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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官學與私學 、 官學與私學 官學與私學 官學與私學

在文檔中 兩漢學術今、古問題之研究 (頁 18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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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對象來分判今古學,只是表面現象,並不足以說明二者的性質、學風乃至 思想精神上的重大歧異。以下便舉「官與私」、「約與博」及「守與變」三組 核心概念,說明今、古學內部的差異所在,明乎此,可略知東漢學術之大勢,

亦明晰東漢學術必然轉向「古學」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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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官學與私學 、 官學與私學 官學與私學 官學與私學

在性質、屬性上,今學與古學最明顯的差異在「立於學官」與否,兩漢 官學除新莽時期及光武帝短暫立《左氏》為博士(李封)外,其餘諸帝所立 官學皆可稱為今學(今文)博士。然而,以「立官與否」作為分判今、古學 的差異並不準確,今學固然為朝廷所認可,但古學並不全然為朝廷所排斥,

這在東漢時期更是如此,如章帝本人「特好《古文尚書》、《左氏傳》」,在賈 逵的影響勸說之下,「(建初)八年,乃詔諸儒各選高才生,受《左氏》、《榖 梁春秋》、《古文尚書》、《毛詩》,由是四經遂行於世。」6安帝時,「(延光二年)

詔選三署郎及吏人能通《古文尚書》、《毛詩》、《穀梁春秋》各一人。」7漢末 靈帝時,「(光和三年)詔公卿舉能通《古文尚書》、《毛詩》、《左氏》、《穀梁 春秋》各一人,悉除議郎。」8我們可以發現,古學雖未立於學官,但朝廷詔 選官吏以通古學為依據,某種程度已承認古學的合法性地位。

事實上,「立官與否」對今、古學所帶來的重大差異在於兩點:一是官員 任用上的「考試制度」;二是牽涉到漢儒「通經致用」底下的溝通基礎,而二 者又是互為一體。先就考試制度來說,眾所周知,自武帝「罷黜百家,獨尊 孔氏」後,儒術不僅作為政權正當性的基礎,儒家據以立論的「六藝」,漢世 稱為「經學」,成為官員晉用的最重要根據之一。不論是中央詔舉的賢良文學,

或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才等,都需通過考試方得錄用。9考試的方式主要分為「對

6 宋‧范曄:《後漢書》,卷 36〈賈逵傳〉,頁 1236、1239。〈章帝紀〉亦曰:「詔曰:『五經剖 判,去聖彌遠,章句遺辭,乖疑難正,恐先師微言將遂廢絕,非所以重稽古,求道真也。

其令羣儒選高才生,受學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書、毛詩,以扶微學,廣異義焉。』」見 卷 3〈章帝紀〉,頁 145。

7 宋‧范曄:《後漢書》,卷 5〈安帝紀〉,頁 237。

8 宋‧范曄:《後漢書》,卷 8〈靈帝紀〉,頁 344。

9 關於漢代的考試制度,詳細說明可參:安作璋、熊鐵基著:《秦漢官制史稿》(山東:齊魯 書社,1984 年)〈第三編 官吏的選用、考課及其各項制度〉之第三節〈考試〉,頁 33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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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射策」二種。據《漢書‧蕭望之傳》:「望之以射策甲科為郎」,顏師 古注曰:

射策者,謂為難問疑義書之於策,量其大小署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

不使彰顯。有欲射者,隨其所取得而釋之,以知優劣。射之,言投射 也。對策者,顯問以政事經義,令各對之,而觀其文辭定高下也。10

《後漢書‧順帝紀》亦載:「(陽嘉元年)丙辰,以太學新成,試明經下第者 補弟子,增甲、乙科員各十人。」李賢注引《前書音義》曰:「甲科謂作簡策 難問,列置案上,任試者意投射而荅之,謂之射策。上者為甲,次(者)為 乙。若錄政化得失,顯而問之,謂之對策也。」11簡單來說,「對策就是命題 考試,射策就是抽籤考試。對策多用於考試舉士,射策多用於考試博士弟子。」

