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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移民女性來說,婚姻不再只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決定而已,除了許諾 婚姻之外,必須從原生的國度遷移到另外一個陌生國度,隨之而來的,就是許多 在生活當中衍生的問題。在歷史交會之下,婚姻移民女性必然要以個體承受台灣 民眾對「他者」的貶抑,婚姻因而被窄化為商品交易。這造就了與外籍人士結婚 者之道德與人性衝突的邊界,滲透入傳統男性對性別的想望,成就了婚姻移民女

68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96 年 12 月 26 日公佈施行修正版本,其中,於 31 條增列下列兩 款情事,可准予居留:(1)受家暴經法院核發保護令。(2)因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 子女。

69 廖元豪,同註 63,102 頁 。

70 曾增勳,泰國新娘逃家暴 兒子變黑戶,聯合報,2004 年 1 月 10 日,B4 版。

71 夏曉鵑,新移民運動的形成--差異政治、主體化與社會性運動,台灣社會研究,61 期,2006 年,1-71 頁 。

72 張幼芳,丈夫過世 家暴離婚 失婚外籍配偶 爭取居留權,聯合報,2006 年 2 月 21 日,A9 版。

73 廖元豪,同註 63,請參見註 49、50。

性被鑲嵌的角色位置。婚姻移民者面對早已被決定的角色位置,毫無發聲的能 量,只得獨自承受認同的失落以及自我裂解的邊界。此時,家庭與性別的課題,

亦被推到臨界點的位置,等待法律的降臨,解決衝突、維持秩序、保障人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申請與核發,有賴於婚姻移民者對歷史的怒吼與法 律程序的發動,挺身而出為心中的美好生活而奮鬥。婚姻移民者在世界裡遷移,

因為婚姻而遷移,所有的意義都在那裡飄起而飛揚浮沉,從跨時間的角度而言,

它在歷史的回聲裡千折萬回且徘徊縈繞,有待被人拾起。而法律,正是那一個給 予意義以及設立行為規範的權威。

可惜的是,從法院的裁定書看來,「家庭暴力」的定義仍然停留在身體暴力 以及驗傷單的範圍,足見於法律的領域中我們對於何謂暴力的想像,仍然欠缺實 務工作者的積極定義,而法院裁定書所呈現的論證事實,可說是並未深究受暴者 的性別處境的。此種法律論證上面無法深入社會生活脈絡的現象,其背後的原因 可以指向法律繼受的歷史、法學教育的訓練以及法律文化等因素,有待日後研究 進一步闡釋,並發展有益於實踐的理論論述。74

事實上,在法律的場域當中,何謂「家庭暴力」必然包含我們社會對於何謂

「自由」、「平等」的想像與實踐。然而在婚姻移民婦女受到家庭暴力的事件,其 個人自由與否的界線何在?平等與否的界線何在?台灣丈夫以及家人對她的所 有言行舉止,在什麼時候會踰越自由與平等的界線?當這些可能的侵犯行為與金 錢或階層流動、親密關係、國族關係等相聯繫的時候,此界線要如何畫定?這些 都是法律應該要決定的事情,或者說法律的精神在於透過法律的正當程序,實踐 此種界線劃定的正當性。

越南婚姻移民受暴者的處境,所面臨的是人格尊嚴的損傷,不只是身體的,

更是精神上的,不只是身體權,更是個人自由、財產乃至於生存上的困局。這是 一個在文化上、社會資源上、國家法律上不平等權力關係下的處境。75如果說家 庭暴力行為的核心概念為「權力與控制」,那麼家暴法保護令的裁定過程與結果,

可以視為一個改變權力關係、賦權(empower)的作用76。法院在為裁定時,不

74 關於法學教育的部分參見王曉丹,案例教學與批判性法學訓練,月旦法學雜誌,168 期,2009 5 月,122-137 頁。

75 此種處境作者曾以「當代台灣法律文化的轉化」描述之。參見王曉丹,當代台灣法律文化的 轉化---以家暴保護令審理庭為例,2008 司法制度實證研究,黃國昌主編,台北:中研院法律所 籌備處,2009 年 8 月,389-444 頁。

