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對於各國 OTT 視訊服務重要管制議題之相關文獻與法規已經在前面部份加以完整之比較與分 析,所以在本節乃討論與分析 2015 年 2 月 6 日以及 2015 年 6 月 16 日兩場焦點團體座談的結果。有關 OTT 視訊服務的法規議題不少,但是台灣關心的是 OTT 視訊服務是否需要申請執照與內容管制的議 題。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在國外比較重要,在台灣官方與業者只是處於關注的狀態,認為還沒必要制訂 網路中立性的法規。
(一)OTT是否需要申請執照之訪談分析
1. 需申請執照(1)有提供 Qos 服務之業者應要求申請執照 NCC 委員彭心儀表示,關於 OTT 核照的部分:
a. 一定程度的市場把關是有必要的,沒有執照就無法管理,就沒有權利義務,沒有評鑑及換照,因此 傾向採取一定程度的發照概念,或僅只是核備,適度採取鼓勵(incentive)的方式讓業者願意前來取得 執照。
b. 具體而言,如果業者取得執照,就可能受到台灣網路中立的保障,基礎層包括有線、無線以及電信 等業者就不能任意阻擋其流量。
c. 目前考慮針對 OTT 創造發明另一種執照類型,相較於低度管制(light touch),仍是一張執照,相對 權利義務較低,可能只是最低保護(minimal protection),沒有高度義務,但仍有義務,要求相對不高
(2015 年 6 月 16 日)。
有學者表示,OTT 要拿執照,境內境外應公平對待,但是目前境外 OTT 難以管制,因此 OTT 要發執 照,最大的問題在於境內境外的公平對待會有困難。另外的一個問題是,如果 OTT 業者的內容是合法 的,如何授權業者自己會處理。反而是非法 OTT 的著作授權是政府比較難處理,因為非法 OTT 未加 以處理,政府要如何讓合法 OTT 業者生存,業者會認為不公平。如果國外的業者,使用網站提供 OTT 的服務進入台灣,和國內 ISP 業者談好提供 QoS 服務,這部分其實跟一般免費使用的服務是不一樣的,
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葉志良,2015 年 2 月 6 日)。
電信業者表示,目前主要擔心國外大型 OTT 或 ICT 業者進入國內,影響台灣平台業者的營運。由於一 般 OTT 業者提供免費的內容給消費者時,不會要求一定的 QoS 品質,所以提供給下游收視時,不會額 外收取費用。如果國外業者如 Netflix 要進入國內經營,希望能收取費用,平台業者願意付授權金以保 證 QoS,此時跟一般的 OTT 是不同的,在有 QoS 的情形之下應加以管制,要求業者拿到執照,對於 下游消費者有保障依據,對平台業者也有權利義務關係。至於一般 OTT 部份,沒有收費但是涉及到侵 權、煽色腥違反法律,可以參照電信法中 Notice and take down 的機制,形成相當程度的管理,且應該 不會有法律上授權性不足的問題(蕭景騰,2015 年 2 月 6 日)。
(2)凡是在台灣經營者,不論境內境外都要申請執照
前 NCC 委員謝進男建議,允許取得第一類電信執照、行動執照、固網執照業者可以經營 OTT 服務,
由於這些業者都有網路技術,都是 B2C,因此電信業者、行動寬頻業者與有線電視業者都可以經營 OTT。另外,持有第二類電信執照業者也可以經營 OTT 服務,包括 ISP 與 ICP 業者。不管是境外或境 內的 OTT 業者,到台灣經營就要有執照,對消費者才能夠有保障,否則未來發生糾紛怎麼辦?最少 NCC 要有管理的機制保障消費者(謝進男,2015 年 2 月 6 日)。
OTT 業者建議,若要加速 OTT 電視之發展,則必須盡快發放執照。擁有執照可使業者維護自己之權利,
並不需要高度管制,發照優點在於(政府)可向境外 OTT 業者收取購買影音內容之 20%的稅金,打平 與本土業者間之成本差距,並能達成視訊服務分級收費政策。我國消費者習慣使用來自大陸的免費服 務,倘若發放執照,可保障內容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不受非法業者侵權。目前美國 FCC 考慮給予 OTT 準有線電視系統身份,希望避免業者利用網路技術將 FTA 內容下載轉換後販售給消費者並收費獲 利,因此台灣可以借鏡外國經驗,盡快發放 OTT TV 執照。(張成軍,2014 年 12 月 26 日)。
(3)提供線性 OTT 內容要申請執照,非線性則不必
前 NCC 委員劉崇堅(2015 年 2 月 6 日)表示,線性可以考慮發照管制,因為影響力還在,而 VOD 的 部分跟目前的平台業,除了 MOD 以外,其他看起來是互補,而不是競爭的狀態,所以能先不要考慮。
如果要管的話,就必須確保政府能夠給予申請拿到執照的人能獲得保護。
2. 不需要申請執照
(1)OTT 屬於資訊服務無需申請執照
