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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夢陽對「法式」的論述:以「二元對立調和」為原理的表現 法則

《空同先生集》中〈駁何氏論文書〉、〈再與何氏書〉、〈答周子書〉均提 到「法式」的重要。而以〈再與何氏書〉一文中對於所謂的「法式」有較明 確的界說:

古人之作,其法雖多端,大抵前疏者後必密,半闊者半必細,一實 者必一虛,疊景者意必二,此予所謂法。

在這段話中,「法」出現二次:第一次指「多端」之「法」,此一「法」

的意義,指那些有固定的語言構作方式因而規格化了的技法。但這個意義下 的「法」,並不是李夢陽所要強調者。第二次指「予所謂法」的「法」。此一

「法」的意義表現在上述引文之中,指由「疏」、「密」,「闊」、「細」,「實」、

「虛」,「景」、「意」兩兩相對而成的句式所構成的法則。此一句式所展示的

「結構性秩序」,不僅為詩歌的表現法則,更可擴及其他藝術品,是故李夢 陽屢屢引「書法」為證。此一「表現法則」即「二元對立調和」。又此一「表 現法則」,更本諸萬物所以構成的基本「原理」而來,是故李夢陽另於〈答 周子書〉中云「法」乃是「物之自則」,意指事物構成所本的規則。在李夢 陽的詩論中,此一「規則」,雖為形上之原理,但必然要通過語言或其他種 種媒材形式所構成之藝術品體現出來,二者乃是「相即不離」的關係。是故 他在〈再與何氏書〉強調「即如人身,以魄載魂。生有此體,即有此法也」,

又引《詩經‧大雅‧烝民》所云「有物有則」的言論,這些都在強調「物之 自則」與物之形象、藝術「表現法則」與藝術品之形象,彼此之間「相即不 離」的關係。

然則,李夢陽所論的「法」的確與語言形式的技法有關,但又不可確指 為特定的語言技法,而只呈現為一普遍性萬物構成的原理,以及由此一原理

李夢陽以「和」為中心的詩學體系(之二)──

以「二元對立調和」的法則為基礎而規創的詩歌創作理論 為據而規創的語言「表現法則」:意即以此「表現法則」去運用多端的技法。

同時,此一「法則」係指向作品靜態之「結構性秩序」的「二元對立調和」;

不指動態的「歷程性消長」的「二元對立調和」。底下,我們將先就李夢陽 文中所舉出多組對立性詞語,考察它們在文藝批評史上的用法,以便對照李 夢陽所欲凸顯的「表現法則」。此處選用「文藝」一詞,是為了對應李夢陽 的創作理論,往往不僅孤立地論詩,而經常類比地論及書法,故以「文藝」

概括之。然後再就他如何以此「法」為準據,去對其他人的作品進行實際批 評,以便論證此法所涵有「結構性秩序」之意。

就「前疏者後必密」而言,涉及「疏」、「密」二詞在文藝批評上的用法。

關於這部分的論題,已有不少學者為文探討。除了若干泛論中國美學論題的 著作之外,如程宇昂〈從意象與結構看中國古典詩歌的疏密〉53、柳濱生〈中 國古代文學疏密藝術風格的分析〉54、鄧牛頓〈美學筆札:濃淡疏密〉55等已 專就「疏」、「密」二詞的一般性意義,及其在文學、書、畫等領域所蘊涵的 意義加以論述。根據這些研究成果,可以進一步對照出李夢陽對「疏」、「密」

用法的特色。然為了符應本文的論點,底下所論「疏」、「密」的意涵,除了 有參酌上述研究成果之處,亦有本人另從其他文學或書法相關史料,進行論 述,彙整而得。「疏」、「密」二詞在文藝批評的用法上,未必皆呈現對立的 狀態。例如司空圖《二十四詩品》中曾列舉「縝密」和「疏野」二品。前者 係指作品內部各意象的構作既符合一定的結構,卻又顯得靈活,終而呈現渾 然天成的藝術樣態。後者係指創作不刻意經營,但流露任真自得的心靈境 界。56此時「疏」與「密」之意涵未必對立。至於「疏」、「密」二詞在文藝

