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教 關 懷 對 女 性 受 收 容 人 之 影 響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 10 5 年 度
)
書脊範例
宗教關懷對女性受收容人之影響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自 行 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自行研究報告封面範例
2 105301140000A0026
宗教關懷對女性受收容人之影響
研究人員:莊元輔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自 行 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內頁第一頁範例
1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The influence of religious concern by the female inmates
BY
Yuan-Fu Chuang
Sepmtember 6 , 2016
I
目次
目次.........................I 圖次.........................II 摘要.........................III
英文摘要.......................IV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移民相關法規...............5 第二節 受收容人與收容上限之意涵.........10 第三節 宗教關懷與收容管理之合作.........1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22 第二節 研究假說.................25 第三節 研究工具.................26 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未來思考方向
第一節 結果分析.................31 第二節 未來思考方向...............43 第五章 具體建議
第一節 支持宗教關懷...............45 第二節 加速受收容人遣送速度...........47 第三節 宗教關懷應有法律保留...........49 第六章 參考文獻...................51
II
圖次
圖 1 南投收容所 105 年 1 至 8 月收容人數統計圖‧‧‧‧‧9 圖 2 南投收容所接收宗教團體關懷服務統計表‧‧‧‧‧‧21 圖 3 深度訪談流程圖‧‧‧‧‧‧‧‧‧‧‧‧‧‧‧‧‧27 圖 4 訪談內容表‧‧‧‧‧‧‧‧‧‧‧‧‧‧‧‧‧‧‧29 圖 5 南投收容所歷年遣送統計表‧‧‧‧‧‧‧‧‧‧‧‧48
III
摘要
關鍵字:外籍勞工 新國安危機 宗教關懷
收容制度係因外國人違反我國移民法令或非法進入我 國,受強制出國處分後,為保全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以利遣 返作業之執行的手段。收容處分為限制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 所,故其原因及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須經過合法審查及 給予對象陳述意見之機會,方符合人權之保障。為保障外國 人人權,與許多宗教團體進行合作協調,對於宗教關懷給予 最大的空間以及協助,然而面對各項外籍勞工脫逃率居高不 下之問題及提出未來修法建議。
在研究方法上,除了以文獻探討分析我國現有法規及國 內學者的相關看法,並以實際執行收容管理之女性受收容人 與資深同仁進行訪談側錄,探討宗教關懷受收容人制度,並 提出未來之可行建議。
IV
ABSTRACT
Detention system is the means to preserve punishment of forcible deportation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process of repatriation after foreigners violate the immigration act of the nation or illegally enter the country. Detention disposition restricts the personal freedom in a certain space; hence, the reason and means need to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In order to conform to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t needs to go through the legal review and give the opportunity for the object to declare his or her statemen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foreigners’ human rights, we cooperate with many Religious groups to give the religious concern as much as possible.
However, facing the problems of the high escape rate of foreign workers,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law amendment in the future.
The research methods involve analyzing the current law and the related views from the domestic experts. In addition, we interviewed some of the female inmates and the managers who are taking care of them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the religious concern regarding the inmates system an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據勞動部最新統計,在臺灣工作外勞人數迅速攀升,截 至 105 年 7 月底,其以突破 60 萬人大關,其中產業外勞 37 萬 2296 人,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等社福外勞則有 23 萬 13 人,
統計也發現,外勞增加速度越來越快,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研 究員指出,外籍勞工薪資低又好控制,僱主幾乎都會傾向請 外勞,如果無法讓外籍勞工勞動條件提升到跟本國人相同,
勞動部想要控管外勞人數根本不會有效果。
基此,行方不明之在臺灣外勞人數已突破 5 萬人,相當 於每 12 個外勞中就有一人逃跑滯留在台,越南籍勞工人數 雖占在台外勞總數居次,逃跑人數卻是第一,2 萬 5 千名越 南籍勞工行方不明,占 49%,其次是印尼籍勞工 2 萬 3 千人,
占 44%。綜上,數量龐大的行方不明外勞,我國目前尚無有 效之防堵措施,演變成確切的新國安危機。
針對上述新國安危機,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 擔負執法末端之勤務工作,即針對上述行方不明之外籍人 士,執行收容與驅逐出國等任務,針對目前南投收容所收容 之人數查看,歷年收容數據顯示持續攀升,其執行驅逐出國
2
勤務執法刻不容緩。
基於人權立國之臺灣,即便是行方不明遭受收容而等候 遣返之外籍人士,容易享有宗教團體或其他 NGO 組織之身心 靈關懷照護,在等候遣返原籍國期間,透過人權及人道維 護,紓解其思鄉情緒。
基此,本文旨在分享宗教及 NGO 團體關懷外國人在臺灣 因逾期停(居)留而遭受收容及遣返之受收容人生活實例,透 過深入訪談側錄方式,針對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大型團康活動 或個人一對一關懷輔導方式,設計一式簡要訪談表,探討宗 教關懷對其移民署各大型收容所之收容管理及國家整體國 安危機有何優劣顯著效果,及移民署資深同仁工作心得分 享,將各該訪談結果以關鍵字進行簡易分析,文末並根據關 懷現場實際情況歸納出宗教團體對個體發展之意義與未來 工作之建議。期望透過宗教關懷女性受收容人之實務分享,