12「對策」之例甚多,如前舉武帝一朝的董仲舒〈天人三策〉和公孫於弘元光 五年的對策等,皆是明例。至於「射策」,主要為晉用博士弟子的重要途徑,

初分甲、乙兩科,平帝時王莽增為甲、乙、丙三科。《漢書‧儒林傳》稱博士 弟子「一歲皆輒試,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太 常籍奏。……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藝,輒罷之。……平帝時王莽秉政,

增元士之子得受業如弟子,勿以為員,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 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云。」射策之中,當以高第甲科最受矚 目,西漢大臣以「射策甲科」出身者,如蕭望之「以射策甲科為郎,署小苑 東門候」(《漢書》卷 78)、匡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調補平 原文學」(卷 81)、馬宮「治春秋嚴氏,以射策甲科為郎,遷楚長史」(卷 81)、

翟方進「以射策甲科為郎。二三歲,舉明經,遷議郎」(卷 84)、何武「詣博 士受業,治易。以射策甲科為郎」(卷 86)、王嘉「以明經射策甲科為郎,坐 戶殿門失闌免」(卷 86)。及至東漢,仍沿襲射策甲、乙二科,最著名者即是 和帝時,司空徐防所提出的:「臣以為博士及甲乙策試,宜從其家章句,開五 十難以試之。」13順帝時,「太學新成,詔試明經者補弟子,增甲乙之科,員

此僅作簡要的陳述。

10 漢‧班固:《漢書》,卷 78〈蕭望之傳〉,頁 3272。

11 漢‧范曄:《後漢書》,卷 6〈順帝紀〉,頁 260。

12 引文見安作璋、熊鐵基著:《秦漢官制史稿》,頁 335。

13 宋‧范曄:《後漢書》,卷 44〈徐防傳〉,頁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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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十人。」14不僅博士弟子需憑考試高下作為任用的標準,博士本身的任用亦 需考試,《漢書‧孔光傳》載成帝時,「博士選三科,高第為尚書,次為刺史,

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補諸侯太傅。」15 正因博士制度本身即存在競爭因素,

東漢靈帝時才有刊刻熹平石經之舉,原因即是「諸博士試甲乙科,爭弟高下,

更相告言,至有行賂定蘭臺漆書經字,以合其私文者,乃白帝,與諸儒共刻 五經文於石,於是詔蔡邕等正其文字」。16

由此可見,為因應兩漢考試制度的內在要求,不論是人臣的「對策」,博 士弟子的「射策」,乃至博士授課的內容等,都牽涉到必須建立一個共通且相 互理解的「平台」,這個平台就是立於官學的章句今學。換言之,今學本身的 內部機制即要求具備一個「統一」的標準,以利授課、考試及官員任用等運 作。東漢光武時,范升反對立費氏易、左氏春秋博士,其重要理由即在於此,

他說:「《京》、《費》已行,次復《高氏》,《春秋》之家,又有《騶》、《夾》。

如令《左氏》、《費氏》得置博士,《高氏》、《騶》、《夾》,《五經》奇異,並復 求立,各有所執,乖戾分爭。」17很顯然地,「五經奇異」固然是「廣道術」

的作法,但廣道術下首先要面對的課題即是—考試的標準為何?考試的標準 若是「各有所執,乖戾分爭」,則考試的意義就蕩然無存了。以是,後漢徐防 之所提出考課應嚴守章句,左雄亦提出「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18正反 映出「標準」已然混亂,致使考試制度難以正常運作,其結果,就是所舉非 人了。

其次,就第二點來說,官學「整齊畫一」的要求不僅牽涉考試制度,更 關乎漢廷的溝通及其行動的基礎。論漢代經學者,必當涉及漢儒的「通經致 用」,前述昭宣時期學術時亦有論及。所謂「通經致用」,實指漢儒欲「致用」

