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制度在我國實行時間並不長,而該制度在國會決策過程中,究 竟是否能發揮預期的功能與效益,在相關研究與評估有限的情況下,立法相 關人員的親身經驗與建議,或可作為進行研究時的重要參考。故本文訪談的 目的,便是希望由制度運作的實際情況中尋找出路。但對於不同立場的立法 相關人員而言,對於協商制度的好壞,看法自然見仁見智。12以協商過程的 不公開的情形為例,對主導協商的立法委員而言,外界無法得知協商經過,
自然得以減輕立委的問政壓力,有助於議事快速進行;但對協助立法的行政 人員而言,協商過程未符合公開原則,卻具備推翻委員會審查的效力,對於
12. 本文訪談資料主要是希望透過受訪者的經驗,來理解黨團協商機制的運作與影響情形。關於審查 人建議,將十位受訪者關於協商法制化前後的比較逐一羅列其一致性,由於訪談為開放式問題,
受訪者答案有相同重複之處,也有多元相異之處,基本觀點雖相似,但表達內容不盡相同,難以 統一表列。因此本文對訪談資料採取重質分析,而對訪談資料的一致性檢證,則以客觀的數據表 格呈現。
其專業合法性的質疑,自然使該制度的效益產生爭議。如何兼顧效率與專業 乃是國會改革重大課題。
除了訪談的經驗觀察外,根據公報立法資料的系統性分析結果,黨團協 商制度自第二次國會改革後,明顯針對舊制施行後所衍生弊病進行改善。首 先,在第四屆時幾乎所有委員會通過的法案都要送交協商,造成協商過於氾 濫的情形,自第五屆起獲得大幅度的修正。因委員會有權力對於法案是否交 由協商進行把關,已使得過去被協商會議瓜分權力的情形減少,顯示除少數 有爭議的法案,委員會仍是大部分法案內容的主要決定場所,而黨團協商與 委員會之間的權力關係逐漸取得平衡,並依各自不同的功能形成區別。
就立法程序而言,雖然委員會與黨團協商在第二次國會改革之後,逐漸 形成分工,而非不分法案類別一律交付協商。但是就立法實質內容的影響而 言,第四屆時,完成委員會審查法案在協商結論中被大幅修改的情形,在第 五屆立法院仍不易解決。第二次國會改革後,法案依賴協商方式通過的程度 雖明顯下降,不過法案一旦進入協商程序,被修正的機率還是很高,尤其以 實質內容的修正居多。
如何救濟黨團協商內容與委員會審查脫鉤的現象,第二次國會改革中也 由黨團協商代表的組成入手。自第五屆起新制規定,相關議案之黨團協商會 議主持人,不但負責召集協商會議,同時兼具協商會議主席、及該法案所屬 委員會召集委員之三重身分;加上各黨團所指派之代表,至少有一名是該委 員會成員。透過這項新的規定,使得協商代表與委員會的組成有所銜接,能 夠於協商過程中代表委員會專業立場加以說明。雖然制度如此設計,使得協 商代表在組成上,能夠反應表委員會觀點,但是黨團協商修正委員會意見的 情況與程度,卻仍是持續上升,此制度的設計是否真能達到銜接委員會與黨 團協商的原意,不無疑問。
簡而言之,第二波國會改革之後,委員會取得是否將法案交付黨團協商 的程序上的先行權力,但是對於委員會無能力解決的爭議性法案,仍傾向保 留到黨團協商來處理,而這些法案一旦進入黨團協商,委員會的意見便僅供
參考,法案內容有大幅實質修正的趨勢;如此觀之,委員會雖然取得程序權 力,但法案實質修正權力仍相當受到黨團協商的影響。
由正面的角度觀察,隨著第二波國會改革的修正,透過建立制度化的協 商代表產生方式,所謂協商政治逐漸從初期的過度氾濫,修正為在符合特定條 件下方能行使的權力,也代表黨團協商制度的運作日趨成熟。另外,黨團與委 員會之間的權力逐漸獲得平衡,且彼此功能的區別亦逐漸突顯出來;不僅保留 了其彈性運用的空間,也維持了委員會增進議事效率及專業審查的功能。
惟應當注意的是,黨團與委員會的法案分工方式,究竟在立法過程是如 何進行的?立委口中所謂留待協商的爭議性的法案,是否也正是所謂的重要性 法案?如此,雖然程序上委員會審查在先,黨團協商在後,但是就實際運作 而言,由於委員會與黨團協商代表成員的重疊,亦有可能是黨團對大多數無 爭議性法案留給委員會審查,委員會雖形式上取得多數法案的審查權,而黨 團協商的影響力雖有量(通過法案數)的減少,但或更能集中火力決定重要 法案結果,此乃需要加以注意的可能發展。本文限於研究焦點在於比較兩次 國會改革的差異與影響,是否經由兩次國會改革制度的推動,能改變法案在 通過時過度依賴黨團協商的現象,因而集中於第四屆與第五屆初期的比較,
但 是 對 於 第 二 次 國 會 改 革 後 產 生 所 謂 委 員 會 與 黨 團 立 法 分 工 的 情 況 的 了 解,由於立法分工發展的時間尚短(第五屆至今),必須持續觀察未來的演 變,針對法案的內容與類別進行更深入的探討,也有必要另文探討之。
