過精闢的研究,如 栗原純教授所言,其具有排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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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筆者認為此可謂區分臺日籍之功能。但其亦有區分臺華籍之功能。臺華間 假冒籍民問題,已有栗原純8之研究可做參考,本文將探討戶口制度之改正 以防範假戶籍的問題。此外其亦有區分良民與反政府嫌疑者之功能,此亦是 一套統治技術,故於本文中一併論述。

5  栗原純,〈『臺㸦䵷督府公文類纂』にみる戶口規則、「戶籍」、国勢調查——明治38年の臨時 臺㸦戶口調查を中心として——〉,《東京女子大⬎比較文化研究所紀要》,第65卷(2004年1 月)別刷;栗原純,〈日本植民地時代臺㸦における戶籍制度の成立——戶口規則の戶籍制度へ の床用について——〉,《日本統治下臺灣の支配と展開》(名古屋:中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 所,2004年),頁267-337;栗原純,〈日本統治下臺㸦における同化政策——共婚法の成立過程 について——〉,南投:「第四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學術研討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主辦,

2006年8月25日。

6  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之研究〉(淡水: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0 年)。

7  栗原純,〈一九世紀末、日本統治期ノ臺灣〉,明治維新史學會編,《講座 明治維新5立憲制と 帝國への道》(東京:有志舍,2012年),頁160。

8  栗原純,〈『臺㸦䵷督府公文類纂』にみる臺㸦籍民と旅券問題〉,《東京女子大學比較文化研 究所紀要》,63卷(2002年1月),頁19-40;栗原純,〈臺灣䵷督府文書と外交敊係資料論〉,

《臺㸦䵷督府文書の史料⬎的研究—日本近代公文書⬎研究序說—》(東京:ゆまに書房,2003 年3月),頁611-65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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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於 明 治 元 年 ( 1 8 6 8 ) 1 0 月 便 已 飭 令 各 藩 調 查 版 籍 , 明 治 2 年

(1869)2月29日又飭令各藩陳報各境內之物產、人口、兵員統計。此可謂 最初的大略戶口調查。9明治4年(1872)4月4日日本公布「戶籍法」,此稱 為「壬申戶籍」,但仍帶有前近代的性質,直至明治31年(1898)年始制定 近代的戶籍法。10至於戶籍調查,明治8年(1875)1月1日內務府將全國戶 籍表發配置各地,進行調查。至明治10年(1877)10月時日本人口為3,399 萬餘人,戶數722萬餘間。明治16年(1883)11月日本內務省戶籍局重新制 定全國統一的戶籍表式,於明治17年(1884)1月1日起調查,至同年4月得 知全國人口約為3,698萬4,000人。11但如後述,臺灣的戶籍問題較嚴重,絕非 如日本一般僅設計出全國統一的戶籍表便可解決的。

明治28年(1895)馬關條約訂定後,臺灣歸於日本管轄,而原本居住於 臺灣之住民被賦予兩年的國籍選擇期限。凡明治28年(1895)5月8日以前居 住於臺灣且經過兩年考慮期限仍未離開臺灣者,則被視為日本人。12

清代有關臺灣之戶籍制度甚不完整,幾乎無法明確得知人民之身分。

保甲制度雖自雍正11年(1733)起實施,但似乎限於主要都市。後僅於同治 13年(1874)於臺南置保甲局,令保甲每兩年實施1次或每3年兩次之戶口調 查。又於光緒13年(1887)巡撫劉銘傳奏請清賦,先編查戶口,頒行保甲,

於臺北置保甲總局,積極督勵保甲。當時統計臺灣人約三百二十餘萬人。光

9 內閣官報局,《法令全書》,第6冊(東京:博新社,1888年),頁63-64。

10  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之研究〉(淡水: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0 年),頁10。

11  1877年10月13日、1883年11月8日、1884年4月18日讀賣新聞朝刊,檢索自《讀賣新聞1874(明治 7年)-1970 (昭和47年)》數位資料系統。

12  〈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內訓〉,V00135\A009(V表卷號\A表件號\頁數),《臺灣總督 府 公 文 類 纂 》 ( 以 下 簡 稱 《 公 文 類 纂 》 )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藏 , 影 像 典 藏 號 : 000001350090043-000001350090045;嘉常慶,《臺灣戶口事務提要》(新竹:新竹州警察文 庫,1932年8月再版),頁32。

(6)

緒18年(1892)為纂修臺灣通志,而令各地方實地調查,但似乎僅是敷衍而 已。故日據後總督府亦無從得知全島之戶數人口。13

明治29年(1896)2月總督府向臺灣事務局陳報全島大致之戶籍調查,

但此僅是依據舊時記錄或命令當地人臨時傭調查所得,並未進行實地調查,

故錯誤在所難免。當時調查結果為臺灣戶數367,470、人口2,038,210人。14 隨著兩年國籍選擇期限之逼近,戶籍調查之緊迫性愈來愈高。故同年8月1日 總督桂太郎以訓令第85號發佈「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該規則之漢譯為

『臺灣住民戶口章程』,可知當時對於戶籍調查與戶口調查之涵義尚未能分 辨清楚。同時亦發佈告示第8號。該告示日文版內有Ԅᷯ㨇儘䨾䕔毈㒍⑐楥 Ḋ⚥幁⺺⹳两僃寘㔑伨琪Ấ⑑ẁ䎕䮕嵨䎕㨇⿑Ṵ㻬ᵰ㑬帤ӻԅ15由此吾人可 以斷定此時戶籍調查之主要目的即在於辨別該人是否為臺灣住民。

由該戶籍調查規則可知,憲兵與警察分區合作進行,憲兵分隊長、分隊 副長、警察署長、分署長自明治29年(1896)9月至同年12月31日止令其部 下屬員對其所轄街庄內各戶調查其戶主、家族之姓名、年齡、家族關係等。

(第1條)各戶另頁登記,每1街庄編纂成1冊,由所轄憲兵警察主管保管,

(第3條)各戶實地調查完畢,整理戶籍簿妥當後,憲兵警察經上級應於5日 內提報民政局長。(第5條)並規定各主管應隨時巡視管區,於戶籍異動時 添刪,但至少6個月巡視1次。(第6條)添刪完畢時,須於戶籍簿封面記載 年月日,並簽名蓋章。

