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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夢陽對「典範模習」原則以及創作修養的論述

李夢陽〈與徐氏論文書〉云:

《周易》有言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故人莫祥于同,莫不 祥于異。故同聲者應,同氣者求,同好者留,同情者成,同欲者趨。

何則?感于入也。……且孔子何人也,與人歌善矣,必反而後和,

何則?未入耳。

這段文句中所謂《周易》有言,係出自《周易‧中孚》:「九二,鶴鳴在陰,

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102又〈易繫辭傳〉亦有相同的文句。

這本指同類之物,既能相互感召,也必然相互應和。這是由於天地萬物,固 然因各有不同之質而「群分」;然亦因共有之質而「類聚」。同類感應,有善 有惡,故「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乃是以「無私」之善念作為人與物之 間相互感應的理想依據。故孔穎達疏〈易繫辭傳〉便以為這段文句接在「擬 議以成變化」之後,則是強調人只要能效法善道,而施用於萬物;萬物也必

102 魏‧王弼、晉‧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頁 133。

李夢陽以「和」為中心的詩學體系(之二)──

以「二元對立調和」的法則為基礎而規創的詩歌創作理論 然以善來回應。又《論語‧述而》云:「子與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後和 之」,據邢昺疏,可知這句話意指孔子與他人唱歌,他人歌中有合於正道之 處,必使其再歌之,而後自和之。103朱熹《論語集注》進一步闡釋,「使人再 歌」乃「欲得其詳而取其善也」;而「後和之」是為了「喜得其詳而與其善 也」。104因此,「孔子反和」的意義在於,既要詳辨他人善處;又當獲知他人 善處時,亦必躬身實踐以應和之。

李夢陽引述這二段經文,轉用到文學創作上,可有三層意義:1.作家之 間因有共通之處,故能相互感應,這本出自天道,順此則「祥」;反之,若 作家之間完全不感應,這是違背天道,可謂「不祥」;2.作家之間相互感應,

應該以正道為基礎;3.對於合乎「正道」的作家作品,應該詳察其所以為「正」

之由;並且應該加以模習,如此才是善應。基此,李夢陽為「模習典範」找 到了理論的基礎。

然則,「典範模習」的原則為何呢?李夢陽以為要掌握「同」,即各典範 所共具之法則。在《空同先生集》中,所提及的「同」有二層意義:第一層 意義乃是就倫常的角度,提出人所共具的性質。如上述所謂「同聲者應,同 氣者求,同好者留,同情者成,同欲者趨」,意指人與人之間必有共同的語 言聲調,如此才能溝通;必須具有共同的生理血氣,才能相互滿足需求;必 須要有共同的愛好,才能使得互動的關係長久;必須要有共同的情感,才可 以相互成就彼此;必須要有共同的欲求與信念,才能夠貞定人生的方向。此 外,李夢陽〈贈閆子序〉提到自己與閆子之間難分難捨的友情時云:

同氣則求,同求則義,同義則久,久則戀,戀則難離。《易》曰: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同乎求者也。同心之言,其臭如蘭,求而易 者也。

103 魏‧何晏註,宋‧邢昺疏,《論語正義》,十三經注疏本,頁 65。

104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註》(臺北:長安出版社,1991),頁 101。

東華人文學報 第十二期

由這段話可知,李夢陽以為凡屬人所共有的欲求,即為「義」,「義」就是「誼」,

指合宜的情分,不一定專指孔孟所論道德之義,而是指向氣性之真實發用。

若是人和人之間的交往能建立在此一合宜的情分上,不因為只想要滿足自 已,而去侵奪他人,那麼人和人的情誼自然能夠長久不離。因此當一人行合 宜之事,也應獲得他人予以讚揚,這就是同類相求的明證。是故在〈送陳汝 州序〉中,李夢陽盛讚陳汝州不貪求財物的人品時,便引「同明相照,同類 相求,雲從龍,風從虎」為證,當然也是因為李夢陽自身就具有合宜之心,

所以能夠應和、讚揚陳汝州的善行。

第二層意義,乃是指文學創作共通的法則。底下又可析分二層意義:第 一,指創作應該出乎人同情共感的經驗。故〈敘九日宴集〉云:

夫天下百慮而一致,故人不必同,同於心;言不必同,同於情。故 心者所為懽者也,情者所為言者也。……故其為言也,直宛區,憂 樂殊,同境而異途,均感而各應之矣。至其情則無不同也。何也?

出諸心者一也。

這段話裏指出,在面對同一處境下,人之創作會因為「憂樂」感受之不同或

「直宛」之表現方式的差異,因而有不同的作品風格。但是皆能因同境之觸 發,而流動情思,則為大家所共有。故彼此共聚一堂,能以詩交流情意,這 是基於人們心靈的共感經驗。

第二,指創作應該本諸共同的表現法則。〈駁何氏論文書〉一文中,李 夢陽以建築物及其所依循的方圓為例,來喻指「典範」及其所體現的表現法 則。其意指建築物外在的形貌雖然不同,但是所秉持的「方圓」規矩,卻無 殊異。就如同「曹、劉、阮、陸、李、杜」等典範雖各有不同的作品風格,

但是所秉持的「表現法則」卻彼此一致。此一「表現法則」就是前述的「二 元對立調和」。而這就是前述李夢陽論「典範模習」時,所謂「同」的內涵。

上述這些不同層面的「同」,雖因指向的對象有別,因而有不同的意涵。

然而它們有一個共同點:此即強調「客觀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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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元對立調和」的法則為基礎而規創的詩歌創作理論 李夢陽雖然強調對「典範」的模習,在於掌握典範如何呈現共同的「表 現法則」;但他也主張要能「變化」典範而有自己的面貌。如〈駁何氏論文 書〉曰:

若以我之情,述今之事,尺寸古法,罔襲其辭。猶班圓倕之圓,倕 方班之方,而倕之木非班之木也,此奚不可也。

「班」指魯國公輸班,古之名匠;「倕」可見《莊子‧胠篋》云:「攦工倕之 指」,成玄英疏云:「工倕是堯工人,作規矩之法;亦云舜臣也」105,則「班 圓倕之圓,倕方班之方」意指「班」以「倕」所依循的「圓」為「圓」;「倕」

以「班」所依循的「方」為「方」,此即「倕」、「班」雖各為工藝之事,但 所依憑的「方」、「圓」的規矩,則無二致。但「倕之木非班之木」則指雖然

「倕」、「班」所依憑的「方」、「圓」規矩,並無二致;但兩人所完成的製品,

其外在形貌卻不相一致。李夢陽以此來喻指創作上的「同」與「變」。上文 所謂「尺寸古法」意即遵守共有的「表現法則」。但「以我之情,述今之事」

則顯然指創作仍要本諸個人真實的感受,以及以帶有自我風格的文辭去表現 之。如此一來,作家雖然對典範進行模習,但應表現出不同於典範所呈現的 感受及其獨特的風格,這就是變化「典範」。是故,〈答周子書〉云:「斯古 之人,所以始同而終異,異而未嘗不同也」,皆在強調對於「典範模習」而 言,「求同」與「變化」同等重要。

李夢陽以為創作最終的境界,在於「異而未嘗不同」,此一境界就是

「化」。〈徐迪功集序〉曰:「夫追古者,未有不先其體者也。然守而未化,

故蹊徑存焉」此處的「體」可以指某時代所表現典範性的文體,或某一題材 類型所共同涵有的文體規範,例如盛唐體、晚唐體、宮體、山水體、詠物體 等。106也可以指由某一詩人總體作品所形成的文體樣貌,因獲後人廣泛的模

105 郭慶藩輯,《莊子集釋》(臺北:華正書局,1997),頁 353-354。

106 以特定時代總體的文風做為「文體」的意涵,或以特定題材寫作規範做為「文體」的意涵,

去概括、詮析特定時代的文學特色之研究論著甚多,如劉漢初,《六朝詩發展述論》(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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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而形成的典範,例如陶體、杜體。在這段話中,李夢陽主要批評那些模 習典範者,只是拘守文體表層的語言形式,因此模習古作仍留下痕跡,不能 達到「化」境。

那麼該通過何種修養工夫,才能達到「變化」之境呢?〈駁何氏論文書〉

云:

守之不易,久而推移,因質順勢,融鎔而不自知。於是為曹、為劉、

為阮、為陸、為李、為杜,即今為何大復,何不可哉,此變化之要 也。故不泥法而法嘗由,不求異而其言人人殊。《易》曰:「同歸而 殊途,一致而百慮」謂此也。

所謂「守」即指持其本有而勿使失;這種行為乃出於對某一事物堅定的價值 信念所做的實踐。如《老子》第二十八章:「知其雄,守其雌」,又第五十二 章:「既知其子,復守其母。」107因此「守之不易」指由認知到「表現法則」

的價值後,當進而固守之而勿使失去。這是就常人而言,必要的修養。只有 天縱的聖人,才能無往不變,無變不正。故李夢陽〈事勢篇〉云:「惟聖人 能通天下之變。其次莫如守」108。然而,李夢陽〈答周子書〉云:「文必有法 式」、「實天生之也」,意謂此一「表現法則」乃是一客觀普遍之理,那麼人 所以實踐此一普遍之理的依據為何呢?在〈駁何氏論文書〉云:「應諸心而 本諸法」,意指此一客觀普遍之理,即人心本有的共同思維方式。人因為有 此一思維方式,才能覺知客觀普遍之理;而客觀普遍之理也因為人心同樣的 思維,才能呈現它自已。

既然此一思維方式乃人心之固有,那麼何以需要「守之」呢?這是因為 常人容易受到外在偏私奇險之事物的左右。順此而下,必將一味追求新異、

國立臺灣大學中文研究所博士論文,1984),該書曾就六朝時期主要詩歌類型,擧代表性 詩人詩作,說明該時代典範文體的特色,即是其例。可資參考。

107 上述二段引文,見魏‧王弼註,《老子註》,頁 58、106。

108 《空同集》,卷 66。

李夢陽以「和」為中心的詩學體系(之二)──

以「二元對立調和」的法則為基礎而規創的詩歌創作理論 怪奇的意念,而不復知正道之所在。作家必須在主體心靈上,先覺醒到普遍 客觀之理,就是共同的思維方式;不要一味沈溺在求異、求奇的念頭中。是 故李夢陽在〈駁何氏論文書〉、〈再與何氏書〉、〈答周子書〉等文中皆一再申 說「自立一門戶」之非。然而,只有主體覺醒是不夠的,因為當它落實到具 體的創作經驗時,必須通過不斷地操作此一思維方式,才能夠熟練而完滿地

以「二元對立調和」的法則為基礎而規創的詩歌創作理論 怪奇的意念,而不復知正道之所在。作家必須在主體心靈上,先覺醒到普遍 客觀之理,就是共同的思維方式;不要一味沈溺在求異、求奇的念頭中。是 故李夢陽在〈駁何氏論文書〉、〈再與何氏書〉、〈答周子書〉等文中皆一再申 說「自立一門戶」之非。然而,只有主體覺醒是不夠的,因為當它落實到具 體的創作經驗時,必須通過不斷地操作此一思維方式,才能夠熟練而完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