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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東晉末桓玄的「廢錢」主張與意義

東晉末安帝元興年間,於時桓玄(369~404)把持朝政,竟創 論議,欲廢除錢幣,交易用穀帛代替。這一個插曲,可以視為東

70 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26,〈食貨志〉,頁795。

71 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26,〈食貨志〉,頁796。

晉末年貨幣情勢極端惡劣的表現。但桓玄會提出此議,背後的原 因究竟為何?以及時人的見解說明了什麼?都有待進一步探討。

或許正是因為兩晉政府的長期忽視,到了這時候,錢幣的使 用已經萎縮到極端的程度,而混亂的情況卻不減反增,以至於讓 某些人忘記了貨幣的好處,而誤以為甘脆廢除它還好一些。72是 時,孔琳之(369~423)倡言反對,其主要議論是說:

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旣無毀敗之費,又省難 運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穀帛爲寶,

本充衣食,分以爲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手,

秏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爲弊,著自於曩。故鍾繇曰,巧僞 之人,競溼穀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魏世制以嚴刑,弗 能 禁 也 。 是 以 司 馬 芝 以 爲 用 錢 非 徒 豐 國 , 亦 所 以 省 刑。……73

孔琳之認為在充當貨幣的使用上,終究「錢便于穀」,用錢有

「萬世之益」,到底博得了眾人的認同,於是桓玄廢錢用穀帛的 提議最後不了了之。

孔琳之陳述的理由雖似簡要,但是精闢之見很多。他推闡鍾 繇(151~230)、司馬芝(生卒年不詳)的觀點,認為用穀帛(或 較廣義的「實物」)做貨幣,則因為一來體積笨重,輸運困難;

二來難以標準化,所以巧偽之人「競溼穀以要利,制薄絹以充

72 《晉書》形容桓玄:「常負其才地,以雄豪自處」;而其掌權之後,「議復肉刑,

斷錢貨,迴復改異,造革紛紜,志無一定,條制森然,動害政理。性貪鄙,……人 士有法書好畫及佳園宅者,悉欲歸己,猶難逼奪之,皆蒱博而取。遣臣佐四出,掘 果移竹,不遠數千里,百姓佳果美竹無復遺餘」。又桓玄至建康,「陵侮朝廷,幽 擯宰輔,豪奢縱欲,衆務繁興,於是朝野失望,人不安業。時會稽饑荒,玄令賑貸 之。百姓散在江湖採梠,內史王愉悉召之還。請米,米既不多,吏不時給,頓仆道 路死者十八九焉。」(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99,〈桓玄傳〉,頁2585,

2591-2594)可見桓玄這個人非但本性貪鄙,行事又極乖張。以故執政之後,欲多 所興造,但莫不違世迕情,遂至於物議紛紜,最後更導致他的滅亡。所以復肉刑、

斷錢貨,大概都是在這種心理狀態下胡亂被提出來的。而桓玄倡此謬議,固然是其 個人無知的表現,但這也反映出在現實上,錢幣的使用已經萎縮到某一個程度,而 讓淺見之人以為可有可無,故主張甘脆廢除。

73 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26,〈食貨志〉,頁795-796。

資」,徒增交易的紛爭與不信任感。這就是說實物貨幣不單造成 市場的交易的遲滯以及價格的擾動,同時在法律的執行上也會衍 生許多問題,市場交易費用因之而上升,這當然對經濟極為不 利。另一方面,穀帛「分以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 手,秏棄於割截之用」,這是說以穀帛為交易媒介,將因磨損、

割截和耗散而淪為細碎無用之廢物;這些當然都是社會總資產的 損 失 。 所 以 使 用 真 正 的 錢 幣 , 「 旣 無 毀 敗 之 費 , 又 省 難 運 之 苦」,「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優點更多,豈可以輕易想要 廢棄?