引發我國相關機關或團體等價值反思。
3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全球溝通無國界趨勢下,外來人口移動的數量與速度 較往昔大幅增多且快速,其中來臺灣從事跨國勞動之外籍勞 工,因經濟等因素使得移工(MigrantWorkers)成為移民管理 機關定義之非法外來人口,不僅為我國人口統計上之黑數,
渠等極易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犯罪組織利用的對象,衝擊 台灣社會現行之法律與文化政策。相對於台灣人口,外籍勞 工佔總數為少數,少數族群的人權所衍伸的問題,愈來愈被 全球關注。
外籍勞工之人權除載明「憲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或 涉及「兩公約」等許多法規中,大家眾所皆知之人身自由權、
生命權或居住工作權等人權,惟此時不在本研究所探討範圍 內,蓋外籍勞工倘若行方不明,即成為我國主管機關所定義 之「非法外來人口」,依法經查獲者,一律皆必須受到暫予 收容處分及驅逐出國處分等行政處分,其權利勢必受到一定 程度之限制,如同居住權、對外通訊權及短暫的人身自由權 利。
4
為此,遭受收容處分之外來人口,對於本身宗教信仰是 否能自由擁有呢?執法單位能否強行限制宗教之非政治 性?研究者在觀察上述所言之遭受收容處分之外來人口,大 部分為外籍勞工,察覺外籍勞工本性良善,遠離家鄉來到臺 灣工作,卻遭受不法仲介或雇主的對待,如苛扣薪資或從事 額外的工作許可範圍等,能夠支持外籍勞工的,除了家庭的 親情外,就屬宗教信仰了。觀看現今社會進步的臺灣,科技 化、網路化及現代化,原以為傳統民間信仰會因此而式微,
惟確有蓬勃發展的趨勢,或許宗教信仰就是每個人所必須之 圭臬吧。
基此,本研究將探討宗教關懷對於受收容人是否存有必 要?對於執法單位收容管理有何實益?對於執行驅逐出國 會遭受何種困難呢?也因需探討問題過於龐大,研究者將針 對宗教關懷受收容人之實務分享,透過訪談方式,簡易分析 得知未來修正政策或法令建議。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移民相關法規
現行移民相關法規,將我國管轄權所及之人民,依其身 分區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外國 人」以及「無國籍人」等七種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 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4 章至第 6 章、兩岸條例第 2 條 第 4 款、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
除了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外,其餘六種人士實務上均 為移民署所歸類之外來人口。
本文將研究對象聚焦於上述六種驅逐出國及收容規範 之收容對象-非法外來人口中之外國人,參考對非法外來人 口之定義,包含非法入境或逾期停居留者,即指沒有合法證 件或未經由我國許可而自行進入國境或合法入境後因故逾 期停留、居留或喪失合法停留權之身分,卻仍滯台居住生活 工作的外來人士。
6
茲就上述六種驅逐出國及收容規範之收容對象相關收 容法律規定論述如下:
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一)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第三項:臺灣地區無戶 籍國民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 強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 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第六項:第一項之強制 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 十八條之六規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 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三 十九條規定。
(二) 外國人: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一項:外國人受強制 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 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 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
7
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機會:
(1)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 國之虞。
(3) 受外國政府通緝。
2、 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或 前條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並得於期 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及延長收 容:
(1) 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 分。
(2) 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滅。
(三) 無國籍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3 條: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 定,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 無國籍人民,準用之。
8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第 18 條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 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 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 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 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 依規定執行。
(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 虞。
(三) 於境外遭通緝。
三、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 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 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 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 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9
(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 虞。
(三) 於境外遭通緝。
四、 小結
上述六種驅逐出國及收容規範之收容對象,隨著國 土地域亦有不同分布,以南投收容所而言,因傳統產業 及工業區較為發達,白領階層之外國人不多見,以 105 年 1 月至 8 月之總收容人數 1700 名數據顯示,越南籍 收容人數為 911 名,印尼籍人數為 687 名,中國大陸籍 13 名,其他國籍總數為 79 名。
圖 1 南投收容所 105 年 1 至 8 月收容人數統計圖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受收容人與收容上限之意涵
一、受收容人
