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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均發放全部淨收益,不提撥 Reserve Fund

Reserve Fund 隱含很多不確定性及風險,而且是到期ㄧ次拿回投資本 金,如本節「二」之探討,仍有許多值得爭議的問題;此外 REITs 的收益 是否分配給投資人(股東),理論上應該由投資人(股東)本身來決定,投資人 (股東)會考慮以相同投資行為來比較報酬率,或從資金用途的風險來考 量,而去判斷應該保留(reserve)下來,或是發還給投資人(股東)。就如同第 二章第四節所探討的股利政策理論中所謂的「一鳥在手論(bird in the hand theory)」,亦即透過保留盈餘再進行投資所獲得的資本利得其不確定性比直 接支付股利給投資人還要高。

另外,Reserve fund 的機會成本(資金成本)很高,主因在於該筆累積資 金,若採定額累積,很可能在地上權到期時,買不到相同獲利等級、相同 資產規模的不動產(詳本節二之討論);若將表 4-2 的每年度提撥本金以 3.94%的折現率15,計算其折現到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的現值,加總後的現 值和約為 NT$14.67 億元,詳表 4-11;若將各年度攤提準備金全部累積到 民國 138 年再以相同折現率(3.94%)一次折現到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的現值,

僅約為 NT$7.09 億元;由此可以推斷其實提存到期末是最無效率的,畢竟 REITs 不同於債券,期末還本並不是好的投資,還不如逐年將淨收益全部 發放,吸引高股利分配的投資人;或召開受益人大會改為有期限的 Fin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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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折現率之計算係參考香港商戴德梁行及中華徵信所於計算中崙大樓價值遞減時,兩家公司所用之折現率

分別為 3.75%及 4.13%,求取兩者平均數之結果。

年度 日期/民國 年度攤提金額(元) 每年提撥金額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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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計為本利分期攤還的方式

依本節ㄧ之(一)所述,若不提撥 Reserve Fund,則形同該基金一直減 資、還本,類似於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之三所說的本息分期攤還的債券,

在債券的息票券上,可以同時記載利息與本金的金額或是類似於固定收益 債券的本利均攤,是隨著本金減少、利息增加,而投資人每年收取相同的 金額,都是可行的設計;也與年金債券(annuity bond)的概念極為類似,年 金債券既不還本也不發利息,而是給予一定年期的年金。

以 REITs 而言,受託機構也可以在每年發放淨收益時,區分一部分為 本金的返還,一部分為股利收入,也就是將投資人投資進來的錢視為股本,

而收益分配的部份則較接近於投資人要求的投資報酬率;在不提撥 Reserve Fund 的情況下,當年度的信託利益就會提高,因此應該在信託契約中訂定 一個本金返還與基金獲利的合理比例,以解決課稅問題;因為對基金而言,

來自於有價證券投資的利得免稅,其餘若屬於利息或是股利收入的部份,

要開扣繳憑單課稅(詳附錄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0 條),基金在分離課稅 時,本金部分是可以被分出來免予課稅的。

3.分為 PO、IO 二個 tranches

另外,在不提撥 Reserve Fund 的前提下,REITs 發行初期也可將收益 分配分成二個 tranches:純本金組(Principal Only, PO)及純利息組(Interest Only, IO) , 這 是 美 國 聯 邦 國 家 房 貸 協 會 (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的ㄧ項發明,FNMA 將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 MPT)應收本息切成兩部份,購買 PO 的投資人可以得到該 MPT 本息中的本金部分,購買 IO 的投資人可以得到該 MPT 本息中的利息部分;

當利率下降時,提前還本加速還回,對購買 PO 者有利,因為 PO 購買者可 以提前拿到現金;當利率上升時,提前還本的速度放慢,對購買 IO 者有利,

因其有較長時間享受其利息收入。從 REITs 的收益分配來看,當不動產增 值時,對購買 PO 者有利,因處分利得優先分配給購買 PO 者,當不動產跌 價時,只要租金等收益在租賃契約保障下未受影響時,則對購買 IO 者較為 有利。因此,PO、IO 的設計也是 Reserve Fund 以外的ㄧ種選擇。

建議未來在商品設計上,應該更有彈性,讓投資人在購買時,可以有

所選擇,很清楚知道是要本利分期攤還或期末一次還本或購買 IP、PO 等 的不同商品,並建議主管機關在審查類似商品時,不要一味要求需維持基 金的淨資產價值,而應採取較開放的態度,讓市場機制決定基金的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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