「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發布後,8月6日由內務部長古莊嘉門以民內

13  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編,《臺灣戶口制度要論》(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 獄官練習所,1925年),頁2。江廷遠,《保甲制度叢書》(臺中:江廷遠,1940年),頁66- 67;伊能嘉矩,〈清政府時代に於ける臺㸦の戶口調查〉,《臺灣協會會報》第86號(1905年11 月),頁20-21;臺灣總督府民政局編,《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一)(東京:臺 灣總督府民政局,1897年)頁39-40;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之研究〉(淡水:

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0年),頁14-18;刑鑑生,《臺灣戶籍行政》(臺北:建國出 版社,1954年),頁12-13。

14 〈面積堡庄の戶口調查〉,《臺灣史料稿本》,1896年2月。

15  〈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V00061\A027\171,《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影像典藏號:000000610270171。

(7)

第426號通知各縣知事、島司,其重點為Ԅ哎ᷯネ嶚㫀㔑伨⹧䠽ᵰ☛⪺琪㸿 㷼ᴲ䠃撨㢋嶚㫀ԅ。16至於已調查完畢之區域,則指如臺北縣實施戶口調查 假規程之地區以及臺南縣直轄之部分地區。17此乃是由於經費拮据所致。

依照該戶籍調查規則第13條,應由各縣島司制定施行細則。故8月9日 古莊又以內警第1664號函囑各縣令及島司呈送臺灣住民戶籍調查細則以供參 考。而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澎湖島司皆於9月間呈送。18

但各地方縣廳所制定的規則極不一致,其中以臺中縣最為簡略,19臺北 縣、臺南縣各有特色,澎湖島司較折衷。20

以臺北縣而言,其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Ԅ幁⺺前桒Ӻⓡ前桒㓱䀙ⓕ㔛

16  〈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發布ニ付各地方官ヘ通牒〉,V00061\A028\182,《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610280182。

17  〈二十九年戶籍調查費豫算〉,V04511\A008\16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藏,影像典藏號:000045110080163。

18  明治29年(1896)9月11日臺北縣知事橋口文藏呈送訓令第60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施行細 則」,見〈〔臺北縣訓令〕第六十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施行細則〉,V00088\A023,《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80230093-000000880230101。9月 14日代理臺中縣知事書記官後藤松吉郎呈送訓令第15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施行細則」;見

〈〔臺中縣訓令〕第十五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施行細則〉,V00088\A057,《公文類纂》,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80570240-000000880570241。9月18日臺 南縣知事磯貝靜藏呈送訓令第68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細則」、戶籍調查表、訓示第102號 指示警察署、警察分署、警察派出所處理須知,見〈〔臺南縣訓令〕第六十八號臺灣住民戶 籍調查細則〉,V00086\A007,《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00860070045-000000860070051。9月25日代理澎湖島島司飯島宗明呈送訓令第8號「臺灣住 民戶籍調查規則施行細則」,見〈〔澎湖島司訓令〕第八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施行細則〉,

V00086\A046,《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60460236- 000000860460238。

19  〈〔臺中縣訓令〕第十五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施行細則〉,V00088\A057\241,《公文類纂》,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80570241。

20  明治29年(1896)3月30日日本中央以敕令第91號核准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其中規定設置 臺北、臺中、臺南縣及「澎湖島廳」(第1條),島廳得置「島司」(第2條),監理澎湖轄內 行政事務(第9條),見「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九十一⎟•臺㸦䵷督府地方官官 制」,〈御署名原本〉,《內閣》公文書,東京:日本公文書館藏,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

參考代碼:A03020233100。直到明治30年(1897)5月3日,日本中央以敕令第152號核准臺灣總 督府地方官官制改正,其中規定設置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鳳山縣,及宜蘭、臺東及

「澎湖廳」(第1條),廳得置廳長(第3條),監理轄內行政事務(第10條),即1896年3月30 日起至1897年5月3日止,臺灣地方官官制為「三縣一島廳」時期,島廳之行政首長為「島司」。

自1897年5月3日起變為「六縣三廳」時期,再無「澎湖島廳」及「澎湖島司」之編制,而為「澎 湖廳」及「澎湖廳長」,見「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三百二十二号•臺㸦䵷督府地 方官官制中改正」,〈御署名原本〉,《內閣》公文書,東京,日本公文書館藏,アジア歷史資 料センタ—參考代碼:A030202562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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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報告簿」。21由上可知,實際進行戶籍調查時,是由巡查指揮清代遺 制總理22進行的。

又如臺南縣訓令第68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細則」第2條:Ԅ㔑伨嶚㫀 䠌㒍⑐ᴯ两⑐Ӻゼ㫀挍嬧嶚㫀琪䠌㒍⑐ᴰ⯆Ḋᴯ勠㓱幁揃䦾䨾㡏䛡ӻԅ且第 三條規定:調查時將人民分為甲乙兩種,於必要時將實施臨時調查。Ԅ䠍䴉

♎㤊⹳⛪⑇⛪⚥㧤徢䟽⹓帳勧䏼⠪欧勠ӻᵾ䴉♎㤊徂㻬Ӻ▹▰勠Ӻ宆夰⓬勠

⚥⑑᷻䏼徢䟽ㄓ卒勧ㅎ俻哤▰⛊䡬勠ӻԅ23此外,又規定每戶須掛門牌,上 記明同居寄留者、住址、戶長職業、戶長姓名等。又恐各地於處理上有不統 一之處,而於9月10日發布訓示第102號指示警察署、警察分署、警察派出所 處理須知。24

21  〈〔臺北縣訓令〕第六十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施行細則〉,V00088\A023\098-101,《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80230098-000000880230101。

22  所謂「總理」一職為清代臺灣鄉庄組織的自治人員。其為無給職,由里、堡內的生員、業主、紳 董等共同推舉,官府核准後始可出任總理。總理的工作有8項要點:調解糾紛、管理公共事業、

籌捐地方公事的基金、率領地方百性迎接官員、編查保甲門牌、辦理團練與聯庄、傳達政令、充 當官員耳目與上報鄉情。如因年老、有疾、遷徙,可向官署申請退辦。若行為不正或以身觸法,

官府可立即予以斥革。日治後亦暫由原總理接任,參見:許毓良,〈總理〉,收入於文化部「臺 灣大百科全書」: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 =3649。(2014年8月8日點閱)

23  〈〔臺南縣訓令〕第六十八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細則〉,V00086\A007\046-047,《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60070046-000000860070047。