這次的討論,應該在東晉之末,野心家桓玄掌握實權,即自 任大將軍、授相國及封楚王的安帝元興二年(403)。就在該年之 末,晉安帝禪位於桓玄,不久桓氏稱帝,正式建國號「楚」,但 未及半年便在劉裕(363~422)的勦擊下敗亡。

此時政治局勢外弛內張,故孔琳之的發言有所顧忌。他的通 篇主旨,並非積極地論證貨幣對於社會經濟的貢獻,政府應為增 加貨幣供給而廣為鑄錢,反而只是防衛性地強調錢幣之不可廢。

採取這種策略,可能是因為廢錢之議正是桓玄本人提出,不好觸 忤過甚,使他下不了臺,而不利於己。不過,東晉之將亡,錢雖 然終未便廢,但孔琳之也已明確指陳,「頃兵革屢興,荒饉荐 及,飢寒未振,實此之由」,蓋指錢幣之稀少,及其帶來的負面 影響,已成為現實社會之沈疴。其含意當然是,此時主政者果真 廢除錢幣,通貨不足的情勢將更加惡化,對於經濟的影響更為不 利。

值得一提的是,《宋書》的作者沈約(441~513)在〈孔琳之 傳〉後發揮一種傾向於支持桓玄的見解,略做討論,頗有助於瞭 解東晉南朝士人對於貨幣政策的認識和態度之一斑。沈約的評論 摘述如下:

史臣曰:民生所貴,曰食與貨。貨以通幣,食為民天。是 以九棘播於農皇,十朋興於上代。……龜貝之益,為功蓋 輕 。 而 事 有 譌 變 , 隆 敝 代 起 , 昏 作 役 苦 , 故 穡 人 去 而 從

商 , 商 子 事 逸 , 末 業 流 而 浸 廣 , 泉 貨 所 通 , 非 復 始 造 之 意。於是競收罕至之珍,遠蓄未名之貨,……天下蕩蕩,

咸以棄本爲事。豐衍則同多稌之資,饑凶又減田家之蓄。

錢 雖 盈 尺 , 旣 不 療 饑 於 堯 年 , 貝 或 如 輪 , 信 無 救 渴 於 湯 世,其蠹病亦已深矣。固宜一罷錢貨,專用穀帛,使民知 役生之路,非此莫由。74

沈約對桓玄、孔琳之的批評,發揮的不外是西漢貢禹(前 127~前 44)等輩所持、且在傳統頗為盛行的重農抑商的陳舊論點。75他主 張,執政者能做到使百姓棄商力農,便是政治上最高的成就,而 要實現這個理想,「廢錢」正是一條便捷之道。這不單因為貨幣 對於經濟的作用沒有貢獻,更因錢幣的通行使得農民「咸以棄本 為事」,阻礙了正規的農業生產。簡單說,藉廢錢以禁抑商業,

市場萎縮,天下歸農,太平可以立致!

對於沈約的見解,清代學者郝懿行(1757~1825)特別做出短 評,他的意見充分顯示沈氏說法的虛妄。郝氏譏刺道:

按沈氏論如此,闡義雖美,持論復工,而揆之施行,動多 躓閡。……彼夫畫井分疆,建邦啟土,並風行於上代,而 事謝於遙年。假令齊漢之君,議徹田而修井,魏晉以降,

規罷守而建侯,非狂則愚矣。今將廢錢貨而行穀帛,校論 其 弊 , 亦 應 相 當 。 若 沈 必 能 抵 璧 捐 珠 , 則 余 亦 將 建 侯 修 井 。 政 恐 言 出 遭 謗 , 事 格 難 行 耳 ! 而 史 臣 之 論 , 崇 本 之 談,猥云滌圜消鑄,反古還淳,行見溼穀薄絹,復貽笑於

74 南朝梁.沈約,《宋書》(臺北:鼎文書局,1975),卷56,〈孔琳之傳〉,頁 1565-1566。

75 貢禹於西漢元帝(前48~前33在位)朝提出有名的「廢錢論」,其意見大略謂:

「古者不以金錢為幣,專意於農,故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飢者。今漢家鑄錢,……

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窮則起為盜賊。何者?

