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 2006 年 3 月 8 日起著手審查行政院所提請之《NCC 組織法》釋憲 案,並於 7 月 21 日做成第六一三號解釋。根據該解釋文,《NCC 組織法》係爭條 文,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踰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 制衡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判定《NCC 組織法》第 4 條第 2、
3、4、6 項規定違憲(以下簡稱「係爭條文」),最遲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失去 效力,落日條款長達兩年半;至於 NCC 組織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有關覆審的 規定,大法官則認定並無違憲。23
在獲知違憲結果後,NCC 公開評論此解釋在論証上有重大瑕疵,(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2006 年 8 月 2 日)惟主委蘇永欽與全體委員權衡總辭,將實質中斷 我國通訊傳播業務推展、影響與衝擊過大,因此決定「關鍵時刻,忍辱負重」,全 體留任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6 年 7 月 24 日)。朝野政 黨對於釋憲結果都不盡滿意,國親兩黨表達違憲判決難以接受,民進黨和台聯黨則 不服落日條款,同時多次逼迫其所推薦之委員辭職下台。對於釋憲案的不同法律見 解,也延伸到公法學者間的論戰。24
大法官所面對的 NCC 違憲審查,事實上需顧及三個特殊的台灣政治社會情 境。首先,是憲政原理關於我國政府體制的僵局,既非總統制、也絕非內閣制的我 國獨特雙首長制,應如何界定行政院、獨立機關、立法院的三角關係,是第一個挑
23 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 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副 院長城仲模已請辭,大法官薛鳳至迴避)。解釋文參考司法院網站,除多數意見外,大 法官許宗力、余雪明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林子儀、許玉秀分別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王和雄、謝在全則提出不同意見書。
24 釋憲之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6 期(2006 年 9 月)、第 87 期(2006 年 10 月),以連續兩期【專題講座】作出 NCC 違憲評論與釋憲解讀;其間行政院與通傳會兩 造對釋憲結果之爭鋒相對,參見《月旦法學》雜誌第 136 期(2006 年 9 月)當月企劃之 蘇永欽(2006)、石世豪(2006b)、劉孔中(2006)文,以及第 137 期(2006 年 10 月)當月企劃之周志宏(2006)、劉靜怡(2006)、汪平雲(2006)文。兩造行文間多 有尖銳指摘與交鋒,本文不贅。
戰;其次,是 2004 年總統大選與三一九槍擊案後的台灣特殊政局,由於第六屆立 委生態朝小野大,加上總統未任命立院多數黨黨魁組閣,行政院和立法院陷入藍綠 對立僵局,司法院又因「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遭到 國會減薪政治報復。此番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的三角習題再度上演,如何釋 憲,是第二個難題;最後,則是兩任新聞局長林佳龍、姚文智任內相關頻譜重整政 策、衛星頻道換照、TVBS 外資事件、中廣頻道收回等行政裁決最後演變為輿論高 度關注的政治事件。市民社會對於以政鉗媒的改革殷求,即刻投射在朝野早有共識 的 NCC 身上。NCC 既已建制,該不該判定其組織違憲,是大法官第三個難處。
如此複雜的情境,也讓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出爐之後,招致不同質疑甚至曲 解。研究者試整理該解釋文重點,以「四不一沒有」分析說明如下:
(一)不是政黨比例推薦程序違憲,而是實質剝奪行政院人事決定權違憲 釋憲結果常被錯誤解讀成依「政黨比例推薦」的程序違憲,並予以曲解、誤 用。解釋文其實是說:「行政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委員候選人中的三位,審查階段 全無置喙餘地,而且受各政黨(團)推薦之審查會審查結果名單拘束,…僅剩名義 上的提名與任命權,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可謂業已幾近完全遭到剝奪,…除為憲法上 責任政治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 則。」25