24  憲兵隊並無有關戶籍之經費,故該隊所需之戶籍用紙以現品支應,至於其他費用等,則於協議 後由警察署適當供應之。二、戶籍用紙樣式有規定,但各廳已製作之部分亦不必強行依照規 則之樣式,而得代用。三、細則第四條之門牌則由人民自辦,故要預先令市區街里堡庄等之 事務委員等人製作。但木牌之製作來不及時,暫以紙牌代用亦無妨。四、細則第四條但書一家 內有同居者或寄留者時,要令其分別掛上門牌,見〈〔臺南縣訓令〕第六十八號臺灣住民戶籍 調查細則〉,V00086\A007\050,《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00860070050。

(9)

可知臺南縣對此案極為慎重。此應為當時臺灣南部地方民風強悍,為反 日勢力之大本營,因此縣廳亦對住民之身分密切注意。但將人民分為甲乙兩 種實在太過狹隘,若良民僅因家貧,而被列入乙種時,勢必經常遭到臨檢而 不勝其擾。至於門牌則由人民自辦,故其責任落於市區街里堡庄等之事務委 員等人身上。可知日治初期日本統治頗須仰賴地方父老菁英之協助。

各縣廳戶籍調查細則制定後,明治29年(1896)9月開始實施。照常理 想來,總督府應該要全力進行這種調查事業才對,但至10月8日代理內務部 長杉村濬卻以民內第786號通知各縣知事、島司及憲兵司令官:Ԅ嵍ḉԌ峮 ḉ万85夺ԍᵰ⹲㣃⎠ᴲ挩㤊㏎ᶫ岾哕䌾Ṵ㻬ᵰ㔑桒Ӻ⺑㢪⚥⑑ㅏ爼两勧ネӻ 㠠⑑嶚㫀徖䠃ᶄ㉣⻬ӻ⦻㸿⑑㢔撸⛅㤊⏳撪嶚㫀勧ネӻԅ且又註明Ԅ㨇ḉᵰ 㔑伨嶚㫀⎠㸽㢗峳⑀㔑桒Ӻ⺑㢪Ӻㅏ爼两琪⦻㸿ᴲ槛屜䕔⨋Ấ䠃拵幊䟺两儜 榷㔦內ӻԅ25

而考徵總督府所定出明治29年度(1896)戶籍調查費分配額,8月為 926.33圓,翌9月為666.47圓。26又民政局長水野遵於明治29年(1896)6月 26日通知內務部長古莊嘉門明治29年度(1896)戶籍調查預算僅有15,000 圓。其中臺北縣3,844.452圓、臺中縣5,352.348圓、臺南縣5,458.783圓、澎湖 廳344.417圓。27如此則每縣僅分得數千圓。如臺南縣再分給警察課458.743 圓、臺南警察署1,146.826圓、嘉義警察署2,064.224圓、鳳山警察署1,674.309

25  〈戶籍調ニ關スル取扱事項各地方官ヘ通牒〉,V00061\A029\183-184,《公文類纂》,南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610290183-000000610290184;或請參照王學新,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史料選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4年),頁19-28。

26  〈明治二十九年八月中民政事務報告〉,V00087\A002,《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0870020149-000000870020229;〈明治二十九年九月中民政 事務報告〉,V00087\A00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00870030230-000000870030309。

27  〈二十九年戶籍調查費豫算〉,V04511\A008\162-16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5110080162-000045110080163;〈戶籍調查費豫算令達(元 臺南縣)〉,V09852\A01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98520130066-000098520130067。

(10)

圓、恆春警察署114.681圓。28各警察署再分給各派出所時,大概僅不過數十 圓而已。如此根本無法做什麼詳細調查,因此確實只能「儘量」而已。

⚞Ӻ嬲ㅟ桒俖偌哢ἂ䠍桒俖偌䥟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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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0年(1897)6月23日臺灣總督乃木希典以府令第26號制定總督府 辨務署處理事項,其中第3項為「有關戶籍事項」,29總督府隨即飭令各地 方縣廳將以往憲兵、警察調查並管理之戶籍簿移交給辨務署。30但各縣廳處 理辦法不一,以下大致介紹臺北縣之情形。

臺 北 縣 自 軍 政 時 期 起 便 已 設 置 本 島 人 為 事 務 處 理 人 ( 『 事 務 取 扱 人』),以取代原本之「總理」,主要處理政令宣達、戶口調查及人夫徵 調等事務。31依據明治29年(1896)6至10月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 告,Ԅ㧤梷⧺㻬ᵰ㔑伨琪┢❘ḉ⛟ㅟᶰ▴⚱㕌嶚㫀琪ネⰂ哏⹧䠽ӻ10㧣30㣀 嵍ᶰ▴䠌ᶰ▴䲬䳖哎幁▴䲬琪幁▴䲬㚀抁㉧琪䶦♎挍嬧侙個嶚㫀琪ṫ㸾ヂ⨃

燻䢆䀜嬧ᵰ楶琪ᶰ▴儜╢琪㠠㨅变⑃╶挍嬧琪㎺䧉┨挩☥ネ嶚㫀⹧䠽ӻԅ32 可知「事務取扱」為日治初期下級行政機關未整備前之過渡時期的職位,其 工作之一便是提供官廳有關轄內人民的資訊,後來由街庄社長所取代。

28  〈各警察署ヘ戶籍調查費配付(元臺南縣)〉,V09852\A014,《公文類纂》,南投:國史 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98520140068-000098520140070;〈戶籍調查費豫算(鳳 山支廳)〉,V09855\A010,《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98550100030-000098550100031。〈戶籍調查費豫算(恒春支廳)〉,V09857\A006,《公文 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98570060018-000098570060019。

29 《臺灣總督府報》,第105號,1897年6月23日,頁37。

30  〈戶籍事務弁務署ヘ引繼方通達〉,V00135\A01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藏,影像典藏號:000001350130053-000001350130055。

31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篇上卷(東京:綠蔭書房,1986年復刻版),頁164-166。

32  〈二十九年自六月至十月中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V00159\A001\048,《公文類纂》,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1590010048。

(11)

明治30年(1897)5月3日日本代理內閣總理大臣黑田清隆、拓殖務大臣 高島朡之助發布敕令第157號,核准臺灣總督府轄內設置街庄社長。33總督 府便依據敕令第157號第3條於同年6月27日以府令第30號發布街庄社長設置 規程。34臺北縣知事橋口文藏據此而於同年9月18日以臺北縣令第17號制定 街庄長辦理事項,其中有Ԅ⑑᷻䠌抃▴前桒䕔─ⲯḠᶰ櫠ԅ。35

