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約簽訂前,臺灣與日本關係的強化來自貿易協定。1950 年 9 月臺日 貿易協定締結最主要目的,是在外匯短缺下以記帳方式進行貿易,互補雙 方有無。54出版品不是當時的談判重點,但在雙方確立並擴大貿易的意願
52 在省政府公文中,發現一既定流程「由教育廳等五機關組織之審查會及新聞處主持 之省級各機關書刊審查小組分別審查,並經書刊進口小組加以覆核」,書刊審查小 組似被稱為「初核小組」,臨時省議會省議員陳逢源亦陳述日文書刊進口審查有初 審與再審兩組。此一流程因史料限制詳情尚未得知,有待進一步探查。〈陳逢源提 案改正日文書籍檢查辦法案省政府函復請指定議員參加日文書刊初核小組審議〉,
1952年9月15日,〈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檔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002_61-600-41006。
53 川島真等著,《日台関係史1945-2008》,頁43-46。
54 廖鴻綺,《貿易與政治:臺日間的貿易外交(1950-1961)》(臺北:稻鄉出版社,2005),
下,出版品的嚴格限制顯然格格不入。日方首先的訴求為放寬非營業性的 小額書刊(指以郵遞方式小規模寄送至臺灣)的技術性問題。
一連串交涉始於 1951 年 3 月,約莫和約簽訂前一年。日本郵務省郵務 局國際業務課課長面告駐東京駐日代表團,要求放寬書報寄臺辦法。由於 貿易協定簽訂後一個月,日方就接到臺灣方面的通知,日本遞寄印刷品至 臺「凡未經申請核准之日文書刊不得進口違則沒收」,但一來核准書單並未 公布,一般日本人也無力在臺尋求代辦申請審查。55駐日代表團亦認為,日
本在盟總(GHQ)管制下,過於極端的出版品並不多見,希望可以放寬進口管
制,並建議明訂核准與不准寄臺的書籍,才可使人敢於投寄。56外交部將此 請求轉達省政府,6 月日本郵務省又再派員詢問,但省府皆未回覆。57這段 期間「新管制辦法」於4 月公布,增加了參考用書的進口管道,看似政府 部門已正視小額進口問題,但對申請流程卻未明確規範,日方未獲得解答。
在等候省政府回應的同時,外交部亦詢問內政部。但內政部遲至 8 月 才回覆,表示國外書刊進口事屬地方主管,且已有詳細辦法,請外交部向 省政府詢問,等於將事情推回省政府。58另一方面,省政府遲至7 月回覆外 交部,答以放寬管制一事已請省新聞處擬具提案,將送請「黃秘書長少谷 陶主任希聖主持」的宣傳業務小組,俟獲致結論後轉達。59若從該公文的字 面看來,省方面似乎已有放寬管制的方案。然而由上節可知,早從 5 月開
頁17-29。
55 〈抄臺灣省新聞處原呈〉,〈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 登錄號020000015249A。
56 〈放寬日文書刊進口限制案〉,1951年6月19日,〈日文書刊審核管制〉,文獻館藏,
《省級機關檔案》,文獻館藏,典藏號0041372016059006,;〈關於日文書刊寄臺辦 法可否稍予放寬以利中日文化之交流請核示由〉,1951年3月31日,〈日文書刊進口〉,
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57 〈關於日文書刊寄臺辦法可否稍予放寬請核辦見復〉,1951年5月8日;〈日郵政省 請求將日文書刊寄臺稍予放寬事尚未准覆〉,1951年6月2日,〈日文書刊進口〉,
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58 〈准電為日郵政省洽詢日文書刊寄臺辦法稍予放寬一案復請查照由〉,1951年8月6 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59 〈准函放寬日書刊進口限制電復查照〉,1951年7月2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 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始省新聞處已開始嚴格限縮進口。60省政府並未告知實情。
外交部鑒於公文來往費時,轉以其他方式進行。8、9 月外交部兩度以 電話詢問省新聞處,省新聞處除了先將當時尚未頒布的「管理辦法」寄送 外交部,61同時答以「私人機關及學校進口參考之日文書刊另以較寬尺度,
由本處權衡事實需要審查放行,惟每種僅以一二冊為限」。62按「管理辦法」
並未明確規範參考用書進口的流程,且此時管制趨嚴的制度與方向已確 立,審查尺度較寬的回答並非事實,實際作為上等於拒絕日方的要求。
外交部繼續鍥而不捨,重提要求,省政府答以早已提案宣傳業務小組,
但未接獲結論。63外交部遂致函黃少谷,黃答以宣傳業務小組已由蕭自誠和 沈昌煥主持,已將此案轉請提會研究。6411 月宣傳業務小組終於討論日文 書刊進口問題,決議由外交部等會同研擬辦法,再提討會討論。外交部歷 經半年以上的努力終使該事排入議程,但卻因中日和約談判,兩次延後召 集會議,此事仍無下文。65。