(二)不是反政黨政治,而是 NCC 之建制應盡可能降低政黨與政治干預 釋憲結果第二個常被誤解為大法官反政黨政治,或不尊重國會民意。論者也質 疑,政黨比例的推薦程序若是「政治分贓」,行政一體難保不會變成「行政干 預」。對此爭辯,解釋文實已敘明,NCC「其建制理應朝愈少政黨干預,愈有利於 建立人民對其公正性之信賴之方向設計。然上開規定卻反其道而行,邀來政黨之積 極介入,賦予其依席次比例推薦及導致實質提名通傳會委員之特殊地位,…是上開 規定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亦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 不符。」26
(三)不必將其他獨立機關選任委員方式,類推至 NCC
NCC 是我國第一個依《基準法》設立的獨立機關,釋憲結果是否應成為後續
25 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四。
26 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五。
合議制獨立機關委員選任之標準,備受矚目。事實上解釋文中已直接言明「憲法第 56 條之規範範圍並不及於獨立機關」。換言之,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選任 方式,並無需類推適用至 NCC 之委員選任。27 對此,大法官尚有提出不同意見 者。換個角度來看,我國獨立行政機關之設立,本各有其特殊考量,因此研究者亦 肯認,NCC 作為媒體第四權之監理機關,委員之選任理應有更特殊的去政治力設 計。28
(四)落日條款日截止前,NCC 不是違憲機關
大法官第六一三號解釋雖判定《NCC 組織法》關於 NCC 委員組成之條文違 憲,卻也賦予 NCC 修法過渡時期的適法性:「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 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就多數 意見具備的解釋效力而言,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NCC 非屬違憲機關。惟每逢 政治敏感性的個案裁處發生爭議時,部份政治人物多以「違憲機關」稱呼 NCC,
已誤導視聽。
(五)沒有說獨立機關之現有 NCC 組織設計合憲
解釋文是以原則性說明,作為獨立機關之設計,若能「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 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 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 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29 事實上多數意見 僅就係爭條文判定其違憲,30 至於獨立機關之現有 NCC 組織設計是否合憲,解釋
27 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 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未來的獨立機關目前依此原則選任委員者,已有「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銀行」(行政院,2006b)。
28 類似看法如王和雄、謝在全部分不同意見書稱:「通傳會組織法係特殊個案之立法,不 得據為其他獨立機關組織之原則性或通則性之依據」。許宗力協同意見書也有同樣之看 法:「本席之所以支持立法院對通傳會委員得行使同意權,乃因有憲法所規定通訊傳播 自由之依據。而其他獨立機關之組成,立法院是否也有行使同意權之餘地,則須依個案 認定」。林子儀部分協同意見書則認為 NCC 委員之選任仍應適用憲法第 56 條之規定。
29 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三。
30 如許宗力協同意見書指出:「本件聲請人僅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通傳會委員選任 之規定是否合憲之問題聲請解釋,就通傳會建制為獨立機關是否合憲,並不爭執,是本 院就此問題,尚無須作成判斷」。林子儀部份協同意見書亦稱:「在缺少法律具體規定
文是言有所止,並沒有直接給答案。
綜合五點分析,此件作為我國民間社會冀望媒體改革下,影響最為深遠的司法 裁判,不僅無助化解藍綠對峙的行政—立法僵局,對於釐清 NCC 作為我國獨特雙 首長憲政體制下的獨立機關法制定位,同樣是力有未逮。尤其在釋憲之後,行政權 逐步伸入 NCC 之委員人事、個案裁處,動搖獨立機關建置基磐。31 因此 NCC 於 2007 年 10 月再次提出釋憲聲請,針對行政院對個案干涉有無違反釋字第六一三號 解釋意旨,要求大法官補充解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7b),但司法院認定 NCC 未經上級機關行政院層轉,就逕行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不合,最後決定不予受理。
獨立機關的出現,對憲政構成挑戰,在歐美爭訟已久,不足為奇。《NCC 組 織法》主要爭點之一,其實就是「獨立機關」建制與「行政一體」概念的矛盾。因 為「獨立性越低,與一般科層體制越近似,就越失去設置獨立機關的意義;反之,
獨立性越高,越脫離最高行政首長的掌控,就越有違反行政一體、責任政治與民主 原則的疑慮」。32 有點像是拔河的拉鋸,也像是蹺蹺板的平衡遊戲。對此,釋字六 一三號解釋也作出制衡概念之釐清,指引係爭條文的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