受收容人係指收容於移民署大型收容所之人,其身份為 非屬「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人,因違反移民法相關法規 而遭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符合上開收容法規之相關要 件,給予收容處分,且尚必須符合「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 逐出國要件,始可暫予收容」。
故其思義,受收容人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均必須收 容於收容所內,等候遣返之行政流程準備完竣,而收容期間 必須遵守受收容人生活管理規定。總之,不論係如何違反移 民法相關法規而遭受驅逐出國處分,而被施以收容處分收容 於大型收容所內,我們統稱為「受收容人」。
二、收容上限
收容制度係主管機關為達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 目的,對於違反現行移民法所定之非法外來人口,於遣送前 將之以強制力保全於收容處所的行政行為,係一種拘束其人
11
身自由之暫時措施。
釋字 708 號創設合理作業期間的概念,於逾越此一期間 之收容,憲法始要求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對此多數意見之 理由認為除可防範該外國人脫逃,甚至於可保護該外國人 外,亦有彰顯國家主權行使之意涵、考量節省行政與司法作 業經濟成本。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及「無國 籍人」,移民法將收容期間分為以下階段:一、移 民署於辦理遣送作業所需合理期間(至多不得逾 15 日)內,得逕為「暫予收容」之處分,二、「暫予收 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應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 定「續予收容」者,得收容至第 60 日屆滿;三、「續 予收容」期滿,由移民署主動移送法院,並經法院 裁定「延長收容」者,得延長收容 40 日。前述總 收容期間,不得逾 100 日。
(二)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將收容期間分為以下階段:一、移民署於
12
辦理遣送作業所需合理期間(至多不得逾 15 日) 內,得逕為「暫予收容」之處分,二、「暫予收容」
期間屆滿前,移民署應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定「續 予收容」者,得收容至第 60 日屆滿;三、「續予收 容」期滿,由移民署主動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定
「延長收容」者,得延長收容 40 日;四、「延長收 容」期滿,由移民署主動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定
「再延長收容」者,得延長收容 50 日。前述總收 容期間,不得逾 150 日。
(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針對「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將收容期間分為以下階段:一、移民署於辦理 遣送作業所需合理期間(至多不得逾 15 日)內,得 逕為「暫予收容」之處分,二、「暫予收容」期間 屆滿前,移民署應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定「續予 收容」者,得收容至第 60 日屆滿;三、「續予收容」
期滿,由移民署主動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定「延 長收容」者,得延長收容 40 日。前述總收容期間,
不得逾 100 日。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宗教關懷與收容管理之合作
一、探討宗教關懷
宗教旨意在勸人為善,藉著教條、制度、乃至信仰的神 祉等等來對世人進行道德的勸說,促使信仰在個人心中發揮 作用,收潛移默化之效。又宗教的本質,即是改造社會、轉 移錯誤觀念及教化人民,而目前移民署各大型收容所也致力 於將宗教關懷與教化的工作互相結合,希望能藉此穩定受收 容人的情緒,短期上來看,不但能使受收容人獲得心靈上的 平靜,抒解其對於監禁生活的不安與憂慮,對大型收容所在 戒護管理的工作上也可以更為順利;長期看來,受收容人若 有機會在收容所裡受到宗教關懷的啟發,不但能助其改悔向 上,減少再犯率,更可以促成社會上的祥和與安寧。依據我 國學者林健陽(1999)對宗教關懷的看法,認為其有三個主要 的目的:
(一)宗教關懷有助於受刑人人格之造就,能主宰人的內 心,使其面臨誘惑而不致失足。
(二)宗教的教義、信條、制度與禮節對於信仰者之人格 能
14
發生影響,促進受收容人人格向上。
(三)宗教可以使受收容人在接受教義之後,加速轉變,化 惡為善,即所謂再生人格之產生。
而國內外學者在其研究著作中肯定宗教在關懷上的地 位與功能,Byron R Johnson 及 David B Larson(1998)指出 宗教可以帶給受收容人希望、生活上的意義、樂觀的態度與 安全感;Scott D. Camp(2006)等人在其著作中闡述宗教團 體在監獄中參與矯治的工作,不但可以使受刑人產生心靈上 的救贖,也對他們日後外在社會的復歸有所助益;Clear 及 Sumter 於其研究中指出,建立在以信仰為基礎的矯治方案,
可以使受刑人與信仰有所接觸,潛在地使受刑人勇於承認自 己犯下的錯誤,並且避免更多的犯罪,變得更有慈悲心,以 道德的方式生活(引自 Kent R. Kerley 等人,2005)。我國 學者丁道源(1978)也曾在其著作中說明了宗教對於受刑人 之重要性:「宗教有功於人犯人格之造就,以其能主宰人之 內心,又能給人一種不可磨滅之精神力量,使其遭失敗,不 致灰心,面臨誘惑,不致失足,宗教不僅使人有安身立命之 處,並且能創造活力,進而統一其身心力量。」以上皆可說 明在「教化」的範圍之中,宗教關懷的重要性與其特別的意
15
義。
目前國內不論是代表基督宗教或者是佛教團體以及個 人,參與大型收容所關懷工作者,不勝枚舉。由於宗教團體 成員,在宗教教條的規範之下,具有高度忍耐修養,得以不 厭其煩的關懷受收容人,對其達到心理改造功能;再者佛教 強調因果輪迴,基督宗教則提倡天堂之說,告誡受收容人不 應再行惡端,進而對受收容人產生行為控制(蔡墩銘,
1988)。宗教人士本身與受收容人有相當程度的互動,在經 驗交流或者是儀式活動的過程中,對受收容人產生自然且強 有力的影響。宗教關懷的過程當中,也可以如同是一種宗教 形式的諮商過程,宗教人士以宗教記憶或宗教經驗與收容人 做言語上的溝通,並且循循善誘,大部分的基督宗教神職人 員都同意宗教與輔導可以達成相輔相成效果(蔡維民,
2004)。宗教往往透過教義解析人們的心理,對於面對來自 不同背景的收容人所帶來的不同問題,希望藉由宗教良善的 力量以及圓融的教義協助收容人解決心理層次的各種問
題。而此一「宗教」特色,也成為矯正機構得以善用的理由,
畢竟宗教團體的成員基於既有的宗教性,再加以目前各宗教 團體積極參與社會服務的情形之下,通常也能夠與矯正機關
16
做最適當的配合(林健陽,2002)。
由於社會政經結構快速變遷,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社會 需求日漸增加,所謂政府資源有限,民間資源無窮,故政府 借重民間機構與團體的力量之投入,協助政府共同處理社會 問題,不論政府公務機構或民間營利組織都大力推展宗教關 懷制度,運用社會資源推動各項服務工作。
二、宗教關懷與收容管理之合作
南投收容所成立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係前「台灣 省立南投啟智教養院」舊有廳舍整修而成,地址位於南投縣 草屯鎮中正路 1776 巷 43 號,改制前為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 南投收容所,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進行移民署組織 改造,更名為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其收容轄區 自新竹縣以南,屏東縣以北,為目前中南部最大之收容處所。
南投收容所之任務職責,針對行方不明之外籍受收容 人,執行收容管理、收容聲請及驅逐出國等三大勤務,而其 中收容管理制度,如同矯正署各大監獄管理單位,受收容人 必須遵守收容區域生活管理規定,一定程度之人身自由限 制。南投收容所所收容之外籍勞工,大多屬於越南籍及印尼
17
