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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業組合與信用組合的出現

在文檔中 Item 987654321/14394 (頁 27-34)

由於小琉球的生產型態在漢人移入後就一直呈現半農半漁的狀態,原始 的產業發展狀態,使得嶼上的農作物收成大多只提供嶼民半年生活所需,故 漁民在颱風季節而無法進行海上作業的七至十一月漁閒期間,往往仍需前往 正好是農作物秋收季節的東港郡下各部落,或撿拾收穫後的番薯及稻穀;或 成為製糖會社的苦力,不僅生活清苦,收入亦相對微薄,對於資本的積累當 然緩慢,也缺乏任何與產業有關的公共團體。57

在漁業組合設置之前,由於資金有限,漁民通常必須在出海前,以漁獲 物、漁網及竹筏為擔保,前往東港向該地魚行,換取所需的餌料等成本支出 所需之資金,但是卻無法保證有足夠的漁獲來贖回抵押物,可以說在經濟上 受到相當程度的剝削。58然而由於魚行除了能公告最新的魚類價格行情外,

漁民也相當仰賴其提供的漁業相關資訊。59基本上,小琉球民間傳統資金來 源通常透過盛行於民間、具有高利貸性質的借貸管道或透過親友間的合股,

來購得漁船與漁具。據耆老指出,一艘動力漁船大約需花費 3∼4 萬元左 右,往往需要 10 餘人的合股,始能合資購買,根據股東名冊,其中股東及 股份,都會紀錄其上。60完成作業後若有獲利,則按照股份均分利潤。基本 上船主會有兩本帳冊,一本紀錄全部的收支,一本紀錄船工們的紀錄,而船

57除此之外,小琉球嶼民自古兼營畜牧業,尤其是光緒 7 年(1881)由嶼民陳發從火燒島所 引進的梅花鹿蓄養,則是主要累積資本的方式之一。由於鹿隻的經濟價值頗高,特別是鹿 茸、鹿肉及鹿皮,均有一定的市場。根據資料顯示,大正 10 年(1921)間的鹿隻交易多 由台灣北部如基隆或大稻埕商人以一隻一百圓至一百五十圓的價格購買,主要外銷至中國 上海及香港地區。見〈小琉球? 鹿(一)〉,《台灣日日新報》971(1901.7.28),7 版。

〈琉球嶼? 細民救助〉,《台南新報》 (1932.5.19)。美內曇華,〈琉球嶼紀行〉,《臺 灣醫學雜誌》15:160(1916),頁 144。木田喜八,《高雄州地誌》(高雄:高雄州教育 會,1930),頁 349。

58宮上龜七,〈水產金融 ? 魚市場〉,《台灣水產雜誌》115(1925.7),頁 1∼5。

59所謂「魚行」,就是指魚類的批發商而言,除此之外,也是漁村重要的金融單位。 以明治 年間的台北地區為例,魚行通常會雇用量工(即秤量魚重之人)、出水口(即前往捕魚場 所,向漁民購買 漁獲之人)及挑運工(即運搬漁獲之人)等,協助其直接向漁民或漁網主 收購漁獲。而漁民的漁獲除了於魚市場販賣之外,另外在魚販和雜貨店 亦有販賣,不過後 者通常沒有販賣生魚,而是以魚乾及鹹魚為主。基本上,隨著魚市場的逐漸普及,而走向 式微。 見《台灣慣習記事》2:5(1902.4),頁 27。〈小琉球王? 夢? 〉,《台灣水產雜 誌》(1916),頁 96-97。台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台灣? 水產》(台北:台灣總督 府,1930 年),頁 60。

60「洪? 先生(1920-)口述記錄稿」,筆者訪問、記錄,(200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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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則各有一本帳冊,每個人都自行紀錄帳目,等到要領款時,再根據帳冊彼 此核對。61所以,當時有輿論主張,若要改善漁民的經濟狀態,除了必須與 魚行斷絕關係並在經濟上求得獨立的地位之外,也應該設置屬於小琉球的漁 業組合與信用組合等金融機關,並藉由漁具的引入與漁法的傳授,始能漸漸 改善嶼民的經濟狀態。62

