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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紀末以後南北朝政權或對峙或鼎立,隨著和戰關係的瞬時變化與政 權內部的政治鬥爭,離開國與家而新附於「敵國」的降人-不論是自願與非 自願-自是不斷來往其間。這些降人遭受室家離析的殘酷與親人生死域隔的 悲慟之餘,不僅要接受新環境的生活挑戰,終究有一天還須面對身後喪葬大 事-到底是必須客死異國抑或落葉歸根-。經過考察後發現,降人的喪葬,

儘管有家的考慮與影響在內,畢竟國才是真正的關鍵。最後決定他們必須客 死異國或落葉歸根的,到底還是南北政治強弱發展的形勢與行使統治權力的 皇帝個人意志兩個因素。其中,家所能產生的作用與影響實在非常有限。儘 管受降國往往為了爭取人心,也會把觸動降附者積極尋求回國回家的家族與 親情因素考慮進來,但事實上,受降國在處理降人的放與留時,總還是以一 己之利作為最重要的考慮。190亦即是,要釋放降人,也必須在無害於,甚至

上海師範大學學報編輯委員會,2002.03),第 31 卷第 2 期,頁 66。

186 據載,除了陳舒、張憑、江淵和劉宋庾蔚之非議外,還有荀組〈非招魂葬議〉、干寶〈駁 招魂葬議〉和孔衍的〈禁招魂葬議〉等。其中,唯見沙歆之〈宜招魂論〉力贊之。(杜佑

(唐)《通典》三,卷 103,〈禮〉63,〈沿革〉63,〈凶禮〉25,「招魂葬議」,頁 2701-2704。)

187 房玄齡(唐),《晉書》,卷 6,〈元帝紀〉:

(太興元年(318A.D.)夏四月)戊寅,初禁招魂葬。(頁 642)

188 魏收(北齊),《魏書》,卷 45,〈裴駿附裴宣傳〉:

世宗(宣武帝)初,……宣上言曰:「自遷都已來,凡戰陳之處,及軍罷兵還之道,

所有骸骼無人覆藏者,請悉令州郡戌邏檢行埋掩。并符出兵之鄉:其家有死於戎 役者,使皆招魂復魄,祔祭先靈,復其年租調;身被傷痍者,免其兵役。」朝廷 從之。(頁 1023)

189 杜佑(唐)《通典》三,卷 103,〈禮〉63,〈沿革〉63,〈凶禮〉25,「招魂葬議」,頁 2704。

190 關於此,余英時先生的研究指出,國史上分裂時期,政治權威力量相當尊重家族倫理,

是向家族力量讓步的。(參見余英時,〈廣乖離論-國史上分裂時期的家族關係〉,頁 222-223。)

是有利於外交軍事發展的前提之下;同樣地,要羈留降人,也得要有完善的 管理和規範-當然包括降人身後的喪葬處理。簡言之,它是家事,但更是國 事。

從家事的角度來看,正當降人面對客死異國和落葉歸根抉擇之際,「家」

每每引起降人幾多情愁。對生死域隔親人的思念、對先祖墳柏的掛記,以及 家族綿延興衰的憂慮。這些情愁當中,一份來自故國家園「生於斯,長於斯,

終於斯」的深層召喚,更牽引出他們對落葉歸根的企盼。消極地,他們不願 接受客死異國的宿命安排,積極地,他們則透過家來尋求落葉歸根。於是,

家人就成了降人尋求落葉歸根的助力。於此,所彰顯出來的家的實質意涵有 兩個,亦即是,「以家為由」和「以家為力」。思念家人是最好乞回的理由;

唯有家人才願意盡心出錢出力地協助降人回國回家。除了公開合法的管道之 外,私下非法形式之進行,幾乎全出於家的助力。例如:叛逃、傾財贖回與 賞募屍柩、偷路負喪等。不過,在無法取得國助,而光靠家力之下,就像劉 宋劉靈哲傾產私贖嫡母和兄子景煥一樣,不僅過程艱辛,成敗風險也很大。

如此一來,能夠如願以償於生前或身後回家回國的降人,也就相對不太多。

家所能產生的作用與影響確實很有限。進一步地,隨著南北朝後期「南弱北 強」與「東衰西盛」政治局勢日益形成,北周滅北齊,隋禪代周朝也更滅了 陳朝,家更是逐漸隱沒於一波波的亡國時代潮流之中。最後,家在降人喪葬 問題之中的意義,也就日益無得彰顯了。

承上而論,降人的喪葬自然而然就更是「國事」的一環了。總結可知,

南北朝的前期和後期,不論南北各個政權,其制定的降人喪葬政策與規範,

確實是與外在南北政治局勢變化與各個皇帝的性格差異有密切關聯的。不同 南北政局的形勢發展時期和不一樣的皇帝在位,處理降人的喪葬自會有差 異。綜觀史傳,有關南北朝前期北魏的降人喪葬制度記載得比較具體。吾人 可以瞭解,在北魏積極武力南進促使版圖擴展,降附人數日益增多的背景下,