籍,為保障受收容人宗教信仰,與眾多宗教團體及 NGO 組織 進行合作聯繫,包括佛教慈濟功德會、基督教外籍關顧協 會、全臺灣各地清真寺或天主教善牧基金會等。以下介紹南 投收容所宗教團體:
(一) 慈濟功德會:
除逢年過節舉辦大型關懷活動之愛灑,提供現做之 熟食供受收容人加菜,更於每月結合慈濟人醫會,
赴南投收容所進行免費之義診及義剪,經南投收容 所統計,自 98 年成立至 105 年為止,所辦理的慈 濟義診及義剪已超過 85 場,其中義診部分,外籍 受收容人均無我國健保卡,若進行醫療就診必須負 擔 350 元以上,透過慈濟人醫會,替受收容人節省 上百萬元醫療費用。
(二) 基督教外籍關顧協會:
主席為夏義正博士,每月赴南投收容所進行 1 至 2 次之宗教關懷,宣揚福音,長期在臺灣投入關懷外 籍勞工德籍宣教士夏義正牧師和夏伊麗師母,近日 獲得內政部移民署頒發象徵外籍人士在台最高榮 譽的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並於 105 年 4 月 30 日
18
在中華信義神學院稱義樓禮堂舉行授證典禮,內政 部肯定夏牧師夫婦持續 16 年在台關懷移民工作的 貢獻,特授此殊榮。
(三) 中壢龍岡及台中清真寺:
於每年齋戒月至南投收容所發送齋戒月所需物 資,約莫每年 5 至 10 次不等,期間不固定,齋戒 月計算方式採印尼國舊曆而定,而非我國農曆;同 時發送物資之餘,均會進入收容區內與信仰伊斯蘭 教的受收容人進行心靈對話,撫慰人心,並會一起 祈求社會及個人平安。
(四)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104 年度每月 1 次赴南投收容所宗教關懷,針對女 性受收容人提供手作美術活動與法律宣導,重點在 於充權(empowerment),係指個人具有合作、合力、
學習與接受挑戰的能力,而能負責其生活,達成自 我實現與社會能力提升(林萬億,2006)。該基金會 認為,受收容人並非刑事罪犯,為逃逸行不明之外 籍勞工,善牧基金會認為在南投收容所收容期間內 學習到自我賦權能力,即便回到原籍國亦能協助建
19
立新的自我認同,透過教育提供資訊與技巧,除去 阻礙個人潛能發展的障礙。
以 105 年度為例,南投收容所與各宗教團體協調每月都 不定期舉辦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及佛教的宗教關懷活 動。茲表列於下:
南投收容所接收宗教團體關懷服務統計表
次數 日期 關懷項目 備註
團體:臺灣外籍收容人關顧協會
1 105 年 1 月 8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2 105 年 1 月 22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3 105 年 2 月 5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4 105 年 2 月 15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大型活動 5 105 年 2 月 26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6 105 年 3 月 11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7 105 年 3 月 25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8 105 年 4 月 8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9 105 年 4 月 18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大型活動 10 105 年 4 月 29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11 105 年 5 月 27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20
12 105 年 6 月 3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13 105 年 6 月 20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大型活動 14 105 年 7 月 22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15 105 年 8 月 5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16 105 年 8 月 19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個人輔導 17 105 年 8 月 29 日 夏牧師團隊關懷活動 大型活動
佛教慈濟功德會
1 105 年 1 月 24 日 辦理義診活動 78 次義診 2 105 年 2 月 21 日 愛灑 宗教關懷 3 105 年 2 月 28 日 辦理義診活動 79 次義診 4 105 年 3 月 27 日 辦理義診活動 80 次義診 5 105 年 4 月 24 日 辦理義診活動 81 次義診 6 105 年 5 月 11 日 愛灑 宗教關懷 7 105 年 5 月 22 日 辦理義診活動 82 次義診 8 105 年 6 月 26 日 辦理義診活動 83 次義診 9 105 年 7 月 24 日 辦理義診活動 84 次義診 10 105 年 8 月 28 日 辦理義診活動 85 次義診
全臺各地清真寺
1 105 年 3 月 18 日 中壢龍岡清真寺 宗教關懷 2 105 年 6 月 5 日 中壢龍岡清真寺 齋戒月 3 105 年 6 月 22 日 台北清真寺 齋戒月 4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壢龍岡清真寺 齋戒月 5 105 年 7 月 4 日 台中清真寺 齋戒月
21
佛教慈善寺-釋慧嚴法師
1 105 年 8 月 2 日 心理諮商 宗教關懷 2 105 年 8 月 9 日 心理諮商 宗教關懷 3 105 年 8 月 16 日 心理諮商 宗教關懷 4 105 年 8 月 23 日 心理諮商 宗教關懷 5 105 年 8 月 30 日 心理諮商 宗教關懷
圖 2 南投收容所接收宗教團體關懷服務統計表
三、小結
經統計上述宗教團體關懷次數,截至 105 年 1 月 1 日起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止,合計共 37 場次,其中以外籍關顧協 會與慈濟功德會次數最為頻繁,南投收容所與其建立起優良 的對話管道,受收容人之特殊案件,如身分不明或罹患重病 者,尚可尋求上述宗教團體提供協助,著實幫助南投收容所 良多。因應逃逸行方不明之外籍勞工日趨增加情況之下,南 投收容所肩負起更沉重的勤業務負擔外,未來與宗教團體的 合作關係,亦持續朝向緊密。
2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章研究方法中,有關研究對象之選擇,係針對女性 受收容人及管理資深同仁,對其進行訪談側錄,並設定其研 究假說,除討論宗教關懷是否影響收容管理與否外,更討論 宗教關懷能否使受收容人產生渲染效果及宗教關懷對於收 容期間長短是否有所幫助,其研究工作將敘述宗教團體赴移 民署南投收容所之種類及次數。茲分節敘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對象
一、女性受收容人
本研究對象為移民署南投收容所遭受收容管理並等候 驅逐出國之受收容人,考量男性受收容人收容管理不易,通 常採取較為嚴格管控進行收容管理,難完成訪談效果,與欲 完成之研究成果及目標無法達成所需效果;另參女性受收容 人,因天性較為情緒影響行為性格,能主動配合管理人員進 行相關訪談側錄,相關生理及情緒狀況亦明顯需要宗教團體 或 NGO 組織立即幫助,如懷孕、流產、隨母收容未滿三歲之
23
孩童或遭受身心理壓榨脅迫事故等是類事件,故本研究以女 性受收容人為研究對象。
參移民署南投收容所女性受收容人並非僅單純逾期停 (居)留,亦包括煙毒犯及刑事被告等受收容人,直接或間接 造成部分程度之收容管理不易。另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已於 103 年將「令其從事其勞務」文字予以刪除,其立法意 旨指出,規範之勞務,係指由受收容人清洗自我衣物、輪流 抬受收容人便當等公差之勞動,屬於團體生活之應盡義務事 項,與刑法第四十二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四條等相關法律 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勞 役有間,更與同公約第八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苦役迥異,考量 立法經濟及精簡文字,避免曲解及混淆原意,爰刪除「並得 令其從事勞務」用語。
