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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免稅商店與離島免稅商店物流特性分析

第三章 台灣免稅商店實務面之探討

第一節 一般免稅商店與離島免稅商店物流特性分析

壹、免稅商品通關流程

我 國 進 口 貨 物 通 關 流 程 基 本 步 驟 (1)收 單 → (2)分 估 → (3)驗 貨 → (4) 徵 稅 → (5)放 行, 如 圖 3.1所 示 :

不論是一般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商店銷售之貨物,均係屬保稅貨物,該免稅商店 銷售之貨物其進口報關通 關 流 程 使用之報單類別與一般外貨進口不同,以自國外進 口貨物為例,免稅商店因需先將貨物進儲自用保稅倉庫,而需以D8進口報單,如表3.1、

圖3.2所示,向海關報關,由海關專家系統電腦篩選通關方式,假如通關方式為C2(文 件審核),海關收單後由分估人員審核報單之進口商、出口商、報關日期、卸存地點、

貨名、數量、重量、產地、稅則、稅率、完稅價格、輸入規定及其發票、裝箱單等文 件之相關風險因子,決定應驗或免驗,因來貨係屬保稅貨物,進口時暫免課徵各項稅 款,若分估人員審核上述報單及其文件各項無訛,免予查驗即准通關放行提領進倉,

若分估人員審核申報來貨認為需予查驗,則需更改通關方式為C3M(人工查驗),經 驗貨人員查驗無訛後,再由分估人員二次審核後,即准予通關放行提領進倉,若經驗 貨人員查驗不符,涉及虛報者,則按「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而相較於一般外貨 進口時需以G1進口報單報關,如圖3.3所示,需先予以課徵應徵稅費始准通關放行進 口略有不同。

因免稅商店銷售之貨物係屬保稅貨物,應設置專供存儲其免稅銷售貨物之保稅倉 庫,並需先進儲保稅倉庫,以進口外貨為例,所屬保稅倉庫駐庫關員憑進口地海關核 發之「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准單(兼代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外貨進儲保稅 倉庫D8報單」副本,會同業者專責人員透過通關網路平台(關貿網路公司)所接收海 關放行之報單資料,經核對保稅卡車編號、海關封條編號、貨物之標籤、嘜頭、件數 無訛後,監視進儲保稅倉庫聯鎖,並依規定登入進貨帳冊,登載進儲數量,免稅商店 之免稅貨物存儲自用保稅倉庫期限以2年為限,逾期未出售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 滿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補稅銷帳,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其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當免稅商店要由保稅倉庫移往免稅商店時,需 憑具「移倉申請書」、裝箱單及貨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監視加封保稅運 貨工具移運及監督除帳,至免稅商店由海關會同業者專責人員核對封條及保稅卡車號 碼無訛,拆封查核件數是否相符,並依裝箱單開箱抽驗品名、貨號、數量,驗訖監視 進儲免稅商店陳列銷售及監督登帳,海關並定期與不定期查核帳冊及電腦資料是否確 實,並抽點庫存數與帳列是否相符,每年並由海關辦理一次年度盤存,盤存結果,如 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 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 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貳、免稅商品銷售流程

一、目前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一般免稅商店銷售免稅貨物予出境、入 境或過境旅客時,應填具售貨單但免填列購貨人護照、旅行證件號碼、飛行航次 或輪船航次等資料,及免經購貨人簽名,而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售免 稅貨物予出境旅客應填具售貨單,需填列購貨人護照、旅行證件號碼、飛行航次

或輪船航次等資料,及需經購貨人簽名,於出境時,向機場或港口提貨處辦理提 貨。

二 、設置於離島市區之離島免稅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銷售 予離開離島旅客之免稅貨物應填具售貨單,需填列購貨人護照、旅行證件號碼、

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等資料,及需經購貨人簽名,於離開離島時,向機場或港口 提貨處辦理提貨。有關免稅商店之免稅貨物通關銷售流程如圖 3.4 所示:

圖3.1海運進口貨物通關流程圖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貨物通關業務(2015)

表3.1、進口報單類別、代號及適用範圍表

圖3.2 (D8)進口報單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手 冊 上 冊 捌 .十 四 ( 2015)

圖3.3(G1)進口報單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手 冊 上 冊 捌 .八 (2015)

圖3.4免稅貨物通關銷售流程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貨物暫

免徵稅 通關放 行

保稅倉庫 免稅商店

銷售

存倉期限 2 年,逾限 1. 退運出口 2. 補稅銷帳 在庫數=進口報單數 量-(移出-移入)

在庫數=(移入-移 出)-銷貨數量

移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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