末利深而惑於錢也。是以姦邪不可禁,其原皆起於錢也。……宜罷採珠玉金銀鑄錢 之官,亡復以為幣。市井勿得販賣,其租銖之律,租稅禄賜皆以布帛及穀」。簡單 說,他認為貨幣是萬惡的根源,不廢除之不足以改善社會!參見漢.班固著,唐.

顏師古注,《漢書》(臺北:鼎文書局,1974),卷72,〈貢禹傳〉,頁3075-3076。

魏朝;耒子荇葉,先絕根於宋世矣。奚止書生謀國,取譏 蒼頭公而已哉?76

郝氏之論略謂,後世欲廢除錢幣盡用穀帛,其謬誤恰與欲重行封 建、規復井田一樣,「非狂則愚」。且若果真的推而行之,「動 多躓閡」,衍生無窮的弊端。那種想法豈止見笑天下而已?郝氏 的譏彈,似無正面回應桓玄、沈約等人的錯誤之處,但他們的觀 念實在太過膚淺,無由深說,只好一嘲了之。很明顯,在社會已 經高度進化的時代,而某些主政者與士大夫希冀藉由一些奇特的 做法使社會重新回到上古那種簡單淳樸的模式,無異是異想天開 之舉。77

無論如何,安帝元興年間這一次貨幣討論,為兩晉貨幣政策 的演變,畫下最後的句點。而這樣的總結,更能夠證明兩晉約一 個半世紀期間通貨緊縮長期存在的事實,同時也能間接證明長期 通縮對於社會經濟已造成破壞性的影響。

76 清.郝懿行,《補宋書食貨志》,收入《二十五史補編》第3冊(臺北:臺灣開明 書店,1974),頁4283。

77 有學者認為:「孔琳之說,『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復用錢』,因此……代表上層 社會、商業活動、掌控貨幣利益的遊說者是孔琳之,而朝中所有的大臣都是他的支 持者」。這話純屬臆測,並不正確。這是因為用穀帛充貨幣,「則致損甚多」,

「勞毀於商販之手,秏棄於割截之用」,在這種情況下,農民也得不到什麼好處

(這樣說來,孔琳之也可以是為農民代言,非邪?)。這些都是客觀的事實。孔琳 之只把它說出來並加以反對,因此並不能證明他有何偏頗立場,或專屬於哪個社會 群體。學者又認為,桓玄、沈約「都看到東晉以來社會問題的核心」。他說:「自 然這個廷議與實物貨幣無關,反而顯現貨幣經濟的曙光就在眼前」,還說:「藉著 廢除錢貨、限制商業的活動空間,來打擊商業,讓社會回到農業的環境裡,也只有 在這個前提下,沈約才不反對用錢」。我們認為,這些說法若非不正確、沒有根 據,就是異想天開。東晉以來的社會問題固然存在,但這不是廢除貨幣可以解決 的。郝氏的評論,更能夠使我們警覺到那種在文明時代主張廢錢用穀帛的見解的荒 謬性。事實上,呂思勉早已指出,以積極鼓鑄取代廢除錢幣,才是正確之途。他評 論道:「自南北朝以前,時有廢錢而用穀帛之議,固由其時錢幣之理,尚未大明,

然錢法之敝,實亦有以致之。錢法之敝,錢少而不足於用,以致錢貴物賤,其大端 也。當此之時,欲善幣制,實非鼓鑄不可。然鼓鑄迄不能善,幣制之壞,遂與南北 朝相終始」。呂氏之議可謂一語中的,與前述之說相較,當然是遠為高明的。參閱 王怡辰,《魏晉南北朝貨幣交易和發行》,頁44-47;呂思勉,《兩晉南北朝史》

(臺北:臺灣開明書店,1969),頁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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