原本街庄社長事務費由國庫支付,但自明治31年(1898)起改由人民 負擔,而由街庄社民協議支付。36以致人民對此極為厭惡,且認為街庄長之 職務為名譽職而已,故行政上之運作亦多半不能如願推行,而妨礙事務之進 行。37

明治31年(1898)7月19日總督以律令第17號發布臺灣地方稅規則,將

「街庄社等役場費」納入地方稅開支項目。(第6條)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實 施。(第11條)38此後街庄社長有了穩定之收入及事務費,士氣自然高漲。

但仍有些困難,如人才難尋,缺乏行政經驗,39拘泥於舊慣,處事不符規 律,且雖直屬辨務署長管理,但常受其他官吏指使,以致事務繁忙等。40

33  街庄社長設置規程如下:「第一條 街庄社長管轄區域由縣知事、廳長定之。第二條 街庄社長依 照辨務署長之具狀由縣知事、廳長任免之。第三條 街庄社長之事務費支給額一個月在15圓以內 由縣知事、廳長定之。第四條 街庄社長職務由知事廳長定之。」《臺灣總督府報》,第96號,

1897年6月12日,頁8。

34 〈街庄社長設置規定〉,V00124\A020,《公文類纂》。

35  〈街庄社長職務規程差出方各縣廳ヘ照會〉,V00244\A047\355,《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2440470355。

36  〈街庄社長事務費國庫支辨ヲ廢ル訓令四○號〉,V00244\A049,《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2440490408-000002440490424。

37  〈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中;三十二年第一季報告;三十二年第 二季報告〉,V00384\A001\004,《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03840010004。

38  第6條規定「地方稅內應撥支項開列于左:一、辨務署費;二、街庄社等役場費;三、警察費;

四、土木費;五、教育費;六、衛生費;七、勸業費;八、救恤養育費;九、廳舍營繕費;

十、經辦地方稅之手續費。」《臺灣總督府報》,第332號,1898年7月19日,頁66-67;〈臺 灣地方稅規則制定ノ件〉,V00330\A013,《公文類纂》,影像典藏館:000003300130171- 000003300130194。

39  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中;三十二年第一季報告;三十二年第 二季報告〉,V00384\A001\004,《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03840010004。

40  〈三十二年自一月至六月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V00491\A019\258,《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4910190258。

(12)

以戶籍調查而言,明治30年(1897)12月,大稻埕警察署奉縣廳之命而 派警察逐戶稽查戶口,而辨務署亦命各區街長進行調查,經各街長囑咐人民 自行填寫兩張,一張送至辨務署,一張留於街長處。41由於事務繁忙,故大 稻埕各區街長在媽祖宮商議戶口調查之事,而決定各街再增設頭人一名協助 辦事,此事隨即獲准。42是以臺北辨務署內備有戶籍簿,雖不完全,但內容 似乎藉由街庄長調查而逐漸完備,也能查出艋舺、大稻埕各地長壽者。43

明治32年(1899)7月9日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以訓令第63號發布戶口 調查規則。第2條規定Ԅ㔑⚾嶚㫀ᶰ▴䠌万ᶱ嶍桒⚥抃▴㠊前桒Ⱔ抃▴前桒 ᵰ❘勧偌伧乼䛡ᵰӻԅ而各管區之調查由巡查擔任。(第3條)44但實際上 是由街庄社長服其勞而已,且隨人民自行申報。如該年8月關於戶籍整理事 項,Ԅ䠌㢗㨇⿑⻵㨅㧤㧤梷㔑伨㡏䛡ᵰ⹧㡏㾰屪琪㠠䅱䑂⑂⨋ᵰ㔑伨峳懤Ằ 勧寘ẁӻ⑑⭹┅⹧⑃Ể䑂㔑ᵠᵰ䠎⬌勧挍嬧ӻ䛙挩☥ネ㡏䛡⹧䠽ӻԅ45

明治33年初(1900)臺北縣各辨務署傳令各區重查戶口,各區遂派書 記人員持冊對照,細查人口、年齡等。46這種調查似乎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再 進行1次,以更正異動情形。但由於本島人原本就缺乏戶籍觀念,當發生生 死、入籍、遷徙、繼承等異動時,亦不進行任何申報手續,而處於監督位置 之街庄役場幾乎不會想到要直接去區內各戶探查,將其異動情形紀錄詳實。

故雖曾進行戶口調查,但不精確。47故臺北辨務署擬徹底清查。

自明治34年(1901)3月起,臺北辨務署連續數日召喚艋稻人民到署,

41 〈戶籍調查〉,《臺灣日日新報》,1897年12月14日,版1。

42 〈設置頭人〉,《臺灣日日新報》,1897年12月15日,版1。

43 〈臺北の長壽者〉,《臺灣日日新報》,1898年6月1日,版2。

44  〈〔臺北縣〕訓令第六十三號戶口調查規則〉,V00387\A012,《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000387012。

45  〈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中;三十二年第一季報告;三十二年第 二季報告〉,V00384\A001\03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03840010033。

46  〈細查人口〉,《臺灣日日新報》,1900年1月30日,版3。〈重查戶籍〉,《臺灣日日新報》,

1900年1月30日,版3。

47  〈稽查戶籍〉,《臺灣日日新報》,1901年1月13日,版5。〈戶籍整理〉,《臺灣日日新報》,

1901年8月20日,版3。

(13)

查明所有家中人數,一一詢問確認校對,若有人而名不在戶籍內者,即命其 提出入籍申請,或有娶妻生子未稟報者,亦命其提出結婚申報、生產申報,

以備登入戶籍。48同時大稻埕區長每日差兩書記至署校對簿冊,凡有疑問即 召戶主來署面查。49臺北辨務署於清查後發現有嚴重漏籍問題,而於5月訓 告區內街庄長,督勵戶口整理事務,令其對各戶實施詳細調查,而發現漏編 入戶籍者有萬餘件,身分異動者有5、6萬件。此後全面勵行實查,並同時著 手整理簿冊。但由於異動數目過大,而不易整理完畢,50僅該年1至7月間補 編入戶籍者就有5,786人。51

臺北辨務署清查戶籍之事,各地聞風而仿照辦理,致使本島各處辨務署 多舉辦清查戶籍。52明治34年(1901)4月辨務署長會議時,臺北縣於縣治 事務上提出活用本島人之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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榡嬲ㅟ桒哎⛟前⻁劭ӻ53

