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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守與變 、 守與變 守與變 守與變

在文檔中 兩漢學術今、古問題之研究 (頁 1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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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繁瑣」和「家法分歧」的問題。若依據前述范升的邏輯,章句欲簡省,當 用以「約」;家法欲齊整,當定於「一」。然而,在章帝的詔書中,所呈現的 邏輯卻是「廣」與「博」。章帝認為宣帝增立博士,乃是「以為去聖久遠,學 不厭博」,又言光武帝復置嚴、顏《春秋》、《大、小戴禮》,「此皆所以扶進微 學,尊廣道蓺」之故。繼引孔子「學之不講」、「博學而篤志」等語,以為己 說。很顯然地,章帝所呈現的「學博」和「道廣」的心態,直接讓我們聯想 到劉歆,劉歆在〈移讓書〉中說宣帝增立博士是「義雖相反,猶並置之」,是

「與其過而廢之也,寧過而立之。」不僅如此,章帝在建初八年下詔曰:

《五經》剖判,去聖彌遠,章句遺辭,乖疑難正,恐先師微言將遂廢 絕,非所以重稽古,求道真也。其令群儒選高才生,受學《左氏》、《穀 梁春秋》、《古文尚書》、《毛詩》,以扶微學,廣異義焉。28

章帝此次下詔的對象是古學,卻也將其偏好古學心態表露無遺。章帝令高才 生受學《左氏》等學,其理由是因今學「章句遺辭,乖疑難正,恐先師微言 將遂廢絕」,故為了「重稽古、求道真」,使《左氏》等學得以傳授,才是「扶 微學,廣異義」的作法。章帝此語,不正是劉歆謂今學「杜塞餘道,絕滅微 學」、「專己守殘,黨同門,妬道真」的最佳註腳嗎?換言之,以特好《古文 尚書》、《左氏傳》的章帝來說,他所彰顯的學術路數,顯然是踵繼劉歆而來,

若劉歆廣道術的作法是「改亂舊章,非毀先帝所立」,則何以章帝「扶微學,

廣異義」的作法,不是非毀舊章的表現?這只能說,皇帝的權勢是凌駕學術 的視野之上,或「狹」或「廣」,單看皇帝個人的喜好。

不過,章帝所呈現的「廣、博」學術視野,不僅反映出個人的喜好,亦 象徵東漢時,古學已滲透入今學當中,影響今學的核心價值和操作方法,此 點下節再詳說。總之,藉由官、私學的進一步比較,可突顯出今學、古學在 學術視野上,存在著「狹與廣」、「約與博」的分別。

三 三 三

三、 、 、守與變 、 守與變 守與變 守與變

今、古學的第三個重大差異在於「守與變」,此亦可從「官學」與「私學」

推演出來。所謂「守」,是指今學因立基於官學的要求,必須「守師法」「守 家法」,傾向「固守」的一面;而古學因其私學之故,不需堅守師說,以「義」

28 宋‧范曄:《後漢書》,卷 3〈章帝紀〉,頁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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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偏向「變化」的一面。如此分說,是就今、古學隸屬為官、私學的身 份言之,並非意味今學僅是一味地堅守師法、家法,毫無改變。

事實上,今學本身的演進過程,即是不斷的分化和立說,前引章帝建初 四年詔書曰:「其後學者精進,雖曰承師,亦別名家。」李賢《注》曰:「言 雖承一師之業,其後觸類而長,更為章句,則別為一家之學。」所謂「承一 師之業」即是「守師法」(守學);而後「觸類而長,更為章句,則別為一家 之學」,則為「改師法」(改學)了。自武帝立五經博士以來,博士官學的演 進,實質上就是「改學」,如宣帝時的夏侯建「左右采獲,又從五經諸儒問與 尚書相出入者,牽引以次章句,具文飾說……建卒自顓門名經,為議郎博士,

至太子少傅。」顏師古注曰:「專門者,自別為一家之學。」(《漢書‧夏侯建 傳》)這就表明了,「苟師法洵可尊,則《歐陽尚書》之後,何來復有《大》、

《小夏侯》?《公羊》有董氏矣,亦何來復有嚴、顏?」29換言之,夏侯勝雖 批評建是「章句小儒,破碎大道」,然自身又何嘗不是「左右采獲」、30「自別 為一家之學」。31又如成帝師張禹,獻《論語章句》,其初,「先事王陽,後從 庸生,采獲所安,最後出而尊貴。」(《漢書‧張禹傳》)則張禹「采獲所安、

