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本來對 OTT 的視訊服務毫無管制,但是 2014 年 12 月 FCC 公佈諮詢文件(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提出重新定義 multichannel video programming distributor (MVPD)業者的意涵,有
意將付費的多頻道線性影音服務(包涵網路影音服務) 納入 MVPD 的範疇。FCC 在法規文件中將網路影 音傳輸業者稱作「OVD」(Online Video Distributor),即本文的 OTT TV。
為了因應網路影音服務的趨勢,FCC 將 MVPD 範疇拓展到不論使用何種傳輸節目技術,業者只要有消 費者購買、有訂閱用戶,或提供多線性視訊節目串流都算是 MVPD 業者。FCC 認為如此可以確保當既 有業者將自己的服務轉換成網路服務時,還能夠適用 MVPD 在促進競爭方面的相關規範,同時也讓原 生的網路影音節目服務有相關的法律規範能夠與既有業者相互競爭(FCC, 2014)。
FCC 認為 OVD 業者商業模式有五大類型,第一種為收月租費的線性影音模式(Subscription Linear), 例如 Sky Angel、Aereo、Dish Sling TV、Sony PlayStation,第二種為收月租費的隨選影音模式(Subscription On-Demand),例如 Netflix、Hulu Plus、Amazon Prime Instant Video,第三種為計價收費的隨選影音模 式(Transactional On-Demand),Amazon Prime Instant Video、Google Play、iTunes、Sony、Vudu、Xbox),
第四種為以廣告支撐的線性與隨選影音模式(Ad-based Linear and On-Demand),例如 Hulu、Yahoo!、
Youtube、第五種為計價付費的線性影音模式(Transactional Linear),例如 UFC(FCC, 2014)。在這些 商業模式中,FCC 表示只有第一種類型,即收月租費的線性影音模式應該被視為 MVPD 業者。FCC 希 望重新界定 MVPD 法規定義下的「頻道」(Channel)之意涵。過去「頻道」被視為頻譜,是以設施為 導向的定義,FCC 提出新的詮釋意涵,將「頻道」理解為「預先排播的線性串流視訊節目」(prescheduled stream of linear video programming)。因此 FCC 徵詢外界對此種意見的解釋,或者有其他替代方式來解 釋既有法規對於「頻道」的定義(Polashuk, 2015)。
整體來說,FCC 這項徵詢意見,可以看到 FCC 希望讓線性播送節目的 OTT 業者與既有電視業者(例 如 Comcast、Time Warner Cable)兩方之間在經營 OTT 服務時可以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因此 FCC 藉由 讓 OTT 業者適用 MVPD 的規定,一方面使得 OTT 業者能與內容業者談節目內容授權,另一方面讓內 容業者能夠向 OTT 業者收費。不過目前 FCC 所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預先排播線性串流視訊節目」
的 OTT 業者,亦即先前引起爭議的 Aereo、Sky Angel 這類透過網路轉播廣電訊號提供線性電視節目給 觀眾的業者,而對於 Youtube、Hulu、Netflix 這些提供隨選電視服務的 OTT 業者則不在此限(陳憶寧、
陳慧紋、許琦雪,2014)。
目前美國 MVPD、有線電視、衛星電視與非 MVPD 業者的法制規範,如下表所示(Goldfarb & Ruane, 2012)。
節目載送規則 有 有 有 無
必載規範 無 有 有 無
平等就業機會 有 有 有 無
讓用戶接取之 義務
有 有 有 無
隱藏式字幕 有 有 有 有些直接提供服務給家庭
接收則符合定義,及受 FCC 管轄。
緊急警報 有 有 有 有些直接提供服務給家庭
接收則符合定義,及受 FCC 管轄。
