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在競爭係指新事業進入市場的門檻。潛在競爭是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最後的 標準。潛在競爭的運用,只在已查明事業在相關產品市場的地位時,並且該事業之 市場地位具有某程度之影響力時,始有適用。當產品或服務之主要市場和次要市場 具有一致性時,潛在競爭標準之運用會窄化次要市場範圍之界定71。
事業的結合,會影響該事業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若有其他潛在的競爭者存 在時,則會侵蝕為結合事業的支配地位。惟該潛在競爭者必須是能在短期內迅速形 成,有效地進入市場,對於結合事業之支配地位構成強有力的威脅72。
(二)對電視產業相關產品市場之界定
1. 付費電視與免費電視付費電視(Pay-TV)73和免費電視(free access TV)並不是屬於同一個相關產
69 Antonio Bavasso (2003), Communications in EU Antitrust Law- Market Power and Public Interest, 108-109.
70 Antonio Bavasso (2003), Communications in EU Antitrust Law- Market Power and Public Interest, 110.
71 Antonio Bavasso(2003), Communications in EU Antitrust Law- Market Power and Public Interest, 110.
72 王為農(2001),企業集中規制基本法理-美國、日本及歐盟的反壟斷法比較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140-141。
73 此處之付費電視係指需額外支付收視費,始得收視者而言,例如,有線電視。相對地,免費
品市場。其原因有幾,就供給層面而言,付費電視與免費電視的交易關係關係不 同,蓋付費電視的交易關係存在於節目製作者、付費電視系統經營者和收視戶之 間;免費電視的交易關係卻是存在於節目製作者和廣告商之間。再者,付費電視和 免費電視的資金來源亦不相同,付費電視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收視戶給付的收視費 用,而免費電視的資金來源來自於廣告收益。次就需求層面而言,從消費者的消費 模式發現,消費者有百分之九十的收視時間是收看免費電視,百分之十的收視時間 是收看付費電視。此外,收視付費電視尚需另外安裝收視設備。
在 1994 年德國的 Bertelsmann 媒體集團、Deutsche Telekom 電信公司和 Kirch 影片供應商欲合資成立 Media Service GmbH(MSG)公司。在該案例的相關產品市 場範圍界定分析中,指出付費電視和免費電視不屬於同一個相關產品市場,其原因 除二者之資金來源不同外;也認為相較於免費電視,付費電視尚提供特殊的頻道、
互動服務,付費電視的品質比免費電視佳,二者間不具有需求的替代性。此外,也 基於下列原因認為有線電視、直播衛星電視和無線電視非處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
第一,付費結構不同,蓋有線電視費用係定期給付,而直播衛星電視和無線電視的 費用係一次給付收視設備的裝設。第二,有許多家庭無法接收有線電視,同時也有 一些房東禁止裝設衛星接收器。第三,則是節目製作成本不同74。
2. 直播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
直播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不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其原因有幾,第一,不具 有供給替代性,以衛星傳輸節目的衛星電視業者比起以有線電視線纜傳輸節目的有 線電視業者,在設備設置成本和經營成本上高出許多。第二,不具有需求替代性,
由於接收直播衛星電視需要額外支付裝設衛星電視接收器(satellite dish)的費用,
相較於有線電視的線纜費用,是計入有線電視的收視費中。從而,對於消費者而 言,收看直播衛星電視較為昂貴,要在二者間輕易做選擇或是轉換並非易事。第 三,普及率不同,有線電視比直播衛星電視之普及率高75。
電視為不收取收視費者,例如無線商業電視或無線公共電視。
74 Laurent Garzaniti (2004), Telecommunications Broadcasting and Internet: E.U. competition law and regulation, 453.
75 Antonio Bavasso (2003), Communications in EU Antitrust Law: Market Power and Public Interest, 160.
1995年 Nordic Satellite Distribution 的結合案中,該結合案係由挪威最大的有線 電視經營者 Norsk Telecom、兼營丹麥電信和最大的有線電視經營者 TeleDanmark,
和北歐主要的衛星電視節目供應商瑞典的 Kinnevik 集團,所共同投資。在該結合案 之相關產品市場之界定中,將直播衛星電視和有線電視劃歸為不同之產品市場76。
此外,在衛星電視的收視方面,有經由有線電視電視之轉播或是由收視戶裝設 衛星接收器直接接受衛星訊號者。在這二者間,即分屬不同的相關產品市場,蓋傳 輸方式不同,就消費者而言,其支出在收視設備的成本不同,該二者收視方式間不 具有替代性。再者,交易關係不同,以直播衛星收視衛星電視時,交易關係存在於 衛星電視業者與個別收視戶之間;然經由有線電視系統轉播衛星電視時,交易關係 係存在於衛星電視業者與有線電視經營者之間。收看直播衛星電視,與藉由有線電 視之轉播收看衛星電視的市場區隔,並未因傳輸技術數位化的發展而有所改變77。 3. 數位電視與類比電視
數位電視與類比電視之市場不加以區別,蓋數位電視是類比電視的進化發展,
未 來 類 比 電 視 將 被 數 位 電 視 所 取代 。 例 如 1998 年 Bertelmann/Kirch/Deutsche Telekom的結合案,該結合案是德國二大媒體集團 Bertelmann、Kirch 以及 Deutsche
Telekom 電信公司,以共同投資的方式開發統一規格的解碼器,以推廣數位付費電
視。在結合案的相關產品市場分析中不區分數位電視與類比電視市場,其原因就在 於將數位電視視為類比電視的進一步發展,類必電視終究會被數位電視所淘汰取代
78。
4. 進階的電視服務與基本的電視服務
互動電視服務和透過個人電腦的線上服務是分屬於不同相關產品市場,蓋線上 服務的穿透力不如互動電視,且欲使用電腦線上服務,必須另外購置電腦,加以電
76 Laurent Garzaniti (2004), Telecommunications Broadcasting and Internet: E.U. competition law and regulation, 455.
77 Antonio Bavasso (2003), Communications in EU Antitrust Law: Market Power and Public Interest, 158-159.
78 Laurent Garzaniti (2004), Telecommunications Broadcasting and Internet: E.U. competition law and
regulation, 459. 石世豪(1999),「有線電視頻道節目業者與播送系統業者垂直結合之競爭規範
及許可衡量標準」,第三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132。
腦和電視本身的用途並不相同。例如,2000 年 British Sky 廣播集團(BSkyB)和
Kirch 付費電視的結合案中,在相關產品市場分析上區別以個人電腦和透過數位電
視設備使用互動服務的市場79。
互動電視提供之服務,包括金融證券服務、資訊、教育、視訊郵件、遊戲等,
相較於付費電視只有提供娛樂而言,互動電視提供的服務顯然較為多樣,性質也不 盡相同,二者間乃有所區別。從而,在互動電視所提供的家庭銀行服務(home banking)和家庭購物服務(home shopping)方面,係另一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不 計入基本的電視服務相關產品市場。至於互動電視的其他服務,例如計次付費服務
(pay-per-view)、近隨選視訊(near video on demand)等服務則和付費電視屬於同 一相關產品市場。未來電視服務將會分為只提供聲光影像的基本服務,以及多樣的 進階服務,由於其替代性上的差異,該二種電視服務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相關產品市 場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