必先「通經」,經學或儒術成為行動最重要的根據,這是武帝復古更化下所奠 定的基礎。皮錫瑞稱漢儒通經致用的顯例是:「以《禹貢》治河,以《洪範》

察變,以《春秋》決獄,以《三百五篇》當諫書。」(《經學歷史‧經學昌明

14 宋‧范曄:《後漢書》,卷 61〈左雄傳〉,頁 2019-2020。案此與〈順帝紀〉所載相同,已見 前文。

15 漢‧班固:《漢書》,卷 81〈孔光傳〉,頁 3353。

16 宋‧范曄:《後漢書》,卷 78〈宦者傳〉,頁 2533。

17 宋‧范曄:《後漢書》,卷 36〈范升傳〉,頁 1228。

18 宋‧范曄:《後漢書》,卷 61〈左雄傳〉,頁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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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夏長樸更廣泛考證漢儒通經致用的眾多事證,以政治層面來說,有「諫 君例」、「廢君例」、「更定制度」、「政治措施」及「仿經行事例」;以對社會影 響的層面而言,有「禮制」、「斷獄事例」及「移風易俗」等。19在夏氏所羅列 的眾多事例當中,我們可以發現,人臣的奏議固然需要「引經」以為己說,

皇帝的下詔亦需以經義作為正當性的理由(此詳前述「廢昌邑王」一例即可 知)。這當中就產生一個問題,假設皇帝下詔引經用「今學」,而人臣對詔引 用「古學」,或大臣們相互辯難或用「今學」,或用「古學」,或雜引「今古學」,

最後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便是「失焦的對話」,之所以失焦,在於沒有一個相互 瞭解的共通平台,甚至是不承認對方的正當性基礎。原因很簡單,因為「古 學」並非人人所得見,亦非人人能盡識,這在論述劉歆時亦曾提及。

此一情況,類似《左傳》當中載述春秋時期的「賦詩」和「引詩」之例。

「賦詩」大多用於正式場合(如燕饗之禮),屬於外交辭令的一種;而「引詩」

多作為言語上的強調或註解作用。20二者運用詩的方式,大多是「斷章取義」

(賦詩斷章)超出原詩之意,甚至單取支言片語、任意解釋的情形。假設春 秋時期各國間所傳習的「詩三百」版本差異甚大,結果極可能是我賦你所無,

你引我非有的情況,孔子曾說:「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使於四方,不 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為?」(《論語‧子路》)這就隱含「詩三百」是當時外 交的一種重要溝通平台,在大致程度來說,它是公卿大臣們所共同熟知的知 識和經驗。相同地,漢儒的奏議或辯難,同樣必須建立在大家所熟知的經驗 基礎上,這個基礎就是武帝以下所立的官學,它不僅是學子的學習內容和考 試標準,亦是大臣晉身的重要條件,而教育皇家成員、日後成為統治者,亦 是熟習此一官學。如此便表明官學之「官」,不止是「官方」所立、「官方」

承認的學問,更關涉皇帝以下「文武百官」的共同經驗。以前述劉歆對廟制 的議論為例,他根據《禮記‧王制》和《穀梁傳》為說,定出天子七廟和「宗」

的設置,〈王制〉和《穀梁》都是官學的範圍,也是劉歆立論的範圍所在,即 使他對古文舊書甚為熟稔,但若要使上下皆信服,必須先立於「與我同類」(今 學)的基礎上方有可能。他日師丹奏歆「改亂舊章,非毀先帝所立」,公孫祿 稱歆「顛倒五經,毀師法」,正表明溢出官學之外,就是「非我族類」的異端

19 詳見:夏長樸:《兩漢儒學研究》〈下編 兩漢經學與人事〉之〈貳 經學在政治上的應用〉、

〈參 經學對兩漢社會的影響〉,頁 94-141。

20 關於春秋時期「賦詩」、「引詩」的詳細分析,可參何定生:《詩經今論》(臺北:臺灣商務 印書館,1973 年),〈卷一 從樂章到諫書看詩經目錄〉,頁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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