後出而尊貴」,亦是自為一家之學。西漢是如此,東漢更是如此,如曹褒父充,

光武時博士,持《慶氏禮》,「作章句辯難,於是遂有慶氏學。」(《後漢書‧

曹褒傳》)樊鯈,光武時人,「刪定《公羊嚴氏春秋》章句,世號樊侯學。」(《後 漢書‧樊鯈傳》)張霸,和帝時人,「以樊儵刪《嚴氏春秋》猶多繁辭,乃減 定為二十萬言,更名張氏學。」(《後漢書‧張霸傳》)樊英,安帝時博士,「著

《易章句》,世名樊氏學,以圖緯教授。」(《後漢書‧方術傳》)此皆今學改 定師法、自別一家之學的顯例。至如古學,因屬後起,雖有師承,卻不以師 法為重,如東漢古學大師鄭興,「少學《公羊春秋》,晚善《左氏傳》,遂積精 深思,通達其旨,同學者皆師之。天鳳(王莽年號)中,將門人從劉歆講正 大義,歆美興才,使撰條例、章句、傳詁,及校《三統歷》。」(《後漢書‧鄭

29 引文見錢穆:〈兩漢博士家法考〉,《兩漢經學今古文平議》,《錢賓四先生全集》,頁 238。

30 《漢志‧夏侯勝傳》載:「勝少孤,好學,從始昌受尚書及洪範五行傳,說災異。後事蕑卿,

又從歐陽氏問。為學精孰,所問非一師也。」(卷 75,頁 3155)夏侯勝「所問非一師」的 表現在先從夏侯始昌受業,又事蕑卿及從問歐陽氏,這與夏侯建「左右采獲,又從五經諸 儒問與尚書相出入者」,可謂不遑多讓了。

31 《漢志‧六藝略》「尚書類」中,載有「《歐陽章句》三十一卷」,另有「《大、小夏侯章句》

各二十九卷」「《大、小夏侯解故》二十九篇」,即此可見大、小夏侯亦「別為一家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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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傳》)案此處李賢注引《東觀記》曰:「興從博士金子嚴為《左氏春秋》。」

則鄭興治《左氏》,先師事金子嚴,後又親帶門人師事劉歆,不僅自身「改師」, 連帶使門人弟子改師。又如徐巡,「始師事(衛)宏,後皆更受(杜)林學」

(《後漢書‧儒林傳》),則徐巡同樣改師而不有「背師」之名。因此,今、古 學皆有「改學」之實。葉國良即言:「改學是從漢初至漢末始終存在的現象,

並非『末師』才如此,也不是今文經學謹守師法家法而古文經學則無所謂師 法家法。換言之,守師(家)法或改學,是今古文所共有的現象。」32

然而,今學雖有改學之實,但因具有官方身份,在名義上,必須強調自 身是嚴守師法,或學有本師,否則便需付出「背師」之名,損及利祿。這是 歷來強調博士官學重師法、家法的緣故。舉例言之,如孟喜本從田王孫受

《易》,因「得《易》家候陰陽災變書,詐言師田生且死時枕喜膝,獨傳喜,

諸儒以此耀之」,後「博士缺,眾人薦喜。上聞喜改師法,遂不用喜。」(《漢 書‧儒林傳》)孟喜「改師法」之因,在於「得《易》家候陰陽災變書」,且 詐言此書為師將死時所獨傳,以是遂不得任博士缺。相同地,東漢光武時,

張玄習《顏氏春秋》,拜為博士,「居數月,諸生上言玄兼說嚴氏、宣氏,不 宜專為顏氏博士。光武且令還署,未及遷而卒。」(《後漢書‧儒林傳》)則張 玄因「兼通數家法」,有背師之嫌,同樣不得任博士缺。「改師法」不為朝廷 所認可,則欲尋求認可必須學有所承,此可舉元帝時的京房為例。京房本受