FCC 預計在 2015 年秋天推出 OTT 報告與管理規則,屆時 FCC 將把一些 OTT 業者定義為 MVPD。根 據 FCC 主席 Wheeler 表示,OTT 業者都希望取得更多節目內容,FCC 將讓提供線性節目頻道的 OTT 業者可選擇與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業者一樣的營運模式,並享有節目近用權(Eggerton, 2015)。
FCC 主席 Wheeler 表示,從促進競爭的角度來看,法規管制不應該成為創新服務的障礙。MVPD 應該 是技術中立,讓利用網路或者其他傳輸方式的 MVPD 業者都能夠取得節目內容,並且具備同等的能力 來協商洽談業者所要播出的廣電節目。如此一來也能鼓勵新興視訊服務提供者與既有的有線電視業者 共同利用 IP 傳輸的好處以促進競爭(Wheeler, 2014)。不過,FCC 的五位委員當中,Ajit Pai 不贊成將 訂閱的線性 OTT 服務納入 MVPD 的範疇,他說除非市場失靈,而且管制可以解決問題(Dreier, 2015)。 關於 FCC 徵詢將 OTT 納入 MVPD 的範圍,目前各方業者與專家學者仍未有共識。頻道業者大多表達 認同。無線廣電業者如全國網與地方台在此議題上各有不同的立場。有線電視與電信業者大多表達反 對立場,但 Verizon 則表達部份認同。OTT 業者則有些贊同,有些反對。有專家學者認為應該針對 OTT 另外訂定 MVPD 的相關規範。
就無線電視業者來說,地方電視台與全國網立場不一致。地方無線電視台認為管制 OTT 將會促進多元,
並且有利於維護地方廣電業者掌控傳輸訊號的權利,特別是保障業者之間的再傳輸同意權(Bachman, 2015;Dreier, 2015)。而美國全國廣電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NAB)與無線電視台 的立場一致,並表示 OTT 業者「再傳輸同意」與內容授權不一樣,任何人(包含 OTT 業者)重新傳 輸廣電訊號都必須取得電視台的「再傳送同意」,同時也需要針對電視台所播放的內容取得版權授權。
有些廣電協會的會員也表示,即使 FCC 保障 OTT TV 有節目近用權,但 OTT TV 業者仍舊需要花功夫 取得「再傳輸同意」。此外,也還是需要如同傳統付費電視業者一樣支付內容版權費用(Silbey, 2015)。
在有線電視與電信業者方面,除了 Verizon 有表示部分認同之外,大多表達反對立場。大部分的有線電 視與電信業者反對的原因有二,第一個是來自於既有有線電視業者的反對,美國全國有線與電信協會
(National Cable Television Association,NCTA)與美國有線協會(American Cable Association,ACA)
表示,將 OTT 定義為 MVPD 是非法的,因為 OTT 業者本身並未擁有與掌控影音傳輸路徑,MVPD 的 規範對象是系統業者,系統業者提供消費者影音傳輸路徑與節目內容,OTT 並不包含在內(Silbey, 2015;Macdonald,2014)。有線電視業者希望自已的 OTT 服務與 OTT 業者一樣,不需要受到 MVPD 的管制,例如美國有線協會(ACA)表示,FCC 必須明確定義系統業者透過網路傳輸提供消費者的影
音服務以及有線電視服務這兩者有何不同(Silbey, 2015)。
第二個原因是 MVPD 業者認為沒有「特別重要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要採納 FCC 建議的規範,
相反而言,FCC 增加對 OTT 業者的管制實際上會傷害正在成長的 OTT 市場(Silbey, 2015)。美國有線 與電信協會表示,FCC 無權改變 MVPD 的認定,將 OTT 與 MVPD 拉進來一起規管,對於市場而言是 一項很不好的政策,除了節目近用與再傳輸同意之外,OTT TV 成為 MVPD 伴隨而來的義務規範包含 隱藏式字幕、緊急通報、EEO 規範等(Bachman, 2015)。美國有線與電信協會認為,如此一來將會曲 解通訊法案的相關法制規範,並且引發一系列管制實務上的問題(Chessen, 2014)。
然而,目前只有 Verizon 有明確表示認同 FCC 的做法,但認為 OTT TV 應該低度管制。Verizon 與美國 全國有線與電信協會都認為,以有線電視業者的規範來管制 OTT TV,將會使得 OTT TV 業者的經營更 加困難(Chessen, 2014),但由於 Verizon 自己計畫推出 OTT TV 服務,同時也希望促進 OTT TV 的法 規環境,因此 Verizon 認同 FCC 將 OTT 納入 MVPD 的定義中,但是需要另訂規範,且對於 OTT 業者 則不應該施以過時且繁瑣的管制規範("outdated and burdensome regulations")(Silbey, 2015)。