繼外交部後,關切此問題的單位改為駐日代表團,省政府的立場轉趨 強硬。1952 年 1 月省政府解釋,未按程序申請進口之日本參考用書,係由 旅檢機關先行扣押後,「依據書刊內容決定發還或沒收(按沒收者均為反動或
誨淫誨盜者),非禁止進口」。66同時補充說明,限制營業性進口書刊進口數
量,是為了避免影響國語教育及消耗外匯,機關團體學校或私人參考用書
60 〈日文書刊進口管制情形案〉,1951年7月4日,〈日文書刊審核管制〉,文獻館藏,
《省級機關檔案》,典藏號0041372016059009。
61 〈臺灣省新聞處用箋〉,1951年8月13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外交部 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62 〈准詢日文書刊進口情形復請查照〉,1951年9月14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 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63 〈催請知駐日代表團請放寬日文書刊之限制一案〉,1951年9月22日;〈准電詢日文 書刊寄臺限制放寬情形覆請查照〉,1951年10月6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
《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64 〈關於駐日代表團請放日本書刊寄臺限制一案請查示覆由〉,1951年10月24日;〈行 政院用箋〉,1951年10月29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65 〈日文書刊進口問題小組會議記錄〉,1952年12月8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 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66 〈准電抄復日文書刊進口管制情形〉,1952年1月,〈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
《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之進口尺度頗寬。最後,省政府認為或許是日方對於此程序未盡明暸,以 致郵局停止收寄日本郵遞至臺灣之書刊,還請駐日代表團轉達。
繼回答外交部後,省政府已是第二次說明審查尺度頗寬。但該回答與 事實不符,何況省政府所說參考用書沒收後視內容發還的作法,其實亦非
「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條文只有沒收一途。駐日代表團收到此文後無法就 此噤聲,再對省政府的理由提出質疑:1.所指稱沒收的標準不明,究竟何 者為反動誨淫誨盜,頗難決定。2.所稱機關團體學校或私人參考用書限制 頗寬,究竟寬至如何程序?究竟何書可進口?何書不可進口?亦無明確規 定。駐日代表團認為,日方郵局在上述標準不明的情況下,不可能代為審 核,在省政府的作法「未有更明確規定以前」,與日方交涉恐有未妥,且「日 方對我禁止日文書籍進口甚感不滿」,仍請修正辦法。67
駐日代表團點出既有法令曖昧不明之處,並重申一貫以來的主張,即 明確規範限制進口的具體書刊對象,以反駁駐日代表團未轉達致使日方不 明暸之處。在此情形下,省政府終於說出實情:68
本省以情形特殊,當此積極推行國語運動之際,各方對日文書刊之 大量進口均表不滿,目前本省按照現行辦法處理,仍有認為進口書 刊過多,如於此時修正辦法,放寬標準,增加進口書刊數量,實有 困難。
中日和約現正會商簽訂中,擬俟和約締訂後再行斟酌當時情勢,考 慮修改。
這是一年以來駐日代表團開始詢問相關政策,歷經外交部不斷行文與 電詢,公文在省政府、省新聞處、內政部與國民黨宣傳業務小組之間反覆 呈轉後,省政府首次言行一致,明確表達限制進口的態度。在限制趨嚴的 政策下,省政府多次曖昧地回覆外交單位,恐怕也是考量到與日本的關係。
以中日和約未簽訂作為不考慮放寬的理由,意味著和約前的交涉告一段
67 〈准電囑將日文書刊管制辦法辦理實際情形未便轉告日方復請查照請酌改辦法 由〉,1952年2月16日,〈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 號020000015249A。
68 底線為筆者所加。〈准電囑修正日文書刊管制辦法復請查照由〉,1952年3月28日,
〈日文書刊進口〉,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入藏登錄號020000015249A。
落,卻也埋下日後據此爭論的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