《易》於梁人焦延壽,焦延壽常言:「得我道以亡身者,必京生也。」(《漢書‧

京房傳》)焦延壽所學不知何來,只因「延壽云嘗從孟喜問《易》。會喜死,

房以為延壽《易》即孟氏學,翟牧、白生不肯,皆曰非也。」(《漢書‧儒林 傳》)翟牧、白生(光)是孟喜的學生,孟喜雖不得立,翟、白卻為博士,立 為官學,他們不肯承認「延壽《易》即孟氏學」,正反映出京房為自身所學(延 壽《易》)尋求「官學」(孟喜《易》)的企圖,尤其京房利用「會喜死」之際,

以為無人可作仲裁而欲達成目的。〈儒林傳〉後載劉向校書考諸家《易》說,

「唯京氏為異,黨(或許)焦延壽獨得隱士之說,託之孟氏,不相與同。」

這正表明,延壽《易》說本不同於官學,卻需「託之孟氏」,正欲證明其學和 官學的臍帶關係,以獲得合法性地位。

因此,官學強調「守家法、遵章句」,這不僅是朝廷所認可的標準,也反

32 葉國良:〈師法家法與守學改學—漢代經學史的一個側面考察〉,收入氏著:《經學側論》(新 竹:國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年),頁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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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出官學「固守」的一面。如元帝時,蕭望之「奏禹經學精習,有師法,可 試事」,後「詔令禹授太子(成帝)《論語》,由是遷光祿大夫。」(《漢書‧張 禹傳》)蕭望之推薦張禹「可試事」的前提,是因「有師法」。時至東漢時,

光武帝重立經術,《後漢書‧儒林傳序》載:「立五經博士,各以家法教授。」

和帝時,家法章句混亂,徐防以為「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說,不修家法」,

李賢注曰:「諸經為業,各自名家」,「各自名家」即是不遵師法、擅改章句,

於是防建議「博士及甲乙策試,宜從其家章句,開五十難以試之。解釋多者 為上第,引文明者為高說;若不依先師,義有相伐,皆正以為非。」(《後漢 書‧徐防傳》)所謂「宜從其家章句」、正以先師之義,皆是朝廷鼓勵「守學」

的舉措。事實上,徐防之議並非獨發明舉,在徐防之前,魯丕即上書和帝曰:

臣聞說經者,傳先師之言,非從己出,不得相讓;相讓則道不明,若 規矩權衡之不可枉也。難者必明其據,說者務立其義,浮華無用之言 不陳於前,故精思不勞而道術愈章。法異者,各令自說師法,博觀其 義。33

魯丕認為說經論難者,必「明其據」、「立其義」,但他所說的「據」和「義」,

顯然不是徐防所言的「今不依章句,妄生穿鑿,以遵師為非義,意說為得理」,

而是「各令自說師法,博觀其義」。換言之,魯丕仍以「守師法」為高,「先 師之言」就如同「規矩權衡之不可枉也」。師法、家法既是不可枉,安帝時,

元初四年(117),「帝以經傳之文多不正定,乃選通儒謁者劉珍及博士良史詣 東觀,各讎校家法,令(蔡)倫監典其事。」(《後漢書‧宦者傳》)元帝以「家 法」校讎經傳之文,可知師法、家法是朝廷唯一認可的標準。

六藝經傳的標準是如此,選官任用的標準同是如此,尤其安帝之後,宦 官持政、吏治腐敗,連帶使孝廉察舉制度亦為破壞。順帝陽嘉元年(132)即 下詔曰:「閒者以來,吏政不勤,故災咎屢臻,盜賊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選 舉不實,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後漢書‧順帝紀》)質帝 本初元年(146)亦下詔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姦舉善,興化之 本,恆必由之。詔書連下,分明懇惻,而在所翫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

六藝經傳的標準是如此,選官任用的標準同是如此,尤其安帝之後,宦 官持政、吏治腐敗,連帶使孝廉察舉制度亦為破壞。順帝陽嘉元年(132)即 下詔曰:「閒者以來,吏政不勤,故災咎屢臻,盜賊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選 舉不實,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後漢書‧順帝紀》)質帝 本初元年(146)亦下詔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姦舉善,興化之 本,恆必由之。詔書連下,分明懇惻,而在所翫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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