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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旨意在勸人為善,藉著教條、制度、乃至信仰的神 祉等等來對世人進行道德的勸說,促使信仰在個人心中發揮 作用,收潛移默化之效。又宗教的本質,即是改造社會、轉 移錯誤觀念及教化人民,而目前移民署各大型收容所也致力 於將宗教關懷與教化的工作互相結合,希望能藉此穩定受收 容人的情緒,短期上來看,不但能使受收容人獲得心靈上的 平靜,抒解其對於監禁生活的不安與憂慮,對大型收容所在 戒護管理的工作上也可以更為順利;長期看來,受收容人若 有機會在收容所裡受到宗教關懷的啟發,不但能助其改悔向 上,減少再犯率,更可以促成社會上的祥和與安寧。依據我 國學者林健陽(1999)對宗教關懷的看法,認為其有三個主要 的目的:

(一)宗教關懷有助於受刑人人格之造就,能主宰人的內 心,使其面臨誘惑而不致失足。

(二)宗教的教義、信條、制度與禮節對於信仰者之人格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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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影響,促進受收容人人格向上。

(三)宗教可以使受收容人在接受教義之後,加速轉變,化 惡為善,即所謂再生人格之產生。

而國內外學者在其研究著作中肯定宗教在關懷上的地 位與功能,Byron R Johnson 及 David B Larson(1998)指出 宗教可以帶給受收容人希望、生活上的意義、樂觀的態度與 安全感;Scott D. Camp(2006)等人在其著作中闡述宗教團 體在監獄中參與矯治的工作,不但可以使受刑人產生心靈上 的救贖,也對他們日後外在社會的復歸有所助益;Clear 及 Sumter 於其研究中指出,建立在以信仰為基礎的矯治方案,

可以使受刑人與信仰有所接觸,潛在地使受刑人勇於承認自 己犯下的錯誤,並且避免更多的犯罪,變得更有慈悲心,以 道德的方式生活(引自 Kent R. Kerley 等人,2005)。我國 學者丁道源(1978)也曾在其著作中說明了宗教對於受刑人 之重要性:「宗教有功於人犯人格之造就,以其能主宰人之 內心,又能給人一種不可磨滅之精神力量,使其遭失敗,不 致灰心,面臨誘惑,不致失足,宗教不僅使人有安身立命之 處,並且能創造活力,進而統一其身心力量。」以上皆可說 明在「教化」的範圍之中,宗教關懷的重要性與其特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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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目前國內不論是代表基督宗教或者是佛教團體以及個 人,參與大型收容所關懷工作者,不勝枚舉。由於宗教團體 成員,在宗教教條的規範之下,具有高度忍耐修養,得以不 厭其煩的關懷受收容人,對其達到心理改造功能;再者佛教 強調因果輪迴,基督宗教則提倡天堂之說,告誡受收容人不 應再行惡端,進而對受收容人產生行為控制(蔡墩銘,

1988)。宗教人士本身與受收容人有相當程度的互動,在經 驗交流或者是儀式活動的過程中,對受收容人產生自然且強 有力的影響。宗教關懷的過程當中,也可以如同是一種宗教 形式的諮商過程,宗教人士以宗教記憶或宗教經驗與收容人 做言語上的溝通,並且循循善誘,大部分的基督宗教神職人 員都同意宗教與輔導可以達成相輔相成效果(蔡維民,

2004)。宗教往往透過教義解析人們的心理,對於面對來自 不同背景的收容人所帶來的不同問題,希望藉由宗教良善的 力量以及圓融的教義協助收容人解決心理層次的各種問

題。而此一「宗教」特色,也成為矯正機構得以善用的理由,

畢竟宗教團體的成員基於既有的宗教性,再加以目前各宗教 團體積極參與社會服務的情形之下,通常也能夠與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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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最適當的配合(林健陽,2002)。

由於社會政經結構快速變遷,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社會 需求日漸增加,所謂政府資源有限,民間資源無窮,故政府 借重民間機構與團體的力量之投入,協助政府共同處理社會 問題,不論政府公務機構或民間營利組織都大力推展宗教關 懷制度,運用社會資源推動各項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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