Verizon 表示,OTT 影音服務仍在新興發展階段,FCC 應該讓 OTT 影音提供者能夠有彈性的利用不同 技術來提供服務,而非由政府規定 OTT 需要使用何種合法技術。Verizon 認為 FCC 不需要針對 OTT TV 業者發放執照,OTT TV 業者也不適用必載規範以及其他適用於有線電視業者的規範與要求。如此一 來,OTT 影音業者才能夠提供消費者更具競爭力的服務,同時也對既有有線電視業者產生競爭壓力
(Beyoud, 2014)。此外,Verizon 建議 OTT TV 業者得有權選擇是否享有 MVPD 的權利義務,OTT TV 業者應該能夠自行選擇自己是否定義為 MVPD(Silbey, 2015)。
在 OTT 業者方面,有些贊同有些反對。表達反對的 OTT 業者認為,管制將會限制市場選擇,並且為 言論出版者(publisher)帶來過多的負擔,例如 Amazon 強烈批評 FCC 試圖將傳統傳輸模式套用在新 平台業者身上(Dreier, 2015)。Amazon 認為 FCC 錯誤地假設線上影音內容傳輸只是既有有線電視產業 的延伸,但所有的 OVD 正在創造一種新型態的商業模式,因此不應該受到與有線電視產業一樣的管制
(Silbey, 2015)。不過,表達認同的 OTT 業者,例如線性的 OTT 業者 Biggy TV 則表示,OTT 提供一 個平台,能夠幫助廣電業者將其內容發佈到網路讓消費者收看,管制將會協助 OTT 產業免於走上音樂 產業的命運(Bachman, 2015;Dreier, 2015)。
有爭議之案例:Sky Angel 與 Discovery 紛爭
2007 年 Sky Angel 推出 OTT 服務,與 MVPD 業者類似,訂閱用戶可以透過 Sky Angel 服務利用自己的 寬頻網路收看 Sky Angel 所提供大約 80 台線性影音頻道,包含有線電視節目(Meisel, 2014)。Sky Angel 與 Discovery 頻道有簽訂節目載送協議,然而 Discovery 於 2009 年無預警終止與其之間的契約關係,因 此 2010 年 3 月 Sky Angel 向 FCC 提出申訴,要求將其納入 MVPDs 的定義當中,如此可以規範 Discovery 遵守 FCC 的節目近用規則(Program access rules),比照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業者,將節目提供給 Sky Angel(Flint, 2012)。
2010 年 4 月 FCC 的 Media Bureau(媒體處)否決了 Sky Angel 的申訴,使其無法成功以 MVPD 業者的 身分以適用節目近用規範。媒體處認定在 MVPD 定義中使用「頻道」的用詞,要把傳輸路徑(transmission path)納入必要的元素,但媒體處無法找到 Sky Angel 提供給用戶的傳輸路徑。Sky Angel 抗議並於 2012 年到美國華府的上訴巡迴法院申訴,要求 FCC 採用其主張並且發布相關命令,但法院否決了 Sky Angel 的控訴。2012 年 3 月 FCC 發布一項與 Sky Angle 申訴有關的公告,尋求外界對於 MVPD 最合適定義的
公開意見。2014 年 6 月,Sky Angel 告訴 FCC,因為沒有辦法以公平與無歧視的方式買到節目,所以 於 2014 年 1 月被迫暫停服務(FCC,2014)。以 Sky Angel 的案例來看,FCC 似乎要把 MVPD 的定義 限縮在提供多頻道影音節目的業者。雖然 FCC 最後並未明確決定 Sky Angel 是不是 MVPD,但是像 Sky
公開意見。2014 年 6 月,Sky Angel 告訴 FCC,因為沒有辦法以公平與無歧視的方式買到節目,所以 於 2014 年 1 月被迫暫停服務(FCC,2014)。以 Sky Angel 的案例來看,FCC 似乎要把 MVPD 的定義 限縮在提供多頻道影音節目的業者。雖然 FCC 最後並未明確決定 Sky Angel 是不是 MVPD,但是像 S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