受收容人非屬受刑人,係違反逾期停(居)留之行政罰當 事人,並無法等同於刑事犯從事勞動之態樣,造就受收容人 於收容期間除向原雇主或仲介催討薪資及旅行證件外,僅能 進行收看電視或撥打電話等室內活動,並無法於室外進行活 動,如同各監獄放封制度,簡而言之,收容雖非屬刑事羈押 或徒刑,但卻比刑事羈押或徒刑有更大的人身自由限制,受
24
收容人長時間收容於相同之環境中,僅能專心等候驅逐出國 期程快速到來,面對得知可以返國訊息之受收容人,衍生期 待之心,卻又無法獲得返國之正確日期,心中滿是矛盾。
二、資深同仁
其次,移民署南投收容所所屬職員,除經由國家考試戶 政及移民特考之新進職員,屬年資及經驗較為缺少者,其大 部分職員,乃原先屬移民署新竹收容所職員,其單位前身為
「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專業職責即為收容 管理勤務工作,於南投收容所於 98 成立之初,當然移撥至 南投收容所進行職務地點輪調,論年資及經驗均屬資深,對 於收容管理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認識,針對宗教關懷之相關 議題,早已接觸良久,面對有無接受宗教關懷之受收容人,
是否直接或間接收容管理,必能清楚轉達使其研究能夠清晰 呈現,為使研究整體完整,故本研究亦將資深同仁訪談內容 為研究參考資料。
2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假說
依據研究動機及對象,本研究所欲探討之研究目的,除 討論宗教關懷是否影響收容管理與否,使得女性受收容人更 能安心等候遣返流程完備外,亦討論藉由宗教關懷能否教導 受收容人學習積極面對而對外產生渲染效果及宗教關懷對 於收容期間長短是否有所幫助,我國主管機關應該朝向何種 方向改進,對於宗教關懷之定位,主管機關應以何種方式看 待及面對。研究者所欲成立之假說,期盼能夠給予主管機關 未來調整或修正相關政策法令的變動依據。
茲就對於女性受收容人及資深同仁訪談,而所欲成立之 研究假說,如下簡列,相關內文由第五章詳細建議:
一、 女性受收容人支持宗教關懷。
二、 加速遣返速度才能達到收容管理順遂。
三、 宗教關懷應有法律明文規定。
2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工具
為配合研究目的並依據文獻探討的結果,本研究以宗教 關懷對女性受收容人的身心靈影響成效,為達本研究「宗教 關懷對女性受收容人之影響」,乃使用訪談側錄方式,進行 簡易結論分析,以完成本研究之目的。
一、訪談側錄
為有效達成研究目的與考驗研究假設,本研究採用訪談 側錄方式,以移民署南投收容所女性受收容人 10 名及資深 同仁 10 名,分為 3 組,合計 20 人,女性受收容人依國籍區 分為越南籍 4 名,印尼籍 4 名,及中國大陸籍 2 名,資深同 仁為實際執行收容管理之職員 10 名,不分組。
本研究係由自願報名女性受收容人,期間自 105 年 6 月 至 7 月止,共計 30 日,第 1 組 5 人採「無宗教關懷環境」,
其餘收容區收容管理規定維持不變,如會客服務或電話之對 外通訊權;第 2 組 5 人採「有宗教關懷環境」,其餘收容區 收容管理規定維持不變,如會客服務或電話之對外通訊權;
第 3 組 10 人為資深同仁,主要訪談為「有及無宗教關懷環
27
境」之方式。並於期程結束後,進行訪談並記錄,挑選各 1 組訪談紀錄為範例顯現,後分析 3 組訪談表之內容,輔以關 鍵字分類,進行簡易分析有關於收容適應及身心狀況。參圖 3 深度訪談流程圖。
圖 3 深度訪談流程圖
二、資料收集方式-訪談內容表
訪談表中題目為 5 題,均使用簡要文字回答,訪談內容 表中(參圖 4 訪談內容表),題目採用開放性問答,不提供任 何選項,由受收容人及資深同仁自行回答。開放性問答的好 處是適合用於答案類型可能很多、或答案比較複雜、或事先
第二組:有接受宗 教關懷 5 名 第一組:無接受宗
教關懷 5 名
第三組:
資深同仁 10 名
期 程 為 30 日
進 行 訪 談 記 錄
簡 易 分 析
28
無法窮盡各種可能答案的問題。對於本研究想要了解女性受 收容人的實際經驗及自身看法,也許是比較合適的方式。
開放性問答也有利於女性受收容人自由表達意見,可能 提供超出研究者預期或具啟發性的回答。但缺點在於回答的 標準化程度低,可能會出現一些不明確、籠統的、無價值的 訊息,而在進行歸納時,可能也會受到研究者的詮釋而造成 誤解或偏差;另外,女性受收容人的文字表達能力可能會影 響回答的內容,而且要花費較多時間填寫,可能會影響問卷 的回收率和有效率,故訪談表並不需要回答過於廣泛,單一 問題回答 50 字以下即可,除可方便研究者歸納外,訪談過 程中,研究者亦可適度提供類似、標準或通用的單字供女性 受收容人參考使用;反之資深同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故無 提示任何標準答案,僅告知填寫簡短文字,以方便研究者歸 納分析。
最後,針對上述女性受收容人與資深同仁之訪談內容 表,以關鍵字進行簡要分析,統計類似標準單字共出現幾 次,比如:「我好快樂」及「我很開心」即同屬相同意義標 準單字,研究者將其歸納為可用統計分析。
29
圖 4 訪談內容表
宗教關懷對女性受收容人之影響 訪談內容表
問題 1、宗教關懷能使妳(受收容人)遵守收容區生活管理規定 嗎? 回答:
問題 2、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幫助我快速返回原籍國嗎?
回答:
問題 3、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嗎?
回答:
問題 4、宗教關懷結束後,妳(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移民署管理嗎?
回答:
問題 5、藉由宗教關懷,如果再次來臺灣工作,妳(受收容人)還 願意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返嗎?
回答:
備註:
30
三、小結
依前述訪談內容表歸納回答統計,並提供訪談範例提供 參閱,有及無接受宗教關懷之女性受收容人與資深同仁各 1 份,歸納統計將採條列式敘述回答摘要重點,最後將宗教關 懷在實務上所出現的贊成與否或疑問,提出結果並進行討論 建議。
31
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未來思考方向 第一節 結果分析
根據女性受收容人自願報名接受訪談者,於期間結束後 開始進行,女性受收容人天性溫馴且附有愛心及責任感,訪 談內容表呈現之狀況並無矛盾現象,結論可說是賦予宗教關 懷為正相關;而資深同仁之訪談內容表,則呈現些許不同意 見,也許與職員生活環境或者執法態度而決定其內容回答呈 現,尚無法輕易得到結論。茲就女性受收容人與資深同仁訪 談內容表,皆經過專業翻譯人員進行文字轉換,能清楚接近 中文表達意涵,挑選範例呈現如下:
一、 無接受宗教關懷之女性受收容人
問題一:宗教關懷能使妳(受收容人)遵守收容區生活 管理規定嗎?
回答:「我是中國人,宗教關懷應該能讓我覺得開心,心情開 心當然也就願意遵守收容區的生活管理規定,只希望能快點回 家,我很想我的家人。」
問題二: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幫助我快速返回原
32
籍國嗎?
回答:「晚上睡覺時候,我都會跟菩薩許願,希望能早點回家,
如果有宗教團體來幫忙我們,我想我會很開心的。」 問題三: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嗎?
回答:「我認為宗教關懷不一定要有,但是宗教信仰是一定要 的,尤其是人在國外,很孤苦伶仃,透過信仰可以抒發很多心 事,畢竟在臺灣發生太多事了。如果有宗教關懷那應該會很好 玩吧,因為可以接觸到不同的環境。」
問題四:宗教關懷結束後,妳(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移民 署管理嗎?
回答:「我在這沒接受過,不過我想如果有宗教關懷,我願意 聽從移民署長官管理的。」
問題五:藉由宗教關懷,如果再次來臺灣工作,妳(受 收 容人)還願意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返嗎?
回答:「因為來臺灣就是要賺錢,雖然在這裡關著不好過,但 跟賺錢比較起來,我還是願意再次逃跑賺錢。」
備註:「臺灣真是一個有人情味的地方,雖然有時候長官很兇,
但很快就回復了,不像我們大陸公安,很難溝通的,聽說我快 回家了,真開心。」
33
二、 有接受宗教關懷之女性受收容人
(一)越南籍女性受收容人
問題一:宗教關懷能使妳(受收容人)遵守收容區生活 管理規定嗎?
