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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實質原則之要件及適用規定

I.R.C. §7701(o)(5)(A) 指出「經濟實質原則」一詞的意思係指依 普通法原則,如果交易無經濟實質或商業目的,減免稅賦效果將不 被承認。72經濟實質原則適用之規定,I.R.C. §7701(o)(5)(C) 指出如 同I.R.C. §7701(o) 從未制定頒佈。另言之,經濟實質原則適用與否 將採用目前普通法原則,I.R.C. §7701(o) 並未另外制定適用之標 準。I.R.C. §7701(o)(1) 指出任何交易在與經濟實質原則相關的情況 下,交易會被視為有經濟實質──如果:(A)除聯邦所得税因素之 外,交易有實質的改變納稅義務人的經濟地位;和(B)除聯邦所得税 因素之外,納稅義務人有重大目的進行交易。73前者是客觀的經濟 實質要件,後者是主觀的商業目的要件。綜上所論,成文法化的經 濟實質原則沿用普通法的適用標準,並且明確的採納普通法的經濟 實質原則兩大要件:

1.客觀的經濟實質 2.主觀的商業目的

析言之,I.R.C. §7701(o) 建立三部式分析:

72 I.R.C. §7701(o)(5)(A).

73 I.R.C. §7701 (o)(1) 原文為:(1) Application of Doctrine. In the case of any transaction to which the economic substance doctrine is relevant, such transaction shall be treated as having economic substance only if (A) the transaction changes in a meaningful way (apart from federal income tax effects) the taxpayer's economic position, and (B) the taxpayer has a substantial purpose (apart from federal income tax effects) for entering into such transaction.

﹙1﹚確定經濟實質原則適用於納稅義務人的交易

﹙2﹚除聯邦所得税因素之外,納稅義務人有主觀的重大商業目 的進行交易

﹙3﹚納稅義務人的主觀目的產生客觀經濟實質之結果

因此,首先,納稅義務人的交易必須確定經濟實質原則是否適 用。依照I.R.C. §7701(o)(5)(C) 規定,經濟實質原則適用與否將採用 目前普通法原則。國稅局指出其並無計劃發佈有關經濟實質原則適 用於哪一類交易的一般性行政指導。74換言之,國稅局不發佈所謂 的「天使名單」(Angel’s List) 告知哪一類交易符合或未符合國稅 局的經濟實質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依賴自己的判斷斷論交易是否 符合 I.R.C. §7701(o)(1)。惟從國稅局發佈給其審核員之指導函令中 可看出國稅局之立場。指導函令指示納稅義務人之交易類型,例如,

有不合常規交易或操控盈餘虧損與收入實現的行為或交易並無明顯 的虧損風險等等因素或事實,引用成文法化的經濟實質原則是適當 的。75其實,指導函令所列出的交易類型並無特別之處,因為所列 出之交易類型國稅局已在經濟實質原則尚未成文法化之前即以經濟 實質原則為由加以否定。例如,在上述幾個案例中即是如此。因此,

未 來 的 適 用 標 準 將 還 是 須 由 法 院 判 定 之 。 稅 務 法 院 在 ACM Partnership 案指出,經濟實質原則適用於納稅義務人利用無經濟實 質目的之交易以尋求租稅上之利益,76其他法院亦持相同見解。77

74 Notice 2010-62, IRB 2010-40, 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October 4, 2010).

75 The Large Business and International Division, Guidance for Examiners and Managers on the Codified Economic Substance Doctrine and Related Penalties, available at http://www.irs.gov/businesses/article/0,,id= 242253,00.html. (last visited 11/22/2011).

76 ACM Partnership v. Commissioner, T.C. Memo 1997-115, 88-89.

77 See e.g., ACM Partnership v. Commissioner, 157 F.3d 231 (3rd Cir. 1998); Rice’s

國稅局將密切注意納稅義務人的交易所產生的稅賦利益是否合理,

特別是尋求稅賦損失之交易。雖然國會將經濟實質原則成文法化,

惟事實上,何種案例類型是有或無經濟實質原則的適用問題,在短 期內可能無法獲得明確的答案,只能依賴後續法院之判決定之。

若國稅局提出經濟實質原則是適用,納稅義務人負有舉證責任 證明國稅局是錯的。納稅義務人必須證明其交易符合經濟實質原則 的兩大要件。然而,這兩大要件應採普通法的分離標準法、連結標 準法或者摺疊標準法?明顯的,依照 I.R.C. §7701(o)(1)條文應採連 結標準法。因此,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在Rice’s Toyota World 案所採 用的分離標準法、第三及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ACM Partnership 案及 Compaq 案所採用的摺疊標準法將被推翻,而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 在UPS 案所採用之連結標準法將成為統一標準。另外,國稅局在二

○一○年十月三日所發佈的公告中,亦告示國稅局未來檢驗納稅義 務人的交易將採連結標準法。78國稅局在公告中指出國稅局會繼續 仰賴相關的普通法下之經濟實質原則連結標準法來檢驗兩大要件,

並會挑戰納稅義務人主張交易有經濟實質,因為其符合了 I.R.C.

§7701(o)(1)(A)與(B) 其中之一的要件。79因此,往後納稅義務人要 證明其有主觀的重大商業目的進行交易,且交易有經濟實質的結 果,方可說服法院其交易符合經濟實質原則。相反地,若是納稅義 務人的交易並無經濟實質,納稅義務人是否有主觀的重大商業目進 行交易已無實際意義。最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賦予個人交易 例外。I.R.C. §7701(o)(5)(B)指出,就個人而言,I.R.C. §7701(o)(1) 只適用在參與貿易或商務或生產收入之活動的交易。因此,在新法 下,經濟實質原則並不適用於個人遺產規劃。

Toyota World, Inc. v. Commissioner, 752 F.2d 89 (4th Cir. 1985).

78 Notice 2010-62, IRB 2010-40, 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October 4, 2010).

79 Notice 2010-62, IRB 2010-40, 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October 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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