謝穎青(2015 年 6 月 16 日)表示,OTT 已經是一個資訊服務時,目前其實已經是有執照的(公司營 業執照),就不必再去訂一個許可制,執行篩選的結果,將會變得跟有線電視一樣.所有的外商都去找 固定的幾個代理商,就會再度形成寡佔市場,OTT 市場應屬於資訊服務,實在不需要去訂定法規,除 非從文化保護的角度。
目前對廣電要事前管制的主要原因在於其為封閉網路,由於在封閉網路下只有你可以提供內容,因此 廣電內容在封閉網路上有守門人的角色,但 OTT 在開放網路上面,市場的進入障礙非常低,不需要執 照與太雄厚的資金就可以提供服務。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最早在網路上的 WEB TV,比如
HICHANNEL,這些都是 WEB TV 都不需要執照也生存很好,它可以變成手機 APP 到 APP STORE 上 架。因此除非我們對過去的網路管制有改變之必要,否則為何現在要改變作法?到底今天需要 OTT 登 記與拿執照的背後理由,需要再思考一下(陳人傑,2015 年 6 月 16 日)。
(2)如果無法要求境外 OTT 申請執照,境內也無需申請
如果國內對於 OTT 業者採取高密度管制,將會導致業者難以生存轉而出走,同時扼殺守法的業者,對 於產業整體發展相當不利;如果主管機關要管,不要只管合法的業者,針對非法的業者也要管制,亦 即要管就一起管(邱瑞旭,2015 年 6 月 16 日)。
未來電視產業也都是 OTT 產業。但如果法規管制沒有公平競爭的設計,以平台的角度來看,業者也會 去做 OTT,如此一來,會把所有的產業趕到牆外去,因此還是強調相同服務相同管制,如果要管就一 致管,不管就鬆綁,否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彭淑芬,2014 年 2 月 6 日)。
(3)初期先不需申請執照,待具規模後再加以管制
由於國外除了中國大陸對於 OTT 加以規管之外,其他國家仍較少施以管制;因此電信業者建議,OTT 在初期階段,國內目前還沒有比較像樣的業者,現階段如果就將很多管制加進去,不一定有利於整個 產業的發展,何況對於有些境外的管制,也不易做到。至於在中國大陸,有一段時間也是讓他們的 OTT 百花齊放,後來才再做某種程度的規管,OTT 業者必須跟電視牌照方做一些結合,有關電視端的部分,
必須要關掉,回到正常的管理機制當中,如此對於媒體相關業者趨勢的發展比較好。讓有線電視、無 線電視及 IPTV 可以結合 OTT 去自由的發展,在剛開始起步,是否就要把很多管制加進去,是可以再 做考慮的(林茂興,2014 年 2 月 6 日)。
(4)不應該要求 OTT 業者申請執照,採自律方式
udn TV 方仰忠(2015 年 2 月 6 日)建議,OTT 的規管可以採協會或自律方式,不見得要用發放執照 的方式,讓任何經營 OTT 業者,經過協會或自律的認證,才能夠上架,透過民間機制規管 OTT,無須 讓 NCC 立即規範 OTT 執照。現階段先不要用法律嚴格管制,先透過民間協會的認證與登記,建立自 律機制進行規管。
(5)難以要求 OTT 業者申請執照,強化版權保護
關於 OTT 發照,站在傳統媒體業者的立場,當然希望 OTT 能夠發照規管,問題在於發不發得到。如 果是以付費服務來做為規管標準,但是有些業者是提供免費服務,但用廣告作為營收,管不管得到是 另一個問題。因此如果無法發照,應該要注意「侵權」的問題,目前有許多侵權的網站,都是透過網 路滲透進來,台灣是不是應該做邊境管理,像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封鎖非法的網站(鍾瑞昌,2015 年 2 月 6 日)。
內容提供業者表示,執照確實可以協助業者的合法地位以及申張權利,但前提是主管機關必須要有能 力處理,並提供業者保障,如果業者在維護自身權利方面,只能依靠訴訟,無法透過執照的主管機關 處理,就沒有意義。儘管 OTT 業者無須取得執照,但是並不會認為是不公平競爭,因為只要有其他業 者願意前來購買我們的內容,或共同分配利潤,並不會去在意對方是否有取得執照。台灣整體電視製 作環境相當艱困,OTT 進入市場之後會更糟,由於從外面來的內容非常多,在網路上已經非常自由,
甚至不必經過文化部審查,因此相關內容不會想進入傳統電視,同時內容也未經過分級,遵守相關規 定的傳統業者面對 OTT 反而沒有競爭力(趙善意,2015 年 6 月 16 日)。
3. 發照與否皆可
對於 Li TV 而言,有執照與否都是一樣,比照採取有執照的方式經營。首先,所有內容一定要合法取 得授權;其次,為了保護幼兒,所有的內容都有分級,同時不做成人內容,內容如果上電視,就會要 求使用者或家長輸入密碼,手機和 PC 部分,由於屬於個人,因此會跳出畫面確認年齡是否符合(錢大 衛,20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