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匯流的影響下,必須更審慎地界定市場範圍。在從事電視產業之市場範 圍界定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 電視產業之傳輸技術和傳輸內容是不同市場
傳輸技術和傳輸內容不是可相互替代的產品,如果將內容和內容傳輸的電視產 業歸為同一相關產品市場,而認為電視產業市場缺乏集中化,這將導致無法對於電 視產業集中化進行有效管制。在其中一個市場缺乏集中化不表示在另一個市場就缺 乏集中化,假設有 10 家規模相當的公司當中,9 家提供傳輸技術,只有 1 家從事內 容的創造。隨著每家公司有百分之十的收益,HHI 值會顯示該市場集中程度低,競 爭顯得很激烈。惟此際 1 家公司控制所有的傳輸內容,係為獨占市場。從而,為求 對於電視產業之集中化進行有效之競爭管制,必須將電視產業之傳輸技術與傳輸內 容區分為不同之相關產品市場。此舉始能降低潛在競爭者進入內容供應市場的障 礙,特別是在數位匯流下所產生的新傳輸通道,容易為少數媒體集團所控制的情況 下,益顯其重要性111。
10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結合案件決定書(92)公結字第 092004 號。
110 劉孔中、莊春發(2002),「結合管制之個案研究-怡星有線電視公司結合案評析」,新世紀 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122-1126。
111 Baker (2002), “Media concentration: Giving up on democracy,” Florida Law Review, 54: 856-859.
2. 不應將所有電視產業視為同一個相關產品市場
根據前述歐盟在電視產業集中化管制之實務經驗,縱然在數位匯流的影響下,
原本電信、電視和資訊產業之界線漸趨模糊,各種不同的電視服務類型相繼形成。
然而,數位匯流未立即帶來擴大電視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範圍界定之需要,不足以構 成將所有電視服務類型劃分在同一相關產品市場之正當理由112。對於電視產業相關 產品市場之界定,必須按照各種電視服務在需求替代性、供給替代性和潛在競爭等 方面之個別因素嚴謹分析。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之鑑別能力不容忽視,消費者通 常不會將不同的電視服務視為具有相互可替代性。在價格上的改變,只會有很小的 作用會影響消費者的意願。不論何時當產品或服務是不可替代時;以及供給者不能 輕易地轉換供給其他產品時,就競爭管制之目的而言,對於電視集中化的評估就該 區別為個別之相關產品市場113。唯有細分電視產業之相關產品市場,始能達到防止 電視產業過於集中化之目的。
3. 將 MOD 服務細分為基本型和進階型電視服務市場
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之 MOD(Multimedia on Demand)服務係應用寬頻擷取和 寬頻 IP 技術,藉由電話線路 ADSL 數據機等設備,提供客戶透過電視機隨時點選 即時影音、影片欣賞、卡拉 OK、網路遊戲、金融證券、視訊郵件、家庭購物、電 視機上網、e-學習、網路電影、影音欣賞等服務114。MOD 服務內容多樣,性質也不 盡相同,前述歐盟區別基本的電視服務和進階的電視服務為不同之相關產品市場之 經驗,或可運用在 MOD 服務之相關產品市場界定問題上。例如將金融證券和家庭 購物服務,界定為一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不計入基本的電視服務相關產品市場。
至於其他服務,例如網路電影、影音欣賞等服務則劃歸與有線電視屬於同一相關產 品市場。未來電視服務之類型將更趨多樣,應就需求替代性、供給替代性和潛在競 爭等面向,評估各種可能因素區別電視服務類型為不同之相關產品市場,採取盡量 細分相關產品市場之原則115。
112 Antonio Bavasso (2003), Communications in EU Antitrust Law-Market Power and Public Interest, 160-162.
113 Baker (2002), “Media concentration: Giving up on democracy,” Florida Law Review, 54: 858-859.
114 江耀國(2003),有線電視市場與法律,台北:元照出版公司,303-304。
115 陳櫻琴(2003),「公平交易法對『電信事業、4C 事業』之競爭規範」,電信法制新紀元
4. 公平交易法不等同電視產業集中化管制
在目前社會中,電視是無遠弗屆、穿透力極高的傳播工具,再加上數位匯流技 術更豐富了資訊接取的方式。基於前述廣播電視自由之保障目的,加上媒體產品本 身極易市場失靈之特性。當電視產業之所有權或控制權集中在少數媒體集團手中 時,不利於廣播電視自由之保障,為避免少數媒體集團或個人濫用其媒體影響力或 具有公眾意見形成之壓倒性地位,政府必須採取適當之管制措施,避免電視媒體產 業所有權或控制權的過度集中化
然而,就經濟層面管制電視產業之市場地位,無法確保電視所呈現內容之多樣 性。蓋控制價格的市場力量,不等同控制內容的相關力量。縱使沒有控制價格的市 場力量,不表示對於內容沒有控制力量。例如,假設在一個有 10 家有線電視的市 場裡,其中甲公司買下另一家電視台,此時市場是中度集中化,根據收視戶佔有率 的分散,沒有結合管制之問題;但卻會提升甲公司對於內容選擇性的控制力量。又 如,乙報紙在一個有 12 家有線電視的市場,買下唯一的新聞台。此際不但使得乙 報紙其控制內容的力量擴及更多的出口,增加新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還窄化了 提供給公眾的選擇。因此,電視產業的集中化或許沒有提升在價格上或經濟上的市 場控制力,但會提升對於內容的控制力116。
次者,電視服務的價格和內容有本質上的不同。價格的改變和內容的改變在影 響消費者購買意願上是不一樣的。價格的上漲使得一些消費者不再購買,同時也不 會有其他新的消費者願意去買。而內容的改變,原先購買的人可能不再購買,但可 能會有之前沒買過的人去購買117。再者,縱使少數媒體集團之市場占有率足以控制 電視服務之價格,但當市場上仍有其他可能的替代性選擇時,就能供給消費者其他 的選擇,而無損於內容之多樣性。總言之,電視集中化能推衍出競爭管制之理由,
但不必然能從此觀點衍生出電視產業集中化之管制。
-全國資訊通信法律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45。
116 Baker (2002), “Media concentration: Giving up on democracy,” Florida Law Review, 54:881-882.
117 Baker (2002), “Media concentration: Giving up on democracy,” Florida Law Review, 5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