回答:「我是越南人,我的信仰跟臺灣人重視祖先很像,在這 裡無法直接拜拜,透過宗教關懷我能接觸到神明,對我來說非 常重要,如果可以定期拜拜,我會遵守長官的規定。」 問題二: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幫助我快速返回原 籍國嗎?
回答:「長官讓我拜拜,我有跟神明懺悔,也跟神明祈求讓我 快一點回家。」
問題三: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嗎?
回答:「我認為宗教關懷是必要的,每次活動結束後我都覺得 心情變得很好。」
問題四:宗教關懷結束後,妳(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移民 署管理嗎?
回答:「如果我表現好一點,能讓我都可以參加宗教關懷的話,
我願意聽長官的話,但是不要用罵的。」
34
問題五:藉由宗教關懷,如果再次來臺灣工作,妳(受 收容人)還願意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返嗎?
回答:「逃跑是因為想多賺一點錢,跟宗教關懷沒有關係,如 果還有機會,我會是會逃跑。」
備註:「很慶幸在這裡可以專心等時間回家,之前聽說臺灣警 察人都很好,是真的,因為我護照過期,謝謝各位長官幫我辦 理護照,讓我順利回家。」
(二)印尼籍女性受收容人
問題一:宗教關懷能使妳(受收容人)遵守收容區生活 管理規定嗎?
回答:「我覺得拜拜對我來說是一件能讓我安定的事情,回教 認為生命中遇到的事情都是注定好的,遭遇到的處境或困難都 是原本都注定好的事,而且我一直很願意遵守規定。」 問題二: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幫助我快速返回原 籍國嗎?
回答:「我在我家鄉已經結婚了,有 3 個小孩,有些人跟我一 樣離開老公和小孩到台灣,我當然想快點回家。」
問題三: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嗎?
回答:「我是回教徒,印尼人大部分都跟我一樣,很容易知道
35
誰跟我同信仰,因為親戚朋友都會去清真寺拜拜,宗教關懷讓 我覺得很必要。」
問題四:宗教關懷結束後,妳(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移民 署管理嗎?
回答:「我剛剛有說過,拜拜對我來說是一件能讓我安定的事 情,我願意廳長官的話,藉由拜拜讓我更平靜。」
問題五:藉由宗教關懷,如果再次來臺灣工作,妳(受 收容人)還願意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返嗎?
回答:「其實從雇主家離開跟拜拜沒有關係,我可以自己拜拜 不會影響別人,但我還是願意逃跑,因為可以賺錢。」 備註:「我不喜歡別人把信回教的人說是恐怖的人,就像回教 大部分有分成什葉派或迅尼派,因為對可蘭經的解釋不一樣,
有些恐怖的人解釋很偏激,偏離了主要的原則。」
三、 資深同仁
問題一:宗教關懷能使妳(受收容人)遵守收容區生活 管理規定嗎?
回答:「受收容人在接受宗教關懷後,的確會比較遵守收容區 生活管理規定,但一陣時間過後,就會有零星的違規事件發生,
但總的來說,宗教關懷確實是有幫助到受收容人的。」
36
問題二: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幫助我快速返回原 籍國嗎?
回答:「受收容人要快速返回原籍國重點,決定於旅費及旅行 文件的備妥,宗教關懷頂多是安撫受收容人之心靈,如果宗教 團體能夠幫忙募款的話,或許才有幫助的可能性,但原則上,
我不認為宗教關懷能幫助受收容人快速返回原籍國。」 問題三:妳(受收容人)認為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嗎?
回答:「我認為宗教關懷沒有必要,但藉由宗教關懷的確能夠 幫助受收容人的情緒,若法律沒有明確禁止,適度的宗教關懷 是在容忍範圍的。」
問題四:宗教關懷結束後,妳(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移民 署管理嗎?
回答:「我覺得宗教關懷結束後,女性受收容人會顯得比較開 心而且興奮,職員進行管理時也就容易許多,少了威嚇管理的 氛圍,其實真的要感謝宗教團體。」
問題五:藉由宗教關懷,如果再次來臺灣工作,妳(受 收容人)還願意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返嗎?
回答:「我想全體同仁應該不會認同吧,如果宗教關懷能讓逃 跑率下降,歷年來外勞脫逃數據也不會日趨增高。」
37
備註:「外籍勞工遠渡重洋來到臺灣辛苦工作,雖然逃逸而行 方不明,但說穿了也是被政策所迫,仲介抽取高額傭金,雇主 也沒有善盡職責,如果真想改善外勞脫逃比例,或許應該從勞 動部方面著手;另外各宗教團體人員,還是非常感謝他們不厭 其煩進行關懷活動,這些受收容人是很幸運的。」
四、 訪談內容表統計呈現
經統計 20 份訪談內容表,其中 10 份女性受收容人 顯示宗教關懷與收容管理呈現為正相關,而 10 份資深 同仁則顯示持平而略為正相關,茲分點敘述如下:
(一) 無接受宗教關懷之女性受收容人
1、 填寫「願意遵守收容區生活管理規定」者全數 表示贊成。
2、 填寫「宗教關懷能幫助我快速返回原籍國」者 僅 1 人,其餘 4 人認為宗教關懷與快速返回原 籍國並無直接關聯性。
3、 填寫「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僅 2 人,其餘 3 人 認為有宗教關懷可以使收容期間不會枯燥乏 味,亦可藉由宗教關懷與其他人互動。
4、 填寫「宗教關懷結束後,願意聽從移民署管理」
38
者全數表示贊成,全數認為無論有無宗教關 懷,聽從移民署管理是正當的。
5、 填寫「願意再次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 返」者全數表示贊成,且全數填寫之理由均為 想增加賺錢機會。
(二) 有接受宗教關懷之女性受收容人
1、 填寫「遵守收容區生活管理規定」者全數表示 贊成。
2、 填寫「宗教關懷能幫助我快速返回原籍國」者 有 3 人,其餘 2 人認為宗教關懷與快速返回原 籍國並無直接關聯性,但也認為宗教關懷讓她 們能更安心的等候遣返期程。