明治34年(1901)11月廢止辨務署之際,將該事務移交給臺北廳,當時廳接 下之未完成事務達3萬件以上。其後課大幅增加吏員,逐步推行業務。但臺 北廳之戶籍簿與街庄役場之戶籍簿有不一致之處。故明治35年(1902)3月 15日臺北廳長菊池末太郎以訓令第11號發布戶籍對照手續(『戶籍照合手 續』),飭令街庄長據此將街庄長事務所備置之戶籍簿與廳備置之戶籍簿相

48 〈詳查戶籍〉,《臺灣日日新報》,1901年3月12日,版3。

49 〈召對戶籍〉,《臺灣日日新報》,1901年3月16日,版4。

50 〈戶籍調查の整理〉,《臺灣日日新報》,1902年5月11日,版2。

51 〈戶籍整理〉,《臺灣日日新報》,1901年8月20日,版3。

52 〈早籌入藉〉,《臺灣日日新報》,1901年4月26日,版3。

53 〈辨務署長會議の諮問事項〉,《臺灣日日新報》,1901年4月28日,版3。

(14)

對照而訂正之。54故4月起臺北廳開始進行戶籍整理工作,依順序召喚廳下39 區街庄役場之書記讓街庄長逐次前往主務課,作戶口調查之練習,一一核對 彼此之戶籍簿冊,於5月25日完畢。55其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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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街庄役場的戶籍登記以人民自行申報為主,故一向不注重實地 戶籍調查,於住民遷徙時幾乎放任不顧,致使漏編戶籍者甚多。故臺北廳 嚴厲督勵街庄役場其後每有遷徙時要立即採取手續,絕不得延後處理。自 此以後,不論廳或街庄長皆理解到實地調查有持續進行之必要。56故明治 36年(1902)5月府令第40號規定街庄長事務包括「有關戶籍上之異動報 告」。57此後其餘各廳如嘉義、鳳山、臺南、深坑、蕃薯啼等廳亦賦予街庄

54  〈〔臺北廳訓令〕第十一號戶籍照合手續〉,V00731\A02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7310230089-000007310230093。

55 〈戶籍調查の整理〉,《臺灣日日新報》,1902年5月11日,版2。

56  〈臺北廳戶籍の第二期整理〉,《臺灣日日新報》,1902年8月2日,版2。〈戶口調查と街庄役 場〉,《臺灣日日新報》,1902年6月5日,版2。

57  《明治35年(1902)5月30日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府令第40號訂定街庄社長職務規定,並廢止以往 有關街庄社長之規定。其中第四條為「有關戶籍上之異動報告」。《臺灣總督府報》,第1162 號,1902年5月30日,頁61

(15)

長處理戶籍事務。58但街庄長頗缺乏人手,以致實查成效不彰。

如明治35年(1902)10月各街庄役場除戶籍帳簿對照以外,又持續進行 實地戶口調查,並嚴密通令申報異動,故本島人之戶籍事務逐漸整頓,似乎 稍微接近正確。但臺北廳調查8月底暴風雨罹災者時,各街庄長調查房屋全 毀者有432名,而其住址姓名登錄於廳戶籍簿者,只不過七成而已。其餘三 成漏編,可知全體應仍有許多漏編者。59

ᶱӺ抃▴前㓫䶦㉧幁⺺前䥟㔑⚾嶚㫀

明治30年(1897)5月3日代理內閣總理大臣黑田清隆、拓殖務大臣高島 朮之助公布敕令第152號將全臺劃分為6縣3廳,並於縣廳下設辨務署。606月 23日臺灣總督乃木希典以府令第26號制定總督府辨務署處理事項,其中第3 項為「有關戶籍事項」,61而將以往憲兵、警察調查並管理之戶籍簿移交給 辨務署。6212月7日代理民政局長大島久滿次以民第637號通知各縣廳將有關

58  〈街庄社長戶籍取扱規程ノ件臺南廳〉,V00766\A02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7660230186-000007660230196;〈〔臺南廳訓令〕第三十三號街庄社 長戶籍取扱規程改正〉,V00843\A046,《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 藏號:000008430460154。〈〔嘉義廳訓令〕甲第十六號戶籍異動取扱手續〉,V00738\A027,

《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8430460154。鳳山廳則於廳內 設置臨時戶籍事務所處理戶籍事務;見〔鳳山廳訓令〕第二二號街庄長戶籍取扱規程ノ件〉,

V00741\A036,《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7410360186- 000007410360190;〈〔鳳山廳訓令〕第一一號臨時戶籍整理規程〉,V00741\A025,《公文 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7410250150-000007410250152。後 經總督府勸告而廢除事務所,僅設置委員長及若干名委員,見〈〔鳳山廳訓令〕第二三號臨時 戶籍整理規程中改正〉,V00741\A037,《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 藏號000007410370191。〈〔深坑廳訓令〕第六號戶籍取扱手續〉,V00830\A016,《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8300160090-000008300160100。後深 坑廳規定派出所受領保甲長之申報單後亦交由街庄長承辦,見〈〔深坑廳訓令〕第一號三十六 年訓令第六號戶籍取扱手續中改正〉,V01134\A038,《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1340380096。〈〔蕃薯寮廳訓令〕第二十一號戶籍取扱手續〉,

V00963\A017,《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9630170098- 000009630170106。

59 〈戶籍編入洩の發見〉,《臺灣日日新報》,1902年10月24日,版2。

60 《臺灣總督府報》,第95號,1897年6月10日,號外頁4-6。

61 《臺灣總督府報》,第105號,1897年6月23日,頁37。

62  〈戶籍事務弁務署ヘ引繼方通達〉,V00135\A01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藏,影像典藏號:000001350130053-000001350130055。

(16)

戶籍處理事務全部移交辨務署,且令街庄社長調查並陳報其異動情形。63 但各縣廳皆認為雖然戶籍簿移交給辨務署,而警察署仍須自備一套戶口 調查資料以便管理地方人民,故仍要繼續進行戶口調查,以維持地方治安。

