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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1988 年,為解決歐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93 (列支敦士登除外) 間之民商事管 轄權與判決承認執行問題,歐體在1968 年布魯塞爾公約之基礎上,

與 EFTA 締結了幾近平行之盧加諾公約。因布魯塞爾公約於 2001 年轉為布魯塞爾規則I (丹麥除外),故有必要締結新的盧加諾公約。

(一) 歐盟與他國締結盧加諾公約之締約基礎

歐盟究竟有無專屬權限 (exclusive competence) 締結盧加諾公 約,一直為爭論不休之問題。尤其是針對以原歐體條約第300 條第 1 項 (現歐盟運作條約第 216 條) 為基礎之對外締約權,事實上並 未實質地定義此一問題。該條文僅說明「當 (本) 條約規定歐洲共 同體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國際協定時」94 之必要立法程序問 題,但並未規範實質之權限問題。因此,此一問題被提交到歐洲法 院,而於2006 年 2 月 7 日做出 C-1/03 號諮詢意見。

關於歐盟對外締約權限問題,由於前歐體條約缺乏明文之授權

93 EFTA 由 挪 威 、 瑞 士 、 列 支 敦 士 登 與 冰 島 所 組 成 , 關 於 該 組 織 參 見 http://www.efta.int/。盧加諾公約僅歐盟 (前歐體) 與瑞士、挪威與冰島所締結,但 挪威、冰島與列支敦士登三國,另與歐盟成立歐洲經濟區 (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 以利地理歐洲之市場一體化,參見 http://www.efta.int/eea.aspx 94 Ex-TEC, art. 300 (1): “Where this Treaty provides for the conclusion of agreements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one or more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the Commission shall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uncil, which shall authorise the Commission to open the necessary negotiations.” (粗體字自加)

依據,因此透過歐洲法院之判例法,早已建立「內外權限對應原則」

(in foro interno in foro externo) (1971 年歐洲鐵路運輸協定 AETR 案 件)。依該案件之見解,前歐體此等對外締約之隱含權限 (implied powers),可能來自前歐體條約第 308 條 (現歐盟運作條約第 352 條) 之概括授權條款 (但需滿足相關程序與表決成數要求),95 或是來自 於特定之前歐體條約條文,若依該條文歐體有整合歐體內部法律秩 序之權限,則應該有對應之對外締約權限,也因此前歐體成員國對 於此等事項不能承擔 (國際) 義務。96 亦即,此等對外締約權限為 前歐體專屬權限。

本意見書最主要之爭點乃基於前歐體條約第61 條與第 65 條,

所謂「促進共同市場之良善運作所必需」者,究竟是否包括前歐體 得對外締結關於民商事管轄權與判決承認執行之國際協定。雖有不 少 成 員 國 在 該 案 之 書 面意 見 中 都 指 出 , 此 等 權限 應 為 共 享 權限 (shared competence),但沿襲前述 AETR 案之論理,歐洲法院在 1/03 號意見書裡,認為此等權限應該屬於前歐體之專屬權限。97 其主要 理由是為確保相關事項於歐體境內之統一與持續之適用,98 以及該 等事項於歐體境內之立法程度與未來發展,99 歐體有締結此一國際

95 Ex-TEC, art. 300 (1) : “If action by the Community should prove necessary to attain, in the course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common market, one of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mmunity, and this Treaty has not provided the necessary powers, the Council shall, acting unanimously on a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 and after consulting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ake the appropriate measures.” (粗體字自加)

96 Case 22/70, Commission v. Council, 1971, paras. 17 & 22.

97 7 February 2006, Opinion 1/03 of the Court (Full Court), Competence of the Community to conclude the new Lugano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 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conclusion.

98 Ibid, para. 124.

99 Ibid, para. 126.

協定之權限。甚者,為確保布魯賽爾規則I 與盧加諾公約間相關適 用之統一見解,因此此等締約權限應當專屬於歐體。100

基 於 以 上 之 歐 洲 法 院 意 見 , 歐 盟 理 事 會 於 2007 年 通 過 2007/712 號決定,以為前歐體簽署盧加諾公約之具體法源依據;該 公約於2007 年 10 月 30 日簽署,經理事會 2009/430 號決定101 批 准,而於201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需注意者是,關於歐盟之對外締約權限爭議,雖有例如 AETR 案、WTO 協定案與盧加諾公約案之「對內對外權限對應原則」之 建立與適用,然而此一權限爭議在關於國際私法之事項,於里斯本 條約後暫時透過歐盟條約明文規定以為解決。歐盟條約第4 條第 2 項第 j 款,明確規定關於「自由、安全與正義空間」之建立係屬於 歐盟與各成員國之「共享權限」。

(二) 盧加諾公約之內容與其影響

盧加諾公約基本上同布魯塞爾規則 I,所關心者為民商事管轄 權與判決承認執行之問題,但排除稅捐、關稅、行政事項、自然人 之地位與能力、夫妻財產制、遺囑與繼承中之財產問題,破產與重 組、社會保險或仲裁等承認執行問題 (第 1 條第 2 項)。其亦開放給 其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之成員參加 (事實上僅剩列支敦士登),也開 放給歐盟成員國之海外領地,以及經締約國之全體同意之任一第三 國。

由於盧加諾公約基本上為歐盟布魯塞爾規則I 之平行版本,因

100 Ibid, paras. 160 & 161.

101 Council Decision 2009/430/EC of 27 November 2008 concerning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此此一公約有助於歐盟成員國與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間之直接管轄 權與間接管轄權之調和。限於篇幅,以下僅簡要描述該公約之規範 重點:在直接管轄之決定部分,本公約設計以締約國之居所地為管 轄基礎,而不論當事人之國籍 (第 3 條第 1 項);於第 5 條以下也規 範關於契約、扶養、侵權行為、保險契約、消費契約、僱傭契約等 特別管轄權。而在判決承認與執行部分原則上締約國之判決,在其 他締約國無須任何特別程序,皆獲承認 (第 33 條第 1 項),但有特 殊如公序良俗、訴訟程序與送達不合法等例外不予承認之情形 (第 34 條);在執行部分,基於當事人之請求,締約國之判決在他締約 國得為執行 (第 38 條)。

透過盧加諾公約,歐盟布魯塞爾規則 I 之適用實質上也擴充到 瑞士、冰島、挪威等國,對於這些歐盟與非歐盟國家間之民商事管 轄權與判決承認執行等問題,有一定之調和之效。例如,參照歐洲 法院特別針對布魯塞爾規則 I 與盧加諾公約所建立之網頁統計資 料,於2011 年相關歐洲法院判決共有 53 件,其中涉及盧加諾公約 者有9 件 (最新資料僅統計到 2011 年) (CVRIA, 2011);此外,國 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於 2009 年 12 月原也有比利 時訴瑞士之案件,案由即為盧加諾公約之履行問題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09)。雖該案最終於 2011 年 4 月撤回,102 但此 等透過國際公約,進行歐盟國家與非歐盟國家間之民商事管轄權與 判決承認執行之合作,因而於國際法院訴訟,堪為國際公法與國際 私法匯流之典型案例。

102 ICJ Press Release, Case removed from the Court’s List at the request of Belgium, 參見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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