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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富邦二號為例,設置 Reserve Funds 應討論的問題

(一)、設定地上權的不動產,其價值會隨時間而遞減,在會計上為何 不用「折舊」的觀念,而是運用「償債基金」的觀念設置 Reserve Fund?

ㄧ般在會計上,須提列折舊的固定資產包含土地改良物、建築改良物 及設備,因其產生收入的能力(revenue-producing ability),將會在資產耐用 年限內遞減,這一部分與設定有使用期限的地上權的土地相同。但不同於 一般的土地不提列折舊。會計上的折舊是以合理而有系統的方式,將固定 資產的成本分攤於其耐用年限的過程,是一種分攤成本的程序,不過因為 持有折舊性資產的目的並非為了再出售,不須衡量資產持有期間的市價變 動情形,因此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book value)(成本扣除累計折舊)與市價 間就會產生落差。

就富邦二號所持有的中崙大樓(為設定地上權的型態)來看,持有該不 動產具有營運收益的目的,且不排除再出售的可能,故不應採用會計上固 定資產常用的折舊(Depreciation)方法。又因為有還本或重購資產的需求,

而提列折舊無法累積供重置資產所需的現金,因此透過償債基金的觀念來 計算還本所需的準備金(Reserve Fund),且如第二章第二節所言,償債基金 具有擔保功能可以健全發行公司的財務結構、償債方式較有彈性、可創造 市場流動性亦附有選擇權等,是一項較具彈性的機制。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6 條(詳如附錄三)規定:「受託機構應至少 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3/10/1(93)基秘字第 237 號函:「不動產投資信託 若定期將帳上之信託財產以公平價值重行衡量入帳,若其公平價值已考量

相關折舊費用,則無須再於信託帳上提列」。由於會計上的折舊攤提並非資 產評價的程序,且富邦二號每三個月均會請兩家估價公司重新估價,以兩 家估價公司估價金額之平均值,由管理機構送交受託機構之信託財產評審 委員會審議,並於評審委員決議之次一營業日,將重估價值差異調整入帳,

故不需再攤提信託財產之折舊費用。

在第二章第二節的研究中可知:償債基金對於債券的還本提供了彈性 的運用方式,部分投資型償債基金,若債券契約有約定,信託機構還可利 用償債基金投資債券本身或其他公司債、公債等,因此還可能會因投資而 產生償債基金損益。富邦二號也採用相同的概念,在其信託契約第二十三 條中即訂定了投資本金攤提準備金之數額得投資運用的範圍(詳如附錄 二)。

富邦二號的 Reserve Fund 在設計上採用了前述償債基金及年金的觀 念,並基於二家估價公司所使用的折現率分別為 3.75%及 4.13%的基礎下,

計算出在中崙大樓地上權到期時,累積的 Reserve Fund 相當於期初投資本 金,且各年度之不動產價值加上累積 Reserve Fund 幾乎每年相等,可避免 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產生大幅變動,除最後ㄧ年度(民國 138 年) 因未滿一年 未列入比較之外,各年度合計值與第一年度(民國九十五年) 相比,最大差 距發生在民國 137 年,亦僅為 4.03%的差異,又若以每年度與前一年度相 比,每年度僅微幅增加 0.03%~0.24%,詳下頁表 4-10。因此,採用 Reserve Fund 比起折舊更能達到實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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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9 累計 Reserve Fund 與各年度不動產價值總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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