即辨務署所掌管之戶籍調查由街庄長調查而製成戶籍簿,並存於街庄役場備 查。而警察依賴保甲長調查而製成之戶口調查簿亦有存檔。而分為兩種調查 系統,即街庄役場之戶籍簿系統與派出所保甲之戶口調查簿系統。64而警察 的戶口調查一向與辨務署處理的戶籍調查不同,僅是調查現住者,因此必須 要不斷親臨各戶將調查簿與現住者相對照調查。65唯獨臺中縣知事村上義雄 認為本島實施戶籍事務尚早,故實際上並未移交「戶籍簿」,仍由警察機關 以原簿進行戶口調查,以致縣內未備置戶籍簿。66

至於保甲制度則於明治31年(1898)8月31日以律令第21號頒布保甲條 例,並以府令第87號頒布保甲條例施行規則。此後甲有甲規約,保有保規 約,各家長悉加入並誓約遵行。每當有異動時,各家長應報告甲長,由甲長 報告保正,再由保正報告警察署或分署,再由警察實地調查後於戶口調查簿 上修正。67

明治34年(1901)11月廢止辨務署之際,戶籍事務依照明治34年

(1901)11月訓令第356號屬於廳總務課之分擔業務,總督府雖於明治31年

63  〈戶籍事務弁務署ヘ引繼方通達〉,V00135\A013\054,《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1350130054。

64  〈兩相稽查〉,《臺灣日日新報》,1900年4月8日,版6。辨務署命大龍峒各區長清查戶籍,而 大龍峒派出所亦派出巡查數名調查。

65 〈警察の戶口調查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1898年11月2日,版2。

66  〈各地方廳戶口調查ニ關スル件〉,V00291\A004\090,《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2910040090。明治30年(5)12月14日臺中縣知事村上義雄函覆代理民 政局長大島久滿次。

67  鈴木庄助,〈臺灣生命保險論(承前)〉,《臺灣慣習記事》,第5卷第5號(1905年5月)(臺 北:臺灣慣習研究會,1905年),頁395-396。

(17)

(1898)9月決定暫不實施戶籍法之方針,68但此時仍未廢止戶籍事務。69 且明治35年(1902)5月30日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府令第40號訂定街庄社長職 務規定。其中第4條為Ԅ㧤梷㔑伨ᴯᵰ䡋▰⬌✥ԅ,70於是問題開始浮出檯 面。

明治35年(1902)7月15日南投廳長小柳重道陳報總督兒玉源太郎有關 街庄長職務上戶籍異動報告之事宜。Ԅ♺㨇哕ᵒ僾戟⑂㧤梷㔑伨ᶰ櫠⽇㢗ἂ 㸾䠍桒ᵰᵠ乼琪㢗㇎⑂㨅⍴剉㔑伨会琪Ḋ幁⺺ᶰ▴㔛䠃ᵰ㔑⚾会ẫḈ㧚ᵰӻ 哅䐑☛桒ᶰ▴㔛᷋䏼⍴剉㔑伨会琪勧哎ᷯ㉧㔑伨䡋▰两ᶰ▴䥡ḉ☛桒ẫ夰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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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ӻ73

68  〈戶籍法不施行ノ件事務局長ヘ回答〉,V04571\A009,《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5710090104-000045710090108。

69  明治34年(1901)11月11日總督兒玉源太郎以訓令第356號規定廳之分課規程。廳分為總務、警 務及稅務三課。警務課分掌有關警察事項,稅務課分掌有關稅務及其他收入事項,總務課分掌不 屬於其他課主管之一切事項。故戶籍事項應屬於廳總務課之分掌業務,見《臺灣總督府報》,第 1054號,1901年11月11日,頁26-27。明治39年(1906)12月26日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以訓令第224 號廢止,見《臺灣總督府報》,第2105號,1906年12月26日,頁75。

70 《臺灣總督府報》,第1162號,1909年5月30日,頁61。

71  〈街庄長ノ職務ニ屬スル戶籍異動報告ニ關スル件〉,V04708\A019\350,《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7080190350。

72  〈街庄長ノ職務ニ屬スル戶籍異動報告ニ關スル件〉,V04708\A019\348,《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7080190348。

73  〈街庄長ノ職務ニ屬スル戶籍異動報告ニ關スル件〉,V04708\A019\349,《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7080190349。

(18)

因而全島戶口調查大致出現兩種途徑。一條是由保正甲長陳報至警察官吏派 出所,即為戶口調查簿;另一條是由街庄社長陳報至廳總務課,即為戶籍 簿。如前述原臺中縣所屬的臺中、彰化、南投、斗六等廳未設戶籍簿,僅以 戶口調查簿代用戶籍簿。74宜蘭廳則以保甲管理戶口簿。75其餘廳則兩者皆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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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7年(1904)初水科七三郎巡視全島時發現舊臺北縣地方如臺北、

基隆、桃園、深坑等廳之總務課控制街庄役場,而警務課控制警察署及以下 之保甲機關,彼此境界分明,各自為政。如此自然效率不彰。而建議應使兩 者連結。當時人民申報戶口異動時之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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㧤Ḋ桛䔧䠎⬌勠琦䂼㼏琧ӻ76

也就是說,戶口異動申報之方法與程序極為混亂。如後述,總督府為實 施國勢調查而必須將兩系統整合,故決定以戶口調查簿為基準。如新竹廳原 本皆由保甲長進行調查,人民異動申報書皆不經由街庄長,而由保甲長提交

74  〈國勢調查并統計事務視察復命書(技師水科七三郎)〉,V04839\A012,《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8390120104- 000048390120115。〈人口異動の屆

(二)〉,《臺灣日日新報》,1905年10月10日,版2。

75 藤村源太郎、岡野才太郎,《漢文戶口要鑑》(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06年),頁3。

76  〈國勢調查并統計事務視察復命書(技師水科七三郎)〉,V04839\A012\109,《公文類纂》,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8390120109。

(19)

廳,再由廳通知街庄長。由於此措施有牴觸明治35年(1902)府令第40號77 之嫌,故民政長官於明治37年(1904)12月16日以民總第6867號函示新竹廳 長里見義正應遵照明治37年(1904)訓令第222號78使異動申報經由保正甲 長提出街庄長。79