北魏不僅嚴加防範降附者「越關葬於舊兆」,同時,更在太武帝太平真君年間 一改舊慣,而始制「南人入國皆葬桑乾」。如此一來,南來降人自是無法南回 而落葉歸根。明顯地,這般規定在配合降人居處限制之下,將使得猶懷僥倖 之心之新附民,儘速絕其南望之心,並且逐漸不再對故國先人墳柏有所記掛。

更重要的,還要達到讓新附民與其舊桑梓完全切割,進而產生對新桑梓-北 魏-的認同。據此推得,南北朝諸政權理該與北魏的想法與作法相同。因此,

不論南北,對大多數降人而言,一旦降附,恐怕就得依循規範而被強制長久 居住異國並終死異國了。於是乎,客死異國乃成為大多數降人的宿命。

基於此,假若降人想要跳脫規範,按照一己意願而行喪的話,大抵來說,

乞請皇帝特准與南北交涉是最普遍的公開管道。無論如何,皇帝的意見終究 是最後的依歸。就像北降的王慧龍一樣,他不受南人入國皆葬桑乾的限制,

可以歸葬河內州縣之古墳,不就是北魏太武帝個人意志即可決定的嗎?再 者,南北和平交好之際,也是降人及其故國親屬循求不受限制以落葉歸根的 絕好時機。縱觀來看,整個南北朝,只要南北和平交好,降人就會有比較多 的機會,可以經由南北雙方公開交涉而釋回-不論生前或身後。綜合整理,

南北朝後期,依循如此模式而釋回者尤其多。如北魏元略即在南北雙方交涉 後,與梁之江革和祖暅互換各得還朝。而像王褒、庾信之以文才受到北國皇 帝寵遇,終因不忍釋回而被羈留於北地,很諷刺地,竟然變成了特例!當然,

被釋回者也往往背負了政治與外交的重要使命。就像蕭梁武帝一般在他北伐 政策由積極轉為消極之後,就每每主動大量地禮送南降者北回,以扶立偽政 權的方式進行對北方的外交軍事任務。不過,單純只是因為梁武仁慈而被放 回的也不少。南降的賀拔勝,就以終生不射南飛之鳥來表達對梁武的感恩,

就是梁武帝仁慈特質的最好詮釋。此外,等待相關降人喪葬限制之鬆綁,也 是降人可免於客死異國的契機。儘管渺茫和無奈,如北魏孝文帝一世,就曾 在不違反「不聽越關葬於舊兆」前提之下,對「南人入國皆葬桑乾」作出融 通,而制「例得還鄉」。然而,探究後乃知,原來降人之所得回,根本就是在 版圖日益擴展下已經陷沒為北魏轄域的「異國本鄉」。191儘管故國家園已成異 國本鄉,但對企求落葉歸根者來說,能夠依傍先祖舊兆而葬,已足以聊表安 慰。所謂異國本鄉和故國家園,似乎已毋須再挑剔了。總之,「例得還鄉」總 可以讓一部分降人有「制」可循、有「例」可依地落葉歸根,不須再像王慧 龍一樣,可遇不可求地等待皇帝的特准。

191 參見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第四冊-東晉十六國‧南北朝時期》(上海:地圖出版社,

1982)頁 15-16。

總之,隨著時代向前演進,降人確實是具有現實政治較量作用的一群人。

隨著他們角色地位的轉變,敵峙或鼎立之間降人的收與放,遂乃日愈緊扣著 政治形勢的發展。於是乎,降人客死異國或落葉歸根,幾乎只能仰賴新舊兩 國的政治發展來決定,家似乎日愈無法彰顯其作用了。儘管如此,對於總在 面對「危逼」之際而降附者而言,若無「死急」,理該沒有人願意「輕去生養 之土,長辭父母之邦」。192說穿了,就是「無路歸款」或「危急投命」而已。

193所以,南北朝前期淪為階下囚虜之南北降人,在異國異地之生活與死葬,

總有如「死猶願北,況於生也」堅持的元彧,194或是如曾經北降又南歸的羊 侃所言:「北人雖謂臣為吳,南人已呼臣為虜」一樣執著。195但是,在政治日 愈趨於南北統一時,南北朝後期的降人幾乎已能以「離舊適新」來因應。儘 管無奈與悲慟地為二次亡國之人,甚至三為亡國者,但是,降人的「邊緣感」

和「游離感」或也正日益消蝕隱沒。所謂不忘故鄉之仁和不戀本土之達或已 被融通調合了,196降人心中的國與家透過喪葬的行禮,即可顯現出其中也已 重新再被定義過了-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

192 魏收(北齊),《魏書》,卷 41,〈源賀傳〉,頁 932-933。

193 魏收(北齊),《魏書》,卷 43,〈劉休賓附劉文曄傳〉,頁 967。

194 魏收(北齊),《魏書》,卷 18,〈太武五王臨淮王元譚附元彧傳〉,頁 420。

195 姚思廉(唐),《梁書》,卷 39,〈羊侃傳〉,頁 558。

196 房玄齡(唐),《晉書》,卷 33,〈王祥附王肇傳〉:

(王)烈、芬並幼知名,為祥所愛。二子亦同時而亡。將死,烈欲還葬舊土,芬 欲留葬京邑。祥流涕曰:「不忘故鄉,仁也;不戀本土,達也。惟仁與達,吾二子 有焉。」(頁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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