53 程宇昂,〈從意象與結構看中國古典詩歌的疏密〉,《韶關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23 卷第 8 期(2002.8),頁 13-19。

54 柳濱生,〈中國古代文學疏密藝術風格的分析〉,《大連教育學院學報》,1994 年第 3、4 期,

頁 5-8。

55 鄧牛頓,〈美學筆札:濃淡疏密〉,《上海大學學報(社科篇)》,1994 年第 1 期,頁 5-9。

56 「縝密」:「是有真迹,如不可知。意象欲出,造化已奇。水流花門,清露未晞。要路愈遠,

幽行為遲。語不欲犯,思不欲癡。猶春於綠,明月雪時。」「疏野」:「惟性所宅,真取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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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的用法上,所以呈現對立的狀態,這雖與二個詞語的一般性意義有關,

然而已有所引申,並置入特定的語境中,而形成了具有特定意涵的一組對立 性批評術語。就一般性意義而言,「疏」、「密」原指一事物整體之中,部分 與部分之間彼此遠近關聯的相對程度,或是指同一空間中所涵納事物數量多 寡的相對狀態。當這二個基本義,被轉用到文藝批評的語境時,可以指向作 品內部各構成要素之間遠近關聯的相對程度,或是作品所容納的構造要素,

其數量多寡的相對狀態。

一般文藝批評在使用這二個批評術語時,大都就特定作品的構成要素,

去描述其所呈現「對立」的藝術樣態。如《文心雕龍‧鎔裁》:「句有可削,

足見其疏;字不得減,乃知其密」57,此就「字句」這一作品的構成要素,

去論語言鍛鍊的原則:務求與內容情意緊密照應,果能如此,則稱「精密」;

倘有贅句或缺字,則流於粗疏之弊。又《文心雕龍‧物色》云:「體物為妙,

功在密附」58,亦指出描寫景物的原則,在於以貼切的文辭,呈現景物的樣 態,如此方為佳妙;反之則流於疏陋。此時「密」具有「完滿」的評價義,

相對於此,「疏」則具有「不足」的評價義,乃是「密」的「缺乏」。對於同 一個被評價的作品而言,這種「疏」、「密」屬於「缺乏的對立」,不能在同 一作品中並存。

又如姜夔〈續書譜〉云:「千字之疏,萬字之密」59,這是就「筆畫結體」,

這一書法的構成要素之一,去分析不同文字的「筆畫多寡」。在書法中,這 屬於個別字體原本的結構,但書法家為了達到特定的藝術效果,而得以對筆 畫過多或太少的字,適度增減之,使其疏密合宜。如隋‧釋智果〈心成頌〉

羇。拾物自富,與率為期。築室松下,脫帽看詩。但知旦暮,不辨何時。倘然適意,豈必 有為。若其天放,如是得之。」見唐‧司空圖著,郭紹虞集解,《詩品集解》(北京:人民 文學出版社,2005),頁 26、28。

57 見南朝梁‧劉勰著、周振甫注,《文心雕龍注釋》(臺北:里仁書局,1998),頁 615。

58 同前註,頁 846。

59 宋‧姜夔,〈續書譜〉,《歷代書法論文選》(臺北:華正書局,1997),頁 356。

李夢陽以「和」為中心的詩學體系(之二)──

以「二元對立調和」的法則為基礎而規創的詩歌創作理論 所謂「繁則減除」、「疏則補續」60。此時,個別字體雖因筆畫多寡而成為「疏」、

「密」相反對立的狀態,然終因「減除」與「補續」,而獲得調和,故二者 可以辯證地達到和諧的狀態。又如歐陽詢〈三十六法〉所謂「小大」云:

譬如「日」字之小,難與「國」字同大,如「一」字「二」字之疏,

亦欲字畫與密者相間,必當思所以位置排布,令相映帶得宜。61

上文則就書法的「布局」,提出調和筆畫疏、密之文字的原則。此時筆畫「疏」、

「密」之字雖仍保留相反對立的狀態,然而透過位置的調配,彼此得以調和,

而形成一和諧的整體。

李夢陽所謂「前疏者後必密」,句中的「疏」、「密」,在詩歌語言的構作 中,可以指向「事件的敘述」、「景物的配置」、「事理的安排」、「文句的繁略」、

乃至「通篇形式結構」等各個詩歌語言構成要素所呈現異質性對立的狀態。

而「前……後必……」的句式,則用來說明「疏」、「密」二元對立的狀態,

必須在「前」、「後」的「結構性秩序」中,彼此調和,形成一和諧的整體。

這個詩歌的「表現法則」不是就特定詩歌語言的構成要素,而提出具體的表 現技法;相對地,他在諸多詩歌語言的構成要素之上,提出了普遍性的詩歌 表現法則。又他以為此一表現法則,實為一切藝術所通用。故〈駁何氏論文 書〉云:

予嘗曰:作文如作字。歐、虞、顏、柳字不同而同筆。筆不同非字 矣。不同者何也?肥也、瘦也、長也、短也、疏也、密也。故六者 勢也,字之體也,非筆之精也。精者何也?應諸心而本諸法者也。

不窺其精,不足以為字,而矧文之能為?文猶不能為而矧能道之 為?

上文中「字不同而同筆」,句中的「字」指由筆畫的粗細、長短,乃至於一

60 隋‧釋智果,〈心成頌〉,同前註,頁 88。

61 唐‧歐陽詢,〈三十六法〉,同前註,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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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內各筆畫之位置的安排,所呈現的「字形樣態」,故曰:「字之體」,上 文指歐、虞、顏、柳所書之「字形樣態」不一,亦即各人書法風格有別。例 如顏、柳同樣寫一個「永」字,顏字比較「肥」,柳字比較「瘦」,故其「字」

之「體勢」不同。至於「筆」可指點畫書寫的要則,即所謂「永」字八法:

側、趯、勒、努、策、掠、啄、磔或是書法家應有的運思原則。62上文意指 各書法家所書寫的字形樣態雖不相同;但有一個普遍的運筆法則。至於那些 由「肥、瘦、長、短、疏、密」所呈現的字形樣態,本相應於書法家不同的 表現目的及效果而來,沒有固定的形態,此種因時而變化的「體勢」,只具 偶有性,不具有普遍性。63如王羲之雖然在〈筆勢論〉指出書法家在表現「寬」、

「窄」,「疏」、「密」,「長」、「短」等「結體形態」時應有的運思原則;64然 而,他更強調書法家在運用這些「筆勢」時所呈現的主體創造。故王羲之〈用

62 「筆」,在書論之中,其意涵相當複雜:可指向書法家的心靈狀態、文字結體的樣態、點畫 的書寫規則,墨色等書寫活動中的各種要素。若干討論用筆的書論,主要在描述書法家靈 活運筆的各種型態,或是指出書法家的心靈狀態與文字結體二者相應的關係。前者如歐陽 詢〈用筆論〉,後者如蔡邕〈筆論〉等等。此外,有些書論則就書法家的心靈修養、點畫 書寫的方式,提出具體的規範而形成法則,例如李世民的〈筆法訣〉、張懷瓘〈論用筆十 法〉以及〈玉堂禁經〉中的「永字八法」等等。李世民的〈筆法訣〉已指出字體的斜正,

62 「筆」,在書論之中,其意涵相當複雜:可指向書法家的心靈狀態、文字結體的樣態、點畫 的書寫規則,墨色等書寫活動中的各種要素。若干討論用筆的書論,主要在描述書法家靈 活運筆的各種型態,或是指出書法家的心靈狀態與文字結體二者相應的關係。前者如歐陽 詢〈用筆論〉,後者如蔡邕〈筆論〉等等。此外,有些書論則就書法家的心靈修養、點畫 書寫的方式,提出具體的規範而形成法則,例如李世民的〈筆法訣〉、張懷瓘〈論用筆十 法〉以及〈玉堂禁經〉中的「永字八法」等等。李世民的〈筆法訣〉已指出字體的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