綜合觀之,在政黨政治越趨複雜的國會之中,如試圖兼顧立法效率與專 業兩者,黨團協商或有其實際運作的必要性,但需要妥適加以規範,不可使 其凌駕委員會的專業之上,方可謂之為「專業」與「效率」的平衡。委員會 與黨團協商各司其職有效分工,將黨團協商侷限於法案審查過程中非專業性 的政治爭議部分,方能作為委員會專業化的後盾與補充,而非以效率之名行 侵害專業之實,使得黨團協商的政治性損及國會立法的專業性,此乃國會改 革需審慎處理的課題。
附錄一
各黨團代表,應經黨鞭書面簽名指派。
除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
不 足 五 人 或 無 黨 籍 之 委 員 得 合 組 五 人 以上之聯盟;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 之。
委 員 選 舉 得 票 比 率 已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政黨不在此限。
未 能 依 前 項 規 定 組 成 黨 團 之 政 黨 或 無 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 八人以上之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 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 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條之一(議案協商)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 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資料來源:林瑞雯 (2003)。
附錄二 論文訪談大綱
(黨團運作方式及協商技巧)
一、參與協商人員
問題一:參與協商代表之人選以何種方式產生?代表協商之人事應具備 何 種 條 件 及 能 力 ? 是 否 能 充分代表黨內意見?如何協調不同 意見之黨員?
問題二:行政部門在協商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參與協商之行政人員在 協商過程中處於主動或被動?對於協商結果是否具影響力?
二、協商運作類型與技巧
問題三:就我所知,協商可分為法案協商與分案協商,請問除了這兩種 外,黨團協商是否還有不同的型態,能否說明一下他們有何不 同 之 處 ? 通 常 會 在 何 種 時 機下進行?是否因法案審議階段而 有所不同?
問題四:黨團協商過程中是否有哪些方法或技巧能夠促進政黨間更快達 成共識?
(不同時期之比較)
問題五:國會運作情在黨團協商法制化前後有何有何不同?
問題六:黨團協商的方式以及協商難易度在政黨輪替的前後是否有所不 同?
接問題五→ 民進黨(或國民黨)對黨團協商的態度在政黨輪替前後何不 同?
(此題只針對國、民兩黨立委發問)
(不同政黨對黨團協商的看法)
問題七:黨團佔有的國會席次對於其參與協商的態度是否有影響?能否
舉例說明?
問席次少的政黨:是否較重視意見的表達?如何在協商過程中 突顯黨團的重要性?如此在協商制度的設計上,是否未顧及政 黨比例原則且違背民主精神?
問題八:請說明XX黨(訪談委員所屬政黨)在協商過程中特別重視何 種類型法案?重視的法案類型是否依循特定制度或慣例?
(黨團協商制度對國會議事效率之影響)
一、黨團協商對於提昇國會議事效率是否具有正面功能?
問題八:黨團協商對於法案通過的速度、內容、數目以及預算審查的速 度、內容、刪減幅度有何影響?
二、黨團協商對於正式議程有何負面影響?
問題九:黨團協商中的分案協商在功能上似乎有與程序委員會重疊的現 象、甚至使程序委員會架空,能否請您說明這是怎樣的運作情 形?
問題十:黨團協商制度似乎有忽視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間接弱化常設 委員會議案審查之情形,能否請您說明黨團協商在哪些情況下 會產生取代委員會專業審查功能之情形?
問題十一:黨團協商還有何其他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