3、 填寫「宗教關懷是必要的」者全數表示贊成。
惟越南籍等 2 人認為宗教關懷應該因地制宜,
因為臺灣的宗教與越南當地風俗民情不符,但 表示宗教關懷不排斥。
4、 填寫「宗教關懷結束後,願意聽從移民署管理」
者全數表示贊成,其中有 4 人認為無論有無宗 教關懷,聽從移民署管理是正當的。
39
5、 填寫「願意再次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遣 返」者全數表示贊成,且全數填寫之理由均為 想增加賺錢機會。
(三) 資深同仁
1、 填寫「受收容人願意遵守收容區生活管理規 定」者全數表示贊成。惟有 7 人認為應減少宗 教關懷次數,頻繁會造成行政效能不彰。
2、 全數表示否認「宗教關懷能幫助受收容人快速 返回原籍國」,全數認為返回原籍國取決於旅 費及旅行證件是否備妥。
3、 填寫「宗教關懷是必要的」僅 3 人,其餘 7 人 認為應加快遣返行政流程,而非進行宗教關 懷,另全數均表示宗教關懷只針對特別宗教信 仰受收容人,而非全盤適用。
4、 填寫「宗教關懷結束後,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移 民署管理」者全數表示贊成。惟有 8 人認為或 許與宗教關懷無關,因為女性受收容人先天較 易管理,但還是謝謝宗教團體幫忙宣達正確的 觀念。
40
5、 填寫認同「願意再次逃逸而行方不明遭受收容 遣返」者全數表示贊成,並認為宗教關懷是對 於收容期間的幫助,而非改正當初造成行方不 明的錯誤。
五、 小結
透過前開統計數據,小結如下:
(一) 是否接受宗教關懷,無關於收容管理效能:
統計顯示,無論是否接受宗教關懷之女性受 收容人及資深同仁均表示願意遵守收容區生活管 理規定,甚至可以自動自發積極協助管理同仁行 政流程業務,舉凡主動向雇主或仲介催討薪資或 旅行文件,或者早上起床分組進行環境清潔打掃 等等,惟若有宗教關懷,則像是一種優惠,提供 受收容人額外的戶外活動。
綜上,收容管理本為例行勤務,若有宗教關 懷能使收容管理更加流暢。
(二) 宗教關懷無助於協助受收容人遣返原籍國:
統計顯示,10 名女性受收容人中有 4 人認為
41
宗教關懷有助於協助遣返原籍國,但也認為核心 原因是在於宗教關懷能使其安定心情,不會胡思 亂想;其餘 6 人則認為宗教關懷與快速遣返無相 當關連性;至於資深同仁一致認為要加速遣返動 作,一定要加速備妥旅費及旅行文件。
綜上,宗教關懷應被視為收容管理中其中一 種環節,若此環節缺少,亦不會影響遣返原籍國 之行政程序。
(三) 宗教關懷是否必要,端視當事人立場為何:
以無未接受宗教關懷者來觀察,2 人認為必 要,3 人認為宗教關懷雖非必要,但願意參與,其 所代表意思可解讀為喜歡宗教關懷;以有接受宗 教關懷者來觀察,全數表示贊成;以資深同仁來 觀察,僅 3 人認為必要,但也認為宗教關懷只針 對特別宗教信仰者,而非全盤適用,其餘 7 人則 認為加快遣返方為原則。
綜上,宗教關懷是否必要,端視當事人立場 為何,若為受收容人,願意參與宗教關懷;反之 若為管理職員,認為應加快遣返原籍國。
42
(四) 宗教關懷結束後,較容易聽從移民署管理:
統計顯示,宗教關懷結束後,均認為願意聽 從移民署管理,受收容人之中高達 9 人認為聽從 移民署管理是應該的。
綜上,同仁經驗最為感同身受,本項問題無 疑問,宗教關懷是有助於收容管理的。
(五) 即便有宗教關懷,受收容人仍願意再次逃逸:
統計顯示,宗教關懷與外勞逃逸跟任何關連 性,資深同仁更認為宗教關懷是對於收容期間的 幫助,而非改正當初造成行方不明的錯誤。
43
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未來思考方向 第二節 未來思考方向
透過訪談內容表呈現,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宗教關懷 就像是人身自由一樣的單純且真實,是無法輕易剝奪的,即 便是處在無任何宗教關懷的地方,其自身宗教信仰不會因此 而停止,反之會來的越強烈。
至於宗教關懷與收容管理之間的聯繫界線有多清楚?
似乎是無法直接衡量的,簡單來說,宗教關懷與心靈安定是 呈現正相關的,透過宗教關懷,在活動期間可以很快速的使 受收容人忘卻監禁人身自由的無奈與痛苦,而達成部分且短 暫的有效收容管理,惟宗教關懷結束,又回到如牢籠般的生 活,靜靜等待獲知被遴選回國的名單,但若要提到減少外籍 人力行方不明,即外籍勞工,明顯呈現無相關關聯,即便有 全時段的開放宗教關懷,外籍勞工之脫逃率亦不會當然下 降,然而全面的禁止或開放,都不是執法單位所可以承受的 裁量權力。
多數女性受收容人,遠在家鄉都有著屬於自己的家庭,
離鄉背井來到臺灣工作,僅能透過網路或電話的遠端聯繫,
44
努力工作之餘,卻也無法得到應該有的報酬,無奈的聽從「學 姊」的建議,逃跑,過著膽戰心驚的黑工生活,也許適當的 給予宗教關懷,能讓他(她)們回到原籍國之最後一站,獲得 臺灣人權理念的展現,或許亦是不可忽視的理念,但是位居 上位者,似乎與現實基層精神脫離。
我們應該思考的方向,應該為如何減少外籍勞工之脫逃 率,而非懲罰遭受收容而等候遣返原籍國的他(她)們,這新 國安危機的議題,透過輿論與眾多學者的建議,往往發聲許 久,卻也未見有適當的政策或法令的良劑,積極的主動改善 這陋習已久的危機。
宗教團體的立意良善,眾所皆知,有著永不屈服的服務 精神,做著大部分人民都認為是不可思議的關懷,也是基於 這些團體的堅持,能讓臺灣充滿互相容忍且尊重的多元環 境,基此,若能透過宗教關懷之強大淺能量,宣達我國執法 態度與正確受收容人自我認知,又何嘗不是另一種的生命教 育,也許淺移默化之下,一傳十,十傳百,連尚在逃逸的外 籍勞工亦能改變其行為與人格,進而達到減少「脫逃率」的 理想目標。
相關具體建議,透過第五章說明並簡要分點敘述。
45
第五章 具體建議 第一節 支持宗教關懷
依據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員額評鑑結論報告,於移民署業
務面提示「收容所業務宜回歸核心職能,降低其他活動頻率 及規模」,未來因應監察院提示內容,賦予移民署南投收容 所未來勤業務工作之眾多挑戰。
誠如開宗明義,諸多挑戰中,移民署各大型收容所自 104 年 2 月 4 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受收容人收容上限縮減 至 100 日,期間尚須接受法官保留的收容聲請程序,無疑已 對移民署造成莫大收容壓力,原因在於「加快遣返速度」,
