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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面有關入境旅客銷售單問題探討

第三章 台灣免稅商店實務面之探討

第四節 實務面有關入境旅客銷售單問題探討

問題探討:由捲菸高額稅額引申探討有關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銷售單是否需詳細 登記購貨人護照號碼、航次及簽名等,分析如下:

一、採免登記免簽名論點:

依照實務上一般入境旅客回國均須再轉搭其他國內大眾交通工具(如高鐵、

捷運、遊覽車)或由在入境大廳等候之家人接機回到其目的地,以及需等候尋找 領取轉盤上之託運行李,且一班機動輒一、二百人同時入境、何況在尖峰時段可 能有數架班機上千人陸續入境,並不容許有太多時間在購買免稅商品上,若國際 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銷售單需詳細登記購貨人護照號碼、航次 及需旅客簽名等,需讓旅客花費甚多時間在排隊等候登記及簽名,勢必造成民怨,

而選擇不買,將嚴重影響免稅商店業者商機,進而減少政府權利金收入,影響臺 灣觀光產業與經濟發展,採免登記免簽名可節省旅客購物結帳時間,且旅客個人 資料不外洩,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

二、採應登記應簽名論點:

今周刊(2012)指出若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銷售單無 需詳細登記購貨人護照號碼、航次及無需旅客簽名,該銷售單資料無法即時上傳 至海關電腦系統,海關將無法於銷售前端就源管理,無法分辨免稅商店銷售貨物 之流向、無法於旅客通關時有效查核免稅商品、無法判別銷售憑證之真實性、無 法查核貨物是否回流國內市場轉售圖利、亦無法查緝業者是否異常銷帳,貨物銷 售之真實性難以驗證,形成海關監管之缺口,不僅損及國庫稅收,亦影響國內產 業。

三、現行規定:

我國現行「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經修正後規定國際機場、港口入 境旅客購買免稅商品之售貨單採免登記免簽名方式,並將免稅商店相關逐筆銷售

資料加以封裝,於網路及電腦主機設備能量有餘裕時,分批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 口電腦系統,並於購貨人提貨完成時憑關港貿單一窗口回復傳輸成功訊息始得除 帳,使能有效掌握保稅貨物流向,惟目前仍需由海關行李檢查檯控管入境旅客免 稅數量與額度,需大量海關檢查人力,旅客極易因不熟悉免稅規定而違規觸法受 罰。

四、問題探討:

以台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韓國免稅商店為例,目前即採須登記購貨人護照 號碼、航次及簽名,銷售資料需與海關即時連線電子傳輸作業,電子化就源管理,

超過免稅數額時,自動含稅銷售,進貨、銷貨、存貨帳目清楚,該制度確實有其 優點,似可考量套用於目前國際機場、港口之一般免稅商店銷售單處理;另有關 國際機場、港口入境旅客於免稅商店購買時,建議若僅需出示旅客信用卡或登機 證,無需登記護照號碼、航次及簽名,而由免稅商店銷售人員將信用卡或登機證 與辦卡金融機構或航空公司電腦連線便可讀取旅客姓名、護照號碼與班機航次,

似應可節省結帳時間並達到即時就源控管之效果,惟實務上是否涉及侵害「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範疇,仍須從各現實層面加以考量。

第五節 本章總結

免稅商店銷售之免稅貨物係屬保稅區貨物,為未稅狀態貨物,均需存放於自用保 稅倉庫,存儲期限二年,有關免稅貨物之進、出保稅倉庫,移往免稅商店銷售、銷售 單核銷、不定時庫存數查核、實地帳冊稽核及年底盤存等,海關及業者均有一套電腦 遠端連線系統,加以嚴格控管、相互勾稽的機制,以防疏漏或不法,以確保國庫稅收,

另國際機場、港口入境旅客除在本國免稅商店可購買免稅商品,亦可能在國外免稅商 店購買免稅商品入境國內,為防杜合計逾限免稅商品入境,故採紅、綠線通關、海關 須以大量人力檢查控管逾免稅數量、額度之商品闖關,防止逾免稅額度之未稅貨物在 尚未完稅時流入課稅區,損害國內產業權益並造成國庫損失,另有關免稅商店銷售貨 物之銷售單是否需詳細登記購貨人護照號碼、航次及簽名,提出正反面論點、現行規 定及建議,並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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