大正14 年(1925 年)3 月 20 日,琉球漁業組合成立,小琉球漁民於漁 業所需漁具資金的籌措上也開始有了其他的管道。例如大正 14 年(1925)

時,小琉球嶼民在觀察到發展發動機漁船是較為有利的情況下,乃以借貸的 方式投入資金建造動力漁船,數量已達十六艘,其中十二馬力者四艘,其餘 為八至十馬力。63除此之外,於昭和 8 年(1933)成立的琉球信用販購組 合,則是該嶼的第一個金融機關。基本上,沒有投資可以說就沒有技術的革 新,而投資的前提則是必須具有流動的資本。當然,為了調動資本,革新的 項目也必須具有足夠的吸引力,並能保證其經濟效益。64所以,當嶼民眼見 鄰近東港及高雄地區漁民因發展動力漁船而獲利時,在經濟因素的驅策下,

也更有意願投入資金以提升漁業技術,並要求從經濟體系內部,進行金融調 整,以便能適應技術體系所帶來的新環境,而漁業組合與信用組合也因此成 立,有關其運作情形分述如下。

1.琉球漁業組合

一般說來,日治時代台灣的水產團體,主要有漁業組合、水產組合及水 產會。其中漁業組合是漁村的組合員,為謀求地方漁業的共同發展而成立,

基本上是以經濟的動機為主。而水產組合和水產會,則是以謀求整體水產業 的改良與發達為主,包括對漁場的繁殖保護、共同販賣等共同利益的謀 求……等,並在得到殖民政府預算補助的情況下,被委託從事水產調查事

61「陳水先生(1925-)口述記錄稿」,筆者訪問、記錄,(2003 年 5 月 16 日)。

62〈小琉球王? 夢? 〉,《台灣水產雜誌》(1916),頁 96∼97。

63〈小琉球? 漁業〉,《台南新報》(1925.2.12)。

64裴程譯,貝爾納˙斯蒂格勒(Bernard Stiegler)著,《技術與時間— 愛比米修斯的過失》

(南京:譯林,1999 年),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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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小琉球的動力漁船業與社會經濟變遷 95

業,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督的法人團體。65

琉球漁業組合的前身為「東港漁業會社琉球嶼支社」,到了大正 13 年

(1924),由於 1 月 17 日總督府令第 11 號〈漁業法施行規則〉、第 12 號

〈水產會法施行規則〉及 13 號〈臺灣漁業登錄規則〉的發布,舊有的東港 漁業組合必須解散,66並將其財產付諸新成立的漁業組合及琉球漁業組合。

所以,當大正 13 年(1924)6 月新的東港漁業組合根據當年 3 月 8 日發布的 總督府令第 23 號〈臺灣漁業組合規則〉成立時,琉球漁業組合也自此獨立 於東港漁業組合之外。67儘管成立之初,組合員僅有 270 餘名,但隨著漁民 對漁業組合功能的認識,組合員人數也逐漸增長,昭和 14 年(1939)則已 達到1200 人,68其人數成長情況大致整理如圖6。

據圖6,小琉球漁業組合組合員人數從大正 14 年(1925)創立到昭和 5 年(1930)止,呈現緩慢甚至減少的情形;然而從昭和 5 年(1930)後,組 合員人數乃開始攀升,究其原因,可能和昭和 4 年(1929)象徵著航海與夜 間捕魚安全增進的小琉球燈塔完工有關。此外,昭和 10 年(1935)後,由 於漁業法及漁業組合規則的先後修正,漁業組合業務亦獲得擴充,新創立的 漁業協同組合出資制度與組合員存款辦法,加上漁業組合在不妨礙其組合員 業務範圍內,得自行經營漁業等種種有助於漁業組合財務漸趨改善的新制,

不僅使漁業組合對外信用得以確立,對於組合員人數的成長亦有推進的效

65如水產會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明訂。見《台南新報》79007(1924.2.27)。〈水 產會? 使命? ? ? 活用〉,《台灣水產雜誌》166(1929.11),頁 1~3。杉浦保吉,〈漁業組合? 經營