造就各收容所除擔負收容管理、收容聲請及驅逐出國三大勤 務外,同時為加速遣返受收容人原籍國,必須備妥足夠的旅 費以及尚在合法效期內的旅行證件,期更增加出「稽催旅費 及旅行文件」重要業務,協助受收容人向雇主或仲介進行催 討。
然而,在眾多勤業務交雜與人力日漸不足之情況下,移 民署卻還是承接起稽催旅費及旅行文件,許多移民署職員認 為,驅逐出國受收容人之費用,尚需要歷經不可能任務的催 討過程,才能順利的進行遣返行政作業,讓人不禁萌生出執
46
行勤業務的矛盾窘境。換句話說,會產生這樣的悲觀思考概 念,或許能追究於身為執法單位之立場以及人力不足的現 況,若可以經由宗教團體極富愛心的殷殷教誨,透過軟實力 的宗教關懷,相互配合,同收加乘效果。
基此,針對宗教團體的眾多關懷活動,經實驗後可得知 確能幫助受收容人更為安心等候遣返,除能增加移民署收容 人權觀念的培植,更能使收容管理更為順暢,即便效益並不 如預期來的明顯。
宗教團體與受收容人的關懷對話過程中,是身為執法單 位的管理職員不能介入的,若與宗教團體建立起宣導自行籌 措旅費正確觀念默契,於宗教關懷期間更有法律宣導之課 程,對於受收容人除能給予因宗教帶來的穩定感,更能培養 受收容人擔負起負責任的態度。綜上,宗教關懷應直接給予 支持的。
47
第五章 具體建議
第二節 加速受收容人遣送速度
依據釋字第 708 號大法官解釋意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 之基本目的,在於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自須有合理之行 政作業期間,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其 上限不得超過 15 日。
前解釋在案,移民署執行驅逐出國勤務已多年經驗,以 南投收容所遣送數據表現,自 100 年 3 月 15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累計遣返人數計 9624 人,卻遠遠來不及新增 加的行方不明外籍人士,許多新聞媒體報導,外籍勞工脫逃 率已超過 5 萬人,為此,加速受收容人遣送速度為當前移民 署首要任務。
經本研究顯現,受收容人在接受宗教關懷期間,均時常 透漏出思鄉情緒,亦認為長時間收容在同一處所,看著其他 幸運的受收容人獲知可以回家的訊息,心中滿是忌妒;同時 女性受收容人遠在異端的家鄉,部分擁有家庭,透過訪談過 程,也與移民署關於表達思鄉心聲。
有關稽催旅費及旅行文件之窘境,已不多贅,另在此提 供一種新思維,根據移民署職員實務經驗透露,許多國家駐
48
台灣相關辦事處,其中均有專門申辦重新換發旅行文件的專 人,惟基於大部分外籍勞工為越南籍及印尼籍,大量欲等待 的旅行文件,使得越南及印尼駐臺灣辦事處業務暴增,造成 申辦文件期程不穩定,少則 2 禮拜,多則 2 個月,即便受收 容人之旅費早已備妥,卻受限於申辦旅行文件的尷尬等待期 間。
基此,建議移民署能與各駐台灣辦事處簽訂「申辦旅行 文件互助協議」,針對移民署協助受收容人申辦各類文書,
給予最快時間及品質的實質幫助,透過文書快速取得,除能 加速受收容人遣返速度外,更能避免收容時間過久造成受收 容人內心不穩定,影響收容管理成效。
圖 5 南投收容所歷年遣送統計表
49
第五章 具體建議
第三節 宗教關懷應有法律保留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 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本條開宗明義說明 現代監獄行刑之目的,作為矯正機關執法論法的準則。另宗 教關懷,乃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受刑人得依 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 妨害紀律者為限。」現今各矯正機關皆在教化過程上安排多 元宗教關懷的活動,因為宗教信仰的本質是提升收容人向善 的手段,運用宗教關懷而讓其策勵將來,同時擴大其精神領 域與生活品質。(吳正坤,1987)。
然而觀察移民相關法規及其法規命令,並無規定任何有 關宗教關懷的字樣,更遑論讓受收容人有積極改正先前行方 不明的錯誤,也是因為「行政上收容」之意義本與「刑事上 徒刑」之意涵有根本上之不同。但是,其中有一最大的共通 點,乃對於受收容人的關懷,出自於對於宗教信仰的虔誠,
能夠把它奉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也是對價值觀的選擇與持 有,引導生活的方向。
當前移民署對於宗教團體的規範尚無一致的律定,只認
50
為宗教團體之關懷或許讓受收容人願意聽從管理人員指 令,或者擁抱著標榜多元文化與人權社會的糖果外衣,其實 對於各宗教團體都是不公平的,不友善的;反之,也許一道 行政命令,認為宗教團體並無法幫助移民署收容管理或實質 效益,給予禁止或限縮的裁量結果,這些受收容人的宗教權 利也就遭受消滅。
基此,唯有使宗教關懷明文化,將其列入移民相關法 規,尤其是移民署各大型收容所所遵循之「受收容人收容管 理規則」,透過標準化的制定,讓宗教團體依照制度而關懷 受收容人,又何嘗不是另一種人權國家的展念呢!
51
第七章 參考書目
1、 溫敏男、王之后(102 年 12 月)以宗教教誨重建受刑人 在監之社會鍵-以臺北看守所宗教教誨成效為例。
2、 李建良(103 年 7 月)外國人收容之法官保留與司法救濟
(2014 年行政訴訟法修正評介)。台灣法學雜誌第 252 期。
3、 張家麟(81 年 11 月)宗教團體與監獄宗教教誨-對佛光 山在明德戒治分間活動之實證分析。《普門學報》第 12 期。
4、 黃益宏-為迷路的人燃一盞光明燈-監獄教誨師以佛法 關懷收容人實例。第七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
5、 移民署-104 年度人權教材編制與應用。
6、 許義寶(102 年 11 月)論外國人收容之相關法律問題- 兼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未來之修正。國土安全與 國境管理學報第 2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