76 王美書曾提到「跨國的婚姻暴力法律處遇制度,對於依賴刑事司法策略的恰當性進行批判,

認為應該運用家庭暴力委員會來處理,目的是讓婦女握有權力。另一方面,委員會比起強制逮捕、

起訴是個更具備時間、流動性的 制度,不再要求婦女服從社工、法律或者某個單一典範,而是 給予婦女彈性的架構和支持的環境,讓婦女自己做出決定。而且,不論婦女最後的決定是離開或 留下,留在施暴者身邊的受暴婦女,應抱持著充權的看法,認為這是一種選擇」。參見王美書,

民事保護令法庭經驗之探究 --- 以法官與受暴婦女為中心,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論文,

2006 年,53 頁。

應僅執著於定義「身體暴力」的行為,而應就家暴法維護人格尊嚴的目的,藉由 個案,不斷形塑保護令核發應有的實質標準。這個標準,勢必要考量到夫妻間的 權力關係、東南亞婚姻移民婦女的移民地位、脫離暴力的可能性、以及種種個人、

社會文化以及國家法律因素。

參考文獻

王如玄,家庭暴力悲劇的法律辯護方向,現代法律,139 卷,1994 年 3 月,26-27 頁 。

王美書,民事保護令法庭經驗之探究---以法官與受暴婦女為中心,臺灣大學社會 工作學研究碩士論文,2006 年。

王曉丹,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之司 法實務,政大法學評論,2008 年 12 月,1-70 頁。

王曉丹,案例教學與批判性法學訓練,月旦法學雜誌,168 期,2009 年 5 月,122-137 頁。

王曉丹,當代台灣法律文化的轉化---以家暴保護令審理庭為例,2008 司法制度實 證研究,黃國昌主編,台北: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2009 年 8 月,389-444 頁。

王曉丹、林三元,法律移植與法律適應---婚姻受暴婦女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之分析,思與言,47 卷 3 期,2009 年 9 月。

沈倖如、王宏仁,「融入」或「逃離」? 越南新娘的在地反抗策略,台灣與東南 亞:南向政策與越南新娘,蕭新煌主編,台北:中研院亞太研究中心,2003 年,

249-284 頁 。

沈慶鴻,婚姻暴力案主習得無助感之分析研究,實踐學報,31 期,2000 年,53-92 頁 。

高鳳仙,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分析研究,臺北市:司法院,2002 年。

高鳳仙,美國家庭暴力法概觀,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出國考察報告彙編(四)。

夏曉鵑,新移民運動的形成---差異政治、主體化與社會性運動,台灣社會研究,

61 期,2006 年,1-71 頁。

廖元豪,全球化趨勢中婚姻移民之人權保障:全球化、臺灣新國族主義、人權論 述的關係,思與言,44 卷 3 期,2006 年,81-129 頁 。

蔡田木、陳玉書,警察機關處理婚姻暴力案件特性之分析--以東南亞外籍新娘為 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4 期,2003 年,209-239 頁 。

潘淑滿,婚姻移民婦女、公民權與婚姻暴力,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8 卷 1 期,2004 年,85-131 頁 。

鄭瑞隆,家庭暴力社工員專業服務困境與改進措施之研究,犯罪學期刊,7 卷 2 期,2004 年,129-163 頁 。

顏厥安,論證、規範縫隙語法的論述概念,法令月刊,55 卷 3 期,2004 年 3 月,

89-92 頁。

Peirre Bourdieu, The Force of Law: Toward Sociology of the Juridical Field, 38 HASTINGS L. J. 805 (1987).

Peter Fitzpatrick, Why the Law is also Non-Violent (Manuscript, 1999).

Robert Cover, Violence and the Word, 95 YALE L. J. 1601 (1986).

Jaques Derrida, Forces of Law: the ‘Myst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ity, in DECONSTRUCTIO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JUSTICE (D. Cornell et al. eds., 1992).

NICOLA LACEY, UNSPEAKABLE SUBJECTS: FEMINIST ESSAYS IN LEGAL AND SOCIAL THEORY (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8).

NGAIRE NAFFINE & ROSEMARY J. OWENS, SEXING THE SUBJECT OF LAW (Sydney: Sweet & Maxwell 1997).

SUSAN JAMES & STEPHANIE PALMER, VISIBLE WOMEN: ESSAYS ON FEMINIST LEGAL THEORY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2002).

LENORE E. WALKER, THE BATTERED WOME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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