(一)〉,《台灣水產雜誌》204(1932.9),頁 27~30。杉浦保吉,〈漁業組合? 經營(二)〉,《台灣 水產雜誌》205(1932.9),頁 23。

66東港漁業組合於明治 37 年(1904)3 月設立,由東港、小琉球及枋寮三地居民所共同組成。見〈阿猴管內 漁業組合〉,《台灣日日新報》1756(1904.3.11),2 版。

67見北平民,〈島內漁業組合? 概況(十六)〉,《臺灣水產雜誌》256(1936.7),頁 19-20。〈小琉球 島〉,《台灣日日新報》725(1900.9.28),3 版。〈東港漁市問題〉,《台南新報》(1925.4.7)、〈東港 漁市經路〉,《台南新報》(1925.4.10)。吉越義秀,〈臺灣水產史(二)〉,《臺灣水產雜誌》294

(1939.9),頁 4-6。

68見〈漁業組合役職員名簿〉,《臺灣水產雜誌》282(1936.9),頁 69-70。東港郡役所,《東港郡要覽

(昭和五年版)》,頁 24-25。東港郡役所,《東港郡要覽(昭和六年版)》,頁 23。東港郡役所,《東 港郡要覽(昭和七年版)》,頁37。東港郡役所,《東港郡要覽(昭和八年版)》,頁 53。東港郡役所,

《東港郡要覽(昭和九年版)》,頁54。東港郡役所,《東港郡要覽(昭和十三年版)》,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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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69由於漁業法第一條規定,只有從事漁業活動者或擁有漁業權或入漁權 者,才有資格加入漁業組合,70所以組合員人數的成長所代表的社會意義不 僅是人群的聚合過程而已,也是小琉球嶼民對漁業前景充滿信心與合舟共濟 的具體表現。此外,就經濟層面而言,組合員人數的成長所代表的也就是漁 業組合資金的成長。71隨著資金的成長,漁業組合也才能在漁業的發展過程 發揮應有的功能。例如,漁民就可以透過漁業組合所提供的借貸管道,集體 購入新式的漁具以降低成本。以昭和 9 年(1934)12 月的業務為例,其所貸 出的件數達四十九件,金額是四千一百三十五圓,貸款條件是要有人的擔 保,一百圓一日的利息是三錢五釐,期間是六個月。72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925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5 1937 1939 年代

圖6 琉球漁業組合組合員人數成長圖(1925∼1939)

資料來源:1.〈漁業組合役職員名簿〉,《臺灣水產雜誌》282(1938.9),頁 69∼70。

2.東港郡役所,《東港郡要覽》(1930 年),頁 24∼25、(1931 年),頁 23、

(1932 年),頁 37、(1933年)頁 53、(1934年),頁 54、(1938年),頁 57。

3.〈琉球漁? 改組〉,《台灣日報》13484(1039.6.6),3 版。

說 明:時間斷限以相關資料的時間點為主。

69 劉寧顏等,《重修台灣省通志》卷四〈經濟志˙漁業篇〉(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3 年),頁 577。

70 所謂漁業權的制度設計,就是以漁場的共有為基礎,來保障會員的生活與捕魚權利。見杉 浦保吉,〈漁業組合? 經營(四)〉,《台灣水產雜誌》207(1932.10),頁 34。

71以昭和 10 年(1935)的資料顯示,組合員負擔金 ( 3000 ? ) 就佔了預算收入部門(共 9760 ? )的三分之一弱。

72北民平,〈島內漁業組合 ? 概況(十六)〉,《台灣水產雜誌》256( 1936.7),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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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大正 14 年(1925)的「琉球漁業組合設立公告」,其成 立的主要目的在於(一)漁業權及入漁權的取得(二)受理漁業的貸款作業

(三)保障會員漁業方面的共同利益。就其中第二項「受理漁業貸款作業」

而言,漁業組合對於會員資金的運用,共展開以下諸項事業,均對動力漁船

而言,漁業組合對於會員資金的運用,共展開以下諸項事業,均對動力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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