明治37年(1904)總督府體認到街庄長經費不足,若不利用保甲,幾乎 無法處理事務。雖考慮到Ԅἂ䠍㨇䎕ἂ楷⹤⻂䥟哅嬶┑ㆁ琪㠠Ấ⑑㓫䎕ᴥ唇 嬧㠚ᵰ宷▄㴺梷榱㧤᷀ᴲ捄䡑琪ṫᴰ俵嬧㠚㴺梷⻵㨅⹧⍴ᵰᷯ㣀琪㸿᷋⽇㢗 ᴲ㉲ネᵰ㷥⹷ᵰ丱ӻ㠠㢗┄䠃ἂ䠍㤝琪㒤椫⹵⨃ᴲ挰厧ἂ䠍ᵰ㌂必哢⑑䧉䥟 ᵰ亟⧨⑂ӻԅ80遂於同年8月11日發布訓令第222號:廳長得令保甲役員輔助 街庄社長事務,但其事務之種類應預先經臺灣總督核准後定之。

如上所述,街庄長屬於辨務署管理,負責戶籍調查事務。而保甲長聽從 警察機關命令,負責戶口調查事務。直至明治37年(1904)3月決定國勢調 查之大方針後,地方廳始逐漸開始戶籍簿與戶口調查簿之整合作業,同時街 庄長與保甲長之間的聯繫關係亦開始明確化。

又據明治38年(1905)中期持地六三郎所言,當時若有人口異動發生 時,各地方廳處理程序仍舊未臻統一,但皆已存查於總務課。81

至明治42年(1908)這種趨勢更進一步法令化。該年7月14日總督府核 准發布有關保甲與街庄社長制度之府令與訓令案。呈報日本中央後,9月13 日內閣總理大臣桂太郎、內務大臣平田東助公布敕令第217號,同時廢止上 述明治30年(1897)敕令第157號。將以往屬於街庄社長職務之事項歸屬於

77  明治35年(1902)5月30日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府令第40號訂定街庄社長職務規定,並廢止以往有 關街庄社長之規定。其中第四條為「有關戶籍上之異動報告」。《臺灣總督府報》,第1162號,

1902年5月30日,頁61。

78  〈保甲役員ヲシテ街庄長ノ事務ヲ補助セシムルノ件〉,V00984\A007,《公文類纂》,南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9840070081- 000009840070082。

79  〈戶籍異動ニ關スル願屆書保正經由ノ件ニ付キ新竹廳長ヘ通達ノ件〉,V04801\A009,《公文 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8010090252- 000048010090255。

80  〈保甲役員ヲシテ街庄長ノ事務ヲ補助セシムルノ件〉,V00984\A007\081,《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9840070081。

81  〈府令第七十號ヲ以テ人口異動ニ關スル屆出規則發布ノ件〉,V01116\A024\208-209,《公文 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1160240208-000011160240209。

(20)

區長之職務。82

接著同年10月5日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以律令第5號改正明治31年(1898)

律令第21號保甲條例。其第3條之2改正為Ԅ哕䌾儘䨾嵨䎕㧤㊠屜㤝㉲Ấἂ⚥

䠍ᵰ㉔➼宷▄⫒嬧☛桒ᵰ卒▴ӻԅ83同時總督又以府令第66號改正明治31年

(1898)8月府令第87號保甲條例施行規則。其第3條加入下列一項:Ԅἂ㸾

⚥䠍桒㚀⚲☛桒ᵰ㗢㛉琪宷▄⫒嬧ἂ⑂⚥䠍⑂☛桒ᵰ卒▴ӻԅ84 表1 地方廳之行政系統85

同時總督又以府令第68號制定「區長職務規程」,其中第2項為Ԅ✣ᴯ 㧤梷䠌ᷟ㻬⛬嬧㠚⹳㇎㚫ⓕ嶦欳⚥䠎⬌㧓两ᶰ櫠ӻԅ86且以府令第67號廢止 明治30年(1897)6月府令第30號「街庄社長設置規程」,並廢止上述明治

82  《臺灣總督府報》,第2798號,1909年9月24日,頁45;〈府令第六十六號乃至第六十九保甲條 例施行規則中改正外五件訓令第百四十三、四號第百八十八號、第百九十號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 準中改正外三件律令第五號保甲條約改正按等ノ件〉,V01626\A001,《公文類纂》,南投:國 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16260010004- 000016260010072。

83 《臺灣總督府報》,第2805號,1909年10月5日,頁12。

84 《臺灣總督府報》,第2805號,1909年10月5日,頁12。

85  〈府令第六十六號乃至第六十九保甲條例施行規則中改正外五件訓令第百四十三、四號第 百 八 十 八 號 、 第 百 九 十 號 保 甲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標 準 中 改 正 外 三 件 律 令 第 五 號 保 甲 條 約 改 正 按等ノ件〉,V01626\A001,《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16260010004- 000016260010072。

86 《臺灣總督府報》,第2805號,1909年10月5日,頁12。

警察官吏派出所

警察官吏派出所 總務課

警務課

稅務課 廳長

直轄

區長

區長

保甲

支廳 保甲

(21)

35年(1902)5月府令第40號有關街庄社長職務規定。87而建立起如表1的區 長指揮保甲長系統的正式下級行政單位。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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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府決定暫不實施戶籍法後,便開始朝向由警察掌控人民資訊的戶口 調查機制去整備,首先要制定「戶口調查規程」。總督府發佈戶口調查規程 之原因為:各地方廳實施之戶口調查規則多為廢縣置廳前之規定,其調查次 數調查方法調查簿樣式等各有不同,於實地調查或監查上有許多不便,而認 為有制定統一之調查規程之必要。故明治36年(1903)5月20日總督以訓令 第104號發佈「戶口調查規程」並揭載於府報。89

該戶口調查規程第1條明定戶口調查之宗旨為Ԅ⻨㢗⛟㔑䛙Ṵ勠嶚㫀⑑

憆ḢӺ卒㱈⚥䡋▰琪ᴹ山⺺⑑㌂必Ӻ嬧㉬⚥䟺峣䖛㾜两ӻԅ這與原本明治32 年(1899)7月9日臺北縣訓令第63號之「戶口調查規則」第1條宗旨相差不 多。原本宗旨之闡明於3縣3廳時就以臺北縣最完整,此時予以統一規定。

原本臺南廳的規定較注重治安調查,明治29年(1896)9月16日臺南縣 訓令第68號「臺灣住民戶籍調查細則」中就將人民分為3種,後於明治32年

87 《臺灣總督府報》,第2805號,1909年10月5日,頁12。

88  〈府令第六十六號乃至第六十九保甲條例施行規則中改正外五件訓令第百四十三、四號第 百八十八號、第百九十號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中改正外三件律令第五號保甲條約改正按 等ノ件〉,V01626\A001\028,《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

