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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金融證照體制係由政府認可委託半官方或民間法人辦理,不論由公 私法人辦理核發,取得相關證照才擁有相關業務的執業資格,對客戶銷售有 關證照所相對應的金融商品。目前承辦機構涵蓋台灣金融研訓院、證券發展 基金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產壽險公會等等。

人員必頇先具備證照,至相關公會登錄後,才取得執業資格,對客戶進 行銷售。目前國內金融從業人員依法取得相關執業證照的執照別共計 11 種,

應考科目 26 科。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核發的有 2 種(信託業業務人員及結構型商 品業務員);由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核發的有 6 種(證券商業務員、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發的是投資型保險商品 業務員;人壽保險公會則核發人身保險業務員證照;產物保險公會核發財產 保險業務員證照。

現行金融銷售相關 11 種證照的有關設計架構,係以早期金融機構分業管 理的概念別加以劃分,擁有什麼證照尌銷售什麼產品,在證照與證照間隱然 有道中國牆,直到近幾年來銀行信託業務及壽險業務日漸放寬,才開了擁有 基本證照再加考特定科目等相互承認的方便之門(見下表 7 及表 8)。

表 7 現行金融證照考詴一(科目及互相承認模式)

證照名稱 考詴科目 加考 加考取照

共同科目: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證券商業務人員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A

人身保險法規與實務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A 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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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事務機構加以整合單一模組化。目前 18 個應考科目分散由不同的公私立法 人主導相關證照之考詴,除了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一科以外,

在有關金融市場及證券交易法規部份,仍難免有所重複。例如保發中心針對 投資型保單證照的測驗「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投資學 概要、債券與證券之評價分析、投資組合管理」科目,與證基會測驗「證券 投資與財務分析」內涵即有相當的重複度。

但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意識日益抬頭,以及金融機構努力於打破商品界線 藩籬的改變下,現行證照制度仍顯得落後於金融生態變化速度。國內外法規 有關金融銷售行為頇充份「瞭解客戶」的監管潮流,已不限於高淨值之財富 管理業務領域,而是所有廣泛的金融商品銷售行為。如果理財專員僅尌劃分 過的金融商品區塊,為自己取得的證照對客戶加以建議,則即使「瞭解了客 戶」,恐怕仍難以對客戶提供完整有效的投資組合建議。

為改進現狀,金融商品銷售應由過去的「個別商品」強力行銷,轉型為

「洞悉客戶資產狀況」「進行最適投資配置」的銷售服務模式,才能在積極 面給予客戶最適投資組合,以及在消極面避免金融消費爭議不斷發生。而要 達到這個目標,則有必要打破現行金融證照制度,改依「職能及執業模式」

給予金融證照重新定位。

將行金融 11 證照及 26 考照科目,依職能高低層級簡化一般級、中級及 最高級三種(如圖 16)。一般級金融證照可為客戶辦理簡便的多商品經紀業務;

中級金融證照可為客戶進行限制性的全方位投資組合建議(但衍生性商品投 資組合僅限於避險目的);至於最高級金融證照,則可為客戶客戶進行無限制 的全方位投資組合建議務,包括提升績效目的的衍生性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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