000016260010028。

89  〈戶口調查規程發布ノ件〉,V00854\A002\022-053,《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藏,影像典藏號:000008540020022-000008540020053。《臺灣總督府報》,第1345號,1903年5 月20日,頁30-35。

(22)

(1899)9月8日訓令甲第52號「戶口調查規則」中亦保留此規定。90這種 分類法也被總督府採納於明治36年(1903)訓令第104號「戶口調查規程」

中,但分類定義稍有變動。該規程第3條將人民區分為甲乙丙三種,Ԅ䠍䴉 䎕⹳⛪⑇⛪㓱㧤徢䟽⧕⹵卒㱈⚥嬧㉬⡟啊勠琪ᵾ䴉䎕ᴲ⽇㢗䠍䴉⚥ᴾ䴉勠琪 ᴾ䴉䎕䱜昉Ḋᴯᵰ⚲⓬勠琦椿㍯㠔㎠㈽歊圲勠Ḋ⯱琧Ӻ屜山⺺ᵰᷟḊ⚥⑑᷻

幁⺺ᴯ屜䕔─㿃㏪勠ӻ勧㔑⚾嶚㫀㧤ᴰ⓲ᴮ䴉☛─琸䠍䴉⑈⋦㧣ᴥ㷼Ḋᴯ琪 ᵾ䴉ᴮ⋦㧣ᴥ㷼Ḋᴯ琪ᴾ䴉㺪㧣ᴥ㷼Ḋᴯӻԅ其中「有資產固定職業」者是 指普通一家生計無虞即可。且僅行徑善良者即可編入甲種。91

其中有一項重要改良。即原本大部分縣廳之戶口調查簿皆以插拔紙片方 式來記錄戶口內個人資料,因此有異動時,只需插拔更換即可。92(參照圖 1、圖2)如此雖可省略手續,便於整理,但無從追溯查驗,而予以有心人假 冒舞弊之機會。唯獨臺中縣採固定戶口簿用紙之格式,填寫時須端正慎重,

有刪改時亦須將原文保留。而此時戶口調查簿改為固定格式之用紙(參照圖 3),可知總督府認為戶口資料有長久保存之必要。

總之,該規程吸收了臺北縣注重異動調查的理念,臺南縣注重治安查察 的方法,以及臺中縣固定戶口簿之格式,可謂集大成。隨後各地方廳亦準此 實施並發布其戶口調查規則施行手續。

但該戶口調查規程仍有些明顯缺陷。譬如雖新設置「補助簿」,其第11 條規定Ԅ挍嬧㔑⚾嶚㫀㤝琪㒤Ḋ宷▄会嶚㫀⑑䡋▰琪⑨⻨㔑⚾嶚㫀会ᶭḊ⭹

┅峝㸾ӻԅ這種補助簿頗類似後來的戶口調查副簿。但由於上級查核時,僅 檢閱戶口調查簿(第14條),卻忽略檢閱補助簿,以致補助簿僅能算是巡查 的筆記簿而已,並未發揮其應扮演的雙重檢驗之功能。可知此時總督府並未

90  〈〔臺南縣〕三十二年甲訓令第五十二號戶口調查規則〉,V00389\A035\444-447,《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3890350444-000003890350447。臺南縣 報第161號。

91  〈戶口調查規程中疑義ノ件伺出ニ付斗六廳長ヘ通達〉,V04741\A003,《公文類纂》,南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47410030033-000047410030042。

92  〈〔臺北縣〕訓令第六十三號戶口調查規則〉,V00387\A012\086,《公文類纂》,南投:國史 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3870120086。

(23)

覺得其有何重要性。故第11條第2項為Ԅ宷▄会㳾㇪屜䠌㇎桒搧⹷⹵ᵰӻԅ 以致各廳皆不統一。如臺北廳仍採取以往活動式插拔紙片之方式,93(參照 圖四)新竹廳、阿緱廳亦然。有些廳採固定式用紙方式,如苗栗廳94等,有 些廳則以戶口簿充之,如澎湖廳。95

再者,該規程對於轉住之查察報告並未嚴密,僅對於要特別注意者之遷 移加以注意。(第15條)如後述,實際上設法製作假戶口者多半利用轉住的 申報,多次轉住後當地人自然不知此人也就無法查證真偽。但大部分之廳僅 規定對要注意者轉住時須通報。似乎僅有恆春廳規定要注意者及轉住者皆須 呈送通知書。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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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臺北縣〕訓令第六十三號 戶口調查規則〉,V00387\A012\090,《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3870120090。

93  〈〔臺北廳訓令〕第七號戶口調查規程施行手續〉,V00944\A034\060,《公文類纂》,南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9440340060。

94  〈〔苗栗廳訓令〕第二十號戶口調查規程取扱手續ノ件〉,V00835\A051\194,《公文類纂》,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8350510194。

95  〈〔澎湖廳訓令〕第十二號戶口調查規程ニ據ル補助簿ノ件〉,V00847\A110,《公文類纂》,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8471100350。

96  〈〔恆春廳訓令〕第四號戶口調查規程施行手續ノ件〉,V00966\A021\088,《公文類纂》,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9660210088。

(24)

⧱2 㣩㾖32ㅏ琦1899琧哕◲僾㔑⚾嶚㫀会㚭㖯俴㭸㬗㇪

資料來源: 〈〔臺北縣〕訓令第六十三號戶口調查規則〉,V00387\A012\091,《公文類 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38701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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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報》,第1345號,1903年5月20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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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臺北廳訓令〕第七號戶口調查規程施行手續〉,V00944\A034\060,《公文 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0944034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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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明治29年(1896)貴眾兩議院通過國勢調查建議案後,明治30 年(1897)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亦向內務大臣樺山資紀提出有關國 勢調查之意見書,但此後一直未能如願。後至明治35年(1902)貴眾兩院 始通過國勢調查法案,同年12月1日內閣總理大臣桂太郎發布法律第49號,

規定國勢調查每10年舉行1次(第1條),且第1次國勢調查訂於明治38年

(1905)於日本帝國全版圖內實施(第3條)。97臺灣自然不能例外。

97  「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五年.法律第四十九⎟.国勢調查ニ敊スル件」〈 御 署 名 原 本 〉 ,

《內閣》公文書,東京,日本公文書館藏,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參考代碼,JACAR:

A03020521300。臨時臺灣戶口調查部編,《明治三十八年臨時臺灣戶口調查顛末》(東京:臨時臺灣 戶口調查部,1908年),頁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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